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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介绍

发布时间:2021-08-17 07:02:07

Ⅰ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主要包括哪些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上,保险双方协定的有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

那么,它具体包含哪些内容呢?据了解,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主要包含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关于保险权利和义务的约定,以及其他的保险事项的规定。“

总则部分是保险公司在具体的保险条款前,保险公司需与投保人明确的合同概述,包括保险合同的具体组成部分的明确,投保人的范围规定,以及保险受益人具体包括的人群和具体情况。

责任免除保险责任是保险条款中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关于保险公司需给付被保险人相应保险金的范围,如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身故、残疾、烧烫伤等。主要包括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两种情况。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是指当被保险人出现保险条款中的某项意外伤害时,直接给付相应的保险金;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出现保险条款中规定的某种意外伤害时,需补偿给被保险人一定比例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同时,条款中还应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被保险人出现意外伤害事故时,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即保险的免除责任,投保人在投保时需明确了解。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之保险费和保险金在保险条款中,还需明确规定保费,即投保人购买该保险产品所需的交纳的保险费用数额和交费方式。

以及被保险人在出现条款规定的意外伤害时,保险公司需承担的保险金额比例和最高限额,即保险金。对于保险金,还应规定理赔时,保险金的申请材料和程序,以及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方式和程序等。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之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保险期限,即在这段时间内保险双方的合同有效,这段时间过后,保险合同自动失效。保险的起始时间,一般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而终止时间则以保险双方约定的时间点为准。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之双方义务及其他事项保险条款中还应注明保险双方应尽的义务,如保险公司有向投保人说明条款内容的义务,理赔发生后及时进行责任核定的义务,被保险人按规定交纳保费的义务等。其他事项包括对于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的处理方式,以及适用的法律;以及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需提供的材料和程序等内容。

想了解哪些情况不赔朋友的可以看看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什么意思?如何看懂保险免责条款? 》

Ⅱ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概述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上,保险双方协定的有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那么,它具体包含哪些内容呢?据了解,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主要包含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关于保险权利和义务的约定,以及其他的保险事项的规定。“信运无忧”返还型意外险,交费10年、保障20年;无理赔,110%返还保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之总则总则部分是保险公司在具体的保险条款前,保险公司需与投保人明确的合同概述,包括保险合同的具体组成部分的明确,投保人的范围规定,以及保险受益人具体包括的人群和具体情况。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之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保险责任是保险条款中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关于保险公司需给付被保险人相应保险金的范围,如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身故、残疾、烧烫伤等。主要包括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两种情况。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是指当被保险人出现保险条款中的某项意外伤害时,直接给付相应的保险金;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出现保险条款中规定的某种意外伤害时,需补偿给被保险人一定比例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同时,条款中还应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被保险人出现意外伤害事故时,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即保险的免除责任,投保人在投保时需明确了解。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之保险费和保险金在保险条款中,还需明确规定保费,即投保人购买该保险产品所需的交纳的保险费用数额和交费方式。以及被保险人在出现条款规定的意外伤害时,保险公司需承担的保险金额比例和最高限额,即保险金。对于保险金,还应规定理赔时,保险金的申请材料和程序,以及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方式和程序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之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保险期限,即在这段时间内保险双方的合同有效,这段时间过后,保险合同自动失效。保险的起始时间,一般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而终止时间则以保险双方约定的时间点为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之双方义务及其他事项保险条款中还应注明保险双方应尽的义务,如保险公司有向投保人说明条款内容的义务,理赔发生后及时进行责任核定的义务,被保险人按规定交纳保费的义务等。其他事项包括对于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的处理方式,以及适用的法律;以及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需提供的材料和程序等内容。意外险,海陆空全方位保障;一次性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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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分类有几种具体内容有哪些

我们买保险的目的都是为了防患于未然,意外的事情我们都说不准,很多朋友都会购买一些意外保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分类有几种?下面我们跟着我一起去了解一下吧。有哪些带意外医疗的意外险?哪款保障更多?哪款更值得买?我们一起来看下最新榜单!全国热销18款优质意外险盘点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分类有几种?具体内容是什么?

1.按投保动因划分

根据保险的动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可分为自愿和强制意外伤害保险。自愿双方进入通过平等协商,在合同上自愿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是否投保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保险人也可以选择是否承保以及承保条件。强制意外伤害保险,又称法定意外保险,由国家主管部门通过强迫意外伤害保险法律,法规的颁布定义。大家谁是执行范围规定的法律和法规,必须投保,别无选择。一些强制意外险也必须按保险公司的规定覆盖,保险公司还必须投保。

2.按保险危险划分

根据保险风险的不同,人身意外保险可分为一般意外保险和特殊意外保险。 一般意外事故保险包括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各种可保伤害,而不是某些特定伤害。 在实践中,大多数意外伤害保险都属于这一类,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团体安全保险等。 特定意外伤害保险是承保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或者特定原因发生的意外伤害的业务。 例如,驾驶人的意外保险只包括在驾驶机动车辆时发生意外的风险。

3.按投保动因划分

根据保险的动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可分为自愿和强制意外伤害保险。自愿双方进入通过平等协商,在合同上自愿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是否投保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保险人也可以选择是否承保以及承保条件。强制意外伤害保险,又称法定意外保险,由国家主管部门通过强迫意外伤害保险法律,法规的颁布定义。大家谁是执行范围规定的法律和法规,必须投保,别无选择。一些强制意外险也必须按保险公司的规定覆盖,保险公司还必须投保。

4.按保险期限划分

根据保险的期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分为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超短期多年的意外伤害保险。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期为一年,在实践中的保险期,这类产品占多数,如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附加综合意外保险等。极短期意外险保险期限不到一年的时间,往往只有几天,几小时甚至更少意外伤害保险。航空意外险,道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旅游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池,索道意外伤害保险和其他访客此类产品。多年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超过一年。

5.按险种结构划分

根据险种结构的不同,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分为单纯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单纯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一张保单所承保的保险责任仅限于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目前开办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等,均属单纯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其他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另一种是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其他保险责任。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分类有几种?通过阅读上文我的介绍之后,大家对这些保险知识了解清楚了吗?意外的事情我们都说不准,所以提前为自己购买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还是很有必要的。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Ⅳ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包含哪些内容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上,保险双方协定的有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那么,它具体包含哪些内容呢?据了解,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主要包含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关于保险权利和义务的约定,以及其他的保险事项的规定。“信运无忧”返还型意外险,交费10年、保障20年;无理赔,110%返还保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之总则总则部分是保险公司在具体的保险条款前,保险公司需与投保人明确的合同概述,包括保险合同的具体组成部分的明确,投保人的范围规定,以及保险受益人具体包括的人群和具体情况。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之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保险责任是保险条款中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关于保险公司需给付被保险人相应保险金的范围,如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身故、残疾、烧烫伤等。主要包括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两种情况。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是指当被保险人出现保险条款中的某项意外伤害时,直接给付相应的保险金;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出现保险条款中规定的某种意外伤害时,需补偿给被保险人一定比例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同时,条款中还应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被保险人出现意外伤害事故时,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即保险的免除责任,投保人在投保时需明确了解。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之保险费和保险金在保险条款中,还需明确规定保费,即投保人购买该保险产品所需的交纳的保险费用数额和交费方式。以及被保险人在出现条款规定的意外伤害时,保险公司需承担的保险金额比例和最高限额,即保险金。对于保险金,还应规定理赔时,保险金的申请材料和程序,以及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方式和程序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之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保险期限,即在这段时间内保险双方的合同有效,这段时间过后,保险合同自动失效。保险的起始时间,一般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而终止时间则以保险双方约定的时间点为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之双方义务及其他事项保险条款中还应注明保险双方应尽的义务,如保险公司有向投保人说明条款内容的义务,理赔发生后及时进行责任核定的义务,被保险人按规定交纳保费的义务等。其他事项包括对于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的处理方式,以及适用的法律;以及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需提供的材料和程序等内容。招商信诺意外险,海陆空全方位保障;一次性赔付

Ⅳ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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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份保险利益:
1、因飞机意外身故/残疾 : 40万
2、因火车、轮船意外身故/残疾 : 20万
3、意外身故/残疾 : 10万
4、意外医疗费用 : 3000元 (50元免赔后按照90%赔付)
5、意外烧烫伤 : 10万
6、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 30元/天 (3天免赔,最高给付90天)
7、意外骨折保险 : 1500元

Ⅵ 人身意外险条款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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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人身意外险产品有很多,不同产品的条款不同,您需要根据具体产品分析。以吉祥人生全年综合保障计划为例,其保险条款大致为:
1、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2、免除责任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恐怖袭击;
(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九)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Ⅶ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条款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六、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六章保险费率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保险单号:_____
投保人投保险别
被保险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
家庭住址
健康情况
受益人姓名及称谓
保险金额
附加医疗险
保险费│每仟元保险金额元角总计人民币(大写)
保险储金金额│按第档次每仟元元总计人民币(大写)
保险期限│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Ⅷ 请介绍下意外险的人身意外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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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意外险产品都比较简单,主要保障意外身故,残疾,意外医疗等。在此给您推荐,目前提供多达15家保险公司意外险产品,您可以对产品进行对比选择适合您的保险。另外因为年龄和职业不同选择的险种也不同,您也可以致电4006788618,我们会为您推荐适合的保险。以下推荐一些综合保险给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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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意外保险金50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5万元;
2、航空意外保险金高达200万元,火车、轮船、汽车保险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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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意外保险金10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2万元;
2、飞机意外保险金50万元,火车轮船保险金20万元,客运汽车保险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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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
1 总则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
年龄在6个月至65周岁(释义见6.1)、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被保险人。
1.3 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1.4 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释义见6.2),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6.3),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或烧伤(释义见6.4)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2.1.1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2、2.1.3约定的残疾、烧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1.2 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释义见6.5)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2.1.3 烧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处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释义见6.6),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烧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2.2 责任免除
2.2.1 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6.7);
(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1)恐怖袭击。
2.2.2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释义见6.8)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释义见6.9)、跳伞、热气球运动(释义见6.10)、攀岩运动(释义见6.11)、探险活动(释义见6.12)、武术比赛(释义见6.13)摔跤比赛、特技(释义见6.14)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期间除外;
(6)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
(7)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释义见6.15)期间。
2.3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2.4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3.1 交费义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3.2 年龄申报义务
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释义见6.16)。
3.3 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4 职业或者工种变更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的,保险人自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退还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未满期保费(释义见6.17)差额;其危险性增加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增收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未满期保险费差额;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如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的次日零时起终止,保险人退还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且未依本条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若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不在拒保范围内但其危险性增加的,保险人按其原保险费与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退还现金价值。
3.5 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3.6 其他内容变更通知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若被保险人已身故,则保险人不接受本保险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3.7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释义见6.18)而导致的迟延。
4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释义见6.19)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1.1 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1.2 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保险人认可的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2 诉讼时效期间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3 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交的本保险条款4.1所列的材料后,应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上述请求后30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保险金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做出核定结果并通知保险金申请人。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5 合同的解除和争议处理
5.1 合同的解除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填写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人依据3.2和3.3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合同的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6 释义
6.1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6.2 保险人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
6.3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6.4 烧伤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Ⅲ度,Ⅲ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面积以《新九分法》为标准,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险人认可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6.5 肢
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6.6 部位
指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
6.7 猝死
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意外的死亡。
6.8 无有效驾驶证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6.9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6.10 热气球运动
指乘热气球升空飞行的体育活动。
6.11 攀岩运动
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6.12 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6.13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6.14 特技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6.15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6.16 现金价值
除另有约定外,现金价值=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7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6.17 未满期保险费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6.18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19 保险金申请人
身故保险金申请人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申请人是指被保险人本人。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级
项目
残疾程度
最高给付比例

第一级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者(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者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注4)
100%

第二级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 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5)
十手指缺失者(注6)
75%

第三级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7)
十足趾缺失者(注8)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9)
50%

第四级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者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10)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者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者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30%

第五级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两手拇指缺失者
一足五趾缺失者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者(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者(注12)
20%

第六级
三十
三一
三二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者拇指或食指有三个以上手指缺失者
一手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15%

第七级
三三
三四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以上缺失者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10%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是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是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是指近侧指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手指机能的丧失是指自远侧指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侧指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8、足趾缺失是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9、听觉机能的丧失是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10、语言机能的丧失是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是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是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所谓“永久完全丧失”是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烧伤部位
占体表皮肤面积
给付比例

头部
足2%但少于5%
50%

足5%但少于8%
75%

不少于8%
100%

躯干及四肢
足10%但少于15%
50%

足15%但少于20%
75%

不少于2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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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介绍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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