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共同财产,向你提供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❷ 请问离婚的话保险属于个人财产的规定 是在保险法第几条
保险关系中不存在夫妻关系,也不存在婚前婚后的问题,保险金不能作为财产来分割,保险金只属于受益人。
新版保险法明确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有三个: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投保人就是交保险费的人;被保险人就是享有保险保单保障的人;受益人就是保险合同所承担的事项发生时保险金的领取人。
从财产分配角度来看,如果保险的受益人是谁,保险金就应该属于谁,如果保险的受益人已经过世,那么保险金将由受益人的近亲属继承。所以,保险关系中不存在夫妻关系,也不存在婚前婚后的问题,以终身寿险而言,死亡受益人是谁,那么死亡保险金就是谁的财产。
❸ 保险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有财产
个人财产
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中国人寿的保单不记入夫妻共同财产吗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个人持有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另外,对于夫妻财产还有以下一些特殊的规定:
1、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纵横法律网 李梅胜律师
❻ 结婚前个人的保险结婚后转成存单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双方的财产
个人认为,应当区分对待。
如果婚前购买的是储蓄型保险,保险期满后返还一笔钱给保险受益人,这一类的保险类似于银行储蓄,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即返还的钱款)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婚前购买的是投资理财类保险,婚后取得红利分配的,该部分款项属于投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❼ 保险理财产品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保单是属于个人财产,该保单属于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离婚后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是谁保险利益就是谁的,如果是以指定受益人的方式投保的,受益还是免税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理财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保险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可分割”如同一条铁律,但实际上根据相关规定,保险在离婚时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考量。
3.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的;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但已缴纳的保险费中有一半属于对方。
4.《保险法》规定任何人不能在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内强行要求投保人退保,故而通常的做法是当夫妻双方互为投被保人时,在离婚后到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人变更,将保单完全转让给被保人那方,然后对保单现价进行对半分割;或直接退保,将退还的保单现价对半分割。
❽ 保单是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如何进行分割
保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上,这个问题属于婚姻法范畴,但它直接关系到夫妻各方是否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变更受益人等问题。保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在于该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是否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投保人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保险费,毫无疑问该保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投保人是用个人财产支付保险费,该保单的归属又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一般而言,配偶一方用个人财产支付保费获得的保单应属于投保人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及受益人条款没有改变保单是个人财产的性质。第二,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明确表示对配偶的赠与,本质上是以赠与保费的方式为配偶购买保险,该保单也就因赠与行为成为投保人配偶的个人财产。第三,较为特殊的是投保人用个人财产购买养老保险等经过一定年限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生存金的保险。原夫妻依据保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或者确定可以获得一定收益时,笔者认为该保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婚姻法》第18条没有将以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投资所获得的收益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之外。离婚后保险合同的解除离婚后,夫妻双方往往感情破裂,关系恶化,很多投保人在离婚后希望解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保单为投保人个人财产的情况下,且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投保人自己,投保人当然可依自己的意愿解除保险合同。除上述情况外,投保人解除和变更受益人的权利要受到许多法律限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保单如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得到分割,无论任何一方持有保单,原配偶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向保险公司主张解除保险合同。离婚后,原夫妻双方相互代理关系相应解除,因此解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须经原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而无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谁。但实践中,离婚后投保人极有可能在原配偶不知情时向保险公司主张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则基于善意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由于我国保险法缺乏相应的制度规定,投保人原配偶此时仅能依据婚姻法向投保人主张保单项下一半的现金价值,而却无法弥补其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享有的权益,从而投保人原配偶的权益将会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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