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交易所债券回购和银行间债券回购有什么区别,两种方式回购的品种有什么限制融资融券是如何进行交易的
银行间债券逆回购和交易所债券逆回购都是存在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的,区别就在于回购,债券回购是指债券交易的双方在进行债券交易的同时,以契约方式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
银行间债券市场是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进行债券买卖和回购的市场。而交易所市场是所谓的二级市场,是面向所有投资者(包括上述机构投资者,以及个人投资者)开放的市场。中国的债券市场中,前者占了绝大部分,而作为个人投资者,只能进入后者交易投资。
回购品种限制不多,主要是很多债根本不会在交易所市场发,而且两个市场上交易体量相差很大。
交易所的融资融券是集合竞价形式,基本和股票差不多,券款交割都是自主完成的。不需要交易双方交流,托管账户开在交易所,也就没有第三方介入。
B. 货币市场新规则暂行规定有何不同 产生怎样影响
证监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的新规则与《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通知》明确了实时控制的原则,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组合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通知》还明确了货币市场基金组合剩余期限的计算方法,正回购不作为负债扣除,限制了正回购融资。此外,《通知》还规定货币
市场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这些规定挤压了货币市场基金组合剩余期限的水分。
◎回购比例限制:
《通知》对回购比例的限制与《暂行规定》有三点不同。一是明确实时控制的原则,要求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一定比例。二是从原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比例”的限制扩展到对“所有债券正回购比例”的限制。三是债券回购比例的限制从原来的40%降低到20%。因此,组合剩余期限越长且正回购比例越大的基金受新规则的影响越大。
◎浮息债比例限制:
虽然浮动利率债券的利率风险相对固定利率债券小,但如果投资剩余存续期过长的浮动利率债券比例过高,也会带来一定风险。因此《通知》弥补了《暂行规定》的不足,规定剩余期限小于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投资比例控制在资产净值20%内。
◎投资限制规定:
《通知》还禁止投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的浮息债。因为以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息债利率调整频率较少(一般为一年一次),而且多数这类券种剩余存续期都超过397天。因此,为了降低货币市场基金的运作风险,《通知》禁止投资对这类浮息债;由于买断式回购融入债券出于某些原因会出现到期不履约情况,因此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债券可能被迫成为基金资产。既然如此,根据现行规定,买断式回购融入债券剩余期限自然不得超过397天。
◎影子定价的估值方法:
引入影子定价法的目的在于控制基金资产中长券的比例,从而控制基金的风险。引入影子定价法后,基金资产的估值将会比较科学,在制度上控制了基金估值中的水分。
◎总体影响:这些规则通过对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运作的统一规范,提高货币市场基金运作的透明性,有利于提高货币市场基金运作的安全性、流动性,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水平将会受到影响,未来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将可能有一定的下降。尽管如此,由于货币市场基金免税、“短期资金长期化运用“、以及大型资金所具有的诸多投资便利等特有的优势,仍将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短期理财和大型资金流动性管理的有效手段。
C. 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市场的区别详细一点!谢谢
简单的说,银行间债券市场是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进行债券买卖和回购的市场。而交易所市场是所谓的二级市场,是面向所有投资者(包括上述机构投资者,以及个人投资者)开放的市场。中国的债券市场中,前者占了绝大部分,而作为个人投资者,只能进入后者交易投资。如下图:
银行间债券市场(B)
交易所债券市场(E)
1.发行主体:B--财政部,政策性银行,企业;
E--财政部,企业
2.托管人:B--中央结算公司;
E--交易所
3.
交易方式:
B--询价交易,自主完成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
E--撮合交易,自动完成债券交割和资金清算
4.
市场成员:B--各类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个人(柜台),企业,事业(委托代理行进入市场);
E--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个人
5.
投资特点:B--安全性高,流动性较好,收益性较好;
E--收益高,流动性较好,安全性一般
D.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的文件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债券远期交易,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债券远期交易(以下简称远期交易)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格和数量买卖标的债券的行为。
第三条远期交易标的债券券种应为已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交易的中央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债券券种。
第四条远期交易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远期交易的市场参与者应为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
第六条市场参与者进行远期交易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远期交易风险进行监控与管理。
市场参与者在开展远期交易业务前应将其远期交易内部管理办法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同时,抄送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
第七条市场参与者进行远期交易应签订远期交易主协议。
第八条市场参与者开展远期交易应通过同业中心交易系统进行,并逐笔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其书面形式的合同为同业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交易双方认为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合同。
远期交易主协议、同业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和补充合同构成远期交易的完整合同。
第九条依法成立的远期交易合同,对交易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交易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十条远期交易双方可按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建立履约保障机制。
第十一条远期交易从成交日至结算日的期限(含成交日不含结算日)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65天。
第十二条远期交易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
第十三条远期交易双方应于成交日或者次一工作日将结算指令及辅助指令发送至中央结算公司。
第十四条远期交易到期应实际交割资金和债券。
第十五条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远期交易的,为单只基金)单只债券的远期交易卖出与买入总余额分别不得超过该只债券流通量的20%,远期交易卖出总余额不得超过其可用自有债券总余额的200%。
第十六条市场参与者中,任何一只基金的远期交易净买入总余额不得超过其基金资产净值的100%,任何一家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的远期交易净买入总余额不得超过其人民币营运资金的100%,其他机构的远期交易净买入总余额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金或者净资产的100%。
第十七条市场参与者不得以任何手段操纵标的债券远期交易价格或者通过远期交易操纵标的债券现券价格。
第十八条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授权,及时向市场披露远期交易、结算等有关信息,但不得泄漏非公开信息或者误导市场参与者。
第十九条同业中心负责远期交易的日常监控工作,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远期交易结算的日常监控工作,发现异常交易和结算情况应启动相应的应急机制,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十条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依据本规定分别制定远期交易、结算规则。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加强与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的沟通,对辖区内市场参与者的远期交易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市场参与者进行远期交易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远期交易发生违约,对违约事实或违约责任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可以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接到仲裁或诉讼最终结果的次一工作日12∶00之前,将最终结果送达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在接到最终结果的当日将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市场参与者以及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可视远期交易业务发展情况适时对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等条款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05年6月15日起施行。
E.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的参与者
第八条下列机构可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从事债券交易业务:
(一)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二)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第九条上述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
第十条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第十一条结算代理人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代理其他参与者办理债券交易、结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其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双边报价商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在进行债券交易时同时连续报出现券买、卖双边价格,承担维持市场流动性等有关义务的金融机构。双边报价商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同业中心)为参与者的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中央结算公司为参与者提供托管、结算和信息服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可披露市场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为参与者提供资金清算服务。
F.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的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以下称债券交易)是指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
第三条债券交易品种包括回购和现券买卖两种。
回购是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现券买卖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金融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第五条债券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六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办理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机构。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辖内金融机构的债券交易活动进行日常监督。
G.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属于()层级的规定。 A.法律 B.行政法规C.部门规章
是: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其制定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这些规章仅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0〕 第 2 号
为推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规范债券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行长戴相龙
二○○○年四月三十日
H.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回购交易量大还是债券买卖交易量大谢谢!
回购的成交量大于现券的成交量。准确比例多大不好说,但是预计是65%:35%
I.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交易单位为债券面额1万元’的交易单位是什么意思
交易单位就是“债券面额”,即债券所标识的面额,债券面额的最小单位为百元。
每百元债券面额的价格在一级市场通过招标由投标者或直接由发行人确定。如财政部“2011年记帐式贴现(三期)国债”与2011年7月8日招标发行,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8.211元,实际发行量为117.6亿元。
每百元债券面额的价格通过二级市场的交易体现,就是你问的情况,因此交易时应与交易对手方明确交割价格。如“2011年记帐式贴现(三期)国债”每百元面值的债券价格为98.5或101.4元,影响该价格的因素包括经济形势、资金面情况、同类债券的供需等。
J. 银行间债券市场每天交易时段是那些
每天交易时段为上午9:00至 12:00,下午13:30至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