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风险的特征 是什么 。。。
风险的特征:
1、客观性
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不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即风险是无法完全控制和排除的。风险的发生是有一定的规律性的,这种规律性为我们提供了认识风险、评估风险和进行风险管理,从而将风险所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的可能性。
2、损害性
一般的风险发生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损害。物质上损失往往是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但一旦造成人身损害,就比较难以用货币来衡量了。总之,风险的发生将会给我们的生活产生影响。
3、不确定性
①空间上的不确定性:风险发生的具体地点是不确定的。
⑵时间上的不确定性:即便确定某种风险肯定要发生,但发生的确切时间往往是无法确定的。
⑶损失程度上的不确定性:指每次风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事先是无法预知的。
4、可测定性
就总体而言,利用数理统计的原理及方法,针对一定时期内特定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情况加以总结和综合分析,依据概率论的原理可得出基本正确的预测结论。
风险是指某一特定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是生产目的与劳动成果之间的不确定性,大致有两层含义:一种定义强调了风险表现为收益不确定性;而另一种定义则强调风险表现为损失的不确定性,若风险表现为不确定性,说明风险产生的结果可能带来损失、获利或是无损失也无获利,属于广义风险,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活动,应被视为管理风险。金融风险属于此类。而风险表现为损失的不确定性,说明风险只能表现出损失,没有从风险中获利的可能性,属于狭义风险。风险和收益成正比,所以一般积极进取的投资者偏向于高风险是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而稳健型的投资者则着重于安全性的考虑。
❷ 请问基金投资的特征是什么
1、小额投资
投资基金的基本功能就是把投资者不同数额的资金汇集成一笔大额资金进行投资。投资基金的发展对象主要是中小投资者,因此投资基金的投资起点低。小额投资一方面方便公众持有,使社会上各层次的投资者都能够参与;另一方面易于积累资金,进行大额投资。尽管投资基金是零星分散的,但由于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因此投资基金的规模往往很大,有的达到几亿或十几亿美元,甚至更高。
2、收益均等
3、分散风险
4、节约成本
在金融市场上,以最小的投资获得最大的收益是投资的一个基本原则。投资于基金除可以分散风险外,还可以降低成本。这是因为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用与收益和风险一样,都是由所有参加基金的人共同承担的,从而降低了单位投资的管理成本,参加基金的人越多,单位投资的管理费用就越低;反之亦然。
5、专家管理
6、流动性强
7、税收优惠
一国为鼓励投资者投资基金,一般在税收上会给予优惠,如少征或免征基金证券交易税,少征或免征投资基金的资本利得税,对基金少征或不征所得税等。如美国对共同基金的股息、利息收入和资本利润分配给基金股东部分(约占90%)不征公司所得税。首华国际望答案能采纳,谢谢。
❸ 投资基金的特点是什么
对于一般的投资者,特别是有固定职业的业余投资者来说,由于资金有限、缺少股市专业知识、没有太多的时间,不宜自己直接进入股市,最好选择投资基金这种间接投资工具,间接分享经济发展、股市繁荣的成果,获得个人的投资利益。投资基金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投入小、效益大
投资基金的本质是集众多投资者的小钱成大钱。投资基金是按购买单位算起的,每单位的数额从几元到几十元不等,有的甚至没有投资额的限制,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资金情况,决定多买或少买,这解决了那些钱少却想入市的小额投资者的尴尬。投资基金由于资金整体数额比较大,在买卖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时,容易取得规模效益。通常,买卖股票必须支付给证券商一定佣金,而佣金的数额是随交易额的增大而递减的;换言之,投资基金往往能在大额证券交易买卖中获得优惠折扣。因此,对投资者来说,投资于基金,个人相对地减少了佣金支出,降低了投资成本,提高了投资效益。
2.专家管理、省心省事
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投资工具。基金募集的资金都是交由专业投资人才去操作的,因此,投资于基金就等于每个投资者花很少的金钱,聘请专业投资顾问帮助自己理财。很显然,这些专家的投资理论和经验要比一般投资者丰富得多,他们专门从事研究和分析国内外的经济形势和国际动态,能够随时掌握各种产业、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瞬息万变的市场信息,并且与国内外的证券市场、证券商保持密切的联系。这就为购买投资基金的普通投资者在风云变幻的证券市场中获得较为稳定和较为丰厚的投资收入提供了可靠的保证。因此,投资基金比投资其他金融商品更有保障且省心省事。
3.组合投资、风险小
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投资基金都有一个为分散风险进行投资组合的原则,即将一定数量的资金按不同的比例分别投资于各种不同的有价证券和其他多种有利可图的行业上。这是投资基金有别于其他投资方式的最大特点之一。一般来说,投资基金的有关条款中都明文规定,投资组合最少不得少于多少个品种,即使是单一市场基金也不准只购买某一两种股票,而且买入某一种股票,都有一定的比例限制。通过组合投资,投资基金的投资风险一方面由所有投资者分摊了;另一方面又由种类不同的证券和其他投资项目分散了。因此投资基金的风险相对来说非常小。
4.变现性强、费用较低
一项投资尽管获利很高也很安全,但如果流动性差,脱手变现困难,就不算是好投资。与储蓄、黄金、房地产投资相比,投资基金的另一个优点就是变现性强。一般开放型基金每天都会公开进行报价买卖,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实际需要,随时买卖。而封闭型基金也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进行买卖,最快1天便可完成整个交易和清算过程。投资股票有时可能遭遇手中持股卖不掉的情况,陷入被“套牢”的困境,使资金的流动性发生问题。而投资基金则不会发生这方面的问题,基金公司有义务应投资者的要求买回受益凭证。
5.专门保管、安全性高
为了保证投资基金资产的安全,一般投资基金在“信托契约”中均明确规定,基金资产不能由基金公司掌管,而必须由另外一家独立的信托人公司持有和保管,这就避免了基金经理人以权谋私现象的发生。而信托人公司往往是银行或比较大的跨国财团或实力雄厚的投资机构,其资信好,设备先进,资讯网络发达,基金注册地通常在海外,可以将基金资产离岸化,即使投资者所在国出现政治或经济政策的变化,投资者的资金也不会被冻结。
6.品种多、投资灵活
在发达的国外证券市场上,投资基金的数量非常多,涉及一切金融投资领域,而且大多数基金都进行跨国投资或离岸投资,任何一种被市场看好的行业或产品,都可以通过设立和购买基金得以开发和利用。如果你觉得某国债券值得投资但又无法前往该国去购买,那么你可以通过本国的基金管理公司购买该国债券基金。如果你看好某国股市,也可以通过认购该国基金来实现自己的投资目标。而且还有债券基金、货币基金、优先股基金或蓝筹股基金等多种基金供你选择。可见,投资基金种类繁多,投资者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任意选择符合自己需要的基金进行灵活的投资。
7.经营稳定、效益可观
投资基金与股票类似,股票是按股划分计算其总资产的;基金资产则划分为若干“基金单位”,投资者按持有的“基金单位”的份额分享基金的增值收益。而且投资基金由于采取组合投资等措施,因此其风险低于股票,而报酬一般比债券高。
❹ 基金的特点
集合理财,专业管理。
基金就是很多人把很多钱交给一个基金公司去买股票或是买债券。一只基金购买股票的资金比例较多,就是股票型基金。资金用于购买债券的就是债券型基金。按一定比例购买债券和股票的就是混合型基金。
基金投资者将钱要交给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的专业人员来炒股或者炒债券,无论是技术水平上还是时间上,都比普通投资者更占优势,获利机会也大得多。所以投资者需要向基金公司支付一定的劳务费,这也就是基金的申购费、认购费、赎回费和管理费。
(4)风险基金的特征是什么扩展阅读:
根据基金单位是否可增加或赎回,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这要看情况),通过银行、券商、基金公司申购和赎回,基金规模不固定;封闭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续期,一般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基金单位。
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可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基金通过发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资基金公司的形式设立,通常称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人三方通过基金契约设立,通常称为契约型基金。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
❺ 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的特点
新合伙企业法有感
新合伙企业法已经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将于2007年6月1日开始施行。新法最重要的修改体现在四个方面:明确了法人可参与合伙,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增加了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并增设合伙企业破产规定。新合伙企业法的前述修改,有助于打破妨碍我国创业投资事业发展的众多法律障碍,将对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制度支撑和推动作用。本文拟立足于律师实务操作角度,从有限合伙人和创业投资机构立场出发,就新法部分规定对创投活动的若干风险性影响及其对策问题进行探讨。
一、允许法人和机构参与合伙以及允许合伙企业破产的风险性影响
1、壳企业:普通合伙人刀枪不入的软猬甲?
老合伙企业法不允许企业法人作为合伙人,同时,合伙企业不得破产。新合伙企业法将合伙企业的兴办主体从自然人扩大到包括自然人、法人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这些主体可依法作为普通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以上参见新法第2条、第3条);如果合伙企业依法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参见新法第92条)。
有限合伙制度意在搭建一个“能人和富人共舞”的平台,由富人(投资者、创投机构、“资本家”)作为有限合伙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能人(经营者、“知本家”)作为普通合伙人参与企业经营,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这个制度框架下,由于普通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而使企业治理实践中常见的经营者道德风险问题,一定程度上得以避免或者降低。根据新法关于法人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以及合伙企业可以依法破产的规定,假设能人(经营者、“知本家”)不是以自然人身份,而是通过设立一个“壳”公司或另外一个“壳”有限合伙的形式,将其作为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甚至是唯一的普通合伙人,那么,在合伙企业破产时,能人(经营者、“知本家”)就能够通过“壳企业”作为屏障,有效地规避法定的无限连带责任,不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显然,这不是有限合伙人、创投机构愿意看到的。
因此,如果投资者拟作为有限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创投机构,或者创投机构拟采取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对项目(创业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要求经营者直接以自然人身份作为普通合伙人,而不是通过设立“壳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与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法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董事是谁的董事?
在国外,由法人(公司)作为唯一的普通合伙人,已经成为现阶段有限合伙的典型形态。在这种模式下,有限合伙的控制权名义上掌握在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法人(公司)手中,但法人(公司)的管理者实际上可能就是有限合伙人中的部分人。这样的有限合伙可说几乎已经变成了一个完全的有限责任实体,发起人一方面通过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而经营合伙事务,另一方面作为有限合伙人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这样既有利于企业避免双重征税、充分享受合伙的税收优惠,又可最大限度的利用法律为有限合伙人所提供的有限责任保护(参见廖凡《美国非公司型有限责任企业初探》一文)。(附件一: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
但是,在由法人(公司)担任唯一普通合伙人的情况下,法人(公司)同有限合伙之间将可能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因为公司的股东与有限合伙人有时候并不会完全重合。由此导致的问题是,法人(公司)的董事和经理应当优先考虑法人(公司)股东的利益还是应当考虑有限合伙人的利益?乍看起来,公司的董事和经理对公司及公司股东负有的信义义务,与公司对有限合伙及有限合伙股东负有的信义义务,二者没有直接的关联关系,我国法律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不过,国外的判例指出,公司的董事和经理不仅对有限合伙和有限合伙人负有信义义务,而且这种信义义务高于其对公司股东负有的信义义务;在二者发生利益冲突时,董事和经理必须优先考虑有限合伙和有限合伙人的利益。
在设立公司(法人)作为唯一普通合伙人时,假如有限合伙人或者创投机构只是该公司的众多股东之一,则有必要通过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这二份根本性的法律文件,将“公司董事和经理必须优先考虑有限合伙和有限合伙人的利益”这一点予以明确规定,以便为日后妥善解决法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提供依据。
3、有限合伙未依法注册或未依法成立的风险
根据新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现实的问题是,第一,哪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公益性”的,很不容易区分。如果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中所列“公益事业”范围来界定,则绝大多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列入“公益性”单位(参见《公益事业捐赠法》第3条)。第二,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新公司法和老公司法是有区别的。新公司法下,“国有独资公司”是专指由国资监管机构(即俗称的各地“国资委”)作为唯一股东的公司;老公司法下,“国有独资公司”的范围更广阔,包括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公司。那么,到底是新公司法下还是老公司法下的“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如果前述单位违规作为普通合伙人,甚至是唯一的普通合伙人,将会导致什么法律后果?有限合伙是否因此在法律上并未成立?如果企业登记有误,或有限合伙在法律上并未成立,而有限合伙人错误的相信有限合伙企业已成立,或者错误相信自己为有限合伙人的,当第三人与该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时,由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等等,有限合伙人或创投机构将可能被这一系列缠夹不清的问题拖入诉讼泥淖。
快刀斩乱麻的解决方案是,凡涉及到国有独资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者和创投机构均应建议它们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入伙。同时,有限合伙人、创投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申报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时的监管。
二、关于有限合伙规定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1、信托与隐名合伙:有限合伙企业如何在50个合伙人的上限内私募?
在国外,为了适应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需求,现阶段有限合伙的规模大为扩张,动辄拥有数十名甚至数百名、上千名有限合伙人,与早期的手工作坊式的有限合伙有着根本性的区别。我国新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企业没有限制合伙人人数,但对有限合伙企业,则规定了其合伙人最高不得超过50个,其中,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如果仅剩有限合伙人的,企业应当解散(以上规定参见新法第61条、第75条)。新法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的限制,是为了防止发生大规模的变相非法集资,但该规定的不利影响是,将使创投机构无法进行大规模的私募基金活动。那么,创投机构是否能够在新法第61条规定的框架内有效进行大规模私募?
由于新法对普通合伙企业没有限制合伙人人数,虽然创投机构可以通过吸引投资者先加入普通合伙企业A,再由普通合伙企业A作为有限合伙人之一,设立有限合伙企业B,但是,该方案要求投资者首先对普通合伙企业A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对投资者显然不具吸引力。如果由投资者先成立若干个50人数以下的有限合伙,再由这些企业共同成立一家有限合伙,则将因为企业层级太多,而使有限合伙“税收掩体”的功效大为降低。
对此问题的解决方案,首推信托方式。根据我国《信托法》规定,委托人可以将其财产权信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除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必须符合国务院有关办法规定外,对受托人没有更多的资格限制,只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均可成为信托法规定的受托人(以上参见《信托法》第2条、第4条、第19条、第24条)。信托法对委托人人数没有限制(但在实践中,对某一具体信托事项,受托人一般会主动将委托人人数限制在200人以内)。采取信托方式的另一个好处是,财产一旦信托出去,就获得了独立的法律特性,既与委托人其他财产相区别,也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除了有限的几种情形,信托财产不属于委托人、受托人的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也不得被强制执行,这就使信托财产在法律上的保护力度远远高于其他财产(以上参见《信托法》第14条至第17条)。因此,创投机构可以采取信托方式进行基金私募,让其他投资者作为委托人,将其资金以信托方式,信托给创投机构进行管理和处分。
解决方案之二是,采取“隐名合伙”方式。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对于他方经营的事业进行出资,从而分享其营业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合同。理论上认为,隐名合伙实质上是一种融资合同关系,并不是商事主体,它只要双方达成协议即可,无需进行登记,而有限合伙都是一种商事主体,必须经过登记注册后才能有效成立。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相同的地方在于,隐名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均只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他们也都不享有对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权和事务执行权。公司中的隐名股东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通过变更工商登记成为显名股东,而合伙企业中的隐名合伙人,是不能要求成为显名合伙人的。尽管我国法律上尚未确认隐名合伙这种方式,但隐名合伙的上述特点,使得创投机构可以通过采取“隐名合伙”方式,由一小部分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在工商登记簿予以明示,而其他投资者则作为“隐名合伙人”,从而进行较大规模的基金私募。
2、安全港规则:有限合伙人的手可以伸多长?
传统理论认为,作为享受有限责任待遇的对价,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得执行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企业。但随着拥有成千上万有限合伙人的复杂融资安排和跨州经营的大型有限合伙的出现,一些国家的立法也与时俱进,比如美国,先后通过在控制理论的基础上增加 “安全港规则”,到加大债权人举证证明“有限合伙人控制企业经营”的难度,再到2001年立法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人并不因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控制而承担无限责任,等等,赋予了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更多的管理权利,使得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权利更趋接近于公司股东对公司事务的管理权利。
新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第76条规定,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同时,第68条列举了八类事项作为“安全港”条款,只要有限合伙人的行为不超出这八类事项范围,就不会有承担无限责任的危险。从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有限合伙人参与企业的内部管理实行严格的禁止,在“安全港规则”中的规定也比美国更加严格。那么,在我国,有限合伙人是否有办法在更高程度上参与对合伙企业事务的管理呢?
尽管新公司法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参见新公司法第20条。理论上对此也称为“揭破公司面纱”),但是,该制度只适用于公司制法人,而对合伙企业,法律上尚无此类规定。由于我国的法律体制是倾向于大陆法系的,而成文法是大陆法系的传统,它通过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法官依照法律规定,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运用所谓的“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过程解决纠纷,它严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求严格依照既有的规则来定纷止争,因此,在大陆法系下,法官的创造性受到严格的限制,在法律修改之前,法官是无权通过创设新的判例的形式,来确定一项新的法律原则的。换言之,在合伙企业法正式确立“合伙企业人格否认制度”之前,从理论上讲,法官是不可以将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推衍适用于合伙企业的。
因此笔者认为,如果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者或者创投机构希望在更高程度上参与对合伙企业事务的管理,目前相对可行的办法可能是,有限合伙人充分利用新法关于允许法人参与合伙的规定,通过设立“壳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之一,与其他普通合伙人共同参与对合伙企业事务的管理,同时,应当在合伙协议中对普通合伙人的表决权行使等问题作出详细、明确的约定,规定对哪些合伙事务,必须获得有限合伙人或者创投机构控制的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壳公司”的赞成票,才可以通过决议。
二、关于有限合伙规定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3、信托关系:界定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内部关系的准则
英美法系的法律一般认为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信托关系,普通合伙人处于受托人地位,有限合伙人处于委托人和受益人地位,普通合伙人作为控制、管理和支配合伙企业全部资产的一方,对有限合伙人承担信托义务,具体体现为忠实义务和谨慎注意义务两个基本性义务,并由此推衍、派生出其他种种具体义务。在信托义务这个框架下,普通合伙人一般很难通过设计复杂的法律形式或者采取其他机会主义行径,从事损害合伙企业或者有限合伙人利益的活动(参见朱小川《浅析有限合伙中的合伙人关系——以英美法系中的受信关系为中心》)。
我国新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企业,更多的是规定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和合伙企业对外部、对第三人的责任,以及有限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关系,而对于合伙人内部之间的关系,除了规定普通合伙人不得进行职务侵占、越权处理、竞业禁止、违规交易外(参见新法第96条、第97条、第99条规定),缺乏更多规定,尤其是对普通合伙人可能出现的不利于有限合伙人的行为,缺乏估计和约束。
由于新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的行为缺乏严格约束,加上在新法中有限合伙人可以借重的“安全港规则”着实狭窄、有限,在这个法律框架下,普通合伙人稍微开动脑筋,就可以通过种种并不复杂的途径,比如,采取“壳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进行关联交易;以合伙企业对其有关交易进行担保;以本合伙企业担任其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飞单”、故意放弃盈利机会,等等,损害、掠夺、掏空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人的利益,并规避其法定责任。
对此,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者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创投机构,应当借鉴英美法系中普通合伙人负有的忠实义务和谨慎注意义务之规定,高度重视事先通过合伙协议予以防范,在合伙协议中尽可能详细地约定、列举普通合伙人不得从事的行为和事项,并且约定当发生普通合伙人的此类违规行为时,有限合伙人有权要求退伙或者要求普通合伙人收购其财产份额。
❻ 股票型基金的风险特点
股票型基金收益特点有哪些,有几种分类?根据股票类型,根据不同的类型股票型基金可以分为优先股基金和普通股基金。优先股基金是一种风险低、收益稳定的股票型基金。其收入主要来自股息收入,投资对象主要是各公司发行的优先股。然而,普通股基金风险高于优先股基金,以追求资本收益和长期资本增值为投资目标。
基金投资根据多元化程度,股票型基金可以分为专业基金和普通股基金。前者是指将基金资产投资到某些特殊行业的股票中,这种投资风险较大,但可能具有良好的潜在回报,而后者是指将基金资产分散到各种普通股中。
基金投资根据目的,股票型基金可分为收益型基金、资本增值型基金和成长型基金。资本增值型基金投资的主要目的是追求资本增值,从而资本实现快速增长。这种基金具有高回报和高风险的特点。
成长型基金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是在投资具有收益和增长潜力的普通股票的时候。股票收益型基金追求稳定的股利分配和资本收益,投资于发展前景稳定的公司发行的股票。这种基金收入低,风险小。
股票型基金收益
股票型基金收益特点有哪些,有几种分类?
1、股票型基金与其他基金相比,具有的投资目的和投资对象更多样化。
2、股票型基金与直接投资股票市场的投资者相比,特点主要是成本低廉、风险分散。
对于普通个人投资者来说,很难通过投资类型多样化来降低投资风险,资本毕竟是有限的。但是,如果投资股票型基金,投资者不仅可以通过投资股票型基金将风险分散到各种股票上,这大大降低了投资风险,还可以分享各种股票的利润。此外,投资者在投资股票型基金时,还可以提高投资效率,享受大规模投资的相对成本优势,降低投资成本,获得规模经济效益。
3、从资产流动性的角度来看,股票型基金具有流动性、高流动性强的特点。股票型基金资产质量高,易于变现,它的投资对象是流动性好的股票。
4、对投资者而言,股票型基金运营稳定,利润可观。股票型基金的风险一般来说,低于股票投资。因此,相对来说收入比较稳定。此外,投资者通过在交易所交易也可以在封闭式股票基金上市后,获得买卖价差。基金到期后,投资者有权分配剩余资产。
5、在国际市场股票型基金也具有融资的特点和功能。就股票市场资本的国际化程度而言,其低于外汇市场和债券市场。
股票型基金收益特点有哪些,有几种分类?一般来说,各国的股票基本上都是在本国市场上交易的,股票投资者只能投资在当地上市的股票或少数外国公司的股票。股票型基金在国外,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股票型基金投资其他地区或国家的股票市场,对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从而已经突破了这一限制。股票型基金的投资对象从海外股票市场的现状来看,很大一部分是外国公司股票。
❼ 什么是基金最主要的特征
(1)集合理财,专业管理
通过汇集众多投资者手中的资金,积少成多,由此而产生规模效益,降低投资成本;基金管理人拥有专业化的投资研究团队和强大的信息网络,能更好地对证券市场进行全方位的动态跟踪分析。
(2)组合投资,分散风险
一只基金通常会投资几十种甚至上百种股票,投资者购买基金就相当于用很少的钱投资了一篮子股票。某些股票下跌所造成的损失可用其他股票上涨的盈利来弥补,因此基金具有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好处。
(3)利益分享,风险共担
基金投资收益在扣除由基金承担的费用后,剩下的盈余全部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并依据基金投资者所占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4)严格监管,信息透明
监管机构对基金业实行严格监管,对各种有损于投资者利益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并强制基金进行较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5)独立托管,保障安全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操作,不负责基金的财产保管。基金财产的保管有独立的基金托管人负责,这种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机制进一步保障了投资者利益的安全。
❽ 基金理财的特点是什么
1、集合投资 基金是这样一种投资方式:他将零散的资金巧妙地汇集起来,交给专业机构投资于各种金融工具,以谋取资产的增值。
2、分散风险 基金可以实现资产组合多样化,分散投资于多种证券。通过多元化经营,一方面借助于资金庞大和投资者众多的优势使每个投资者面临的投资风险变小,另一方面又利用不同的投资对象之间的互补性,达到分散投资风险的目的。
3、专家管理 基金实行专家管理制度,这些专业管理人员都经过专门训练,具有丰富的证券投资和其他项目投资经验
❾ 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是什么
货币基金风险很小,但不代表没有风险。
历史上有三只货币基金曾经出现负收益的情况:2006年6月8日的泰达荷银货币基金(现在叫“泰达宏利货币A”):
这两只基金之所以出现负收益,是因为当时正值新股密集发行期,很多人将原本放在货币基金里的钱赎回,用来申购新股,造成了当天的巨额赎回现象。
基金经理为了应付大规模赎回,不得不抛售手中的债券,正好当时又碰上债市低迷,于是便出现了亏损。
实际上,货基出现这种负收益现象的概率很小,而且大多都是因为短期的大规模事件导致货币基金的收益异常,长远来看,货币基金仍然是一种风险很小,较为安全的理财产品!
❿ 风险的特征是什么
风险的特征是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必然性、可识别性、可控性、损失性、不确定性和社会性。
“风险”一词的由来,最为普遍的一种说法是,在远古时期,以打鱼捕捞为生的渔民们,每次出海前都要祈祷,祈求神灵保佑自己能够平安归来,其中主要的祈祷内容就是让神灵保佑自己在出海时能够风平浪静、满载而归;
他们在长期的捕捞实践中,深深的体会到“风”给他们带来的无法预测无法确定的危险,他们认识到,在出海捕捞打鱼的生活中,“风”即意味着“险”,因此有了“风险”一词的由来。
而另一种据说经过多位学者论证的“风险”一词的“源出说”称,风险(RISK)一词是舶来品,有人认为来自阿拉伯语、有人认为来源于西班牙语或拉丁语,但比较权威的说法是来源于意大利语的“RISQUE”一词。
在早期的运用中,也是被理解为客观的危险,体现为自然现象或者航海遇到礁石、风暴等事件。大约到了19世纪,在英文的使用中,风险一词常常用法文拼写,主要是用于与保险有关的事情上。
现代意义上的风险一词,已经大大超越了“遇到危险”的狭义含义,而是“遇到破坏或损失的机会或危险”,可以说,经过两百多年的演义,风险一词越来越被概念化,并随着人类活动的复杂性和深刻性而逐步深化。
并被赋予了从哲学、经济学、社会学、统计学甚至文化艺术领域的更广泛更深层次的含义,且与人类的决策和行为后果联系越来越紧密,风险一词也成为人们生活中出现频率很高的词汇。
(10)风险基金的特征是什么扩展阅读:
降低风险的途径
1、多样化选择
多样化指消费者在计划未来一段时间内的某项带有风险的经济活动时,可以采取多样化的行动,以降低风险。
2、风险分散
投资者通过投资许多项目或者持有许多公司的股票而消除风险。这种以多种形式持有资产的方式,可以一定程度地避免持有单一资产而发生的风险,这样,投资者的投资报酬就会更加确定。
3、风险转移(保险)
在消费者面临风险的情况下,风险回避者会愿意放弃一部分收入去购买保险。如果保险的价格正好等于期望损失,风险规避者将会购买足够的保险。
以使他们从任何可能遭受的损失中得到全额补偿,确定收入给他们带来的效用要高于存在无损失时高收入、有损失时低收入这种不稳定情况带来的效用。
此外,消费者可以进行自保,一是采取资产多元化组合,如购买共同互助基金;二是向某些基金存放资金,以抵消未来损失或收入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