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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保险公司不赔偿个人损失

发布时间:2021-09-02 02:13:00

㈠ 营运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付误工费

营运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不赔付误工费的。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营运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被损车辆在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人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营运车辆发生事故,对于伤者的误工费在赔偿范围内,对营运车辆的误工费属于简接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营运性汽车受损,在维修期间没有误工费赔偿,但肇事者应当赔偿车辆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1)营运车辆保险公司不赔偿个人损失扩展阅读: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条款》第八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四) 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 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㈡ 把营运车撞了,保险公司不赔偿误工费,起诉能赢吗保险保的挺全的

营运车辆发生事故,对于伤者的误工费在赔偿范围内,对营运车辆的误工费属于简接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按交强险规定:死亡伤残赔偿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㈢ 营运车辆被撞,保险公司除修车费外陪不陪损失费

保险只能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比如车辆维修的修理费,人员伤亡的医疗费等,关于间接经济损失,比如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停驶,造成营运的损失,因事故导致运输合同违约需要支付的违约金等等都不在赔偿范围以内。

㈣ 营运车辆如果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会赔付误工费

平时开车,免不了会发生交通事故,而道路上各种各样的车辆,说不定到底会撞倒哪一种类型的车。为了以防万一,这里就给大家讲解一下撞倒运营车辆需要赔偿哪些损失? 以后遇到运营车辆,也不用担心被人狮子大开口讹诈了,因为有不少的人不清楚,所以当撞倒运营车辆的时候,对方提出各种各样的理赔,修理费、额外的误工费、车辆停运的损失费等。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哪些应该赔偿,哪些不需要赔偿。

注意事项

和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不要对方说什么就信什么,当对方说自己是营运车辆的时候,一定要对方将证件和合同拿出来,有些人车辆只不过是剐蹭了一点点,就要求赔偿误工费、车辆运营费等各种费用好几千,这时候千万不要上当,而是自己报警,让警方处理。

㈤ 营运车辆赔停运损失 ,保险公司不给赔付

这个问题刚才的提问中给您回答过,另说一下您担心的起诉问题,如果公交车起诉的话,必须能提供证据,这里的证据需要的是公交车证明停运停驶期间的损失证明,如何证明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时需要提供一段时间正常行驶的收入,比如你是大巴,那你近段时间的租车合同你要提供,如果误工时间短,建议私下协商解决,若公交车一方执迷不悟,就让他去起诉吧,鉴定费3000起,还不一定能提供鉴定证据来,当然开庭审理后,一般而言,法院都不会判保险公司赔付的,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公交车提供司法鉴定报告),会判给你。

公交车的误工费从保险条款的定义来说属于公交车的停运损失费,交强险条款内有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等造成的损失不在赔付范围内,这个是属于间接损失的所以不能赔付的;

但是车辆的修理厂是全额赔付的,只要您购买了交强险已经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

㈥ 我的营运车辆被撞,对方全责,对方全险我的停运损失对方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吧

关于停运损失,按理说应该是支持的,这个应该到对方的保险公司去主张的。据我了解,好多公司现在也支持这项业务的。

㈦ 营运车辆涉及到理赔保险公司应该赔偿误工费吗

我们这里有,不过误工费是按保险公司的标准核定赔付的,你可以去咨询下前台理赔服务

㈧ 营运车辆营运损失费是保险公司赔偿还是对方车主赔偿

营运车辆营运损失费属于财产损失,如果在保险公司的保险限额内(交强险是2000元,商业险根据投保金额确定),由保险公司赔偿;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双方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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