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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理财舞弊案例

发布时间:2021-08-16 02:34:57

『壹』 销售收入舞弊案例

HPL技术公司(HPL Technologies,Inc.,以下简称HPL)是美国硅谷的一家软件制造商,创建于1989年,主营半导体软件的个性化开发、销售以及售后咨询和维护等业务。2001年7月31日,HPL以每股11美元的价格发售了690万股股票,筹措了7 590万美元,并在纳斯达克上市交易。在此后的连续三次季报中,HPL均报告了优异的业绩,股价也一度攀升至每股17.85美元。然而,好景不长,HPL上市一年后便被钉在财务舞弊的耻辱柱上,其股票已于2002年7月29日被纳斯达克摘牌。

根据HPL审计委员会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调查,在HPL首发股票的前后5个季度内,其创始人、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DavidLepejian(以下简称Lepejian)虚构了逾2 800万美元的销售收入。HPL股票上市后,他又指使公司内部的高管人员借股价上扬之机抛售他们个人持有的85500股公司股票。

与安然、施乐、世通等财务舞弊案相比,HPL的造假规模似乎显得有些微不足道,但Lapejian在公司上市第一年就采用各种手段虚构了80%的销售收入,其胆大妄为令人触目惊心。SEC在对Lepejian的起诉状中详细揭示了他的各种造假手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五种:伪造顾客订货单、伪造发运凭证、修改销售合同、篡改银行对账单和伪造询证回函等。这些手法既无新意、也不高明,但却轻易地欺骗了大名鼎鼎的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PwC),确实发人深思。该案例的特殊之处在于:Lepejian在采用上述手法虚构销售收入时,运用了一系列高科技的舞弊手段。通过这些手段,在一年多的时间内,他一手遮天,既欺骗了公司的股东和董事,也愚弄了CPA.aspx>注册会计师和HPL的财务人员。

一、HPL财务舞弊伎俩

(一)移化接木,虚构收入

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3月31日,在连续5个季度内,Lepejian伪造了数十张来自佳能公司和微电公司的订货单,金额从161万美元到1134万美元不等。由于佳能公司和微电公司是HPL的两大客户,与其有长期的业务往来,对信息技术驾轻就熟的Lepejian轻易地从以往与上述两个客户的真实订货单中提取了相关负责人的签名,在电脑上将其粘贴至伪造的订货单上。之后,他又修改了HPL一台传真机的程序,将伪造的订货单以佳能公司和微电公司的名义发至HPL的另外一台传真机。

仅有订货单,还不足以确认销售收入。根据美国的收入准则以及SEC发布的首席会计师办公室文告(SAB)第101号的要求,上市公司确认收入应同时具备四个具体条件:1、有确凿的证据表明销售交易存在;2、货物已经发送或劳务已经提供;3、卖方的成本和费用能够可靠地加以计量;4、货款的收回是可能的。为了满足“货物已经发送”这一基本条件,Lepejian接着伪造发运凭证:他为每份假订单起草了一份电子邮件,并以佳能公司和微电公司的名义向HPL发出电子邮件,确认HPL发出的软件已经运抵佳能公司和微电公司。

除了伪造顾客订货单和发运凭证,精通电脑技术的Lepejian还在2002年度多次伪造佳能公司的销售补充协议,提前确认本应分期确认的演示软件销售收入。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在其发布的立场声明书SOP97-2“软件的收入确认”中规定:软件销售与服务收入应根据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有关协议,在产品开发完毕并在应收账款回收、客户接受产品等方面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方可确认。如果是一揽子软件开发协议,收入的确认应在企业所应提供的全部产品与服务中分摊;如无分摊基础,必须将有关款项递延至所有产品和服务完成后再确认为收入。SAB第101号也明确规定:如果被发送商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买方,但交易的实质却是一种寄售或筹资行为时,即便商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买方,销售收入仍然不可以确认。SAB第101号还列举了几种不能确认销售收入的情形,其中包括以演示为目的出售给买方商品的情况。作为HPL的审计师,PwC也曾判断:对于HPL研制的演示软件的销售收入应在几年内分期加以确认。但若该产品被证明已经出售给了终端客户,则HPL可以在二次销售完成时按协议中规定的金额全数加以确认。在2002年度,HPL对佳能公司有过几次演示软件的销售行为,为了不让公司的财务人员和PwC的注册会计师“为难”,Lepejian伪造了佳能公司已将演示软件全部销售完毕的证明。“齐全”的交易凭证最终促使HPL的财务人员将这些虚构的交易在“发生的当期”就确认为收入。

正是通过上述这些简单却很管用的伪造和变造手法,Lepejian在5个季度内虚构销售收入逾2800万美元,虚构金额约等于HPL这5个季度真实销售额的4倍。

(二)处心积虑,掩盖造假

会计造假与掩盖造假是相伴而生的。根据复式簿记原理,虚假的收入必定带来不实的应收账款和银行存款。如果说伪造、变造订单和发运单是收入造假行为,那么,篡改应收账款和银行存款记录,就是收人造假后续的掩盖行为。为了避免造假阴谋败露,Lapejian处心积虑,采用下列四种方法试图掩盖造假行为。

1、用公司的资金冒充虚构销售的回款。为了掩盖虚构销售收入的事实,Lepejian精心设计了一个流程来“收回”子虚乌有的应收账款。2001年9月,他以公司的名义出资500万美元在日本注册成立了一家子公司——HPL日本。紧接着,他私下与佳能公司协商,先由佳能公司购买HPL320万美元的软件,之后,佳能公司可再将该软件以400万美元的价格销售给HPL日本。有了这80万美元的利差,佳能公司欣然应允。而这一循环销售当然被Lepejian全部隐瞒了。当佳能公司将320万美元汇入HPL公司账户时,Lepejian将其解释为2002年度前3个季度HPL对佳能公司销售的部分应收账款的收回,并要求财务人员据以入账。

出于掩饰其造假行为的需要,Lepejian将HPL日本提交给他的银行对账单扫描进电脑,用图片程序删除了HPL日本对佳能公司的交易,使其账户余额保留在创立时的500万美元。用同样的手法,Lepejian修改了HPL日本提供给HPL的季报和年报,并将修改后的报表交由HPL的财务人员编制合并报表。

2、自己垫款“收回”虚构的应收账款。为了让自己一手虚构的2800万美元销售收入不露破绽,Lepejian甚至不惜以个人的资金充当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在2001年9月和2002年6月,他两次以自己在HPL公司的股票期权为质押,向其经纪公司借款330万美元存入其朋友的账户,再从该账户转入HPL公司的账户;2002年3月,他又向朋友借款100万美元存入HPL公司账户。当然,Lepejian不会忘了修改银行对账单,让其显示这三笔存款分别来源于佳能公司和微电公司。

3、篡改HPL日本提交的银行对账单和报表,编造920万美元的交易充当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2002年4月,Lepejian再一次篡改了HPL日本寄给他的银行对账单和季度报表,虚构了一笔HPL日本与佳能公司之间的业务交易,总值920万美元。随后,他立即指示HPL的财务人员将这920万美元以2002年度前三个季度对佳能公司的8笔“销售应收款”已收回的名义入账。

4、伪造应收账款和银行存款询证回函,误导并欺骗注册会计师。PwC在对HPL的销售收入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对应收账款实施了询证程序,但却因为Lepejian提供了精心伪造的客户地址和银行地址而没有察觉任何问题。结果佳能、微电、PL以及HPL日本的开户行均未收到PwC的询证函。PwC收到的回函实际上是Lepejian蓄意伪造并通过修改了程序的HPL传真机发回的函件,理所当然地,这些回函均声称HPL的应收账款及银行存款的余额是正确的。

更荒唐的是,当有一次邮递人员阴差阳错地将PwC按照假地址发出的询证函投递至佳能公司的正确地址时,佳能公司曾致函质疑,明确指出佳能公司只欠HPL货款62.1万美元,而不是询证函上所载明的1180万美元。被吓出一身冷汗的Lepejian慌忙用尽一[来源:论文天下论文网 切办法说服HPL的首席财务执行官和PwC的CPA.aspx>注册会计师,称该询证函被寄错了。紧接着,他迅速伪造了佳能公司的一封信,信中称:该询证函被寄到了佳能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该机构与HPL并无任何往来。为了进一步让PwC的注册会计师相信这一谎言,Lepejian还特意安排了一次电话会议,让他的一个朋友假扮成佳能公司的官员,证实1180万美元的销售应收款余额是真实的。

Lepejian自导自演的骗局是在2002年7月被戳穿的。就在HPL对外公布其2002年度的财务报告后不久,该公司董事会收到了佳能公司法律顾问的质疑报告。报告指出佳能公司与HPL的大部分款项往来是不存在的,并质问HPL为什么不对他们曾经提出的有关询证函金额不实的事实表示应有的关注。至此,Lepejian的阴谋彻底败露。

二、HPL财务舞弊案的启示

类似HPL这样的案例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中也可能会出现。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在发行新股(IP0)阶段,面对上市的种种业绩压力,迫切需要虚构销售收入来美化其经营业绩,而在IPO阶段,改制公司“检查与制衡”等内控制度的缺失,往往为其高管人员进行财务舞弊提供了机会。随着电脑科技的发展和普及运用,企业的经营业务和会计信息系统的无纸化运作日臻普及,或许有一天,这些企业的某些“高手”可能会做得比Lepejian更“周到”。针对这种审计环境的变化,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可能存在的虚构销售收入行为保持高度警惕,本着谨慎执业的原则,执行更为详尽的审计程序,以防止审计失败。

启示1:提防“询证陷阱”,倡导眼见为实

强化对应收款项、银行存款的审计,特别是通过实施询证程序证实销售收入发生额和销售条件(如有无退货的补充协议)的真实性,是发现虚假收入的有效手段。然而,HPL案例表明,注册会计师很容易掉进被审计单位设下的“询证陷阱”。常规的询证程序确实存在局限性。比如,注册会计师一般是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询证地址寄发询证函,若被审计单位不提供真实的地址,则询证程序就可能完全失效。

为此,注册会计师在取得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询证地址时,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对应收款项,注册会计师应将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客户名称、地址与有关记录(如销售发票上的记录)相互核对。此外,还应亲自致电或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询问被询证者是否收到询证函,回函是否已经寄出;在取得电子媒介的询证回函后,注册会计师还应当索取书面回函,保留回函信封作为审计证据,并充分关注回函来源。为免于上当受骗,注册会计师还可自行通过其他途径(如Intemet等)获取被询证单位的地址、电子邮件地址、传真、电话等,并与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相关询证地址进行核对。如果核对结果存在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警觉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舞弊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询证者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回函,由于存在被篡改内容和来源的可能,故注册会计师除应直接接收外,还应当要求被询证者在审计报告日之前寄回询证函原件。

启示2:牢记“现金为王”,甄别单证真伪

“现金为王”是理财学中的信条,也是审计学中的至理名言。重视对货币资金的审计,是发现虚假收入等财务舞弊线索的捷径。银行存款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现销收入和赊销应收款项的收回是它的两大来源。因此,银行存款余额真实与否也会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企业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获取银行对账单等单证是注册会计师审查银行存款的一项标准取证程序。然而,HPL案例表明,随着现代造假手段越来越“高明”,加之银行单证属于在被审计单位内部流转过的外部证据,其可靠性应被审慎评价,切不可为貌似真实的印章签字和电脑记录所蒙蔽。对重大银行存款余额的确认应当以询证程序为主。为保证询证的有效性,避免被审计单位利用高科技手段篡改、变造和伪造银行对账单等单证,对于重要和异常的银行账户,注册会计师应当寻求被审计单位的配合,亲自前往银行询证。

启示3:关注“物流信息”,避免“重账轻物”

追查存货的永续盘存记录,关注企业实物流转,也是发现虚假销售收入的重要手段。许多财务舞弊案例表明,“重账轻物”,重视财务信息,忽略物流信息,很容易导致审计失败。注册会计师为了确定销售收入的真实性,通常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是:审阅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中大额或非正常交易的会计记录并追查至相应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发运凭证等原始凭证。然而若像HPL案例所描述的那样,上述凭证均属经过精心伪造而成,肉眼凡胎的注册会计师就很可能发现不了任何问题。

因此,当注册会计师对其中特别重要的销售交易或对原始凭证(如发运凭证等)的真实性有质疑的时候,就有必要再进一步追查存货的永续盘存记录,测试存货余额的真实性。凭空捏造的销售收入一般不会伴随着真实的存货流转,因此抽查存货盘存记录往往能够有效地揭露虚假销售收入。

启示4:宁可“舍近求远”,不可“因小失大”

上市公司一般都有为数不少的子公司,且其地域分布广泛。注册会计师对这类公司进行审计时,往往“舍远求近”,甚至以“重大性”为由,省略对一些不重要子公司的审计程序,或者只指派少数经验不足的“新手”对被审计单位的子公司进行审计。有一些会计师事务所根本没有指派注册会计师前往子公司进行现场审计,而只是代之以往来款、银行存款询证等一些简单的程序。注册会计师对子公司的审计重视不足,经常被别有用心的被审计单位所利用。PwC在对HPL的审计中,最大的失误就在于没有派注册会计师前往HPL日本进行审计。目前,它和HPL的券商正面临1亿美元的民事赔偿诉讼。

HPL案例给我们的另一个启示是,为了防止被审计单位利用一些表面看起来不重要的子公司进行财务舞弊,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非常规的审计手段,结合专业判断,“舍近求远”,强化对子公司的审计。AICPA于2002年11月颁布的第99号准则“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明确要求注册会计师实施非常规审计程序,专门针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料到会被检查的子公司、工作场所和账户进行审计,就是因为认识到许多被审计单位已经“洞悉”了注册会计师的“心态”,“吃透”了注册会计师惯用的审计方法并采取相应的规避措施。

启示5:重视“控制僭位”,因应无纸化趋势

无纸化会计信息系统在交易授权、执行方面与手工会计系统大相径庭。最典型的区别是:在手工系统中,对一项经济业务的每个环节都要经过某些具有相应权限人员的授权签章,但在无纸化会计系统中,职员可利用特殊的授权文件或口令获得某种权利或运行特定程序进行业务处理,由此导致系统失控或“控制僭位”并最终诱发舞弊的案例不在少数,HPL就是典型。Lepejian正是利用了自己是HPL公司创始人兼主席和CE0的身份,掌控着内部控制各个模块的操作密码,使他可以轻易地进出各个模块,肆意伪造、变造会计和业务数据。

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对无纸化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审计时,应注重对企业内部控制的了解和测试。应特别注意对系统操作方面的一些控制程序进行了解和测试(如网络系统安全的控制、系统权限的控制和修改程序的控制等),必要时需要电脑专家的配合。特别是在金融保险和证券等高度依赖电脑信息系统处理业务和会计数据的行业中,如果审计小组中没有配备精通电脑系统的专家,注册会计师很有可能只是对经过电脑系统“精心梳理”过的信息进行形式审计,而不能发现被审计单位利用高科技手段从事舞弊的行为。[lunwentianxia.com]

『贰』 近几年的有关固定资产的会计舞弊案例

(一)购入固定资产常见舞弊

购入固定资产常见的舞弊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付款中的舞弊,另一个是收物中的舞弊。

1.付款中的舞弊

固定资产的价值一般比较昂贵,不同的供货商可能提供不同的价格,其中,最低价与最高价之间有时相差悬殊,这时,以最低价付款,以最高价要求对方开票,可以由采购者吞并两个价之间差异。另一种情况是,由购买方多付购物款,由供贷方多给回扣(现金回扣,不在票上反映,不打条子和收据)。可以看出,在购入固定资产环节的付款中舞弊,在一定程度上是供货方与购货方相关人员串通所引起的,这使查证工作具有较大困难。此种舞弊,应重防轻查,所谓“防”,是指建立市场信息搜集与采购分离制度,建立双人选购制,建立招标购建制度,建立购买与付款职责分离制度,并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结算制度,防患于未然。

对付款中舞弊的查证,首先需收集当时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信息,对市场多种价格的平均值进行测算,然后据以评价被审查企业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格;如果价格差异较大,则有舞弊的嫌疑,应通过内查外调进一步查实。内查,主要是找执行购买业务的人员个别谈话,询问主管领导的看法,同时,对票据的真实性、票据上金额与付款数额的一致性进行核查。外调,可以查阅供货方发票存根联与购买方所收发票正本金额是否一致,了解销售的一般折让与回扣,并对原购货的付款情况进行查询,以获得真实信息。

2.收物中的舞弊

常见的问题是,所购固定资产质量比较低劣,虽然可以使用,但使用效率、加工精度等处于下等水平。、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有:供货方的欺诈;购货人与供货方串通提供低质量的固定资产;购货人因缺乏技术知识而未觉察到固定资产存在质量问题。前两种属舞弊行为,后一种属于过失;第一种行为在检查前可能已显露出来,毋需查证,检查人员主要是查证上述第二种行为。

对供货方与购货人串通而购入低质量固定资产的舞弊进行查证,应做好下述工作: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技术鉴定,确定其质量等级;最好是找有权威的外部机构执行鉴定;审阅购进固定资产的合同,对合同的质量要求是否具有合理性进行评判;以固定资产质量鉴定书与合同规定质量相比较,找出质量的差异。询问购物人发生差异的原因,询问供货人并要求退货。如果缺少合同,挽回损失的可能性就很小;如果供货方已撤销或逃跑,取证也将失去线索。对于购买低质量固定资产的当事人,应追究其经济责任与行政责任。

(二)自制自建固定资产常见舞弊

自制自建固定资产需单独计算成本,一般发生舞弊主要集中在费用的列支上,以下问题应重点关注:

1.私票公报

以给私人买物的发票,在公家(企业)账上报销的行为屡见不鲜,尤其是许多单位基本建设自设一套会计账簿、独立计算工程成本的情况下,极容易造成公私不分。在目前,公款大吃大喝,有许多是真正私人名义上的宴请;给单位购的物与给个人购的物实难分辨;查处私票公报有相当多的困难。

当购货获得发票时,检查人员应拄意有无验收凭证、入库凭证,如果是不经入库即领出,应查看有无领用凭证。对报账的控制程序应予以关注:谁经办,谁审批,谁领用物品,是否严格分开。当分工没有体现人味牵制关系原理时,舞弊的可能性就会增大。对那些自买自报自用的购物凭证,应作为重点检查,对实物的去向,也应迫蠢,以防止公物流失。

2.虚支贪污

在不少单位的基建账上,能够发现许多不规范的开支,细查原始凭证,白条居多,而且手续也不齐备。如送礼金、折扣、咨询费、公关费等,不一而足。可能的情况是,钱并未真正付给要付的人,实际上是采用虚列支出的形式加以贪污。

对虚支贪污的查证。往往普遍存在取证困难的问题。如:赠送礼金时不可能让对方签收,甚至有些赠送本身具有行贿的性质,即使是追查到了某些个人,对方可能矢口否认。目前,也有一些单位采用赠送购物卡、实物券形式搞公关,这些卡与券被发送人截留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对虚支贪污的查证,一是查对外关系中的开支标准问题;尽管不同的对象可能有不同的标准,但这些标准总应是一定层次领导开会确定的,应查有无多开支的问题;二是查报销支出的经手人是否在两人以上,如为一人则具有私吞截留的可能性,可以查询有无证据可证实支出确实发生;三是查有无单位领导签字批推,如无领导授权,则可能属于私自列支。,应在查实后予以追回。

(三)租入固定资产常见舞弊

1.虚构租赁

因从固定资产实物上不能直观地识别产权关系,虚构租人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设备)借以骗取租金的现象常常发生。企业经常以支付租赁费的名义,向某气虚设或关联企业付款,然后从此企业套取现金,或列入小钱柜用于职工福利、公关消费和供领导挥霍,或由个别人私分贪污。

查实虚构租赁的舞弊,首先应查证租赁合同。如无租赁合同,则疑点甚多,可考虑向出租固定资产的一方发函进行询证;为了避免被查企业与另一虚设或关联的企业串通;可采用电话或其他形式查询;其次,是采用现场盘查租入固定资产的方法,确认租赁业务的可靠性;如有必要,还可私下采访设备使用者、设备管理部门知情者等,以获得真实情况。如能确定存在虚构租赁的舞弊,则可以进一步追查虚列租赁费的问题,甚设法追回。

2.多付租金

在计算列入费用的租赁费时,企业有意多列,导致“其他应付款”将多计部分挂账,到租期将满肘,将该账户积累下来的多列租金从“其他应付款”账户转出,开出某个人收款的现金支票,从银行提取现金予以贪污。此现象表面看是多付出了租金,实际上是通过多列租金贪污公款。

对此现象的审查,可采用以下方法:查阅租赁固定资产的合同,从合同上测算出每月应负担的租赁费,再查看每月此租赁固定资产实际在费用中列文的租赁费。,如果两者相符,说明不存在多列租赁费问题;如果后者大于前者,则说明存在多列租赁费问题,这时,应追查到所记费用账户的对方账户(一般是“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账户,记入贷方),询问多列支租赁费为何付给对方单位,或者查证往来账上给对方单位的实际付款数是多少,如果多列支数仅挂在“其他应付款”账户求尚未付款,可要求企业予以冲转当年费用,调整账项;如果已支付,应追查付给何人,并要求企业追回此笔多付款项。

『叁』 财务舞弊案例

穗恒运(000531)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发电企业。2007年,国家对发电机组实施一项“上大压小”的政策。公司三台5万千瓦发电机组面临关停,公司为此计提1.08亿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但同时公司上马两台30万千瓦机组,需要支付关停小机组的补偿款。这一金额是一个不确定数,少则一千多万元,多则几千万元,而且补偿款最终是由政府负担还是由穗恒运负担也是不确定的。但财务经理不得不提前考虑好这个问题,因为当年三台5万千瓦机组可能关停已经导致企业亏损,如果将这笔补偿款作为费用处理,无疑将加大本年的亏损。考虑到这一后果,财务经理想到了资本化处理。但与审计师沟通后,审计师不同意资本化的做法。后来经过与独立董事、审计师共同协商,大家认为这是企业遇到的一个特殊的、新的经济业务,最好是征求权威部门的意见。于是,财务经理草拟一份《关于“上大压小”电建项目关停小机组补偿支出其会计处理的咨询函》向企业会计准则专家委员会求助。该函全文如下:

关于“上大压小”电建项目
关停小机组补偿款支出其会计处理的咨询函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专家委员会:
我公司是以发电供热为主的地方能源企业,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我们现在遇到了一个特别的经济事项,对其会计处理把握不准,特此请教,请予以解答。
我公司投资控股的广州恒运热电(D)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运D厂”)新建两台30万千瓦国产亚临界燃煤供热机组,这是国家首批“上大压小”电建项目。所谓“上大压小”,就是大机组获准新建必须要关停相应容量的小机组。
由于恒运D厂自身没有可替代的小机组容量,新建两台30万千瓦机组所配套应关停的小机组容量都需要从外部取得。这就需要支付一定的对价,即需要支付给拟关停小机组所属单位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下称“补偿”)。
我们认为,恒运D厂“压小”补偿支出,其实质是新机组获准建设投产并网发电的必要开支。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些补偿支出符合资本化的条件,应做“资本化”处理。此外,根据目前国家的电建政策,恒运D厂两台30万千瓦机组容量,今后也可以作为新建更大容量机组的替代容量,同样具有其相应的市场价值,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些补偿支出又符合无形资产的形成条件,似乎又应作为“无形资产”处理。
我们的问题是,恒运D厂的上述补偿支出是作为“资本化”处理,还是作为“无形资产”处理?或者其他会计处理?采取哪种会计处理最合适呢?
特此致函请教,敬请复函!
感谢支持!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三日

『肆』 银行员工私卖理财产品构成刑事犯罪吗

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或者挪用资金罪
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一般是指银行员工未经本行、上级行审批或授权,未向监管机构备案,没有遵从正规的销售流程和相关规定,私下向客户出售所谓的“理财产品”的行为。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第一是飞单。飞单并不是法律概念,在银行业,飞单是指未经上级行授权或批准,员工借助银行平台,擅自销售第三方发行的金融产品,第三方与银行之间不存在委托销售合约关系。应当注意到,员工擅自销售的第三方金融产品是真实的金融产品,仅是没有通过银行官方销售。2012年底,华夏银行某支行濮某私自销售“中鼎”系列产品即是典型的飞单事件。
第二是私售银行停售的理财产品。银行或第三方曾经发行并销售过某理财产品,后来停止销售。个别员工借助银行平台,假冒银行名义,向客户出售已经停售的理财产品,没有将募集到的资金划入银行专户,而是将资金出借给用资人使用。这种私售,可能是私售本行停售的理财产品,也可能是私售第三方停售的理财产品。
第三是私售虚假理财产品。银行员工编造银行或第三方发行的理财产品,制作虚假理财产品协议书等文件,伪造银行印章或盗盖银行真实印章,诱骗客户购买虚假理财产品,将募集的资金出借给用资人使用。员工私售虚假理财产品,一般具有诈骗客户资金性质。

『伍』 个人理财案例分析

有一个还算详细的案例分析: 【理财案例】 张小姐去年刚刚大学本科毕业,现正就职于一家国有企业单位。近日她给金理财邮箱写来一封信这样写道:“我大学毕业已经一年多了,现在工作也算开心。不过总觉得自己每月的开支有点拮据,自己找不出什么问题,希望金理财可以帮我看看。” 下面就是张小姐附加的个人财务状况:月收入工资1500元,补贴800元,至于奖金、绩效之类的因为工龄太短没有达到领取标准。每月开支包括房租500元,饮食消费600元,手机话费200元,以及其他消费700元。 张小姐现在有一万元基金投资,无其他固定资产。 理财目标:1、想在1年内为自己购置一台笔记本和一台数码相机,总价在1万元左右。2、在接下来几年每年为自己父母积蓄1万元用作养老基金。3、如有可能希望两年后实现自己的购车梦想。(备注:可否请理财师考虑到我们这个特殊人群在接下来几年的收入增长幅度) 方案1 理财师裘琴燕所做的理财规划 财务分析 根据张小姐当前财务状况获知张小姐年收入2.76万,年支出2.4万,每月可节余300元,一年下来可节余3600元,两年后也才节余7200元,这与张小姐努力要实现的三大理想目标相差甚远。建议张小姐重新调整日常开支,避免过多消费,养成使用信用卡的良好习惯及通过每月定额投资方式储备资本。从张小姐的月开支按占比大小依次为其他消费支出(30%)、饮食消费支出(26%)、房租(21%)、手机话费(8%),获知张小姐的其他消费和饮食消费过多,建议张小姐每月其他消费缩减至400元,饮食消费缩减至300元(中餐单位提供,张小姐只需解决晚上伙食),同时控制手机话费至100元(提议加入单位虚拟网或选择优惠套餐),调整后张小姐每月可节余1000元,年节余12000元。 理财建议1 巧用银行信用卡,在信用额度内,刷信用卡消费可获最长56天免息期无偿占用银行信用,只要按时还款不影响个人信用,同时信用卡还可参与长至24期的分期付款购物活动,每月只需付总价的1/24,就可让您提前2年使用喜爱商品。针对张小姐的理财目标1,建议张小姐申请一张有分期付款功能的银行信用卡,可选择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等银行办理,鉴于张小姐目前收入并不丰厚,且张小姐购置笔记本电脑之用主要是上网查阅资料、看经济新闻所需,故其购买时应选择品牌大众化、配备大众化、售后服务佳,价格一般在6000元左右的笔记本电脑,选择品牌有明基、联想、惠普等,数码相机的选择考虑以实用为主,以外观新颖、时尚为辅,价格一般在2000元左右,选择品牌有SONY、佳能、三星。通过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张小姐每个月只需支出333元就可实现为自己购置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台数码相机的目标。

『陆』 华夏银行43名客户理财被坑5千万,到底是谁的责任

什么是飞单?

飞单跟虚假理财是银行理财产品的两大公敌,其实银行R1-R2级别的理财产品,99%来说本金安全都没有任何问题,剩余的1%除非是遇到金融危机,否则基本不会发生。但是只要出现飞单或者虚假理财,那么妥妥的,基本上100%亏损了。

如何避免飞单或者虚假理财

1、最简单的方式就是自己在网银或者手机银行上购买,不经过银行员工这个环节,那么就不会遇到这类情况,或者找银行员工购买之后自己登录网银(手机银行)查询理财的持有情况。

2、当然银行中的产品有的并没有在互联网渠道上销售,只在柜面专有,对于这类产品也无需过于担心,可以登录中国理财网查询,这是中国的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设立的官方网站,所有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均需在上面备案登记(如下图),如果无法查询到相关信息就是虚假理财或者飞单。

3、假设你完全不懂得使用网络功能,那么就用最传统的方式严重,在A网点购买之后,到B网点查询是都有这款理财产品的存在,如果有那就是真实的,如果没有就是飞单或者虚假理财,除非跨地级市的分行,否则同一个分行内,各网点销售的理财是一样的。

『柒』 请提供一些关于“银广夏”财务舞弊案例的会计分资料

过程---------弥天大谎——中国安然事件
银广夏公司全称为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证券简称为ST银广夏(000557)。1994年6月上市的银广夏公司,曾因其骄人的业绩和诱人的前景而被称为“中国第一蓝筹股”。2001年8月,《财经》杂志发表“银广夏陷阱”一文,银广夏虚构财务报表事件被曝光。专家意见认为,天津广夏出口德国诚信贸易公司的为“不可能的产量、不可能的价格、不可能的产品”。以天津广夏萃取设备的产能,即使通宵达旦运作,也生产不出所宣称的数量;天津广夏萃取产品出口价格高到近乎荒谬;对德出口合同中的某些产品,根本不能用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设备提取。
(二)疑点
(1)利润率高达46%(2000年),而深沪两市农业类、中草药类和葡萄酿酒类上市公司的利润率鲜有超过20%的。(2)如果天津广夏宣称的出口属实,按照我国税法,应办理几千万的出口退税,但年报里根本找不到出口退税的项目。2000年公司工业生产性的收入形成毛利5.43亿元,按17%税率计算,公司应当计交的增值税至少为 9231万元,但公司披露 2000年年末应交增值税余额为负数,不但不欠,而且还没有抵扣完。(3)公司2000年销售收入与应收款项保持大体比例的同步增长,货币资金和应收款项合计与短期借款也保持大体比例的同步增长,考虑到公司当年销售及资金回笼并不理想,显然公司希望以巨额货币资金的囤积来显示销售及回款情况。(4)签下总金额达60亿元合同的德国诚信公司(Fedelity Trading GmBH)只与银广夏单线联系,据称为一家百年老店,但事实上却是注册资本仅为10万马克的一家小型贸易公司。(5)原材料购买批量很大,都是整数吨位,一次购买上千吨桂皮、生姜,整个厂区恐怕都盛不下,而库房、工艺不许外人察看。(6)萃取技术高温高压高耗电,但水电费1999年仅20万元,2000年仅70万元。(7)1998年及之前的财务资料全部神秘“消失”。
(三)造假与违规情况
2002年5月中国证监会对银广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自1998年至2001年期间累计虚增利润77 156.70万元,其中:1998年虚增 1776.10万元,由于主要控股子公司天津广夏1998年及之前年度的财务资料丢失,利润真实性无法确定;1999年虚增 17 781.86万元,实际亏损 5 003.20万元;2000年虚增56 704.74万元,实际亏损 14 940.10万元;2001年 1-6月虚增 894万元,实际亏损2 557.10万元。从原料购进到生产、销售、出口等环节,公司伪造了全部单据,包括销售合同和发票、银行票据、海关出口报关单和所得税免税文件。2001年9月后,因涉及银广夏利润造假案,深圳中天勤这家审计最多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会计师事务所实际上已经解体。财政部亦于9月初宣布,拟吊销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加荣、徐林文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吊销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并会同证监会吊销其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同时,将追究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责任。
(四)造假流水线
据庭审记录,1999年11月,董博接到了广夏(银川)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兼董事局秘书丁功民的电话,要求他将每股的利润做到0.8元。董某便进行了相应的计算,得出天津广夏公司需要制造多少利润,进而根据这一利润,计算出天津广夏需要多大的产量、多少的销售量以及购多少原材料等数据。1999年的财务造假从购入原材料开始。董博虚构了北京瑞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市京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市东风实用技术研究所等单位,让这几家单位作为天津广夏的原材料提供方,虚假购入萃取产品原材料蛋黄粉。姜、桂皮、产品包装桶等物,并到黑市上购买了发票、汇款单、银行进账单等票据,从而伪造了这几家单位的销售发票和天津广夏发往这几家单位的银行汇款单。有了原材料的购入,也便有了产品的售出,董博伪造了总价值5 610万马克的货物出口报关单四份、德国捷高公司北京办事处支付的金额5 400万元出口产品货款银行进账单三份。为完善造假过程,董博又指使时任天津广夏萃取有限公司总经理的阎金岱伪造萃取产品生产记录。于是,阎金岱便指使天津广夏职工伪造了萃取产品虚假原料入库单、班组生产记录、产品出库单等。最后,董博虚构天津广夏萃取产品出口收入23 898.60万元。该虚假的年度财务报表经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并入银广夏公司年报,银广夏公司向社会发布的虚假净利润高达12 778.66万元。2000年,财务造假行动继续进行,只是此次已不再需要虚构原材料供货方。依旧是接受了功民的指示,董博伪造了虚假出口销售合同、银行汇款单、销售发票、出口报关单及德国诚信贸易公司支付的货款进账单,同时同样指使天津广夏职工伪造了虚假财务凭据。结果,2000年天津广夏共虚造萃取产品出口收入72 400万元,虚假年度财务报表由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刘加荣、徐林文签署无保留意见后,向社会发布虚假净利润41 764.6431万元。2001年年初,为进一步完善造假程序,董博虚报销售收入从
天津市北辰国税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除向正常销售单位开具外,董博指使天津广夏公司职员付树通以天津广夏公司名义向天津禾源公司(系天津广夏公司萃取产品总经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0份,价税合计22 145.6594万元,涉及税款3764.7619万元,后以销售货款没有全部回笼为由,仅向北辰区国税局交纳“税款”500万元。2001年5月,为中期利润分红,银广夏总裁李有强以购买设备为由,向上海金尔顿投资公司借款1.5亿元打入大津禾源公司,又以销售萃取产品回款的形式打回天津广夏账户,随后其中1.25亿元以天津广夏利润的形式上交广夏公司。据董博当庭供述,在造假过程中,部分财务单据及所
涉及的银行公章,是其在电脑上制作出来的。这样,依据庭审及起诉书,银广夏造假是一个由李有强同意、丁功民授意、董博实施、阎金岱协助,以及刘加荣、徐林文“明知”有假而不为的过程。

真相-----1)银广夏编制合并报表时,未抵销与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也未按股权协议的比例合并子公司,从而虚增巨额资产和利润。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或报告有关重大虚假问题,违反了《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5号——合并会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的相关要求。例如:第二章“编制审计计划时的特殊考虑”第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范围、集团内公司间的股权关系、集团内公司间交易频率、性质及规模等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相关的事项,以合理制订审计计划;第三章“实施审计程序时的特殊考虑”第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合并工作底稿、抵销分录和其他合并资料进行重点审计;第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集团内公司间的债权、债务、存货交易、固定资产交易、收入、支出以及其他重大交易及其未实现损益的抵销情况进行审计,以确定其影响是否消除;第十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合并会计报表中的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进行审计,以确定合并会计报表是否恰当反映少数股东权益及少数股东损益;第四章“编制审计报告时的特殊考虑”第二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是否存在未抵销的集团内公司间重大交易,并据以确定其对合并会计报表审计意见的影响。
(2)注册会计师未能有效执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在对天津广夏的审计过程中,将所有询证函交由公司发出,而并未要求公司债务人将回函直接寄达注册会计师处。2000年发出14封询证函,没有收到一封回函。对于无法执行函证程序的应收账款,审计人员在运用替代程序时,未取得海关报关单、运单、提单等外部证据,仅根据公司内部证据便确认公司应收账款,违反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一审计证据》的相关要求。例如:第二章“一般原则”第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在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专业判断,确定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在第
二章第十一条指出,审计证据的可靠程度可参照下述标准来判断: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可靠;注册会计师自行获得的证据比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证据可靠;不同来源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能相互印证时,审计证据更为可靠。第十二条指出,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时,可以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但对于重要审计项目,不应将审计成本的高低或获取审计证据的难易程度作为减少必要审计程序的理由。
(3)注册会计师未有效执行分析性测试程序,例如对于银广夏在200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大幅增长的同时生产用电的电费却反而降低的情况竟没有发现或报告;面对银广夏2000年度生产卵磷脂的投入产出比率较1999年度大幅下降的异常情况,注册会计师既未实地考察,又没有咨询专家意见,而轻信银广夏管理当局声称的“生产进入成熟期”,违反《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1号——分析性复核》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相关要求。例如:《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1号——分析性复核》第二章“一般原则”指出,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分析性复核时应当考虑会计信息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以及会计信息和相关非会计信息之间的关系;第三章“分析性复核程序的运用”第十四条指出,注册会计师在对会计报表进行整体复核时,应当审阅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并考虑针对已发现的异常差异或未预期差异所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适当,是否存在尚未发现的异常差异或未预期差异;第四章“分析性复核结果的处理”第十七条指出,当分析性复核结果出现异常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进行调查,要求被审计单位予以解释,并获得适当的验证证据;如果被审计单位不予解释或解释不当,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四条指出,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需要,利用专家协助工作;第五条指出,在决定是否需要利用专家协助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相关会计报表项目的重要性、相关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其导致错报、漏报的风险;第七条指出,注册会计师可以在以下方面利用专家的工作:特定资产的估价。特定资产数量和物质状况的测定、需用特殊技术或方法的金额测算。
(4)天津广夏审计项目负责人由非注册会计师担任,审计人员普遍缺乏外贸业务知识,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严重违反《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审计计划》的相关要求。例如:《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二章“一般准则”第五条指出,担任独立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专门学识与经验,经过适当专业训练,并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审计计划》第二章“一般原则”第七条指出,在编制审计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考虑以下因素:审计小组成员的业务能力、审计经历和对被审计单位情况的了解程度;第四章“审计计划的审核”第十七条规定,审计计划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第十八条指出,对总体审计计划,应审核以下主要事项:审计小组成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
(5)对于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异常增值税及所得税政策披露情况,审计人员没有予以应有关注;在收集了真假两种海关报关单后未予以必要关注(例如注册会计师审查的几份事实上根本不存在的盖着“天津东港海关”字样的报关单上,每种商品前的“出口商品编号”均为空白,稍通外贸实务常识的人都能发现,这是违反报关单填写基本要求的);对于境外销售合同的行文不符合一般商业惯例的情况,未能予以关注;未收集或严格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件;未关注重大不良资产;存在以预审代替年审、未贯彻三级复核制度等重大审计程序缺陷,违反《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审计计划》、《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审计工作底稿》等多项准则的相关条款。

结果----造假者受法律惩处
依照现行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造成股东或他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交易被迫停牌的,应予以立案追究。2003年9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银广夏刑事案做出一审判决,原天津广夏董事长兼财务总监董博因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法院以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分别判处原银川广夏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李有强、原银川广夏董事兼财务总监兼总会计师丁功名、原天津广夏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阎金岱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至8万元;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加荣、徐林文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二年零三个月,并各处罚金3万元。
7.民事诉讼
我国有关部门起草的《关于审理涉及中介机构民事责任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稿)第4条规定:“中介机构所指派的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执业准则,未尽高度注意义务或者忠实义务的,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退还委托人交纳的委托费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中介机构所指派的执业人员已经严格遵守执业准则勤勉尽责也无法发现虚假成分的,中介机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个文件说明我国法律界已经重视独立审计准则的作用。
2002年7月30日,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来自上海的杨善础等四名股民诉银广夏虚假证券信息披露侵权纠纷案。2004年4月20日,银种市中级人民法院向ST银广夏发出《应诉通知书》,受理公司与陈寿华等33人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纠纷案。这是继2002年7月之后,强调“先刑后民”的银川中院再度受理针对银广夏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案件。

真相其实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呵呵----天津广夏1999年、2000年获得“暴利”的萃取产品出口,纯属子虚乌有。整个事情--从大宗萃取产品出口到银广夏利润猛增到股价离谱上涨--是一场彻头彻尾的骗局。

http://..com/question/21846578.html

这里还有点资料。你可以去看看。 和我给的不大一样,虽然没有分类,不过觉得讲得也挺详细。

『捌』 买银行理财产品到目前为止有没有本金血本无归的案例

1、有;去年11月底,几十名投资者突然发现,他们在华夏银行上海嘉定支行购买的一种理财产品,到期后竟然血本无归,涉案金额上亿元。目前这一事件取得了重要进展,客户已经拿回了全部本金

『玖』 老人买银行理财亏18万被判赔偿,案件中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既有财产权益纠纷,如老年人财产权保护、老年人委托理财,也有涉及人身权益的保护,如对老年人的赡养等问题。


但是,在二审判决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却判决银行赔偿王某7万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资产管理合同》及《风险揭示书》等均系银行依循的规范性文件或自身制定的格式合同,不足以作为双方就案涉金融产品相关情况充分沟通的凭证。银行对王某作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平衡型,但案涉金融产品合同中显示的风险等级并非均为低风险,该行违反提示说明义务,未证实购买该产品与王某情况及自身意愿达到充分适当匹配的程度;未能证明其已经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当面测试并向其如实告知、详尽说明金融产品内容和主要风险因素等,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同时,王某有投资理财经验,应当知晓签字确认行为效力;本案投资亏损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场的正常波动,并非该行的代理行为导致,王某亦应对投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故判决银行赔偿王某7万元。最高院认为,明确规则尺度,保护老年人金融消费安全,本案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发布后首批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案件之一,首案效应突出。银行应就投资者的年龄、投资经验、专业能力进行审查并考虑老年消费者情况等,对老年投资者应给予特别提示,结合民商事法律、《会议纪要》精神和社会发展实际提出了金融机构提示说明义务和金融消费者注意义务等判断标准。本案对如何为老年人提供更加合法、安全的投资理财消费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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