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民的个人存款储蓄在国家经济生中有何重大作用
公民的个人存款储蓄,作为一种投资行为,在国家经济生活中有重大作用。
(1)为国家积累资金,支援现代化建设。
银行吸收公民个人暂时不用的货币成为储蓄存款,在存期之内,个人的消费资金不再以个人购买力的形式出现,而被银行积累起来.相应地增加社会可用的资金总量,支援社会生产发展,促进了社会积累的形成或增长。就是说,国家有偿地、有息地短期或长期取得公民储金的使用权,可以在不断提高已定的积累率,不变更公民的资金所有权的情况下,多增加生产建设资金,支援现代化建设。从储蓄事业本身看.储蓄积累社会资金,支持生产;生产发展又促进了公民生活的改善.又增加了储蓄存款的储源。所以,这种良性循环既有利于公民个人,又有利于国家积累资金,支援现代化建设。
(2)调节市场货币流通。
①公民个人的劳动酬金可以任愈支配,但为了选购自己满意的商品,留作后备,这部分资金要退出流通。在一定时期之内被推迟的购买力,银行通过吸收储蓄,转化为储蓄存款。国家根据储蓄额的多少相应安排消费品的生产,可以保持货币流通量适应商品流通量的正常需要,从而有效调节货币流通,稳定币值。
②当购买力的增长超过了商品可供量时,市场上商品供不应求,国家通过开展储蓄业务,可以有效地减少需求压力,实现货币购买力和商品供应量的平衡。
③银行将公民个人储蓄存款转化为生产投资,为市场提供更多的消费品,从而增加货币的回笼,保持正常的货币流通和物价稳定。
(3)有利于培养科学合理的生产习惯,建立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公民的货币收入不断增加,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消费欲望也必然上升。但我国现在仍实行低工资制,要缩小这种消费欲望与实际殉买力之间的差距,还需要一定时间的积蓄。公民存款储蓄,不仅是一种投资行为,而且是计划消费行为。通过储蓄有计划地安排生活,有利于培养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是科学合理的习惯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的体现。
2. 国家对公民存款储蓄实施什么样的政策
国家对公民存款储蓄实施的政策是:"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
3. 国务院颁布的《储蓄条例》第五条规定:“保护个人的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
(1)国家作出上述规定的目的在于鼓励和保护公民储蓄,发挥公民储蓄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作用。(2)①存款自愿是指储户存款与否。存款多少,选择何种储蓄、存期长短、存在何处等,都由本人按照银行储蓄的有关规定自由选择。同时,按照法律规定,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是银行的职责。存款人有权自主支配使用其存款。银行负有还本付息和保证存款人支取存款的义务,他人不得随意动用和支配存款人的存款,非依法定条件、程序,存款不受任何人、任何单位和组织机构的冻结,查询和扣划。②这些原则,既体现了储户的权利和银行义务的一致性,也体现了国家对发展人民储蓄事业的鼓励和保护政策。这四项原则相辅相成,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
4. 个人银行存款利息自什么时候开始免征个人所得税 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6号)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即利息税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利息税实行分段计算征免,居民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目前孳生的利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税率征税;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税率征税;2008年10月9日起孳生的利息,实行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4)个人储蓄存款政策扩展阅读: 工资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工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 第一步:应纳税所得额=总工资—社会保险金—免征额 第二步:工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速算扣除数 需要注意的是: (1)社会保险金通常指“五险一金”“三险一金”,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 (2)免赔额是指免赔的数额,即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自2011年起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3500。 举个例子,李某的工资为7000,需要购买五险一金600,那么他应该缴纳的工资所得税是多少呢?我们按照上述计算方法:应纳税所得额=7000—600—3500=2900‚工资个人所得税=2900X0.1—105=185,因此李某需要缴纳的工资个人所得税为185元。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关于个工资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的内容,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公民的义务,但我们也需要了解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才能知道自己每个月工资扣税的具体情况。 5. 储蓄存款条例实施细则 储蓄管理条例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 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储蓄事业,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储蓄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办理储蓄业务的储蓄机构和参加储蓄的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各银行、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第五条 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储蓄管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储蓄机构和储蓄业务的审批,协调、仲裁有关储蓄机构之间在储蓄业务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储蓄机构的业务工作,纠正和处罚违反国家储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采取适当措施稳定储蓄,保护储户利益。第八条 除储蓄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储蓄业务。第二章 储蓄机构第九条 储蓄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方便群众,注重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十条 储蓄机构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并申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 储蓄机构的设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二)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四人;(三)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第十二条 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设立储蓄代办点。储蓄代办点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第十三条 储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营业,不得擅自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第十四条 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第十五条 储蓄机构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第三章 储蓄业务第十六条 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人民币储蓄业务:(一)活期储蓄存款;(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四)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五)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六)定活两便储蓄存款;(七)华侨(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八)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第十七条 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外币储蓄业务:(一)活期储蓄存款;(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外币储蓄存款。办理外币储蓄业务,存款本金和利息应当用外币支付。第十八条 储蓄机构办理定期储蓄存款时,根据储户的意愿,可以同时为储户办理定期储蓄存款到期自动转存业务。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住房改革的有关政策和实际需要,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储蓄业务。第二十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金融业务:(一)发售和兑付以居民个人为发行对象的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三)其他金融业务。第二十一条 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代发工资和代收房租、水电费等服务性业务。第四章 储蓄存款利率和计息第二十二条 储蓄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公布。第二十三条 储蓄机构必须挂牌公告储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变动。第二十四条 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第二十五条 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第二十六条 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第二十七条 活期储蓄存款在存入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全部支取活期储蓄存款,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第二十八条 储户认为储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错误时,有权向经办的储蓄机构申请复核;经办的储蓄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复核。第五章 提前支取、挂失、查询和过户第二十九条 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第三十条 存单、存折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记名式的存单、存折可以挂失,不记名式的存单、存折不能挂失。第三十一条 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五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 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的,储蓄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办理过户手续。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纠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开办储蓄业务的;(二)擅自设置储蓄机构的;(三)储蓄机构擅自开办新的储蓄种类的;(四)储蓄机构擅自办理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的;(五)擅自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的;(六)储蓄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的;(七)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的;(八)泄露储户储蓄情况或者未经法定程序代为查询、冻结、划拨储蓄存款的;(九)其他违反国家储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五条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 复议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储蓄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犯储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的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依照本条例施行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计息事宜。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五月二十八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存款章程》同时废止。 6. 说一说储蓄对个人国家有哪些重要意义
存款储蓄及其作用 7. 中国人民银行有开办个人储蓄业务吗 中国人民银行不能开办个人储蓄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英文简称PBOC),简称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合并组成中国人民银行。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国国家中央银行职能。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至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8. 政策性银行可以办理个人存款业务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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