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保险公司能垫付农业保险农民自付部分吗
目前包括以下几块资金:
1、每年预算安排的农业项目资金以及上级追加的指标,包括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例如土地平整,蔬菜大棚建设等)、小型农田水利,中央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2、各种涉及农民的各类粮食及农业生产资料补贴资金,包括民生工程安排的本级及上级追加资金,农业生产资料补贴资金、农机具购买补贴、退耕还林补贴,以及最近新出台的家电下乡补贴等近20项补贴,及代农民垫付的资金,如农业保险农民应承担部分
3、动植物防疫疫苗购买
4、对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及实行农业产业化的奖励
5、农村人畜饮水安全
6、村级债务化解
7、农产品加工与促销奖励
8、农村村村通道路建设
9、农村义务教育补贴
10、对村委会及村集体经济的补贴
11、农村五保户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2、每年安排的新农村建设资金专项
13、农村文化及精神文明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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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政策性农业保险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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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支付分二部分,一是政策性比例自付,如乙类药品,政策规定乙类药品先自付10%(当地政策不一致),100元以上材料,部分特殊检查等都有先自付的比例;二是纯自费,如床位费,医保只报部分,没有纳入社保的药品、材料等都属个人支付。
Ⅲ 农业保险存款利息怎么计算
新农保的基本规定支付100,200,300,400,500,每年的政府补贴/30,到个人账户里的钱,然后计算利息/A>
支付15年来,60岁的个人账户余额/139,这是一个按月领取养老金个人账户,政府55/月,两个加起来每月基本养老金
上述特定的权利数年实际工资,政府补贴(30是最低标准),未来政府养老金的最低标准(55),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是一个局部的主题,具体数额是不一样的
2。养老保险的外来物种,单位终止证明,可以申请退休,离职后个人账户的部分(也就是他们付出的款项及利息)
单位支付不能恢复到原来的单位,身份证,户口本和社会安全卡或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障中心的辞职属于原单位
已经退去,你可以选择参加新农保,即使没有退税,新政策,那么单位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部分,你可以去到新的农业保险,支付也承认,然后在未来继续做出新的农业保险,按照的规定,新农保养老金
但是,应该注意,不支付累计支付不重复在未来的时间也没有退休金,只有一个
处理:你可以去村民委员会收到的“直系家庭成员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以保护老年人的”检查和盖章的社会保险机构,其直系亲属,参加社会保险的安全局势。携带证明材料收集填妥的申请表,户口簿,身份证明文件批准的村庄。标准化的评估,金融支付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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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保险公司能垫付农业保险农民自付部分吗
今年新增的9个保费财政补贴品种则发展深化了农业保险。据悉,新增的花生保险费率为4%,保险费16元/亩,保险金额400元/亩;能繁母猪保险费60元/头,保险金额1000元/头;育肥猪保险费30元/头,保险金额500元/头;奶牛保险费300元/头,保险金额5000元/头;公益林保险费率为0.5%,保险费4元/亩,保险金额800元/亩;商品林保险费率为0.6%,保险费6元/亩,保险金额1000元/亩;日光温室保险费率为2%,保险费400元/亩,保险金额20000元/亩;苹果保险费率为5%,保险费100元/亩,保险金额2000元/亩;桃保险费率为5%,保险费75元/亩,保险金额1500元/亩。
Ⅳ 农业保险可以个人交费吗。
农业保险可以个人缴费。投保时应提供相关土地证明,及当地政府同意财政配套。
Ⅵ 农业保险有几种主要保哪些方面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2002年7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发布)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单位用工行为,维护本市劳动力市场秩序,根据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本办法所称外来从业人员,是指符合本市就业条件,在本市务工、经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下列外来从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一)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二)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员;(三)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引进的人员。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综合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保险的统一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负责综合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市公安、建设、财政、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综合保险管理工作。第五条(缴费主体)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第六条(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初次使用外来从业人员或者初次进入本市施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获得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在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综合保险的具体登记事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第七条(注销与变更)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迁出本市,或者综合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不在本市从业或者综合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第八条(缴费期限)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自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当月起,向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缴纳综合保险费。综合保险费的缴纳以三个月为一个周期,每次应当缴纳三个月的综合保险费。第九条(缴费基数和比例)用人单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其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总人数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12.5%的比例,缴纳综合保险费。其中,外地施工企业的缴费比例为7.5%。第十条(综合保险费的列支渠道)用人单位缴纳的综合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第十一条(基金使用)本市建立综合保险基金。综合保险基金主要用于综合保险待遇的支付及运营费。综合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可以调整缴费比例。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二条(基金管理)综合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管理、单位立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侵占。综合保险基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第十三条(享受待遇)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按下列规定享受综合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三)外地施工企业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住院医疗两项待遇。第十四条(工伤或意外伤害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意外伤害)、患职业病的,经有关部门作出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参照本市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享受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待遇。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第十五条(住院医疗待遇)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自负;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外来从业人员承担20%。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满三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连续缴费满六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连续缴费满九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第十六条(老年补贴待遇)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其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5%。外来从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以凭老年补贴凭证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第十七条(办理综合保险待遇的手续)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老年补贴凭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享受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或者老年补贴待遇的手续。第十八条(综合保险金的支付)综合保险金由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支付。综合保险金也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委托保险公司支付和运作。第十九条(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综合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逾期拒不缴纳综合保险费、滞纳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在补缴综合保险费之前,外来从业人员因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承担或者由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个人承担。第二十条(举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综合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二十一条(争议处理)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因缴纳综合保险费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劳务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实施细则)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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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农业保险怎么交
新农保是从2009年开始试点,目前的主要缴费方式为通过村委会代办,用户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以及复印件)等资料,然后进行统一办理。
Ⅷ 农业保险收费标准 种一亩地要多少钱保险费
小麦保费每亩15元玉米,玉米保费每亩15元。
以山东为例,山东2015年开始,将对小麦、玉米和棉花保险费率进行调整,小麦保费由每亩10元提高到15元,保险金额由每亩320元提高到375元;玉米保费由每亩10元提高到15元,保险金额由每亩300元提高到350元。
棉花保费由每亩18元提高到30元,保险金额由每亩450元提高到500元。为规范作物签约期,避免承保公司补贴资金跨年度挂账问题,小麦签约期调整为每年的1月20日前,玉米为7月15日前,棉花为5月31日前。
(8)农业保险个人付费部分扩展阅读:
农业保险要求规定:
1、农业保险和农村保险共同发展。农村对保险的需求空间很大,而且还会逐年增加,农业保险的网络可以为广大农村提供商业保险供给,满足日益增长的农村保险需求,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2、政策性农险业务应当全部录入系统,便于后期的数据统计和分析。建立起规范、合理的理赔程序和标准。发生赔案后,要及时足额的赔付给投保农户。
3、落实各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责任,发达省份的农业保险补贴可由各省财政负担,落后省份和农业大省的农业保险补贴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