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不被认可视为无效!
㈡ 中国银行公司客户出具保函承诺函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
(一)客户风险
1、受益人信用风险;
2、法律风险;
3、对外担保的国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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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保险公司的提示说明义务
保险人是否履行说明义务的认定如下:
1、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保险人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到提示”及“明确说明”,并规定“未作提示与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的“明确说明”,其实质也是就说明内容对投保人的一种“告知”。
2、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要从法律层面和事实层面两方面进行把握。在目前保险纠纷的处理过程中有关告知、说明义务的争执和纠纷日益增加。由于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违反以上义务的法律后果规定得过于简单,投保人常常提出保险公司对于责任免除条款未“明确说明”,保险人因无法证明其已经履行明确的说明义务而被判决败诉的案例,屡见不鲜。
3、从法律层面上看,为了正确把握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精髓,应当对“明确说明”义务的理论依据、立法目的有一个正确的把握。所谓说明,应是内容中有不清楚之处方需要说明,语言文字特点决定了很多时候一些语言是不言自明的,此种情形下,若要对这些本已“不言自明”的内容再进一步说明。可能并不可行,也不免有画蛇添足之嫌。因此,保险法中所要求的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内容进行说明,实是要求对不清楚的地方进行明确说明,如此,也可促进保险人在拟定保险条款时采用更加浅显易懂的词语进行表述,使保险条款通俗化。从事实层面上,应当结合相关事实,对保险人的“明确告知义务”进行客观公正地判别。笔者认为,适合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尽到了明确注意义务。
4、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是否履行,直接关系到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重要问题。虽然,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显得相当笼统,最高人民法院没有作更多具体、可操作、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在保险告知义务纠纷的审判实务中,只要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充分把握告知义务的内在含义,便能公正、客观地作出司法裁决,维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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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收到国税风险提示函怎么填写
收到国税风险提示函就按照实际情况填写,进一步解释风险原因,到时进一步查明是没问题的。
为创新纳税服务方式,提示纳税人有效防范税收风险,国家税务局将通过向纳税人发送税务函告的方式对纳税人进行涉税风险提示。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税收风险提示函是国家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对税源管理中发现的涉税风险问题,通过函告告知纳税人,督促纳税人及时自查自纠,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服务方式。
二、税务机关均可以使用税收风险提示函方式对纳税人进行涉税风险提示,税收风险提示函的对象和范围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管理工作需要确定。
三、税收风险提示函可以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纳税人发送。
四、纳税人对税收风险提示函中提示的风险问题应及时主动开展自查自纠,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五、根据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对需要回复的函告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回复,说明问题。
六、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函告回复情况进行抽样调查核实,对于纳税人提供虚假陈述、虚假资料进行函告回复税务机关的,税务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处理。
七、纳税人可以就税收风险提示函内容、相关政策法规等问题向税务机关了解情况。
八、税收风险提示函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归档。
九、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㈤ 保险公司业务员可以自己填写38字的风险提示录吗填写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日期吗
客户个人也有过错,购买保险时要问清条款,如果不清楚也不能随便签字,这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最大的责任就是那位业务员,带着蒙骗的性质,人品有问题,为了个人利益不顾他人,这样的人是保险从业者中的害群之马。保险产品和条款都是经过国务院保监会审核和批准的,受国家保险法保护。
作为你个人起诉的胜算不大,但并不代表不可以起诉,这几份合同中也有你自己的签字,打官司劳神伤财,你个人拖不起。建议找一位资深保险业务员为你妥善办理,自己有经济能力支付保费的话还是继续交费,保险也是一种很好的中长期理财产品。保险所交的保费第二年可以提取现金价值的80%可以贷款周转(利息不会大于保单年度分红的,保单贷款期限最长6个月,可以周而复始),不知道你购买的是什么保险产品,每一种产品的现金价值都不同。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
㈥ 关于保险公司 从哪一年需要投保人抄录风险提示语句的问题
从2009年起。
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本条是对2002年实施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扩充和完善。事实上,《办法》中并未出现“风险提示语句”字样。只是在《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中指出“《办法》规定投保人抄录有关语句的主要目的是向投保人进行风险提示,帮助其正确认识所购买的保险产品和可能面临的风险”,才将该语句称为“风险提示语句”。
㈦ 基金风险提示函
1基金转型就是在同一各基金公司下相互转换基金,可以有股票型基金转成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等。不同类型基金转换需要缴纳应定的手续费,转换时一要基金在同一公司二要市场代码相同才能相互转换。
2因为你把钱给基金公司,他们就拿你的资金买一定份额股票,所以就应征大盘走势喽
3拆分和分红是基金公司为了自己好结算才整的,对咱们消费者没大关系,不要总看什么基金分红没什么大用的,他只是变相的宣传自己的公司而已
㈧ 投诉保险公司违规操作信件范本
这打保监会电话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