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例如:律所,会计所)必须办理 执业风险基金和 职业保险吗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Ⅱ 风险基金怎么申请
你说的是VC吧。。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风险投资基金!
风险投资(VC)
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简称是VC
在我国是一个约定俗成的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其实把它翻译成创业投资更为妥当。广义的风险投资泛指一切具有高风险、高潜在收益的投资;狭义的风险投资是指以高新技术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投资。根据美国全美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具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一种权益资本。从投资行为的角度来讲,风险投资是把资本投向蕴藏着失败风险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旨在促使高新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产业化,以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过程。从运作方式来看,是指由专业化人才管理下的投资中介向特别具有潜能的高新技术企业投入风险资本的过程,也是协调风险投资家、技术专家、投资者的关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一种投资方式。
【风险投资的运作方式】
风险投资一般采取风险投资基金的方式运作。风险投资基金在法律结构是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而风险投资公司则作为普通合伙人管理该基金的投资运作,并获得相应报酬。在美国采取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基金,可以获得税收上的优惠,政府也通过这种方式鼓励风险投资的发展。
【风险投资的特征】
1,投资对象对为处于创业期(start-up)的中小型企业,而且多为高新技术企业;
2,投资期限至少3-5年以上,投资方式一般为股权投资,通常占被投资企业30%左右股权,而不要求控股权,也不需要任何担保或抵押;
3,投资决策建立在高度专业化和程序化的基础之上;
4,风险投资人( venture capitalist )一般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增值服务;
除了种子期(seed)融资外,风险投资人一般也对被投资企业以后各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予以满足;
5,由于投资目的是追求超额回报,当被投资企业增值后,风险投资人会通过上市、收购兼并或其它股权转让方式撤出资本,实现增值。
【风险投资的特点】
风险投资是一种权益资本(Equity),而不是借贷资本(Debt)。风险投资为风险企业企业投入的权益资本一般占该企业资本总额的30%以上。对于高科技创新企业来说,风险投资是一种昂贵的资金来源,但是它也许是唯一可行的资金来源。银行贷款虽然说相对比较便宜,但是银行贷款回避风险,安全性第一,高科技创新企业无法得到它。
风险投资机制与银行贷款完全不同,其差别在于:首先,银行贷款讲安全性,回避风险;而风险投资却偏好高风险项目,追逐高风险后隐藏的高收益,意在管理风险,驾驽风险。其次,银行贷款以流动性为本;而风险投资却以不流动性为特点,在相对不流动中寻求增长。第三,银行贷款关注企业的现状、企业目前的资金周转和偿还能力;而风险投资放眼未来的收益和高成长性。第四,银行贷款考核的是实物指标;而风险投资考核的是被投资企业的管理队伍是否具有管理水平和创业精神,考核的是高科技的未来市场。最后,银行贷款需要抵押、担保,它一般投向成长和成熟阶段的企业,而风险投资不要抵押,不要担保,它投资到新兴的、有高速成长性的企业和项目。
风险投资是一种长期的(平均投资期为5-7年)流动性差的权益资本。一般情况下,风险投资家不会将风险资本一次全部投入风险企业,而是随着企业的成长不断地分期分批地注入资金。
风险投资家既是投资者又是经营者。风险投资家与银行家不同,他们不仅是金融家,而且是企业家,他们既是投资者,又是经营者。风险投资家在向风险企业投资后,便加入企业的经营管理。也就是说,风险投资家为风险企业提供的不仅仅是资金,更重要的是专业特长和管理经验。
风险投资家在风险企业持有约30%的股份,他们的利益与风险企业的利益紧密相连。风险投资家不仅参与企业的长期或短期的发展规划、企业生产目标的测定、企业营销方案的建立,还要参与企业的资本运营过程,为企业追加投资或创造资金渠道,甚至参与企业重要人员的雇用、解聘。
风险投资最终将退出风险企业。风险投资虽然投入的是权益资本,但他们的目的不是获得企业所有权,而是盈利,是得到丰厚利润和显赫功绩从风险企业退出。
风险投资从风险企业退出有三种方式:首次公开发行(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被其他企业兼并收购或股本回购;破产清算。显然,能使风险企业达到首次公开上市发行是风险投资家的奋斗目标。破产清算则意味着风险投资可能一部分或全部损失。
以何种方式退出,在一定程度上是风险投资成功与否的标志。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风险投资家就制定了具体的退出策略。退出决策就是利润分配决策,以什么方式和什么时间退出可以使风险投资收益最大化为最佳退出决策。
风险投资过程的几个关键环节】
1、搜寻投资机会。
投资机会可以来源于风险投资企业自行寻找、企业家自荐或第三人推荐。
2、初步筛选。
风险投资企业根据企业家交来的投资建议书,对项目进行初次审查,并挑选出少数感兴趣者作进一步考察。
3、调查评估。
风险资本家会花大约六周到八周的时间对投资建议进行十分广泛、深入和细致的调查,以检验企业家所提交材料的准确性,并发掘可能遗漏的重要信息;在从各个方面了解投资项目的同时,根据所掌握的各种情报对投资项目的管理、产品与技术、市场、财务等方面进行分析,以作出投资决定。
4、寻求共同出资者。
风险资本家一般都会寻求其他投资者共同投资。这样,既可以增大投资总额,又能够分散风险。此外,通过辛迪加还能分享其他风险资本家在相关领域的经验,互惠互利。
5、协商谈判投资条件。
一旦投、融资双方对项目的关键投资条件达成共识,作为牵头投资者的风险资本家就会起草一份“投资条款清单”,向企业家作出初步投资承诺。
6、最终交易。
只要事实清楚,一致同意交易条件与细节,双方就可以签署最终交易文件,投资生效。
Ⅲ 企业内部想设立一个捐助基金的几个问题
员工关爱基金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更好地贯彻“以人为本、河蟹共进”的经营理念,建立多层次的保障体系,帮助有困难的员工家庭进行及时帮扶救助解除后顾之忧。更表明了公司争创优质企业文化、持续提升员工幸福指数的坚定决心。增强日先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特设立日先员工关爱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规范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基金救助范围、条件及救助标准
第二条(救助范围)
本基金救助日先公司在职员工家庭成员出现重大疾病、意外伤残,或家庭重大变故等,因不可抗力或意外,导致家庭重大财产或人员损失、伤亡等。(详见附则注解)
第三条(适用对象与取消资格)
(1)在公司服务满一年以上且符合以上第二条,同时又无力负担短期紧急支出的在职人员均可申请;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取消员工关爱基金的救助或发放:
①员工个人违法受到法律追究的;
②员工个人及家庭成员参与非法活动的,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③经核实,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四条(基金救助条件及标准)
救助原因 救助类别及金额
无息贷款 一次性救助金
员工家庭成员重大疾病、意外伤残(均须提供相关资料证明,详见第四章) 无息借款1万元,两年内还清(注:在公司服务满1年的在职员工) 基本金额5000元,在公司服务每满1年增加2000元,最高达20000元
重大家庭变故:因不可抗力或意外导致家庭财产或人员重大损失、伤亡(均须提供相关资料证明,详见第四章) 无息借款2万元,两年内还清(注:在公司服务满2年以上的在职员工)
第三章 救助类别
第五条(救助类别)
(1)一次性救助金:本基金全年受理,一般每年每名员工只审批救助一次。对于特殊情况,需当事人写申请交由人事部呈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按正常基金申请流程申请。发放的每笔救助金使用年限为一年,救助基金拨款形式由个人选择(拨款形式:现金支付或汇入员工个人账户内),无需返还公司。
(2)无息贷款救助金:本贷款全年受理,一般每年每名员工只审批救助一次。对于特殊情况,需当事人写申请交由人事部呈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按正常基金申请流程申请。无息贷款根据拨款形式:现金支付或汇入员工个人账户内。此贷款需在两年内返还公司,当事人可选择一次性扣返或是在每月工资中逐一扣返。
第四章 基金申请、评审与管理
第六条(申请材料)
救助类别 需提供资料
一次性
救助金 重大疾病 1、《员工关爱基金申请表》;
2、事故者身份证;
3、疾病诊断书(医院出具);
4、处方、医疗费结算明细;
5、病理/血液/影像报告;
6、户口注销证明(重疾造成死亡);
7、结婚证(已婚);
8、亲属关系证明;
意外伤残 1、《员工关爱基金申请表》;
2、事故者身份证;
3、残疾鉴定报告;
4、结婚证(已婚);
5、亲属关系证明;
6、意外事故证明;
家庭重大变故 1、《员工关爱基金申请表》;
2、当地公安局出具的自然灾害证明;
无息贷款救助金 1、申请人户口簿;
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已婚);
3、结婚证(已婚);
4、担保人身份证;
5、公司个人借款需提供的资料;
上述资料由申请人直属主管与部门负责人进行初审与二次审核,六个工作日后将二次审核通过后的所有材料交于人事部。
第七条(评审程序与原则)
(1)基金评审程序:本基金需申请人本部门进行初审与二次审核后,交由人事部受理申请、确定资助人员和救助金额,财务部经理审批,最后呈报总经理审批后予以公布,并确定拨款的方式(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2)基金评审原则:以人为本、扶危救助;透明、公平、公正合理;
第八条(基金管理)
员工关爱基金,是日先公司用于帮助因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家庭重大变故等,造成的生活困难员工的,非营利性资金。
第九条(基金来源)
(1)违反公司《考勤管理办法》后,产生的所有款项将转入本基金帐户;
(2)公司内部个人或团体的自愿捐助;
(3)公司外部个人或团体的自愿捐助;
(4)外部企业的捐助(如公司供应商、公司客户等);
(5)关爱基金利息的收入。
第十条(基金使用原则)
基金月度经费主要依据基金按月计提方式提取,基金本金原则上不动用。
第十一条(审计监督)
基金实行单独建帐管理,专款专用。人事部、财务部进行日常的管理,由日先工会组织执行并操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名词注解)
(1)家庭成员:具体指直系亲属: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及配偶的父母;
(2)重大疾病:指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07年8月1日颁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所定义的25种疾病;具体如下:
2.1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2 急性心肌梗塞
2.3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2.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2.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2.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2.7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2.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2.9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2.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2.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2.12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2.13 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2.14 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2.15 瘫痪——永久完全
2.16 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2.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18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2.19 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20 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23 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25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3)意外伤残: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伤害致残;
(4)重大家庭变故:指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直系亲属伤亡、家庭财产严重受损;(严重受损分为:全损、推定全损两类)
全损:指自然灾害发生后,家庭财产状态已不复存在或虽然存在但已无任何使用价值。
推定全损:指自然灾害发生后,家庭财产具有部分使用价值,但要恢复灾害之前的使用价值,其修复费用超过实际购买或建造的价值,因此已无修复的必要,可推定为全损。
不可抗力:指地震、洪水、海啸、火灾等自然灾害;
第十三条(解释权)
本管理制度归口解释为人事部。
第十四条(生效日期)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版本修改)
2010年11月1日 第一版
Ⅳ 哈尔滨市科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哈政办发[1999]25号 1999NIAN 12月14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哈尔滨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为建立我市科技风险投资机制,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科技风险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是指为实现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推动地方经济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风险基金实行股份制。政府注入引导资金,吸纳社会各类资金入股。
第四条风险基金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股权投入,风险借款和贷款但保等。使用原则是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政府注入的资金与其它入股资金同股同利。
第五条组建哈尔滨科技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是按现代企业制度管理的企业法人。
创业公司按公司法规范运作,设董事会、监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投资方式采用投资管理人(公司)和资金托管机构制。
创业公司按具体投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享受投资收益,保障出资人的资产保值增值。
创业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风险基金来源和投资方向
第六条 风险基金来源:
(一)自1999年起,5年内市财政每年安排风险基金3,000万元。
(二)自1999年起,5年内每年从市本级科技三项费用中划拔30%作为风险基金;
上述两项资金作为风险基金的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按计划分批拔给市科委,市科委划拔给创业公司。
(三)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多种形式吸纳的社会各类资金;
(四)风险基金的存款利息收入;
(五)风险基金的投资收益;
(六)哈发[1999]12号文件规定返还的资金;
(七)其它资金
第七条 投资项目应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符合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具备高技术、高附加值,能形成新兴产业,对地方经济发展有较大拉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八条投资形式:
(一)股权投入
(二)风险借款
(三)贷款但保,吸引金融机构投资。
第三章风险基金的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法定代表人具有较强的科技意识和创新意识,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相应的开发条件,包括技术力量和物资条件。
第十条申请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有利于环境保护;
(二)技术含量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引进、消化吸收项目应有创新;
(三)市场前景好,有较强的竞争能力;
(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节、创汇能力强,投资收益率不低于25%;
(五)能形成规模,对相关产业有牵动作用。
第十一条 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企业向投资管理人(公司)或资金托管机构报送申请表、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财务资信情况说明书;
(二)投资管理人(公司)或资金托管机构,对申请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后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后提出投资项目建议书报创业公司;
(三)创业公司受理后,报董事会决策。对董事会确定的投资项目,创业公司与投资管理人(公司)或资金托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权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签订投资合同。
第四章风险基金投入、撤出和风险处理
第十二条 风险基金的投入:
(一)风险投资实行并行投资制,创业公司与投资管理人(公司)或资金托管机构共同投资。各投资方根据项目计划,按进度、按投资比例分期投资,发行问题及时中止投资;
(二)风险借款按借款合同执行,办理相应的抵押担保手续,按计划分期拨款;
(三)贷款担保,按项目承担企业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提供担保,并采取相应的反担保措施。
第十三条 风险基金撤出:
(一)股权投资由股票上市、产权交易、股权回购等方式撤出,同等条件下,投资人之间有优先回购权;
(二)风险借款由借款人按合同按时支付资金占用费,到期还本,借贷关系终止;
(三)贷款担保在金融部门收回为其担保的贷款,担保责任自行解除,愈期不能偿还,按约定程序清算;
(四)建立我市技术产权评估中心和技术产权产易中心,为风险投资提供撤出条件和渠道。
第十四条 风险处理
(一)每年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提取坏帐保证金;
(二)对投资失败项目损失的资金,经董事会同意用坏帐保证金核销,不足部分经董事会同意从风险基金中核销;
(三)由于违约造成项目实施受阻的,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四)监事会对风险基金管理实行监督。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五条 投资管理人(公司)、资金托管机构投资机制建立之前,创业公司可对项目直接投资。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科委、市财政局修改补充。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涉及技术保密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Ⅳ 如何防范中小企业电费风险案例分析
【摘 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民对电力的需求越来越大,电力市场营销早已演变为供电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企业经营财富积累的最终体现。电费回收工作就成为电网企业经营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是电费回收的风险却每时每刻地危及着供电企业的健康发展。本文首先论述了电费拖欠现状,接着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的剖析,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就如何加强电费风险防范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从而减少供电企业和国家的利益损失。
【关键词】 责任制度 电费管理 业务扩充 电费违约金 违约使用电费
1 引言
电费回收是供电企业生产全过程的最后环节,也是电力企业生产经营成果的最终体现,及时、足额回收电费是电力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实现扩大再生产,满足日益增长的国民生产生活用电需要的有力保障。电力企业如不能及时、足额地回收电费,将导致电力企业流动资金周转缓慢或停滞,使电力企业生产受阻而影响安全发、供电的正常进行。不仅如此,电力企业还要为客户垫付一大笔流动资金的贷款利息和坏帐准备金,最终使电力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受到很大损失。如何解决电费回收,加强电费风险防范这个问题,成了电力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 电费拖欠现状与原因
2.1 电费拖欠现状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电力客户为了局部利益“竞相”把电能作为“免费午餐”,采用不正当的手段盗窃电能或欠交、拒交电费,特别是近年来电力企业行政职能移交之后,这种现象日趋严重。虽然供电企业不断加大收费力度,但全国范围内盗窃电能、拖欠电费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这就使供电企业在进行正常生产、经营的同时,还要拿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来与不法客户作斗争,大大加重了供电企业的负担。
2.2 欠费的原因
2.2.1 观念错误
部分客户总是抱着一些错误的认识和观念,认为电能是国家的,既不是你的,也不是我的,是大家的,但有我一份,不占白不占,不欠白不欠。欠国家的一不丢人,二不犯法,能拖就拖,这就助长了拖欠电费的风气蔓延,使得拖欠电费时有发生,趋势有增无减。在有些企业领导看来,电能是国家的,电费可交可不交,压根就没有把电量电费纳入正常生产成本,能拖一天算一天,拖一天赚一天。
2.2.2 法律滞后
我国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体制是在边实行边立法的过程中发展完善的,随着国家市场化经济的发展和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市场对电力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日渐加强,电力立法已经明显滞后于市场发展。由于电费交纳立法滞后,我国一直沿袭先用电后交费的老习惯,使供电企业承担了客户用电后不按期缴费的经营风险。1989年12月施行的电费保证金制度对增对电费回收、减少电费流失起过积极作用。但1999年底,国务院明令取消执行了10余年的电费保证金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供电企业的电费回收带来了影响。
2.2.3 供电企业服务瑕疵
有的营销人员,服务意识淡薄。个别供电员工服务质量低、技能差,工作不认真、不踏实,在工作中造成计量装置接线错误、互感器配置不当、变比计算等技术错误,且长期不检查、不比较客户的负荷与电能表走字的相应性,以至于偶然发现后,造成收费困难,直至收费无望。此外,估抄、漏抄、电话抄表、误抄、光力比错误、交费不便(偏远山区)等服务缺陷,也严重影响电费回收。
2.2.4 经营不善与恶意逃避
在竞争激烈的经济市场上,有的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出现暂时的资金周转困难,无力按时或足额支付电费,有的企业长期困顿甚至破产。有些企业或者行政机关完全缺乏信用意识,他们认为,区区几十元或几百元电费违约金能使几千或几万元的资金周转一段时间,总比借高利贷强得多,有的企业处心积虑,以拖欠电费作为降低生产成本的手段,或者本单位的财政预算本身就留着较大缺口,致使电费不能纳入日常支出,更有甚者采取转移、隐瞒、隐藏财产等手段,伪装出无力交纳电费的假象,故意逃避电费债务。
2.2.5 供电企业电费管理差距
主要表现在电费管理人员职业道德素质、服务质量的问题、法律意识淡薄、电费管理跟不上、技术落后几个方面。个别营销人员乡愿意识严重,与客户管电人员,哥们义气过重,陷得太深导致失去原则。部分供电员工法律意识淡薄,在遇到电费受到威胁时,想不到用法律去保护公司的债权。有的供电企业在对外催费流程执行方面以及内部员工的行为规范化、业务纪律遵守、程序操作等方面电费管理跟不上,对电费回收产生不利的影响,甚至导致不可挽回的电费损失。有的供电企业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生产和设备改造,守着多年的计量抄核收系统,又没有现代负荷监控系统,不能及时掌握客户的用电信息,没有开拓便捷的交费手段,交费手段落后、麻烦,导致客户怠于交费、厌烦交费。
3 电费风险防范的措施
3.1 制度建设
3.1.1 组织制度
建立健全常态运行的电费回收管理组织,同时建立起加强电费回收的信息渠道、管理制度、联络制度、处理制度、回访制度、总结制度,强化责任、上下联动、层层落实,层层签订责任状、细化分解电费指标考核,由上而下强化责任和风险意识。实行公司领导包片、部室包点、风险抵押的工作机制。每月召开电费回收例会,对上月电费回收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对下月电费回收工作进行部署。将电费回收任务分级、分区、分线、分户承包到人,拖欠电费按计划分批、分客户欠费的难易程度确定时间,同当月电费一起进行回收,电费回收同收入和工作挂钩,实行量化考核,把完成电费回收指标作为抄收人员上岗的必备条件。
3.1.2 责任制度
所谓责任制度。就是组织的每一个成员都拥有权力并承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电费管理组织可以将电费管理的差错划分等级,譬如可以将电费管理差错划分为六级,分别为特大差错、重大差错、一类差错、二类差错、三类差错和四类差错,让不同位置上享有不同管理权的人员来承担责任。 3.1.3 监督与奖励制度
供电企业应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各部门应加强协作。当非电费管理部门发现了电费问题,履行了通知或汇报职责,起到了互相监督的作用。当然,电费管理部门发现其他部门工作上的问题,也要履行互相监督的职能,互相协作,互相监督,才能拾遗补缺。共同进步。对企业员工奖优罚劣,奖罚之监督的结果,向员工昭示。
3.2 流程控制
3.2.1 业务扩充
业务扩充是电力企业进行电力供应和销售的受理环节,是电力的售前服务行为。它的含义是:受理客户的用电申请,根据电网和客户用电的要求,办理供电与用电不断扩充的相关业务,以满足客户的用电需要。供电企业的业务扩充包括:受理业务,收集客户资料,现场勘察,制定供电方案,受电装置设计审查,中间检查和竣工检查,签订合同、装表接电,立户归档。
3.2.2 抄核收
为了使电费管理工作做到准确、及时、高效,除了要具备科学的组织系统、相关责任制度和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还要具备合理顺畅的抄核收工作流程。抄表员应按规定的日期、周期抄表到位,不得估抄或电话抄表。电费数额是电价和电量的乘积。电量由实际抄见确定,电价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执行,以确保电费金额准确无误。客户应在供电企业要求的时限内足额交纳电费。
3.2.3 变更用电
用户在不增加用电容量和供电回路的情况下,由于自身生产、经营、建设、生活等变化向供电企业申请,要求改变与原供用电合同中约定的用电事宜的业务。变更用电会影响到电费的回收,因此,在办理用电变更的前后应关注影响电费的各个环节。变更用电主要有: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过户、分户、并户、销户、改类。
3.2.4 客户信息管理
业扩报装资料和客户的重要信息,是保证客户安全合理用电,准确、及时回收电费的重要基础资料。业扩报装部门在接电后必须设专人妥善保管,及时修改、动态管理、长期保存。
3.2.5 客户信用分类与风险预警
信用,通俗地说,就是能够履行与对方的约定而取得的信任,在商业借贷或赊购赊销中不需提供担保就按照约定偿还债务。供电企业对大负荷客户按信誉度分为A、B、C、D四类,建立客户信用评级系统,针对不同信用的客户采取不同的营销策略,以规避经营风险,及时回笼电费。A类是指自觉按时足额交费的客户;B类是指因业务繁忙需要及时提醒交费的客户;C类是指经营不善资金运转困难需要催收的客户;D是指有恶意欠费倾向的客户。
3.3 技术升级
3.3.1 安装预付费电能表
供电企业向用户广泛积极宣传预交电费的诸多好处,与用电方进行协商,推广安装预付费电能表,把“先用电,后交费”改变为“先交费,后用电”,并对预付费电能表实行精细化管理,服务工作及时跟上。在技术方面,供电企业还要加强对预付费电能表的运行管理,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巡视,发现故障和问题及时处理,保证预付费电能表的可靠正常运行。
3.3.2 银行代收电费系统
与用电客户、银行签订协议,通过银行完成收费工作。如电费储蓄、分期划拨预付电费的方式等。要保证系统畅通、准确的流转,供电企业、用电客户、银行三方须密切配合,客户的账户资金应保持足额,供电公司的抄核收信息与纸质凭证应准确无误,银行操作应及时准确,发现问题应及时给供电公司和用户反馈信息。
3.3.3 国家电网公司推介的最新负荷管理系统
EPLM负荷管理系统是具有统一支持平台,包括数据采集、负荷控制、电量采集、需求侧管理与服务支持、电力营销管理支持以及系统运行管理等功能新一代电力负荷管理系统,适用于地市级大客户的负荷管理、配电变压器检测和电能量采集。YT2200电力营销信息管理软件是专门针对高、低压远方计量和大客户远程抄表及负荷控制系统而特别设计的,适用于变电站、大客户、公用配电变压器、居民用户等。
3.4 管理与服务创新
3.4.1 交费服务创新
当供电企业因电费拖欠致使资金周转不灵、国家财税流失时,应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协调催收,并利用媒体催交电费,开展电费储蓄业务、推广电费充值卡进社区,推广使用POS机刷卡交费、网上交费和电话交费,将传统的《电费缴费通知单》改进为更具人性化的《客户电费服务信息单》,对孤寡老病残这一客户群给予特殊的优待服务等。
3.4.2 合同管理创新
供用电合同是主要的法律文书,又是营销管理的重要基础资料。目前,不少供电企业普遍采用的供用电合同文本是1997年原电力工业部指定的统一文本。1999年3月15日新的《合同法》生效实施后,在预防格式合同的同时,供电企业要充分利用《合同法》留下的空间,在合同管理方面加以创新,促进电费回收。
3.4.3 抄核收流程管理
流程就是一条环环相扣的链条,任意环节出现了裂缝或者断开,必须及时修补连接,否则就会运转不畅或者中断流程。抄核收流程的三个关键环节是抄表、核算和收费,在抄核收流程中仍存在薄弱环节,因此,在流程中,任何关节发生异常,该环节负有职责的人必须进行横向沟通,传递到位,做到有人接收异常情况,进入处理程序,直至获得处理结果。
3.5 经济法律手段
3.5.1 电费违约金
电费违约金实际上就是由于客户违反交纳电费时限约定而承担的违约金,也就是电费滞纳违约金。电费违约金的设定可以使用电客户预知逾越合同约定日期交纳电费的后果,通过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电费违约金条款,客户对违约可能承担的责任大小能事先了解,有利于督促并引导客户依法按期交纳电费,是供电企业搞好电费回收工作必不可少的法律手段之一。
3.5.2 违约使用电费
违约使用电费是指客户违反了供用电合同中关于用电容量、供电方式、计量方式、用电性质、用电类别和窃电等约定,应该承担的违约费用。违约使用电费的产生主要源于《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与《供电营业规则》关于“违章用电”和“窃电”的规定。因此,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予以充分考虑,协商约定细密的条款。 3.5.3 慎重签订供用电合同
供用电合同是防范电费风险的第一道防线。供电企业与客户的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是供电企业与客户双方权利与义务的集中体现,是供用电双方联系的利益纽带,也是供电企业营销环节的管理纽带。供电企业的收费权包括收费时间、额度、方式、措施等,都是建立在供用电合同基础上的。因此,必须慎重签订供用电合同。
3.5.4 运用预期违约制度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合同法》规定的预期违约制度。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当用电人构成预期违约时,供电人可根据法律的规定要求用电人承担违约责任。
3.5.5 适当运用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这条规定法律上称之为不安抗辩权。当供电方有确切证据证明用电方有《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四种情况之一时,供电方在通知用电方后,用电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债务的能力,未履行交纳电费义务,也未提供电费担保的情形下,供电方可以中止供电,直至解除供用电合同。
3.5.6 及时运用撤销权
所谓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有侵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如,采取赠与方式或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转让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者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债权人因而取得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有的欠费客户为了达到其恶意欠费之目的,利用民法关于财产所有权中处分权的规定,与其存在朋友关系或亲戚关系的受让人恶意磋商,采取赠与方式或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转让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者放弃到期债权。该行为导致其财产急剧减少,偿债能力迅速降低或丧失,以致侵害了债权人的债权。供电企业遇到这种情形,应当在法定期间行使一方的撤销权,维护自己的债权。
3.5.7 灵活运用担保手段
供电企业是自然垄断企业,不能等同于一般的企业,不应完全享有一个普通企业在签订合同时的全部权利,供电企业应以普遍服务为前提,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先用电,后付费”的方式,不能一概要求用电客户提供担保,应该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确定是否需要提供担保,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中的何种方式。
4 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要从根本上解决电费回收难的问题,供电企业必须加强电费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电费风险防范机制,要从多方面多角度思考问题,才能有效地解决电费拖欠问题,及时回笼电费资金,减轻电力部门的经营风险,促使电力部门更快、更好、更持续的发展,更健康的为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应有的贡献。
Ⅵ 职业风险基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同时《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因此,中介机构计提的职业风险金不能在税前扣除。
Ⅶ 企业电费滞纳金每天是多少标准是怎么样的
未按期足额缴纳电费的,供电企业将依法催收并按规定计收电费滞纳金。电费滞纳金从逾期之日起开始计收,按下列规定计算:1、居民客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1‰计算;2、其他客户: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2‰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3‰计算。电费滞纳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
Ⅷ 请问供电企业收取电费中包含政府基金,计税时政府基金是否作为应纳税额计算
以开给你发票中价和税数额为准
开给你增票中内容?
Ⅸ 电力企业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费用、电力建设基金和电费保证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三、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三条规定:“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