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贷款汽车保险一定要买三年保险合法吗
不合法。
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时,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如果消费者遇到经销商强制搭售保险的情况,可以拨打12315进行投诉。由于分期付款,银行对于购买险种有一定的要求,不过汽车经销商不应该强制消费者在店内购买保险,销售人员应协助消费者,在消费者选择的保险公司购买合适险种。
2.按揭贷款是不需要一次性购买三年保险的,只要购买第一年的保险就好,不过保险的第一受益人需要写放贷方(银行贷款第一受益人是银行,厂家金融贷款第一受益人是厂家金融公司)。如果4S有强制买三年保险,就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是无效条款。而且一次性买三年保险对于放贷方是没有什么额外的收益的,真正受益的还是4S和与其合作的保险公司。所以如果你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强硬地拒绝。
贷款汽车保险变化:
这种行为会因为不同的城市的政策而受到不同的影响。以上海为例,在2011年刚开始实施汽车贷款时,便要求所有人在购车时都要交强险、车损险等常规险种外,还要购买盗抢险,否则不予放款。且保险除了交强险以外,必须一次性购买与贷款时间等长的期限,贷款3年保险就要一下子买三年,且第一受益人是银行。这些规定符合相关政策,银行并不违规。
到了2016年,上海的大多数银行已经不强制购买保险了,这一方面得意于市场的成熟与银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的转化,一方面也得益于大数据统计的结论支持即使没有保险,银行的风险也并不会明显提高。实际上,通过贷款的方式向银行借钱购车,银行是可以要求购车者为担保品购买保险的,不过这种保险并非强求。
② 贷款车辆购买的保险保额能够覆盖贷款金额,但没有覆盖整车金额,有什么风险
就是如果有理赔发生时,保险公司会按相对应的比例赔付。这在保险中,叫不足额保险。比如你投保的金额占整车金额的百分之七十。将来理赔时,只能在应当赔付金额的基础上,再乘以百分之七十。
③ 汽车贷款的车贷风险
在分享车贷“蛋糕”喜悦 的同时,不断攀升的车贷违约率向银行业敲响了警钟
车贷风险要比房贷来得快而高
车贷风险含量的释放使银行违约率得到显现
车贷坏账最终的受害者是银行本身
面对无情的车贷风险,银行无奈地承担了所有的坏账损失
车贷风险的大量 冒出,使银行不同程度地提高了车贷门槛,严格了汽车 贷款的审批
基于履行中国加入WTO后对外开放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承诺,2003年10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汽车金融机构管理办法》,11月又公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细则》。上述颁文仅两月后的12月29日,中国就批准了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三家汽车金融公司的建立。不到一年的时间,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宣布开业。
一个事实表明,汽车金融公司进入国内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开展业务,打破国内银行业一统汽车信贷天下的局面已成现实。 1、引入竞争机制,积极与多家保险公司和经销商合作。
银行在汽车贷款业务开展初期,贷款客户绝大部分来自于保险公司和汽车经销商的联合推介,出于对保险公司和经销商的信任,有的银行一度忽视了对贷款客户的直接调查。又由于汽车经销商资信状况参差不齐,在汽车贷款业务合作各环节中,无任何连带责任,因此给经销商无原则向农行推介客户造成了可乘之机,把一些不具备经济实力的客户推介到了银行,给银行汽车贷款的按期收回埋下了隐患。银行在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中,“银保合作”对象单一,所做的汽车贷款业务绝大部分是与当地“人保”合作,这种业务合作的几乎“唯一”性,导致了银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及贷款收回上对保险公司产生了过分的依赖,若保险公司理赔不及时,就会直接造成银行不良贷款的增加,这也是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基本原因之一。因此,只有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坚持与多家保险公司合作,并根据资信状况,对合作汽车经销商进行精心选择和清理,才能为汽车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业务合作环境,彻底改变银行在业务合作中的被动局面,掌握工作的主动权。
2、通过“三方”协商,建立“汽车贷款保证金”制度。
银行在与保险公司和经销商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时,必须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实行“汽车贷款保证金”制度,来维护拥银行的利益。作为贷款银行,必须认真做好对客户的贷前调查工作,为信贷资金的安全奠定基础。对于出现的不良贷款,要积极进行催收,这既是进行保险索赔的需要,也是银行自身的责任。保险公司除参与对借款人的资信调查,还必须承诺对借款人超过三期以上的未偿还贷款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为保证不良贷款的及时赔付,各行必须要求保险公司在银行开立 “汽车贷款违约赔偿保证金”专户,保持一定额度的保证金,对于超过三期的未偿还贷款,及时从账户中扣收。若保险公司未及时全额补齐专户余额,则待其补齐后,再继续进行业务合作。汽车经销商作为车辆的供应者,必须对客户信用承担一定责任,对车辆质量负完全责任。为保证业务的顺利开展,必须要求经销商在银行开立“汽车贷款车辆质量保证金”专户,根据经销车辆数量按一定比例交存保证金,用于问题车辆回购和因汽车质量问题造成的不良贷款的扣收。
3、审慎选择贷款对象,实行“客户经理承诺”制度。
正确选择汽车贷款对象,从源头上严把客户准入关,这是防范风险、确保贷款安全的前提和基础。为加强贷前调查力度,确保客户质量,银行可建立健全“责任人承诺”制度,要求客户经理按客户的收入水平、经营状况、行业风险尤其是信用程度对客户进行分类,以此作为确定是否发放贷款、是否需要办理履约保证保险和采取何种担保方式的主要依据,并由客户经理在贷款发放时签订“贷款责任承诺书”,把每一笔贷款的相关责任都落实到人,与工资挂钩考核,负责贷款的调查,并承担收回责任,确保贷款安全。
4、明确保险条款,完善贷款手续。
汽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作为保险公司的一个保险业务品种,“免责条款”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保险条款对于投保人(借款人)、被保险人(贷款银行)及车辆质量 (经销商提供)的责任要求是非常严格的,贷款操作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保险的失效,即“保险责任免除”。汽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完全保险”。因此,银行要在正确理解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完善贷款操作手续。一是要按照保险条款的要求认真进完善贷款的调查、审查和审批手续;二是要对汽车经销商提供的车辆进行审核,严把质量关;三是保证机动车辆保险在贷款期限内的连续性,要求借款人必须按照贷款期限一次性全额投保,不得缩短投保期限;四是在进行借款合同、保险单的修订、变更时必须征得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出具“保险业务更改批单”。
5、转变贷款模式,积极开办“直客式”贷款业务。
“直客式”汽车贷款业务,具有购车方式灵活,担保方式多样的显著特点,各行要逐步由汽车经销商介绍客户到银行办理贷款的“间客式”被动操作方式,转向“客户购车先找银行”的“直客式”主动操作方式。通过“直客式”营销方式,进一步扩大贷款对象的范围,降低客户购车成本,提高办贷效率,提升银行汽车贷款品牌的知名度,增强同业竞争力。通过采取住房抵押、新车抵押、第三方保证等多种担保方式,逐步改变单纯依靠保险公司履约保证保险办理业务的状况,分散汽车贷款风险,并有侧重点的将贷款车型逐步由大型货车向出租车、客运车和家用轿车转变,不断降低汽车贷款风险。 汽车信贷业务的超常规发展确实为银行带来了利润。在分享车贷“蛋糕”喜悦的同时,不断攀升的车贷违约率向银行业敲响了警钟。
对银行来说,车贷和房贷虽同属于个人贷款业务,但两者所发生风险的成因却大相径庭,首先,汽车相对房屋来说,具有固定与流动之分。住房有其固定的位置,而汽车则不然,它具有很大的流动性。汽车可以移动,可以在全中国移动。如果客户恶意逃债,他可以移动车辆逃走或隐藏;其二,就当前市场而言,房产是升值的,而汽车则是降价的。它的信贷风险比房贷要大。其三,车贷相对于房贷而言,贷款期限短,还款数额多,贷款收回快,具有短平快的特点。因此车贷风险要比房贷来得快而高。
汽车价格的不断下降,使车贷客户的还款心态越来越不平衡,把怨气无端地出在了银行头上。有位在银行办理了车贷购车的客户说,看着车价每况逾下,想想每月的银行车贷还款,心里真是不舒服。
车贷本身所具有的许多不确定因素注明了银行车贷业务具有较高的风险含量。车贷风险含量的释放使银行违约率得到显现。据有关银行车贷统计,近 年车贷的违约率大大升高,已达到0.5%至0.9%,有的已超过1%。更令人头疼的是,违约率还在不断升高。
车贷坏账最终的受害者是银行本身。在预感到车贷风险后,保险公司快速作出反映,毅然于2003年关闭了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而银行车贷风险对汽车经销商而言却毫发无损。在整个汽车信贷业务中,汽车经销商借助银行汽车信贷的支撑获取了大额利润,汽车信贷的风险随着购车人的汽车贷款而转嫁到了银行身上,这个风险随着汽车经销商购车贷款数量的上升而增大,严重影响到银行车贷业务的质量和利润。面对无情的车贷风险,银行无奈地承担了所有的坏账损失。
其实,造成车贷风险的原因是多方的,防范和处置也不止仅限于银行。
就目 前中国社会而言,诚信意识不强和征信系统的不健全,道德观念的限制,直接影响到汽车信贷风险程度的高低。据调查,法制环境较好,道德、诚信意识及征信系统较完善的区域,汽车信贷的违约率较低,反之,则较高。一位北方的朋友曾似真似假地说,在我们那里,如果银行去讨债,需要牵上一条狼狗。
银行通过司法诉讼可追讨逾期欠款客户并收回剩余贷款,但漫长的诉讼期和执行难,使银行有时不得不另辟新径。
车贷风险的大量冒出,使银行不同程度地提高了车贷门槛,严格了汽车贷款的审批。如,协作的汽车经销商按照销售额向银行提供资金担保,联合汽车经销商共同防范车贷风险;增加汽车贷款客户担保,将贷款成数降低,缩短车贷期限;对车贷客户一般中选好,好中选优等。
④ 汽车消费贷款有哪些风险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风险主要防范四个方面,即:借款人、经销商、保险公司和银行四个方面。具体如下所示:
(一)借款人方面
1、信用风险。购车群体良莠不齐,可能混杂了一些有道德风险的人,由于主观赖账心理或当汽车价格下跌,低于购车者需还贷款金额时,购车者就可能做出理性违约行为,都可能使贷款面临风险。
2、支付能力风险。自用车借款人因家庭收入降低而无法按时还款,商用车借款人因受整个运输市场和行业政策的风险,预期收入减少甚至完全丧失或借款人因经营不善,对方运费结算不及时,不能按时还款。
(二)经销商方面
1、汽车质量风险。由于经销商不通过正当渠道购进汽车,把存在质量问题的车辆销售给借款人,因质量纠纷影响到贷款的收回。
2、最高贷款担保限额核定风险。目前农信社发放汽车消费贷款大部分由经销商提供担保,由于最高贷款担保限额核定过大,超过经销商担保能力,给信贷资金造成隐形风险。
(三)保险公司方面
1、保险公司利用借款人对保险条款的模糊认识,以及信用社贷款操作中的疏漏,当保险责任发生时,寻机免除保险责任或减少责任。
2、保险公司的部分营销人员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违反保险条款,私自缩短保险期限,造成保险失效,责任免除。
(四)银行操作方面
1、贷前调查不实,由于信贷人员配备不足,贷前调查流于形式,借款人提供的收入证明、资产证明严重失真,埋下风险隐患。
2、贷后管理不到位,或根本没有做贷后管理,对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是否真正用于购买,所购车辆的发动机号、车架号等信息未及时进行确认;有的贷款逾期后未能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以致风险不断扩大;有的放松了对合同、贷款催收记录等债权文书的管理,造成缺漏项,当贷款出现风险时无法及时发现进行索赔、诉讼或采取其他追收措施。
在此提醒广大贷款者,在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前应该先对自己的购买能力、购车情况、保险条例以及贷款政策进行全方位的考量,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出现。
⑤ 贷款买车,车出险后怎么办
银行为了规避汽车贷款风险,所以要求贷款买的车第一受益人必须是银行。
第一受益人是银行,以后的问题就是:
你的车出险了,保险公司需要理赔,要经过银行的手续,因为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原则上是直接理赔给车主的,但是有了第一受益人,就会理赔给第一受益人,这样的话,你理赔必须要由银行开具一份委托书,委托车主去领这个钱。
如果你已经全款结清了,一定记得更改第一受益人。
⑥ 如何化解汽车贷款的风险
1、引入竞争机制,积极与多家保险公司和经销商合作。根据资信状况,对合作汽车经销商进行精心选择和清理,才能为汽车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业务合作环境,彻底改变银行在业务合作中的被动局面,掌握工作的主动权。
2、通过“三方”协商,建立“汽车贷款保证金”制度。
要求经销商在银行开立“汽车贷款车辆质量保证金”专户,根据经销车辆数量按一定比例交存保证金,用于问题车辆回购和因汽车质量问题造成的不良贷款的扣收
3、审慎选择贷款对象,实行“客户经理承诺”制度。
客户经理在贷款发放时签订“贷款责任承诺书”,把每一笔贷款的相关责任都落实到人,与工资挂钩考核,负责贷款的调查,并承担收回责任,确保贷款安全。
4、明确保险条款,完善贷款手续。
进行借款合同、保险单的修订、变更时必须征得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出具“保险业务更改批单。
5、转变贷款模式,积极开办“直客式”贷款业务。
通过采取住房抵押、新车抵押、第三方保证等多种担保方式,逐步改变单纯依靠保险公司履约保证保险办理业务的状况,分散汽车贷款风险,并有侧重点的将贷款车型逐步由大型货车向出租车、客运车和家用轿车转变,不断降低汽车贷款风险。
⑦ 保险公司为何叫停车贷险
近日,苏州六家财险公司联手发出公告,暂停办理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广州、深圳、上海、北京以及无锡等不少城市此前也已陆续暂停了车贷保证保险。停办的业务不仅是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包括车商与个人上门办理的相关保险。而各保险公司以往已经签发的保单,将照常履行。至于该业务何时恢复,目前仍未有明确的时间表。车贷险叫停:根源在何处? 原因一:贷款高违约率吓退车贷履约保险 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由于目前国内的个人和企业金融信用体系没有建立起来,缺乏信用等级监督和对失信者进行惩罚的机制,部分消费者信用观念淡漠,道德风险日益突出。而且汽车不同于房产等建筑物,其易于隐匿和移动,作为抵押物品较难保全,所以道德风险非常难以控制,购车人有钱不还、不催不还、催了还想拖的情况比较普遍。人为道德风险已成为保险公司面临的最大风险。 同时,还有一些难以规避的系统风险和政策风险。在目前汽车进口关税和国内汽车价格不断下调的情况下,汽车作为抵押品的价值下降幅度很大、下降速度太快,加上每年固定的折旧率,抵押车的价值很可能难以抵顶所欠债务,当新车的性价比超过贷款车辆时,可能会影响借款人的还贷意愿,部分不讲诚信的消费者很可能钻法律的空子,故意以车抵贷,放弃还款,把本该还贷的钱用来买新车。银行收不到还款,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而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保险公司如果讨不回债,就只能对着已经不值多少钱的车子干瞪眼。因此,保险公司在大多数车贷纠纷中扮演了很被动的“吃亏者”的角色。 原因二:无利可图使车贷险难以为继 一方面,代理手续费高返还、回扣顽症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收益水平。虽然按照保监会规定,保险代理人能够得到的佣金返还是所收取保费金额的8%,但是为了抢市场,一些保险公司实际给予保险代理人的返还已经超过这个限度,有的甚至达到20%—30%。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赔付压力不断增大。在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保证风险,但部分保险公司操作不够规范,甚至委托商家或银行开具保证保险单,在对信贷对象信用情况的调查审核中很难发挥作用行使把关权,这是造成理赔风险加大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由于投保双方信息不对称,没有投保人理赔信息跟踪制度,部分高风险投保人可自由流动,使保险公司制定的高风险条款形同虚设。 原因三:各主体之间权责利益不对等 一是银行的义务不清,信贷管理主体偏移。不少银行不能准确理解履约保证保险的内涵,对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不够重视,认为汽车消费贷款由保险公司提供履约保险,借款人到期不还,由保险公司赔偿,银行并不存在风险,因此,在办理汽车消费贷款过程中,往往放弃自身优势,将应属于自己履行的义务放手让保险公司、经销商去办理。如本该由银行落实的购车人资信状况调查等基本上是由保险公司操作,银行根据保险公司的调查情况下结论,凡是保险公司同意承保贷款履约保险的购车人,银行几乎是“有求必应”,很少对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和收入水平进行实地核查。 二是保险公司在签订协议时不够规范,保险责任无限扩大。保险公司承保贷款履约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争夺由履约保险锁定的新车机车险保险市场。由于保险市场竞争激烈,保险公司出于扩大自身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份额的考虑,不惜放宽对借款人投保汽车消费贷款履约险资格的审查,对投保客户特别是汽车经销商施以各种优惠条件,对银行则竞相加大自己的负荷,客观上致使贷款银行对转嫁风险和放松信贷管理“有恃无恐”,对贷款逾期现象比较漠视,降低车贷发放标准争夺市场,甚至违反有关规定以满足汽车经销商的不合理贷款要求,以致出现了一户多贷、恶性贷款、无效担保等现象,给最终承担贷款风险的保险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营风险。 三是部分汽车经销商责任不明确。在个别银行、保险公司、经销商三方合作协议中未明确销售商的车辆质量风险。特别是营运客车,有许多附加设备与原来签订的购车合同有所变动,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条款加以限制,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将是理赔的隐患。此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汽车经销商三方的合作中没有统一的操作模式。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中,抵押物的受益方有的是商业银行,有的是保险公司,而汽车经销商的保证金比例也各不相同。随着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发展,缺乏统一的“游戏规则”,极易引发行业间的无序竞争。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当履约风险超过保险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时,保险公司必然要作出相应调整。目前,高赔付率、高贷款逾期率、高出险率和低费率、低追偿成功率等“三高二低”已成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致命硬伤,正因为如此,苏州各家保险公司最终无奈放弃了车贷履约保险这块“蛋糕”。相关热词:保险公司车贷险
⑧ 互联网为什么不能对汽车保险和汽车贷款进行抨击
因为汽车保险和汽车贷款那都是人们所需要的,抨击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