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还没发生保险事故,建议到柜面做补签名,即使你说的免责条款没有效力保单同样不会有效力,保险公司照样可以找理由不赔付。
⑵ 保险公司法定免责条款
[内容提要]合同义务是否履行的举证责任由履行方来承担,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属保险人之义务,所以该事项的举证责任应由保险人承担。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范围及举证程序应如何准确、合理的界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问题,是司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免责条款及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保险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几个方面来进行阐述,以期对司法实践中认定保险人是否履行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有所助益。[关键词]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一、免责条款及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或限制将来责任的条款。这种条款通过分解风险,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促使交易的成就。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它对保险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做出限制,明确保险人不承保的风险及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但另一方面,免责条款往往被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所利用,以逃避自身责任、扩大合同对方的义务或限制对方的权利,从而损害了交易关系中弱者方的合法利益。正因为如此,法律对免责条款的适用较为审慎、严格,免责条款受益方须在签订合同时提请对方注意并解释说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否则该条款不发生免责效力。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我国《保险法》第18条对此更是有明确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显然,免责条款说明义务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如果保险人违反此义务,该免责条款便会归于无效。《保险法》之所以作如此规定,是因为保险合同一般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且合同条款中包含大量的保险术语,导致投保人在理解时存在一定困难。但是,保险公司在诉讼中负有举证的责任,应出示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否则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二、保险实务中存在的问题近几年公众的保险意识在不断增强,但保险业竞争也在迅速加剧,尤其是入世后外国同行将抢滩国内保险市场,给国内保险业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在这种大环境下,以往只重规模扩张不重利润的各保险公司的许多问题日益突现,特别是在业务营销领域。实践中,围绕免责条款大致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1、免责条款用词用语不明确、含义不清楚,容易导致歧义和误解。如本案就存在这种情况。《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只要存在这种问题,保险公司就面临着要承担原本不必承担的风险和损失的可能。2、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常因未尽到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导致纠纷增加,信誉下降。保险公司除了自身工作人员外,还有一大批保险代理人。这些保险代理人总体业务素质不高,而流动性却很强,且常常唯利是图,难免会违规展业。有时为了说服客户购买保险产品,往往不主动向客户提到免责事项。客户一旦出险,如果属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引用免责条款拒赔时势必与客户的心理期待相去甚远,造成客户心理落差太大,于是引出投诉与诉讼。如果免责条款含义非常明确,则法官很可能会以客户在投保单上的签名推定其对免责条款事项已明知而判其败诉。但最终受害的其实是保险公司自身,因为这样做会失去信誉、失去客户。3、在许多案例中,保险公司因难以证明已履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而败诉。由于有些免责条款语义不清。晦涩难懂,有的因技术性。专业性过强而超出了普通的理解能力,因此保险公司若适用此类条款免责将极易引起纠纷。碰到此类索赔案件对保险公司是非常不利的,除非能举出有效证据证明已在客户投保时向其解释说明过这些免责条款。但保险公司事实上很难举证,即使有工作人员证言也会因有利害关系而不被法院采信。造成举证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保险代理人流动性大给保险公司举证造成了不便等等,但究其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保险公司风险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只重前期展业不重后期管理,只重初期保费收入不重日后诉讼隐患。手续不规范、程序不到位是普遍存在的情况,更别谈日后诉讼证据的收集和保管了。三、保险合同中免责或部分免责条款的认定标准关于免责条款之具体表现形式,即如何认定一个保险合同条款属于免责条款的问题,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的分歧。有观点认为,只有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部分才能被认定为责任免除条款;有观点认为,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责任范围的条款亦属于免责条款;有观点认为,免赔率或者免赔额以及合同约定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履行义务时,保险人全部或者部分免责的条款应认定为责任免除条款;有观点认为,保险单的特别约定栏中有关保险人免责的内容即属于免责条款。笔者认为,对于那些明确规定在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或“免责条款”或“除外责任”部分的条款,毫无疑问属于责任免除条款。实践中争议较大也是较具有迷惑性的是另一种形式的保险条款。这类条款本身未被规定在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而是隐含在其他保险条款或者在保单正面以特别约定的形式出现,但其本身确实起到了免除保险人部分或全部理赔责任的效果。要确认某一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范畴,关键不在于该条款是否有免除责任的内容,而在于这种免除责任的约定是否超出了通常情况下一般理性人的认知范围及法律的基本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免责或部分免责条款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无须对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仅承担某项责任范围的条款。其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它是一种契约条款,免责或部分免责条款订入保险合同是免除或部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它是当事人事先约定或制定的,在责任发生前订立并于责任发生后才生效的条款。第三,免责或部分免责条款旨在免除或限制保险人对未来可能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保险责任,具有免除责任或限制责任的功能,这是保险免责条款最主要的特征。四、保险人已经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的裁量标准部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是保险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对保险人而言,对部分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在实践操作层面上还有更多的模糊问题需要解决。诸如:履行的方式,提示的程度等。(一)提示义务的履行形式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如提示应具有“显示标志(如字体加粗、加大、相异颜色等)”。同时,免责条款的字体可以采取加大、加黑、加粗、斜体或者采用不同颜色印制,以达到保险法要求的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程度。(二)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我国现行法对如何把握对于明确说明的内涵未作规定。对此,中国人民银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现过三种意见:1、中国人民银行的答复:“保险人在机动车辆保险单背面完整、准确的印上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或备案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即被认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签字,是投保人对保险单即保险条款的有关内容表示认可并接受约定义务的行为”。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批复: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对于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1条规定: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对有关免责条款作出能够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比较上述三种意见,关于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程度,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最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批复要求最高,司法解释草案的要求与保险法接近。目前通说认为第二种意见比较合理,审判实践中也基本采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批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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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请问什么是保险免责条款有哪些条款内容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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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保险免责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期内发生免责条款列出的情况,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详细阅读保险免责条款,确定哪些内容是不保的,是否不符合您的保障意图。如绝大部分的旅游保险对于高风险运动是不承保的。人生处处有风险,购买意外险规避风险是不错的选择。以下推荐一些综合保险给您参考:
一路平安综合意外险(网销版)
是一款保障均衡的综合意外险产品。航空意外保障累计最高赔付可达60万元。
1、普通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10万元;
2、航空意外保险金50万元;
3、意外医疗保险金1万元,意外住院护理津贴50元/天。
“年年无忧”综合意外险(黄金计划)
普通大众、风险范围意识较弱的未成年人、易受意外侵害的老年人等;
1、普通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2万元;
2、意外医疗保险金1万元,意外住院护理津贴3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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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客户要求自己购买保险的免责
不报销,这是代理人的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这也就是为什么都是代理人在销售保险。
另外即使没有解释清楚,毕竟给你的保险合同里面写着免责的条款。
遇到很多购买保险的客户,看他们买车、买房、买电器都很仔细研究,但是买保险就听代理人一说就几千几万缴费,好像购买保险就不是个产品,不需要自己研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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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活动不够买保险的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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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运动“免责条款”不一定免责。
在参与户外活动时,一般活动都有免责条款,例如声明“活动组织者和领队是义务的,途中的任何意外与活动组织者以及同行队友无关。”“如救援失败或无法救援,组织者和队友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等语句。在我国户外运动领域,列明“免责条款”成为了惯例。
“免责声明”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并不能免除组织者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免责条款”只能起到提醒、警告的作用,让参与者提高安全意识。
根据审判实践惯例,法院一般要从组织者和参与者各方是否有过错来对各自承担的责任进行认定,但是具体的过错程度以及赔偿额度每个法院的实践做法不大相同,我国也没有一个具体的法律法规来明确规定应该赔偿多少。到最后,一般都是由法官自由心证之后予以酌情考虑。因此进行户外活动一定要购买保险。
⑹ 团体投保时免责条款要和被保险人一一说明吗
团体投保时免责条款必须要和被保险人一一说明
《保险法》第 17 条 2 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⑺ 请叙述人寿保险的免责条款包括哪些方面。(10分)
【简单地说就是】打架斗殴。违法犯罪,军事冲突,自杀等不保!
【详细的说】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又称责任免除。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免责条款是为了避免保险人过度承担责任,以维护公平和最大诚信原则而对保险责任的限制。 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一般都是以列举的方式在保险合同中注明,条款中规定的免除责任是确定不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范围。主要的除外责任条款有以下几条:
(1)因战争、军事行动、叛乱、罢工、暴动和核辐射等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2)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伤残或死亡;
(3)因被保险人的吸毒、酗酒、聚众斗殴及犯罪行为造成的伤残或死亡;
(4)投保人、被保险人对投保时的告知事项有隐瞒或欺骗行为;
(5)爱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6)于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自残。
由于人寿保险的种类繁多,各家保险公司的险种也各有特色,除了以上保险公司都一般不予承保的危险外,各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都可能有一些特殊的除外责任是不予承保的。
⑻ 非本人签字的保险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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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诺解答:
您好!
目前保险公司销售的各类保险,基本都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由其制作的格式合同,如果保险公司利用格式条款排除了投保人的重要权利或者免除自己的主要义务,则违反了公平原则,该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
如果保险公司无法证明投保人看到了投保单中对免责条款的提示,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曾提示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则非本人签名的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生效,代签的免责条款不具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不能依此拒赔。
⑼ 公司要买意外保险 有人不要 免责书要怎么写 有什么格式要求吗
这个免责书基本就是无效的,没什么写的
投保才是正道
其实除了社保的工伤和意外险外,还有雇主责任险可以考虑的
⑽ 关于买寿险的免责条款和理赔
请你认真阅读好责任免除部分
人寿保险的责任免除全文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后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尾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毒品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使证的机动车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武装叛乱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相信各保险公司大同小异 你是的HIV是重大疾病的责任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