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在从事理财业务中的"四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在从事理财业务中的"四个禁止"是什么 个禁止
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可以概括为“一个原则、两项制度、三点要求、四个禁止、五个注意”。
一个原则:即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这是体现在《办法》和《指引》中的一条主线。
两项制度:就是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必须针对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点要求:一是要求理财业务成本可算,不能稀里糊涂不管挣钱赔钱什么都办;二是风险可控;三是信息披露或曰充分风险揭示,要对社会负责,这个产品到底是谁承担风险-是商业银行还是客户,要说清楚。
四个禁止:一是禁止将理财业务作为变相高息揽储的手段;二是禁止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三是禁止销售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产品;四是禁止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
五个注意:一是在理财产品销售和相关资产管理过程中,注意防范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变相高息揽储就承担着声誉风险。二是在理财投资过程中,注意防范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三是在内部人员管理过程中,注意防范操作风险;四是在理财业务的会计处理、税务管理等方面,注意防范合规性风险;五是在确定理财业务发展方向方面,注意防范战略风险。
2.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宣传销售文本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
(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
(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四)其他相关资料。
二是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制作和发放的管理,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
第十三条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三)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
(四)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五)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
(六)其他易使客户忽视风险的情形。
第十四条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登载商业银行开发设计的该款理财产品或风险等级和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引用的统计数据、图表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注明来源,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
(二)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理财产品业绩和商业银行管理水平;
(三)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应当明确提示,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如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使用模拟数据的,必须注明模拟数据。
第十五条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名称及刊登或发布评价的渠道与日期。
第十六条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出现表达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字样的,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如不能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则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不得出现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等类似表述。向客户表述的收益率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应当简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误导客户。
第十七条 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第十八条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二)提示客户,“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三)提示客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
(四)本理财产品类型、期限、风险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客户,并配以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
(五)保证收益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六)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七)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并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提示客户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等内容;
(八)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客户填写;
(九)风险揭示书还应当设计客户风险确认语句抄录,包括确认语句栏和签字栏;确认语句栏应当完整载明的风险确认语句为:“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并在此语句下预留足够空间供客户完整抄录和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客户权益须知,客户权益须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办理理财产品的流程;
(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评级具体含义以及适合购
买的理财产品等相关内容;
(三)商业银行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
(四)客户向商业银行投诉的方式和程序;
(五)商业银行联络方式及其他需要向客户说明的内容。
第二十条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商业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第二十一条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销售文件未载明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客户收取。商业银行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产品结束或终止时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资资产种类、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和客户收益等。理财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的,应当详细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理财产品名称应当恰当反映产品属性,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以及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拟投资资产名称的,拟投资该资产的比例须达到该理财产品规模的50%(含)以上;对挂钩性结构化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挂钩资产名称的,需要在名称中明确所挂钩标的资产占理财资金的比例或明确是用本金投资的预期收益挂钩标的资产。
3. 银行理财产品风险三级是什么意思
银行理财产品风险三级是“中等”风险等级。
银行需对自身的客户、理财产品进行分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
有的银行把理财产品风险分为“低”、“较低”、“中等”、“较高”、“高”至“极高”五级或者六级,
另一些银行则采用从1级至5级风险逐渐递增的标识方法,比如“R1”——“R5”,这里的R即是英文Risk(风险)的缩写,通常R1就对应“低”,R5就对应“高”。
不同风险评级的产品,只能销售给对应评级以上的投资者。例如风险评级为R2的产品,原则只能销售给风险承受度评级为“稳健”及以上的人,不能销售给评级为“保守型”或“谨慎型”的人。银行如销售超出其风险承受力的产品就有误导销售的嫌疑。
银行风险等级一般根据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风险收益特点、流动性等不同因素来设定的。比如银行常用的五级分类:谨慎型产品(R1)、稳健型产品(R2)、平衡型产品(R3)、进取型产品(R4)、激进型产品(R5)五个风险等级,对应不同类型的投资者。
4. 银行理财产品分为哪几个风险等级
理财产品风险由低到高分为R1(谨慎型)、R2(稳健型)、R3(平衡型)、R4(进取型)、R5(激进型)五个级别。
1、R1级(谨慎型)
该级别理财产品一般由银行保证本金的完全偿付,产品收益随投资表现变动,且较少受到市场波动和政策法规变化等风险因素的影响。产品主要投资于高信用等级债券、货币市场等低风险金融产品。
2、R2级(稳健型)
该级别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的偿付,但本金风险相对较小,收益浮动相对可控。在信用风险维度上,产品主要承担高信用等级信用主体的风险。
3、R3级(平衡型)
该级别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的偿付,有一定的本金风险,收益浮动且有一定波动。在信用风险维度上,主要承担中等以上信用主体的风险。
4、R4级(进取型)
该级别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的偿付,本金风险较大,收益浮动且波动较大,投资较易受到市场波动和政策法规变化等风险因素影响。
5、R5级(激进型)
该级别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的偿付,本金风险极大,同时收益浮动且波动极大,投资较易受到市场波动和政策法规变化等风险因素影响。
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于“个人理财业务”的界定是,“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我们一般所说的“银行理财产品”,其实是指其中的综合理财服务。
(4)理财销售银行计提风险资本扩展阅读:
非保证收益理财又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
(1)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
(2)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非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的发行机构不承诺理财产品一定会取得正收益,有可能收益为零,不保本的产品甚至有可能收益为负。
在银行推出的每一款不同的理财产品中,都会对自己产品的特性给予介绍。
各家银行的理财产品大多是对本金给予保证的,即使是打新股之类的产品,尽管其本金具有一定风险,但根据以往市场的表现,出现这种情况的概率还是较低的。
5. 银行理财投资的风险有哪几类
20世纪90年代以来,百富勤倒闭、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倒闭等事件的发生,都说明高风险已经渗透到投资银行业务的所有领域和各个环节,收益越高的业务伴随的风险也越高。从现有的风险管理手段和措施来看,单一的风险管理已经无法满足防范的需要,要从系统的角度对所有可能的风险进行综合管理,投资银行需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系统,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和模式,以促进投资银行的顺畅运行和健康发展。投资银行运营中风险主要来源于环境的不确定性,构成风险的种类很多,按照风险诱发的具体原因,可以把投资银行面临的种种风险分为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五类。投资银行在从事不同业务处理的过程中面临不同层面的风险,主要包括证券承销风险、证券经纪风险、证券自营风险、基金管理风险、兼并收购风险、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和风险投资业务的风险。从风险性质和涉及的范围角度而言,可以将其归纳为两大类:一是系统风险;二是非系统风险。
6.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遵循什么原则
基本原则
1、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2、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3、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4、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5、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6、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6)理财销售银行计提风险资本扩展阅读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2、提示客户,“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3、提示客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
4、本理财产品类型、期限、风险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客户,并配以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
5、保证收益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6、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7、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并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提示客户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等内容;
8、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客户填写;
9、风险揭示书还应当设计客户风险确认语句抄录,包括确认语句栏和签字栏;确认语句栏应当完整载明的风险确认语句为:“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并在此语句下预留足够空间供客户完整抄录和签名确认。
7. 银行理财业务新规里面的风险准备金是个什么
风险准备金要在银行托管、专款专用,这与网贷行业的一般风险准备金管理相差无几,但是意见稿还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和投资损益应当纳入风险准备金。目前在网贷行业风险准备金是没法再进行投资的,只能以活期存款额方式沉淀在托管机构。
8. 银行的理财产品有风险吗
银行的大部分理财产品有一定的风险。
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证收益型产品、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一般说来,保证收益型产品的投资风险小于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小于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
一般说来,保证收益型产品的投资风险小于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小于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但不能一概而论。
如有的结构性产品虽然采用的是保本浮动收益型设计,但由于结构设计不合理,零收益的可能性较大。而有的债券类产品虽然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结构,但其收益较稳定,风险较小。
(8)理财销售银行计提风险资本扩展阅读:
自2004年初露锋芒以来,银行理财产品的样式种类、发行款数与资金规模都开始急剧膨胀。2008年, 尽管面临国内经济增长速度回落、境内外金融和大宗商品市场动荡不安的局面,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仍然创下历史新高。
银行理财产品新募集资金规模超过保险理财 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公募基金等理财产品,成为推动国内理财市场发展的主要力量。并在此后两年,保持高速度增长态势。
9. 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现状
企业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分别被不同企业记入“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账户。
1.
在“银行存款”科目下开设二级明细科目核算,或者通过“其他货币资金”账户核算,所得收益冲减“财务费用”或者计入“投资收益”。
(1)会计处理。企业把银行理财产品和定期存款作为一类,采用了相同的会计处理。这类企业投资的主要是银行短期理财产品。购买产品时:借:银行存款——定存
(银行理财)/其他货币资金;贷:银行存款——公司账户。
收回时,再做相反分录,所得收益记入“财务费用——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账户。
(2)财务影响。银行理财产品直接列作货币资金类,使用者难以从报表中看出企业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并了解其相关风险。尤其是一些不能提前赎回的银行理财产品,在使用时是受到限制的。
2.
记入
“交易性金融资产”账户,所得收益记入“投资收益”账户。
会计处理:企业认为闲置不用的资金用于银行理财产品的目的是获取利息收入,短期买进卖出,符合“交易性金融资产”的部分特征。所有银行理财产品都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持有期间的利息通过“投资收益”科目核算;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即可。由于期限短和大部分银行理财产品没有公开的公允价值,所以持有期间不考虑“公允价值变动”。
财务影响: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有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之分,期限从几天到几年不等,有可提前赎回的和不可提取赎回的产品,全部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不能全面反映出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并且在进行财务分析时,将会全部作为流动资产类,影响企业流动比率等短期偿债能力指标。
3.
保本保收益类理财产品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保本浮动收益和不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会计处理。对于保本、收益固定且持有期内不可收回和转让的理财产品,管理层的持有意图通常比较明确,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企业作为该类金融资产进行核算。期末期限短于一年的在报表中列作“其他流动资产”。
对于保本浮动收益或者不保本浮动收益产品,由于其收益不固定,部分企业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部分企业对于可提前赎回且管理层不打算持有至到期的理财产品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如果期限小于一年,则期末在财务报表中以流动资产列示。
(2)财务影响。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财务报表中都列作长期资产,理财产品作为这两类来核算,将影响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指标的计算。另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需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而且还有许多理财产品无法取得公允价值,会影响当期财务报表。由于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合同上是预期收益率,当期的实际收益率难以得知,难以计提当期的利息收益。
4.
通过“其他流动资产”账户核算。一些企业认为企业购买的理财产品一般期限很短,并且大多是保本的,无论归属哪种类别,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之间不会有重大差异,因此直接设置“其他流动资产”账户,平时以成本计量,到期收回投资时确认投资收益。
应当指出的是,如果企业在财务报表中把理财产品列为“其他流动资产”,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企业偿债能力指标的计算,并且信息使用者难以从报表中直接看出企业的理财产品投资。
5.
列入“贷款和应收账款类”,通过“其他应收款”账户核算。
某些保本保收益类理财产品由于公允价值难以取得,不符合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部分规定,所以列入第四类“贷款和应收账款”类,通过“其他应收款”进行核算。
笔者认为,银行理财产品计入“其他应收款”不太合适,因为这样做对企业的流动比率、坏账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财务指标的正确计算有影响,投资者无法从报表中得知理财产品投资的实际情况。
6.
互联网金融的余额宝等理财产品记入“其他货币资金”。
从2013年起,随着金融机构各类理财“宝宝”产品走红,企业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越来越多。由于“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具有随时买、随时可以退出和转账的特征,企业对于该类理财产品一般计入“其他货币资金”,还有企业在银行存款下开设二级科目核算。
“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属于理财产品,不仅有收益上的风险,也有安全上的风险。记入“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账户核算,无法体现互联网金融产品投资和风险。
二、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建议
银行理财产品同企业直接投资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有许多不同,由于公允价值和收益的稳定性等问题,又不能严格按照相关金融资产的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随着企业在银行理财产品和互联网金融产品方面投资越来越多,因此有必要对企业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让报表使用者对银行理财产品的财务影响进行正确的分析。本文依据银行理财产品的主要特征,提出了以下分类建议和会计处理方法。
1.
银行理财产品属于企业的金融资产,但不应计入“货币资金类”和“其他应收款”。货币资金是企业存量资产中停留于货币形态的那部分资金。而银行理财产品不属于货币形态,不能随时用于支付,收回有限制,而且收益有风险,所以企业不能把银行理财产品直接列作“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或者“其他应收款”,无论期限的长短。
金融资产,指企业持有的现金、权益工具投资、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以及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如应收款项、贷款、债权投资、股权投资以及衍生金融资产等。根据银行理财产品是企业利用闲置资金进行的投资,以获取收益为目的,符合金融资产的定义。
2.
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分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金融资产划分为下列四类: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①银行理财产品按期限分为超短期、短期和长期理财产品。超短期理财产品只有3天、7天等,不超过一个月,一般风险较低,收益率较低。短期理财产品,一般为1
~
3个月,一般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为长期理财产品。②按照保本和收益的风险分为保本固定收益型、保本浮动收益型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③理财产品按照投资的领域分为货币基金和债券型、信托型、资本市场型、挂钩型及QDII型产品。
从银行理财产品的期限和收益等特征可知,不能简单把所有银行理财产品归为某一类金融资产,需要根据金融资产的特征进行分类计入各类金融资产。
(1)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银行理财产品。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特征:企业持有的目的是短期性的,不超过一年(包括一年),其持有目的是为了短期获利。
符合该特征的银行理财产品有:①超短期银行理财产品应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由于投资的期限短,一般不超过一个月,所以无须考虑公允价值变动,初始投资时以投资成本计量,收回投资时买卖差额直接计入投资收益即可。可在交易性金融资产下设二级明细科目“超短期银行理财产品”核算。②互联网金融的余额宝等理财产品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原因是其随时可以转入和转出,可以根据该类理财产品公布的理财收益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③短期的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和短期保本固定收益但可提前赎回并且管理者不打算持有至到期的银行理财产品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银行理财产品。对于保本固定收益并且管理者打算持有至到期的理财产品,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特征:“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因此应按照该类金融资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时按照理财产品的成本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不存在利息调整账户,所以持有期间只要根据合同规定的固定收益率按期计提利息即可,到期收回投资本金和利息。
(3)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银行理财产品。会计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长期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和长期保本固定收益但管理者不打算持有至到期的理财产品,符合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特征,可列入此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
银行理财产品涉及的公允价值计量问题。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需以公允价值计量。有些理财产品的公允价值能够通过活跃市场获取,例如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有些理财产品本身不在活跃市场上交易,无法直接取得公允价值,有关学者建议采用以下方法处理:①如果该理财产品的说明书限定其只能投资于具有活跃市场的证券的,则可根据期末该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确定期末公允价值。②如果该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中,无活跃市场的证券、股权等占较大比重的,需要使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但是,这对于企业来说,在实务中较难操作,而且存在人为操纵的可能。所以,一方面应出台政策规定银行理财产品定期公布理财产品公允价值。另一方面,对于投资于高风险金融产品的理财产品,如果持有量较大的,可要求银行提供估值结果,或者公开投资组合信息等。如果实在无法取得公允价值的,可以按照预期收益率计提利息收入,计入“资本公积”。因为从职业判断看,银行理财产品不能按照预期收益率兑现的概率毕竟是非常低的。
4.
银行理财产品手续费等费用的会计处理。企业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收取的费用包括销售服务费、托管费、账户管理费、交易费等,多数银行在销售银行理财产品时不直接收取各种费用,而是在计算产品净值时直接扣除。因此,理财产品实际预期收益率等于理财计划预期投资收益率减去理财产品销售手续费、托管费等费率后的净值。持有银行理财产品期间计提应收利息或计量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时应扣除销售手续费等按照合同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
许多企业把理财产品的相关费用计入财务费用,会导致企业当期的财务费用虚高,而且与企业理财产品投资收益不配比,所以该费用应作为“投资收益”的减项,冲减投资收益。
如果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直接扣除销售服务费等,该费用记入“投资收益”科目的借方;如果是在赎回理财产品或者理财产品到期扣除销售服务费等,该费用不用单独计量,直接把买卖理财产品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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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有哪些
做理财看三点:收益、安全和流动。从这三点来看,相比其他理财渠道,银行理财都不太好。
银行理财大多为代销基金、证券、信托、保险、二级市场等金融机构的产品和衍生品,本身这些产品和衍生品的收益就不高,银行还对投资人收取托管费、销售费(即代销费)和管理费(超出预期部分归银行所有),以致给投资人的剩下的收益就没有多少了,一般只有6%左右,无法抵御通货膨胀。
从安全性来看,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比较安全,一般从R1到R4的风险级别理财产品都可以保证本金,不过银监会还是规定除存款外理财业务都不能承诺保本保息,因为只要投资就是有风险的,银行有责任向消费者揭示任何潜在的风险。有少数较小的商业银行,比如城商行会在风险揭示中说可以保证本金和收益,以吸引投资人,这是违反规定的。但是有一点你得清楚,银行理财在风险揭示书中会写,风险由投资人自己承担。
流动性有目共睹,银行理财中途不能赎回,而且需要募集期、赎回期之类的清算期,这些时期不给投资人收益,银行白用你的钱。我有个同事做银行理财,协议书上写T+1赎回,结果等了一个星期才把钱打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