① 办理个人储蓄业务与银行卡有什么关系
办理银行卡属于个人业务。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五条
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第六条
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
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
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九条
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
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十一条
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发卡银行和联名单位应当为联名卡持卡人在联名单位用卡提供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或特殊服务;持卡人领用认同卡表示对认同单位事业的支持。
(1)办理个人储蓄业务的营业机构扩展阅读: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 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第二十九条
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第三十条
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帐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其外汇账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
(二)其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
② 银行都办理哪些业务(要全面一点的)
银行业务,顾名思义,银行办理的业务。按业务复杂程度和对网点依赖程度,银行业务可分为传统业务和复杂业务。按照其资产负债表的构成,银行业务主要分为三类: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
简介
按业务复杂程度和对网点依赖程度,银行业务可分为两块:一部分是传统业务,包括一般贷款、简单外汇买卖、贸易融资等,主要是靠大量分行网络、业务量来支持。另外是复杂业务,如衍生产品、结构性融资、租赁、引进战略投资者、收购兼并上市等,这些并不是非常依赖分行网络,是高技术含量、高利润的业务领域。 按照其资产负债表的构成,银行业务主要分为三类: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形成资金来源的业务,是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和资产的重要基础。商业银行负债业务主要由存款业务、借款业务构成。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运用资金的业务,包括贷款业务、证券投资业务、现金资产业务。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包括交易业务、清算业务、支付结算业务、银行卡业务、代理业务、托管业务、担保业务、承诺业务、理财业务、电子银行业务。
编辑本段中国银行业务介绍
第一部分零售业务 1.1 储蓄业务 1.1.1 普通活期储蓄(本外币) 1.1.1.1 普通活期储蓄的业务定义 活期储蓄指不规定存期、客户可随时存取、存取金额不限,并可在同城中行网点实现通存通兑的一种个人储蓄方式。 1.1.1.2 普通活期储蓄的开户 1、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中国银行任一分支机构填写"开户申请书",存入一定数额现金,即可获得活期储蓄存折,并可在开户同时申请借记卡。 2、开户时可选择凭密码取款、凭存折取款或凭印鉴取款方式,如选择凭密码取款方式,客户须当场选择6位数字输入作为该活期储蓄账户的密码,在柜台上的密码器上输入,包括银行工作人员在内的其他人都无法知道密码。密码相当于取款的一把钥匙,必须牢记,不可泄露他人。 1.1.1.3 普通活期储蓄的起存金额 人民币为不低于1元; 外币乙种存款为不低于人民币100元的等值外币; 外币丙种存款为不低于人民币20元的等值外币。 1.1.1.4 活期存款的计息方法 1、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 (1)、《储蓄管理条例》实施后(即1993年3月1日以后),不论何时存入的活期储蓄存款,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均以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未到结息日清户的,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算至清户日的前一天止。 (2)、活期利息的计算采用积数和法。即:开户时记入发生额、余额,第二次存、取款时结出余额后,计算与第一次发生日的天数,乘以第一次的结存余额,得出的利息积数记入第一次存入日的“积数和”栏位;第三次存、取款时,计算第二次与第三次之间的天数,乘以第二次的结存余额,得出的利息积数与上次的利息积数相加,记入第二次业务发生日的“积数和”栏位,以次类推。办理结清帐户业务或到结息日时,将利息积数累计之和乘以结清日或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日利率,即得出应付利息。 2、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 (1)、1998年2月1日前规定,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如遇利率调整,应分段计息; (2)、1998年2月1日后规定,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均以结息日或结清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外币活期存款计息时采用积数和法,具体操作参照“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利息计算”。 1.1.2 定期储蓄(本外币) 1.1.2.1 整存整取 1、业务定义 由客户与银行约定人民币存期,本金一次存入,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储蓄。可分为人民币整存整取和外币整存整取。特点是:在同城中国银行网点可实现通存通兑、到期自动转存。 2、币种 外币整存整取现行可存入的货币为:美元、日元、欧元、加元、英镑、港币、澳元、瑞士法郎。 3、起存金额 人民币存款50元, 丙种外币存款为不低于人民币50元的等值外币 乙种外币存款为不低于人民币500元的等值外币。 4、存款期限 人民币分为3个月、半年、1年、2年、3年、5年 外币分为1个月、3个月、半年、1年、2年 4、计息方法 人民币整存整取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 (1)对《储蓄管理条例》实施前存入的各种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就高不就低;部分提前支取,以一次为限。全部提前支取和部分提前支取部分,按实际存期同档次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无论调高调低,均分段计息。未提取部分仍按原存入日期和原利率另开新存单;定期存款逾期支取,其逾期部分的计息,以《储蓄管理条例》生效日为界,之前的逾期部分仍按原存入日所定利率,算至取款日的前一天止。如遇利率调整,过期部分分段计息;之后的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2)《储蓄管理条例》实施后存入的各种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不论调高或调低,均按存入日公告相应存期的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逾期支取定期储蓄存款,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1993年3月1日至7月10日存入的定期储蓄存款,存期为三个月和半年期的存款,计息规定仍按《储蓄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存期为一年、二年期的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从存单开户日至7月10日一律按活期利率2.625‰计息,7月11日至原存单到期日按7月11日调整后的原存单期限档次利率计息,原存期不延长;存期为三年、五年期的储蓄存款,从存单开户日至7月10日按存单开户日所定利率计息,不分段计息,7月11日至存单到期日,按调整后的利率计息。 (4)计算利息的基本公式:利息=本金×存期×利率 (5)计算利息时,本金以“元”为起息点,元以下不计息,如分段计息,各段利息算至厘位后相加,最后结果四舍五入到分位。 外币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 1、存期内按存入时原定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2、提前结清,按结清日外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如部分提前支取,未提前支取部分仍按存入时所定利率计息。 3、逾期支取,其逾期部分按支取日外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4、计算利息时,单位货币以下不计息。如支取外币现钞,单位货币以下的辅币均折算成人民币支付。 1.1.2.2 人民币零存整取 1、零存整取业务定义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是指开户时约定存期,本金分次存入,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储蓄存款方式。 2、存期 分一年、三年、五年3个档次。 3、起存金额 5元人民币。 4、特点 逐月存储,每月存入金额固定,适合那些有固定收入但节余不多的储户。 5、零存整取存取规定 (1)到期支取。凡按约定存期连续存满的零存整取储蓄存款,按上述公式记息。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视同违约,对违约后存入的部分,支取时按活期利率计息。 (2)逾期支取:逾期利息=到期时存款余额×逾期天数×年利率/360 逾期部分均以支取日活期利率计息。 (3)提前支取:零存整取储蓄存款提前支取,按支取日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 6、零存整取计息方法 (1)零存整取储蓄存款的计息规定与人民币整存整取的计息规定相同,即《储蓄管理条例》实施后,无论存期内是否调整过利率,均以开户日所定利率计息;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活期利率计息;逾期支取,逾期部分按活期利率计息。 (2)零存整取的利息计算方法,采用积数和法(参照人民币活期存款利息计算)。 存款到期支取,应付利息=累计积数和×相应档次的零存整取年利率÷360 存款未到期提前支取,应付利息=累计积数和×支取日活期利率÷360 存款逾期支取,应付利息=截止存款到期日累计积数和×相应档次的零存整取年利率÷360+到期日存款金额×逾期天数×支取日活期利率÷360 对于储户中途漏存,次月又未补齐,储户仍需存款的,我行规定:储户 需另开新户或改存其它储种。 1.1.2.3 存本取息 1、存本取息的业务定义 是指一次存入本金,分次支取利息,到期支取本金的一种储蓄存款。 2、存期 分一年、三年、五年3个档次。 3、存本取息起存金额 人民币5000元,多存不限。 4、存本取息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 (1)到期支取: 《储蓄管理条例》实施后存入的存本取息存款,存期内无论利率是否调整,均按原存入日利率计算利息。 计算每次须支取的利息,应在储户存入本金时与银行约定存款期限和支取利息的期限。 计算每次应支取利息额的公式为: 每次支取利息数=本金×每次取息间隔月数×月利率 或=本金×期限(年限)×年利率÷存期内应支取利息的次数 (2)逾期支取: 《储蓄管理条例》实施后逾期的存本取息存款,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计算利息。 (3)提前支取: 存本取息存款提前支取时,须按实际存期和活期储蓄存款利率重新计算利息,并将已分期支付给储户的利息扣回。 提前支取计算公式: 应付利息=本金×存期(天数)×活期年利率÷360 应付储户本息合计=本金+按活期利率计算的应付利息-每次支取利息额×已领取次数 5、存本取息的销户 凭存折和帐户密码在同城中行联网网点结清余额及利息,进行销户。 1.1.2.4 人民币通知存款 该项业务待人民银行通知开办时间方可办理。 1、业务定义 指存款人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须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存款金额和日期方能支取的存款方式。通知存款不论实际存期多长,按存款人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划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存款人需一次性存入款项,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该种存款的特点是客户支取方便,并能获得较高的利息收入。 2、开户 办理开户时,由储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由他人代办时,需同时出示代办人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通知存款的最低起存金额和支取金额均为5万元。 1.1.2.5 教育储蓄 1、 业务定义 教育储蓄是指开户时约定存期,本金分次存入,到期时储户凭存折及学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证明(必须是当年有效证明,且一份证明只能享受一次利率优惠)一次支取本息,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一种储蓄存款方式。具有储户特定、存期灵活、总额控制、利率优惠、利息免税的特点。 2、开户 开户时采取实名制,须持储户本人(学生)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到储蓄机构以储户本人(学生)的姓名开立存款账户。 3、适用对象 在校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学生。 4、起存金额 最低起存金额为:50元人民币。最高限额:每一账户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人民币。 5、存期 存期为一年、三年、六年。 6、计息方法 实行优惠利率,一年期按开户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一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计付利息;三年期按开户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三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计付利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计付利息。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折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 7、存款方式 开户时储户应与银行约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额,分次存入,途中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存;未补存者视同违约,对违约后存入部分视同活期存款管理,并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8、支取 到期支取时,储户凭存折及学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享受国家规定的教育储蓄优惠利率,并免征教育储蓄存款利息。一份“证明”只能享受一次利率优惠。不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期同档次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同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提前支取时,储户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免征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不能提供“证明”的,一律按实际存期和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存款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1.1.3 活期一本通 1.1.3.1 业务定义 活期一本通是指在一个存折内可以同时容纳人民币及8种外币的活期储蓄帐户的存款方式。 1.1.3.2 特点和功能 8种外币:GBP、USD、HKD、SF、JPY、EUR、CAD、AUD 1.1.3.3 特点和功能 其特点是集多种货币于一折,方便保管;兼有一般活期存款同城通存通兑的功能;可以接受国内、外不同货币的汇款,储户可事后到柜面或自助银行存折补打机打印确认汇款是否到帐;可进行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与电话银行相连通,足不出户便实现个人理财。 1.1.3.4 开户 办理开户时,由储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由他人代办时,需同时出 示代办人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1.在中国银行分支行任一联网的营业机构的储蓄柜台均可办理 2.开户时填写开户申请书,经银行审核即可当场取得存折。 3.为确保安全,开户时客户可选择凭密码取款方式。 4.开户的同时可申请借记卡,交纳5元工本费,当场即可取卡。 1.1.3.5 起存金额: 人民币为不低于1元; 外币乙种存款为不低于人民币100元的等值外币; 外币丙种存款为不低于人民币20元的等值外币。 1.1.4 定期一本通 1.1.4.1 业务定义 定期一本通是指在一个存折上办理多种货币和多种存期,并在联机网点办理通存通兑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方式。 1.1.4.2 特点和功能 集多种货币、多种存期于一折,方便保管; 本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同城通存通兑,方便快捷; 到期自动转存,确保利息收入; 一次开户即可多次反复使用,不需另开帐户; 可以接受国内、外不同货币的汇款(客户须在汇款单上注明该笔汇款的存期),储户可事后到柜面或自助银行存折补打机打印确认汇款是否到帐;与电话银行联网,提供个人理财服务。 1.1.4.3 开户 办理开户时,由储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由他人代办时,需同时出 示代办人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起存金额、存款期限与“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规定相同。 1.1.4.4 定期一本通存款支取 1、到期按存入日相应定期利率计息; 2、存单未到期,可部分或全部提前支取,提前支取的部分按取款日活期利率计息,未到期部分按原存入利率计息(仅一次,第二次视同全部提前支取); 3、逾期支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1.1.4.5 定期一本通的说明 每本定期一本通存折共可容纳60笔定期存款。
③ 银行都办理哪些业务
银行业务主要分为三类: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
1、负债业务
主要由自有资本、存款和借款构成,其中存款和借款属于吸收的外来资金,另外联行存款、同业存款、借入或拆入款项或发行债券等,也构成银行的负债。
负债是银行由于授信而承担的将以资产或资本偿付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债务。存款、派生存款是银行的主要负债,约占资金来源的80%以上,另外联行存款、同业存款、借入或拆入款项或发行债券等,也构成银行的负债。
2、资产业务
是指商业银行运用资金的业务,也就是商业银行将其吸收的资金贷放或投资出去赚取收益的活动。商业银行盈利状况如何经营是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资金运用的结果 ,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一般有以下构成 ,其中以贷款和投资最为重要。
3、中间业务
是银行不需动用自己的资金,依托业务、技术、机构、信誉和人才等优势,以中间人的身份代理客户承办收付和其他委托事项,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并据以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银行经营中间业务无须占用自己的资金,是在银行的资产负债信用业务的基础上产生的,并可以促使银行信用业务的发展和扩大。
(3)办理个人储蓄业务的营业机构扩展阅读:
作用
银行是经营货币的企业,它的存在方便了社会资金的筹措与融通,它是金融机构里面非常重要的一员。
一方面,它以吸收存款的方式,把社会上闲置的货币资金和小额货币节余集中起来,然后以贷款的形式借给需要补充货币的人去使用;在这里,银行充当贷款人和借款人的中介。
另一方面,银行为商品生产者和商人办理货币的收付、结算等业务,它又充当支付中介。总之,银行起信用中介作用。商业银行的基本职能包括:信用中介、支付中介、信用创造、金融服务。
④ 目前,不用持身份证件办理的个人储蓄业务有什么啊
有活期储蓄取款
⑤ 各类储蓄业务的开户必须严格按什么规定执行
第一条储蓄存款是指个人所有的存入在中国境内储蓄机构的人民币或外币存款。任何单位不许将公款转为个人储蓄存款。公款的范围包括:凡列在国家机关、企业及事业单位会计科目的任何款项;各保险机构、企事业单位吸收的保险金存款;属于财政性存款范围的款项;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等。
第二条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的各银行以及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邮政企业依法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国家宪法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不受侵犯。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储蓄事业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国储蓄管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及保护储户利益的需要,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以稳定储蓄,稳定金融。
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部门和任何单位以及居民个人不得经办个人储蓄业务和类似储蓄的业务。
第六条储蓄机构的设置,要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讲求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储蓄机构的各业务主管部门,须向当地人民银行上报下一年度增设储蓄机构计划,由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后汇总上报,于年底前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批。各地人民银行根据批准的计划逐一办理储蓄网点审批手续,统一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储蓄机构的设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第二,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四人,保证营业时间内双人临柜;第三,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
第八条直接办理储蓄存款业务的所有储蓄网点,是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邮政企业具体办理储蓄业务的基层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九条储蓄代办网点是银行委托企业、机关、学校、军队等单位办理储蓄业务的代理机构,代办业务的开办、管理等必须严格按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储蓄机构的更名、迁址、撤并,应事先报当地人民银行,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正式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储蓄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其所属的储蓄机构及其储蓄业务,负有直接的领导和管理责任;要认真贯彻国家的储蓄政策,对其所属储蓄机构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储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营业,不得擅自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第十三条各储蓄机构必须保证储蓄存款的支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储蓄存款的提取。
第十四条储蓄机构以发展我国的储蓄事业,为储户提供优质服务为宗旨。下列做法属于“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一)以散发有价馈赠品为条件吸收储蓄存款;
(二)发放各种名目的揽储费;
(三)利用不确切的广告宣传;
(四)利用汇款、贷款或其它业务手段强迫储户存款;
(五)利用各种名目多付利息、奖品或其它费用。
第十五条下列储蓄种类,储蓄机构可根据条件开办全部或部分储蓄种类:
(一)活期储蓄存款。一元起存,由储蓄机构发给存折,凭折存取,开户后可以随时存取。
(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一般五十元起存,存期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和五年,本金一次存入,由储蓄机构发给存单,到期凭存单支取本息。
(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每月固定存额,一般五元起存,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存款金额由储户自定,每月存入一次,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到期支取时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利息。
(四)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本金一次存入,一般五千元起存。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由储蓄机构发给存款凭证,到期一次支取本金,利息凭存单分期支取,可以一个月或几个月取息一次,由储户与储蓄机构协商确定。如到取息日未取息,以后可随时取息。如果储户需要提前支取本金,则要按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规定计算存期内利息,并扣回多支付的利息。
(五)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本金一次存入,一般一千元起存,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由储蓄机构发给存单,凭存单分期支取本金,支取期分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次,由储户与储蓄机构协商确定,利息于期满结清时支取。
(六)定活两便储蓄存款。由储蓄机构发给存单,一般五十元起存,存单分记名、不记名两种,记名式可挂失,不记名式不挂失。《条例》实施后存入的该项存款,计息一律按统一规定执行,即:存期不限,存期不满三个月的,按天数计付活期利息;存期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不满半年的,整个存期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三个月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存期半年以上(含半年),不满一年的,整个存期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半年期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存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无论存期多长,整个存期一律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一年期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对《条例》实施前存入的该项存款,按原规定执行。
(七)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华侨、港澳台同胞由国外或港澳地区汇入或携入的外币、外汇(包括黄金、白银)售给中国人民银行和在各专业银行兑换所得人民币存储本存款。该存款为定期整存整取一种。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存款利息按规定的优惠利率计算。开户时凭“外汇兑换证明”或“侨汇证明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存储手续,由储蓄机构发给存单。存款到期,凭存单支取存款,如存款人在存款时有加凭印鉴的约定,支取时还必须加凭印鉴。如提前支取,则按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规定处理。该种储蓄支取时只能支取人民币,不能支取外币,不能汇往港澳台地区或国外。存款到期后可以办理转期手续,支付的利息亦可加入本金一并存储。
第十六条储蓄机构办理上述第十五条范围以外的储蓄种类,必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储蓄机构未经审批擅自开办新的储蓄种类档次,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查处,并将这部分存款转存当地人民银行。存款自转存人民银行到期满止,这部分利息仍由储蓄机构支付。
⑥ 个人能不能申请办理邮政储蓄银行代办点
个人是无法申请办理邮政储蓄银行代办点的。
《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明确规定,设立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否则是非法的;同时还规定了所具备的如下条件:
具有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如我国现行法规规定,商业银行为10亿元人民币
确属经济发展、金融社会消费需求的客观需要,具备一定的业务量;
要有一定数量的符合要求的经营管理人员,其中从事过金融工作的人员要占60%以上,
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符合人民银行的要求并经人民银行审查同意;
具有符合人民银行规定条件的营业场所和完备的防盗、报警、通讯、消防等设施。
完善的筹建、组织章程和其它有关制度等。
⑦ 第一步:个人客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亲至我行任一营业网点,中营业网点指什么
营业网点指该银行的总行以及各分支机构。
一般银行地区总行包括各分行或支行,而分行或支行则由分理处组成。具体的关系如下:
总行—一级分行(省行)—二级分行(市行)—一级支行(区、县、县级市级行)—二级支行(分理处或储蓄所)。
“个人客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亲至我行任一营业网点”通俗地讲就是凡是该行有人工服务窗口的机构均可办理的地方。
(7)办理个人储蓄业务的营业机构扩展阅读:
银行一般有总行、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分级设置。
支行主要负责一些项目的审批,对下级机构进行业务检查等。如: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贷款卡发放核准等。
具体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支持辖区经济发展。
2、根据授权开展外汇管理工作,维护辖区外汇秩序稳定。
3、管理发行库。具体负责办理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拔、保管、损伤券销毁和核算业务,办理商业银行存、取现金业务,负责组织人民币反假工作。
4、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等。
⑧ 银行营业部是什么部门
银行营业部是什么部门就是指对外办理业务的部门。
营业部均是指较大的支行直属的对外办理业务的机构,职能和一般的营业网点相同。由于一些较大的银行支行部门较多,因而业务相对也较多,不能简单的以支行的名义对外办理业务,所以,对外就叫做某某支行营业部。
银行部门的划分:
1、办公室
组织总行办公,负责综合协调、保密档案、分行行长会议和其他重要文件的起草、宣传联络、来信来访以及总行本部行政、财务管理。
2、管理信息部
主管全行的业务统计和信息工作,负责汇总和编制各类业务统计报表,对全行经营管理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组织调查研究,在国际互联网发布信息,搜集处理各类经济、金融信息。
3、计划财务部
编制全行的资金营运计划、财务计划、基建计划和其它综合经营计划,监督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财务管理、利率管理,负责全行的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管理。
4、资金营运部
负责管理全行人民币资金头寸,平衡、调度、融通资金。包括承担全行人民币资金管理工作。
5、个人金融业务部
负责全行个人金融业务的统一开发与管理,包括本外币储蓄业务、个人中间代理业务、个人理财业务、消费信贷业务。
(8)办理个人储蓄业务的营业机构扩展阅读
各类银行的职责
银行是金融机构之一,银行按类型分为: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世界银行,它们的职责各不相同。
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职责:执行货币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金融机构乃至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的特殊的金融机构。
政策性银行职责: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工具的金融机构 。
商业银行职责: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是金融机构之一,而且是最主要的金融机构,商业它主要的业务范围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
⑨ 银行个人银行业务是什么业务
个人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对个人客户提供的存款、贷款、支付结算等服务。
银行的个人业务逐渐摆脱品种单一、服务人群狭窄的状况,开始逐步成为许多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中,银行卡业务一直处在一个井喷式增长阶段,购买股票基金等理财产品的人数也呈狂飙式增长,房贷产品也已经摆脱先前的单调。
个人银行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存款业务:个人存款业务包括本外币储蓄等各种存款业务和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业务。
2.贷款业务:个人贷款业务是指银行为个人提供的短期和长期借款业务。主要包括权利凭证质押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个人助学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医疗贷款、个人旅游贷款、个人额度贷款等等。
3.支付结算:主要指银行依托活期存款帐户,利用结算工具,为个人客户提供除存取款之外的消费、转账、汇款等结算服务,实现客户的货币资金转移和清算。
⑩ 办银行卡属于什么业务
办理银行卡属于个人业务。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五条
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第六条
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
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
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九条
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
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十一条
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发卡银行和联名单位应当为联名卡持卡人在联名单位用卡提供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或特殊服务;持卡人领用认同卡表示对认同单位事业的支持。
(10)办理个人储蓄业务的营业机构扩展阅读: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 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第二十九条
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第三十条
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帐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其外汇账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
(二)其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