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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的风险和保险协会

发布时间:2021-08-21 05:04:43

① 中国保监会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区别

1. 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主要任务是:
拟订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规则;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推进保险改革,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价与预警系统,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与业务的健康发展。
2.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于2001年3月12日,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中国保险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职责: 自律、维权、服务、交流。
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指导性条款来约束不正当行为;弘扬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体系;加强保险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监督执业行为,进行自律惩戒。
维权:参与决策论证,提出有利行业发展的建议;开展调查研究,反映行业呼声;加强与监管机关和政府部门沟通,维护会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服务:以会员需要和行业发展修求为导向,切实增强提供服务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努力为会员单位,保险消费者及决策机关提供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交流:通过协会会员间、与国内外保险业间、与其他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沟通情况、收集信息、引进技术、推广经验、反映业内动态,为会员、保险公司客户和社会公众服务。

② 保险协会的职能是什么关系

简述保险的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
基本职能:(1)分散风险职能.保险将某一单位或个人因偶然的灾害事故或人身伤害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以收取保费的方式平均分摊给所有被保险人,实现分散风险的职能.通过这一职能,风险既可以在空间上充分分散,也可以在时间上充分分散.(2)补偿损失职能.保险人将收取的保险费用为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事故所导致的经济损失提供补偿,实现补偿损失的职能.分散风险和补偿损失是手段和目的的统一,是保险本质特征的基本反映,是保险的两项基本职能.
派生职能:保险的派生职能是在保险固有的基本职能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归根到底,是伴随着保险分配关系的发展而产生的.(1)基金积累职能.现代保险运用稳健的精算方法计算保险费率,通常是缴纳保费在先,履行赔付或给付责任在后,保险人在一定时间内持有资金并可以加以投资,形成保险资金,从而为分散风险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这就是保险的基金积累职能.如果现代保险没有这一职能,就难以正常维系和发展保险分配关系.(2)风险监督职能.分散风险的对价是分摊保险费,被保险一方必然要求以尽可能低的保费获取同样的保险保障.因此,被保险人之间,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必然会对风险加强相互监督,以期尽量减小乃至消除不利的风险因素,达到减少损失和减轻负担的目的,这就是保险的风险监督职能.在行业协会保险和相互保险中,风险监督是在其会员之间进行的,对于商业保险,则是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进行的.(3)社会管理职能.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在保险业提供商业保险产品时,能够满足人民群众需要,它在对社会生产,人民生活提供必要保障的同时,解除社会生产者后顾之忧,缓解国家财政支出,企业生产成本增长,社会矛盾激化等压力,从而对整个社会产生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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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中国保监会和保险行业协会 是同一个机构吗

中国保监会和保险行业协会不是同一个机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于2001年2月23日,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中国保险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3)西方的风险和保险协会扩展阅读:

中国保监会主要职责

1、拟定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定业内规章。

2、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

3、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

4、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

5、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管保险保证金;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6、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7、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8、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④ 保险业在西方的地位

中国民族寿险业在推销保险的同时,更在进行着一场观念更新的革命,任重而道远。因此在认识差距、借鉴经验的同时,必须探索一种适合中国国情的发展模式。
参照发达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经验,服务业是最具前途的领域。而人寿保险就是目前我国最重要且最具发展潜力的服务业,否则也就不会有那么多的西方保险公司等待着中国大门的开启。同时,从经济建设的角度考察,这一领域也已逐渐成为更深层次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桥梁。
最近几年国家开始加快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当社会保障体制全面改革后,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发展势必要有商业性的人寿保险与之配套;否则,社会保险将没有生命力,不会持久下去,也不利于从旧体制向新体制转变过程中社会的稳定。
中国最早的寿险营销业始于四年前。当时美国友邦保险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引进全套国际寿险业运营模式在沪上展业;1994年,素以灵活饮誉的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也悄然将经营重心移至人寿保险;太保以至人保也随后开始了寿险业务。但目前我国的民族人寿保险业务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
参照西方国家,应该说我国的保险业特别是人寿保险业是滞后于经济的发展的;并且原来的社会保障体制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目前的总保险额为600亿元,人寿保险额不足200亿,不到保险总额的三分之一;而在国外,人寿保险额均为保险总额的一半以上。并且就保险密度而言,我国人均保费仅1.4美元,还不如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低于我国的印度,更与日本、韩国等相距很远;就保险深度而言,我国寿险业保险费用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0.5%;就保险从业人数而言,我国寿险业执业人数同西方发达国家平均每300人就有一名寿险营销员更是不可同日而语。这些都说明,在我国构成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为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的地位还是从属的,中国的寿险市场尚未真正启动开来。
客观地说,我国人寿保险业与发达国家人寿保险业的差距是全方位的。这首先表现在保险意识、保险观念上的差距。中国寿险执业者必须同中国两千年来积淀下来的传统观念--"养儿防老"和近半个世纪以来"大锅饭"状态下形成的生、老、病、死国家保险的思想作斗争。二是人寿保险行业经营观念上的差距。作为一种刨造性的服务部门,保险公司的工作不仅仅是售出保单,更重要的是要绝对履行保单上所承诺的服务。保险公司的宗旨座该是:共同努力,创造出一流服务,全方位满足顾客需要。三是人寿保险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上的差距。国外发达国家人寿保险业高度发达,集约经营,向深度发展,力争为消费者及时、准确地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而中国人寿保险业目前还处在向广度发展阶段,粗放经营,甚至还处在"古庙""垦荒"阶段。四是专业技术上的差异。五是电脑等现代化技术手段运用上的差距,并且国外人寿保险业发展的一些先进经验和管理技术也不能直接应用于中国。
针对上述状况,中国的人寿保险业要想尽快地缩短同发达国家的距离,就必须采取正确的发展战略和推进策略。在现有条件下,中国人寿保险业必须走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既要借鉴和吸收发达国家和地区人寿保险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又要切实结合中国的国情文化背景。同西方的文化背景不同,中国是从两千年的农业经济发展而来,现在尚处在二元制结构中,并且浸润之中的传统的儒家东方文化祟尚和强调的是家庭观念、集体主义和互相协作精神,因此,寿险营销就必须立足这种国情,在把人身保险知识介绍给广大客户的同时,在执业初期,必须把观念传播放在重要位置上。
巨大的寿险市场期待着优质的服务,而优质的服务呼唤出色的营销人员。正如英国鹰星保险集团主席李署先生所言:寿险业最重要的是寿险营销员。
因为寿险营销渗入性较强、分散面广等一些不同于其他商品营销的特点,入户直销一直被证明为最快捷、最有效的展业方式。而就入户直销而言,开始我们可能会首选自己的熟人、朋友,但这些"关系"毕竟是有限的,"陌生拜访"似乎也就无从避免。
在寿险业发达的西方国家,顶尖的寿险营销人员肯定也是位顶尖的"陌生拜访"的专家。但中国目前的人文环境、交往习惯、居民防护等是否适合"陌生拜访",却是每一位营销者必须弄清楚的。要知道,即使是在西方世界,在隐私意识大觉醒的二、三十年代,这种"陌生拜访"也同样招致过鼎沸的怨声。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曾对其属下寿险营销人员进行的遭遇统计证实:在20户对敲门作出反应的家庭中,只有一户准其进屋攀谈,余下的举动"不用了,谢谢"算是最客气的了,诸如"讨厌"或打开门后再"砰"地一声关上则是家常便饭。
面对如此的观念,面对具备这些观念的消费者,对于刚刚唤起民众注意的中国寿险市场来说,寿险营销员无疑是寿险业的生命。作为拓荒的第一代寿险营销人员,机遇与挑战并存,风险与价值共生。他们必须依靠自身的高素质、高智慧和熟练的技巧才能把中国的寿险营销推向一个全新的高度。而目前国内寿险业市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障碍也恰恰正是人才瓶颈制约,缺乏大量的寿险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这一方面需要保险公司加快对专业人才、实用人才的培养,迅速扭转大学保险专业培养出来的人才不能适应保险公司需要的局面;另一方面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同业公会要统筹考虑并担当起培养保险专业人才的职责,尽快培养出大量的适合中国保险市场需要的经营管理、市场开发、专业技术方面的人才;第三应该创造一个保险人才流动的宽松环境,保险专业人才的一定的有序的流动是现阶段中国人寿保险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同时,为了使寿险公司业务长期稳定发展,有必要给个人业务员提供稳定的保障,包括参加社会保障、公司为其提供养老保险等。
各个保险公司在进行寿险营销员的招考中,还必须强调:"要做代理人,先做好人"的训条。对严重违规的寿险营销员,国际寿险业的通行作法是行业共同通告"终生封条"。但在中国,即使在北京市保险行业公会成立已相当长时间的情况下,具体的、针对性的寿险营销员行为规范一直未见出台;唯一的举措是寿险营销员将要参加十月份人民银行组织的统一考试,以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后方可执业,这将对规范寿险营销市场起到一定的作用。
面对众多虎视耽耽准备在中国抢滩占地的外国寿险公司,中国寿保公司要想在竞争中取得胜利就必须从树立和塑造自身形象、满足客户需要着手。
自从打开国门,每一轮商机都是对中国同业者的挑战。从最初的服装业到后来的家用电器;从家庭轿车到家用电脑、多媒体;甚至从日常的洗涤用品到我们口中喝的饮料......我们都是在同拥入国门的外国公司进行着艰难的抗衡,每一次,我们都似乎做得不尽如人意。这一次呢?这一次我们依旧不能轻率从事。我们只能把成功的希望寄托在我们做得更好上面不是等"入侵"者出现失误。作为中国的寿险公司应该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用今天把握未来"应该成为所有寿险公司的宣传口号,并作为同中国的传统观念和思维模式作斗争的精神依据。
"以不懈努力提供更好、更完善的服务,让顾客满意是我们的首要任务"应该成为寿险公司的管理宗旨。
寿险公司要想提高竞争力,就必须塑造自已与众不同的企业形象,提高知名度。这可以考虑从公益广告、大型公关活动着手,也可以通过投资兴建老人公寓等社区服务体系来提高地位。
寿险作为一种服务,应该结合消费者的需要,及时推出符合消费者需求和新险种。例如就结合以上"陌生拜访"的困惑,可以因地制宜地推出团体人寿险等。运用高新技术,开发出能满足普通百姓家庭需要的、大众化的保险产品及能通过电脑安排满足不同家庭或个人需要的保险产品组合。
可以借鉴中国国情,在繁华地带搞产品咨询的方式,采取边介绍、边销售的方式。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采取这种方式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效果。现在,其保费收入已突破7亿元,约占全系统总保费收入的17%,市场占有率接近60%。平保在北京开展的大型寿险咨询活动在今年春节达到一个小小的高潮,在北京市繁华地带的上百个咨询台前,人们络绎不绝,仅在2月17日至3月4日的14天里,公司就收到5500份保单,平均每天超过300份,保费达到200万元。
但愿中国寿险业能够在"狼也来了"的巨大压力下末雨绸缪,在一批有志献身中国寿险事业的开拓者的率领下,真正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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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英国保险协会的功能

英国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还在于通过接受和处理对保险业及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的信访投诉,推进行业自律,维护保险业良好的诚信形象。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的服务,特别是理赔服务以至对全行业的工作有什么意见,都可以向协会反映,协会会尽自己的能力帮助解决。

英国1998年6月1日前的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体制,涉及到英格兰银行、财政部、证券与投资管理局、贸易工业部等政府部门,主要有9家监管机构,分别是英格兰银行的审慎监管司(SSBE)、证券与投资管理局(SIB)、私人投资监管局(PIA)、投资监管局(IMRO)、证券与期货管理局(SFA)、房屋协会委员会(BSC)、财政部保险业董事会(IDT)、互助会委员会(FSC)和友好协会注册局(RFS)。 这些监管机构分别行使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投资业、房屋协会等机构的监管职能。英国贸易工业部则从公司法层面对违反公司法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这些机构对金融业进行指导和约束所依据的法规主要有:(1)《1979年信用协会法》;(2)《1982年保险公司法》;(3)《1986年金融服务法》;(4)《1986年建筑协会法》;(5)《1987年银行法》;(6)《1992年友好协会法》。
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显著特点是监管与自律相结合,自律的作用非常明显。与大多数西方国家不同的是,英国金融监管多采用“自我管理”的方式,通过“道义劝说”对金融业的业务活动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如英格兰银行往往以行长的名义向当事的金融机构发出一封较为正式的信函,要求其规范自己的业务活动。尽管信函本身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几乎不会遇到任何阻力。正如一位评论家所言:“任何一个精神正常的银行家都不会与英格兰银行较劲”。①虽然这一时期英国金融监管的法制化程度不断加深,但法律赋予金融监管机构广泛的自决权,因而英国较为“奇特”的充分发挥金融机构“自我管理”职能、颇具“绅士风度”的金融监管方式并未发生动摇。

⑥ 西方保险和中国保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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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世界,有人的地方几乎都有保险,保险公司遍布世界各地,那么国内保险与国外保险是否存在差距呢?国内外保险区别到底是什么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中国的保险业在理念、合同、条款、费率、事故处理和赔偿等方面,都与国际保险业有着较大的差距,目前,中国的保险业在理念、合同、条款、费率、事故处理和赔偿等方面,都与国际保险业有着较大的差距。特别是若干年来,出现了很多保险公司,它们基本沿袭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做法,加上相互间的竞争,使得中国保险业无论在理念、条款和对待被保险人方面与国际保险业存在较大差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强行要求中国的保险公司走出国门,结果未必很好。国内外保险区别保险理念和体制。保险的宗旨就是要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使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得到合理和充分的赔偿,因此保险业不是暴利行业。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70%左右应该用于保险事故的赔款,这也是国际保险业得以长期生存和发展的理念和原则。在这方面,中国的被保险人总有一天会觉醒,随之而来的,将是中国的保险公司不得不遵照国际通行的理念和原则来经营。国际保险界公认的公平的保险赔付率应该在70%左右,即保险公司的总成本,包括支付给保险经纪人的佣金,应该控制在保费收入的30%左右。但是中国保险界和学术界都不愿谈论这一原则,因此中国的保险公司的赔付率是很低的,保险公司通过较低赔付率来盈利。发达国家保险业的政策和体制,基本上是由受委托的保险经纪人代表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承保人、保险公司)磋商保险条款和费率,并在保险经纪人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再由保险人签发保险单,因此这份保险单决不是一份格式合同。国内外保险区别保险业内分工。国外保险公司不直接与客户(被保险人)接触,一切事务性的工作都由保险经纪人去做,包括投保、客户维护和索赔等。而中国的保险公司习惯于直接与被保险人接触,揽取业务,由于保险公司人多势众,十分抵制保险中介,因此发展中国保险经纪人不易。国内外保险区别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按法律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受客户的委托代表被保险人,而保险代理人是由保险公司授权,代表保险公司去揽取保险业务的代理人,他们的行为首先由保险公司负责。然而在中国,虽然法律也有类似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保险代理人的操作方式与保险经纪人基本上没有区别,而且保险代理人也一个劲地表白要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国内外保险区别保险公司成本。由于中国的保险业对保险公司的经验成本没有明确的要求,对保险公司的利润水平、员工和管理人员的薪水,以及各类费用的支出没有约束的机制,致使保险公司机构庞大,员工众多,经营成本居高不下。再加上国内保险经纪人虽然拿了经纪人佣金,然而又不能在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提供应有的专业服务。因此,保险公司为了获得最大的利润,就无理由地拒赔、惜赔或拖延赔付,致使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费而很难得到保险公司合理的赔付。国内外保险区别保单格式合同。中国保险业对保单的看法好像很一致,都认为这是合乎中国合同法规定的格式合同,因此似乎没人提议对格式合同进行改革。然而笔者认为,这完全是误导,国际上的保险经纪人不会到保险公司买一份格式合同(保单)给客户(被保险人)的。保险经纪人都应该是谈判的高手,他们受客户的委托,代表客户的利益,与保险人磋商合乎被保险人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并在得到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再让保险人签发保单。对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的格式和基本的条款,被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完全有权对其进行修改,使其更符合被保险人的需要。因此,最后保险人签发的是一份能反映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人谈判结果的保险合同(保单),这样做也完全符合一般合同订立的原则和程序,能够充分保护合同双方的权益。由于保险经纪人能够提供专业的中介服务,在签订保险合同(保单)之前,能充分代表被保险人的利益,最终被保险人不可能再提出对保险条款和费率一无所知或不甚了解的置疑。国内外保险区别保险条款和费率。新中国诞生后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制定国内保险条款时,把国际上通用的保险单条款做了很大简化,结果影响了累积几百年的国际保险经验条款的严密性和整体性。这种改变,为中国保险业日后的发展埋下了隐患。起初,人们的保险意识淡薄,因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矛盾并不突出。改革开放之后,国内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基本上沿用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条款和费率,但是由于同业的竞争,不但在保险费率方面进行竞相杀价的,在对条款的解释和业务操作方面,以及保险理赔方面也设置了很多障碍,无理由的拒赔、惜赔和拖延赔付的情况常常发生。因此,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保险业在众多被保险人眼里已经成了一个严重缺乏诚信的行业。这对十分需要诚信的保险业来说是一种极大的讽刺。中国保险业要发展就要有竞争者,竞争的越激烈发展的越快。与国外几百年的历史相比,我国保险业只有短短的十几年。要学的还很多,特别是国外保险公司对员工,对客户,对市场的各种各样的先进经验与先进思想更是我们急需要学的。因此只有看到这些差距,我们才能有针对性的提高自身的水平,以便同其展开进展。

⑦ 境外保险的风险有哪些

首先是意外事故和意外医疗; 其次是被盗遗失风险,尤其是护照丢失; 第三是医疗急救的不便和罹患疾病的风险。 这些都是可以有相关保障的,不过购买前咨询清楚。

⑧ 中国保险业与外国保险业区别

1、基本保险理念是国内外保险的最大区别

a、发达国家保险理念更加要求产品的理财性,比如说产品搭配,根据购买不同的产品来帮助客户解决不同的问题,养老就是养老、教育就是教育、疾病就是疾病,分的非常清楚,客户可以根据自己在不同的人生时期补充不同的险种。

b、中国保险起步较晚,尤其是国内保险公司设计产品时容易犯“大锅饭”的毛病,比如一个产品既管疾病又管意外还能养老,结果造成有限保费多种功能的假象,实际上此类产品如果在客户真正发生风险问题时很难解决风险,虽然给人感觉功能多,但是没有一个功能是利益最大化的。

毕竟保险公司的每一个功能都是收费的。有的公司希望能将产品细分,但是涉及到国内保险发展时间较短,技术水平有限,更多的是向一些合资公司进行照猫画虎的模仿。

2、再就是业务承保方面,合资保险公司将国外的工作习惯带到国内我认为有力的对国内公司进行了刺激,因为合资公司一般在客户投保时会非常严格。

虽然有时候客户感觉程序繁琐,但是如果发生风险,合资公司几乎不会进行理赔阻拦,因为前期的调查工作已经很细致了,不需要在做一些马后炮的事情。

而一些中资公司往往相反,恨不得将天下人的保单全都收上来,结果理赔时却磨磨唧唧,尤其是几家老公司的长期习惯非常不好,好在目前合资公司对保险市场的冲击比较大,在这样一个拼服务的时期里,中资保险公司也逐步的重视起来了。

(8)西方的风险和保险协会扩展阅读:

我国现状

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有了新的突破。

一是保险市场准入机制不断完善,新的市场主体相继产生。以前国内新成立一家保险公司是不太容易的,而且多年来新的中资保险公司基本没有批。

但2004 年批准了一批新保险公司筹建,包括批准设立第一家农业保险公司,第一家建筑保险专业公司,第一家养老金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的专业化经济和组织形式创新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

去年有八家中资保险公司和四家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开展业务。同时还增设了一批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促进了市场的竞争。

二是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不断拓宽。除了保险法规定的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以外,现在已容许保险公司买卖企业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容许保险公司自有外汇资金到境外运用,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于银行刺激债和可转换公司债。

允许保险公司向商业银行办理协议存款。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拓宽为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分散投资风险和提高投资收益创造了条件。

三是保险公司的融资渠道增加,容许保险公司发行刺激债,为解决保险业快速发展中的增资压力,改善偿付能力提供了新途径。

⑨ 谁能给我一张风险损失清单表万分感谢 是美国风险和保险管理学会制定的

表4.1 风险损失清单表
一、直接损失风险
(一)无法控制和无法预测的损失
1、电力干扰:闪电、歇火、太阳黑子活动、电力波动、磁带去磁2、降落物体:飞行器、陨石、导弹、大树3、地质运动:地震、火山、山体滑坡、雪崩4、声音和震动波:声纳、震动、水的拍打声5、下陷:倒塌、沉降、腐蚀
(二)可控制或可预测的损失
玻璃或其他易碎品破碎故障:部件或润滑油的故障等等碰撞:水上交通工具、空中交通工具、陆上交通工具污染物:液体、固体、气体、放射性、污染锈蚀:磨损、撕裂、滥用、疏于保养员工疏忽爆炸和内破裂环境控制失败:温度、湿度、气压动物区系:哺乳动物、啮齿类动物、昆虫、害虫
(三)一般的财务风险雇员的欺诈行为:造假、挪用公款、盗窃征用:国有化、查封、充公欺诈、伪造、小偷、窃贼、抢劫契约、所有权、专利权或版权的失效存货短缺:神秘消失、财产遗失荒废
二、间接的或者引致的损失暴露
(一)所有直接损失暴露对下列各种人和物的影响
(二)额外费用:租金、通信、产品
(三)资产集中
(四)风格、味道和期望的变化
(五)破产:雇员、管理人员、供应商、消费者、顾问
(六)教育系统的破坏
(七)经济波动:通货膨胀、衰退、萧条
(八)流行病、疾病、瘟疫
(九)替代成本上升、折旧
(十)版权或专利权遭到侵犯
(十一)成套、成双、成组部件的遗失
(十二)档案受损造成的权利丧失
(十三)管理上的失误
1、定价、市场营销2、分销方式3、生产4、扩张5、经济预测6、政治预期7、投资8、分发红利9、交税
(十四)产品取消
(十五)废品
三、第三方责任(补偿性和惩罚性损失)
(一)飞行责任
(二)运动责任
(三)广告商和出版商的责任作为代理人的责任对产品特征的诽谤、诬陷媒体应用:广播、电视、报纸、样品、展览
(四)机动车责任驾驶车辆
(五)合同责任
(六)董事长和高级职员的责任
(七)地役权
(八)业主责任
(九)受托人和额外福利计划责任1、养老金、托管金、利润共享计划、投资2、保险:人寿保险、意外事故保险、健康保险3、信托协会
(十)玩忽职守责任
1、医疗事故:医生、护士、专家2、律师3、工程师4、养老金计划理事侵犯专利权
(十一)普通的玩忽职守责任
(十二)非所有者责任
(十三)业主责任
(十四)产品责任1、暗示担保2、明示担保
(十五)保护责任1、受雇的工业承包人2、建筑物损害
(十六)铁路责任
(十七)董事长和高级职员的责任(股东的派生责任)
(十八)水上交通责任

⑩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的介绍

在国际保险业务中,英国是一个历史最悠久和最发达的国家,英国伦敦保险协会(Institute of London Underwriters-ILU)于1984年成立,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ICC)对世界各国有着广泛影响,目前实行的是其1982年一月起施行的条款。“协会货物条款”主要有以下六种:
(1)协会货物(A)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 ICC (A));
(2)协会货物(B)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B - ICC (B));
(3)协会货物(C)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C - ICC (C));
(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War Clauses - Cargo);
(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 - Cargo);
(6)恶意损害险条款(Malicious Damage Clauses)。
其中,A,B,C是主险,战争险条款、罢工险条款和恶意损害险条款为附加险,前五种险可以单独投保,第六种险不能单独投保。
在上述六种险别中,险恶意损害险外,其余五种险别均按条文的性质统一划分为八个部分:承保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限、索赔、保险利益、减少损失、防止延迟和法律惯例。
一、条款(A)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条款(A)的承保风险大体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规定的一切险,其责任范围最广,故协会货物条款采用承保“除外责任”之外的一切风险的概括式规定办法,即除了“除外责任”项下所列风险保险人不予负责外,其他风险均予负责。
(A)险的除外责任有下列四类:
1.一般除外责任
是指被保险人故意的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标的自然渗漏、重量和容量自然损耗或自然磨坏;由于船舶所有人、经营者、租船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武器或热核武器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等。
2.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
主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装船时已知该船已经不适航,以及船舶、运输工具、集装箱等不适货的情况。
3.战争险除外责任
指由于战争、内战、敌对行为等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由于捕获、拘留、扣留等(海盗除外)所造成的损失;由于漂流水雷、鱼雷所造成的损失。
4.罢工除外责任
指由于罢工、被迫停工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任何恐怖主义者或出于政治动机而行动的人所致损失、费用。
二、条款(B)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条款(B)的承保风险大体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规定的水渍险,它比(A)险的责任范围小,故采用承保“除外责任”之外列明风险的办法,即将其承保的风险一一列举出来。这种规定办法,既便于投保人选择投保适当的险别,又便于保险人处理损害赔偿。
(一)条款(B)的承保风险
条款(B)的承保是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其承保的风险是:
(1)归因于火灾、爆炸所造成的灭失和损害;
(2)船舶、驳船的触礁、搁浅、沉没、倾覆;
(3)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
(4)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
(5)在避难港卸货;
(6)地震、火山爆发或雷电;
(7)共同海损牺牲;
(8)抛货;
(9)浪击落海;
(10)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储存处所;
(11)货物在船舶或驳船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任何整体的全损。
(二)条款(B)的除外责任
在条款(A)的除外责任基础上,条款(B)的除外责任还包括:
(1)海盗行为;
(2)恶意损害险。
恶意损害险是新增加的附加险别,承认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故意破坏行动所致被保险货物的灭失或损害。但是,恶意损害如果出于政治动机的人的行为,不属于恶意损害险承保范围,而应属于罢工险的承保范围。
三、条款(C)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条款(C)的承保风险较(A)和(B)都小得多,它仅承保“重大意外事故”的风险,而不承保自然灾害及非重大意外事故的风险,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
条款(C)的具体承保风险如下:
1.灭失或损害合理归因于下列原因者:
(1)火灾、爆炸。
(2)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
(3)陆上交通工具倾覆和出轨。
(4)在避难港卸货。
(5)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
2.灭失或损害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者:
(1)共同海损牺牲。
(2)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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