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个人理财业务有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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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招行个人投资理财方式较多:定期、国债、受托理财、基金、黄金等做组合投资,不同产品的投资起点不一,对应的风险级别也不相同。建议您可以到我行网点咨询理财经理的相关建议。
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满足什么资格要求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
第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第七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第八条
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商业银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不属于前款所称理财顾问服务。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第九条
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第十条
商业银行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可以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
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第十一条
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二条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第十三条
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四条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第十五条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第三章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管理体系,明确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针对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区分理财顾问服务与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按照防止误导客户或不当销售的原则制定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工作守则与工作规范。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包括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规划或投资建议的业务人员,销售理财计划或投资性产品的业务人员,以及其他与个人理财业务销售和管理活动紧密相关的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控制和定期检查制度,保证综合理财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与客户的约定。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研发、定价、风险管理、销售、资金管理运用、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内部审核程序,严格内部审查和稽核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配备与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相适应的理财业务人员,保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商业银行应详细记录理财业务人员的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理财业务人员应暂停从事个人理财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必要的客户委托授权书和其他代理客户投资所必须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计划中包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其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应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衍生交易部分应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
第二十四条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 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客户承担。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
商业银行除对理财计划所汇集的资金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外,还应为每一个理财计划制作明细记录。
第二十八条
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2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1次。商业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准备理财计划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相关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适宜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商业银行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并就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制定专门的说明性文件,以备有关部门检查。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客户收取适当的费用,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明示。
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需要统一调整与客户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客户;除非在相关协议中另有约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和投资管理情况,需要对已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时,应获得客户同意。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和外汇管理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服务,发现客户有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应覆盖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就相关风险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记录,并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理财计划或产品的研发设计工作流程,制定内部审批程序,明确主要风险以及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设置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将有关市场监测指标作为理财计划合同的终止条件或终止参考条件时,应在理财计划合同中对相关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式作出明确解释。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在进行相关市场风险管理时,应对利率和汇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与调整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评估可能对银行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
商业银行不应销售压力测试显示潜在损失超过商业银行警戒标准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个人理财业务应急计划,并纳入商业银行整体业务应急计划体系之中,保证个人理财服务的连续性、有效性。
第四十四条
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或者外汇管理规定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五章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审批制和报告制。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以下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
(一)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二)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新的投资性产品;
(三)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就有关业务方案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会谈,分析说明相关业务资源配备的情况、对主要风险的认识和相应的管理措施等,并应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意见对有关业务方案进行修改。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经验和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三)具备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四)信誉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损害客户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商业银行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拟申请业务介绍,包括业务性质、目标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预测;
(三)业务实施方案,包括拟申请业务的管理体系、主要风险及拟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商业银行内部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五十条
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按照有关外资银行业务审批程序的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按照有关程序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其他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不需要审批,但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销售不需要审批的理财计划之前,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商业银行最迟应在销售理财计划前10日,将以下资料按照有关业务报告的程序规定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一)理财计划拟销售的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说明;
(二)理财计划拟销售的规模,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以及相关计算说明;
(三)拟销售理财计划的对外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条
中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或地区总部等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持其总行(地区总部等)的授权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一)对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二)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三)掌握所推介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特性,并对有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四)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五)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六)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五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需要,组织、指导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从业培训和考核。
有关要求和考核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实际需要,按照相应的监管权限,组织相关调查和检查活动。
对于以下事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行调查:
(一)商业银行从事产品咨询、财务规划或投资顾问服务业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操守情况,以及上述服务对投资者的保护情况;
(二)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客户授权的充分性与合规性,操作程序的规范性,以及客户资产保管人员和账户操作人员职责的分离情况等;
(三)商业银行销售和管理理财计划过程中对投资人的保护情况,以及对相关产品风险的控制情况。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的第1个月内,将有关统计分析报告(一式三份)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季度统计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期开展的所有个人理财业务简介及相关统计数据;
(二)当期推出的理财计划简介,理财计划的相关合同、内部法律审查意见、管理模式(包括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式等)、销售预测及当期销售和投资情况;
(三)相关风险监测与控制情况;
(四)当期理财计划的收益分配和终止情况;
(五)涉及的法律诉讼情况;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报告。个人理财业务年度报告,应全面反映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情况,理财计划的销售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情况,以及个人理财业务的综合收益情况等,并附年度报表。
年度报告和相关报表(一式三份),应于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统计指标、统计方式,有关报表的编制,以及相关信息和报表报告的披露等,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造成银行或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未建立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或虽建立了相关制度但未实际落实风险评估、监测与管控措施,造成银行重大损失的;
(三)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利用个人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挪用单独管理的客户资产的。
第六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违反规定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二)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并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
(三)提供虚假的成本收益分析报告或风险收益预测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评估的。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或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不公平竞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商业银行销售新的理财计划或产品;
(二)建议商业银行调整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三)建议商业银行调整相关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一)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是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的;
(二)商业银行未按客户指令进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的;
(三)不具备理财业务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月”指日历 “月”。
第六十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③ 商业银行如何发展个人理财业务
促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
一、丰富产品品种
个人理财业服务依赖于理财产品,各式各样的理财产品才会给个人理财服务一个强大支持。正如之前所提到的,与国外商业银行的对比,我国银行的产品品种少之又少,不能满足人们在产品的需求方面。所以要在根据国家的规定,同时参考客人提出的要求,加快产品类型的开发速度,不断改变和引入最新产品。不断对理财项目进行创造,这就要求我们做好以下几点:对银行的人力资源进行调整,并迅速对客户的要求作出回应;运用各种方式对产品进行创新;将市场列为目标,创造针对不同客户群体的项目;从点滴做起提升服务质量。
二、理好客户关系
我国商行目前的五福经式,侧重于产品的推广。它不能有效的留住已有客户,也不能了解客户真正的需要,使客户得到满意并长期合作。为了提高效率,商行的理财服务部门须将侧重点从产品转变成为客人,关注客人对于银行所做的贡献,建立以客户关系管理为核心的运行机制是进行客户分组,以确保优秀的客户群;加强对客户关系的处理;为客户提供多方位、全面的服务。
三、增强对人才的培养
理财职员相互约束的同时也是督促个人理财服务进步的关键点。商行要想有所发展和进步,就需要培养一些熟知专业知识的综合型高素质人才。现在,各商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职员基本上是原来银行中柜员里挑选的。他们的自身条件和对于本银行的熟悉情况必然强于普通的员工,但依旧有着很大的缺陷。个人理财职员的培训需成为商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重中之重,一步步地从几个角度进行:增加培养强度;提升目前理财人员的能力;组建个人理财从业资格认证系统;编制相关的行为准则。
四、树立正确经营理念
个人理财业务是以客人为服务对象,客人对银行的满意程度必然干扰客户对银行的态度,所以,在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阶段,银行要把客户为主体这一观念当做一个很重要的课程来学习。国外银行业的先进之处也是因为这个原因。从实际运营来看,要想真正达到以客户为中心的目标,须要保证合理的个人理财制度,同时合理的将人进行分类,明确理财方向,在有保底的条件下完成理财规划。一是人生阶段。按照客户的年龄、家庭、收益和工作等情况,根据一定的排序决定想要的产品,从而合理对储蓄进行分配,使其按照不同方法组成个人或家庭财产。二是理性分析。要替客人着想,按照客户的需求,对理财产品进行全方位的审核,得出最有益的方案。三是风险保障。对国外的成功经历分析,在储蓄、保险和投资里,保险的风险保障是最高的,是最有作用的理财产品。
五、倡导科学理财理
如之前所讲到的,由于长时间受传统理念的干扰,我国很多人们的理财概念中一直有一些误解。商业银行需要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进行传播和指导,提倡正确的理财观念,形成良好的理财氛围,引领绝大部分人们解除误解,建立健康的理财思想和观点。详细来讲,就想要让大部分人理解以下几各方面:第一,单靠存钱会干扰生活的品质,只有既工作又理财才能达到最大的效率。好的理财不但要提高收入,而且还要要降低非必须的输出,同时适当的科学的进行投资。第二,不是说富人才能理财,理财对于普通人来说也同样重要。因为对于富人来说,财产的降低影响并不大,即使理财中会有失误,也是造成少量的经济损失,不会对其生活有太大的影响,而对于普通人就不一样了,也许就是其家底。第三,理财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生活提高生活的水准,改善生活条件。合理的理财,会使家庭的财产在一个良性的循环,从而满足各个生活方面的需要,进而使自己的人生丰富多彩。
④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满足什么资格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一)对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二)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三)掌握所推介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特性,并对有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四)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五)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⑤ 如何理解"诚实守信"这一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遵守的职业操守
古人云: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以史为镜,可以知兴亡。纵观历史,凡鼎盛时期,无不依循着健全完善的制度体系,
诚信是什么?诚信是一条流了五千年的河,涓涓不息,流出了黄土地,流出了黄面孔,流出了华夏大地众生芸芸。
合规是什么?合规是一支神奇的笔,龟背上长出了汉字,汉字上长出了华夏,一代代,一脉脉,吸天地灵气,吮日月精华。
⑥ 为什么说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尚处于初级阶段并对我国个人理财发展谈谈自己的看法。
中国进入世贸不久,现在很多的依稀俄国际性理念中国人很难接受。就像股票,进入中国差不多20年,第一批做股票的人都是比较有魄力的人。现在这个市场已经趋近于饱和,这里面捞不到钱了,人们才接受他,又会去排斥另外一种新进市场的理财产品。中国人比较喜欢盲目跟风,根本不知道则个是怎么回事但是看见别人在做他也会跟着来,其实根本就啥都不懂,所以导致自己的经济损失。一只羊后面明明可以赚钱的有利润空间的变成诗人严重的骗子,没有那个理念存在,很可怕。
至于以后,我觉得应该还要段时间,这个中国是个人口打过,很多东西竞相传唱,想要洗出来很难。
个人看法。。。。
⑦ 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意义
发展个人理财业务对全行业务经营发展着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个人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全新的综合性金融业务。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体现了客户集个人负债业务、个人资产业务、个人中间业务等个人银行业务和保险业务、证券业务、信托业务等个人金融业务于一体的全面的金融服务需求,要求商业银行利用“自营和代理”的方式,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因此,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有效实现了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有机融合,极大地拓展了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有力地促进了商业银行经营理念的转变,有效地提升了商业银行与客户的合作价值,以稳固的关系营销替代了临时性的交易营销,达到了降低商业银行经营成本,提升客户价值回报、实现了商业银行企业价值与客户的个人价值最大化。同时,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可以为商业银行带来投资管理、信托、咨询、收购、产品与服务组合等多元化经营,实现了商业银行盈利模式由传统的获取单一存贷利差向服务功能多元化和收益多元的转变,已成为现代国际知名商业银行利润率最高、成长最快、具最有前景的战略核心业务。个人理财业务作为一种新兴起的业务,虽然目前还未能给全行带来丰厚的收益,但个人理财业务所具有的对多种业务的整合功能及高收益的特性决定了随着此项业务规模发展,一定会给全行带来丰厚的回报。
(二)个人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具有巨大发展潜力和市场空间的朝阳业务。中国改革开放极大地促进了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乡居民财富的增长,造就了一批富有家庭群体。据一家权威机构研究,目前,0.5%的富有家庭拥有着中国60%以上的个人财富,其中,大约70%的财富掌握在资产超过50万美元的家庭手中,同时,预计中国富有人士资产在未来几年内将以13%的的速度增长。为高等级优良客户提供专业性服务,以实现他们财富的保值增值,是个人理财业务的一个显著特色。这些财富群体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服务的重要对象。也正是这样,我国商业银行在4、5年前一经推个人理财业务,就受到这些财富群体的青睐,又进一步刺激了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的竞争。目前,不少商业银行选派人员培训,报考AFP国内理财师和CFP国际理财师,人员越来越多。到2008年,通过AFP考试的人员己达1万余人,并且还呈逐年增加之势。可以预见,今后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的竞争将会更加激烈,个人理财业务也一定有着广阔的发展潜力,巨大的市场空间。
(三)个人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长期适应和满足客户金融需求的过程。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具有极强的拓展性和衍生性,有助于业务创新。个人理财业务的目标客户定位明确,便于加强客户关系管理与营销,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个人理财业务既强调商业银行个人金融服务的团队管理与营销,又强调服务的个性化、差异化、专业性与综合性,这无疑又有利于商业银行全面提高个人金融服务的品质,强化内部服务资源的有效整合与服务品牌建设,从而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个人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和创新,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经营行为,实现个人理财业务规范有序可持续发展。
(四)个人理财业务是我行经营战略转型的必由之路。受金融脱媒、存贷利差的压缩和金融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监管力度加大的影响,原来那种简单的依靠经营规模扩张单一的利差盈利模式越来越难以为继。商业银行被迫探索一种资本占用少、经营风险低、经济附加值高的经营新模式,加快了业务经营转型的步伐。个人理财业务作为商业银行向高等级客户提供理财咨询、理财分析、理财规划方案赚取收益的一种中间业务,它不占用经济资本,没有经营风险,是商业银行极具发展潜力的业务品种,他适应了商业银行经营转型的需要。目前,发达地区的国内大中城市的商业银行通过为本行高等级优良客户提供个人理财服务取得的收益越来越多,个人理财收入占比越来越高,已初步找到了一种新的利润增长点。其它商业银行的成功实践,个人理财业务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决定了个人理财业务必将是我行业务转型的必由之路。
⑧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意义是什么
1.个人理财服务是银行利润的新的增长点。随着资本市场加速发展和金融产品的日益多元化,我国金融格局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深刻影响着商业银行现有的业务构成和经营方式.银行依靠存贷款规模扩张的传统经营模式正受到严峻挑战,必须不断拓展业务发展空间,增加收益来源.大力发展理财业务,主动进行经营结构调整,是银行开拓服务领域,培植新利润增长点的需要。跨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居民个人财富不断积聚,居民的投资理财意识也不断增强.在此形势下,国内各家银行纷纷向贵宾客户推出了个性化的理财服务,形成了一些有影响力的个人理财品牌,如中国银行的“中银理财”,建设银行的“乐得家”,招商银行的“金葵花”,农行的“金钥匙”,工商银行的“理财金账户”等。由于客观形势的发展,工商银行作为金融业中的一员,必须在战略上加快发展个人理财业务,不断提高“理财金账户”的品牌价值,以进一步提升工行个人业务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2.个人理财服务是各家银行争夺优质客户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居民收人在总体不断增加的同时,差距也在逐步拉大,目前已基本形成了高、中、低三档收人群体。高收人群体虽然在人数上不多,但占有较多社会资源。近期公布的《中国财富报告》称有30%左右的城市居民拥有近80%的居民金融资产,其中近一半又为20%的少数高收人阶层占有。这一群体是个人消费信贷以及银行卡的黄金客户,对银行贡献度比较高,同时还具有先导作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未来的消费趋势。对银行来说争取这部分客户,不仅对提高当期收益有着现实的经济意义,而且对发展有着长远的战略意义。中等收人群体收人相对稳定,正处于金融资产积累的阶段。他们的金融需求呈现多元化倾向,这一群体人数众多,增长较快,比重将逐步扩大,是银行客户的主体。与高端客户相比,中端客户维护成本也相对较低,银行围绕这一群体的竞争也会更加激烈.针对高,中收人群体多元化的金融需求,个人理财服务能够提供给客户整合后的银行产品和服务资源,能够帮助客户及时了解账户及相关信息,调整资源配置与投资,实现个人资产收益最大化,所以它对有财富增值需求的高中端客户具有很强的吸引力。
3.创新个人理财服务是打造工商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核心竞争优势的关健.企业是否具有核心竞争力可以从不同角度,按不同标准进行判断,一般认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本判断标准是实惠,具有专用性,可持续性.选择基于差异化核心竞争优势战略来发展个人理财业务,是一种适合农业银行的竞争方法,也符合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本判断标准.采用这种战略,可以迅速形成核心竞争优势,把握市场先机,获取领先同行的超额效益.要由同质化向差别化转变,市场竞争规则要求工行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如何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不断满足广大客户特别是优质客户的需要,提高工行核心竞争力,一个重要的营销策略是提供差别化服务.
⑨ 如何做好银行个人理财业务
1\个人理财师可要通过专业考试
2\对金融 证券 股票 基金 保险等业务要精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