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愿失业风险
㈡ 失业保险基金的作用
失业保险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点:
1.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分析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变化情况,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国营企业的四种人到国有企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则。
2.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失业保险的五大作用
符合条件的失业参保人员可享受5项优惠政策:
一、可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根据缴费年限计算期限,期限为4~24个月,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可领取个人月失业保险金5%%的门诊医疗费,住院的可申领住院医疗补助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保金期间死亡的,可按在职职工同等待遇对其家属发放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怃恤金;
四、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保金期间生育且符合国家计生政策规定的,可领取生育补助金;
五、领取失保金期间,免费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
㈢ 失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及其规避途径
失业既是一种与经济周期有关的系统性风险,又受到当事人道德风险的影响。
关于规避途径,可以选择增加道德风险制造者的成本,例如加大对违规的惩罚力度,也可以选择保持失业者与保险机构之间的“激励相容”,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提供就业服务与失业者的求职表现结合起来,更加紧密的联系失业保险与再就业服务,从而让失业者明白失业保险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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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人民。
㈣ 该如何避免失业保险基金的福利损失
2009年,中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已经达到1524亿元。如何使这笔巨大的资金逃离福利损失?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建议,应将失业保险制度的责任主体改革为以省级政府为主,制度运行和基金投资均应以省级政府为责任主体。而发行省级失业保险特种债券将可以有效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率。 日报:目前中国社保基金投资收益率跑不过CPI已经成为一个社会关注的话题。现在,中国1500多亿元失业保险基金分散在县市层面,您认为应当如何改变现有的管理制度,以提高投资收益率? 郑秉文:对中国而言,与其他社保五险基金的情况一样,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投资体制难以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根据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这样的投资策略已显过时,投资渠道狭小,投资回报率也很低。 根据2008年年底国家审计署公布的统计数据,多年来中国五险社保基金的收益率不到2% ,而2000~2008年间,CPI分别是0.4%、0.7%、-0.8%、1.2%、3.9%、1.8%、1.5%、4.8%和5.9%,年均2.2% 。失业保险基金收益率显然难以战胜CPI,仅2007和2008年失业保险基金分别贬值高达2.8个百分点和3.9个百分点左右。 面对增速如此之快的失业保险基金规模和如此之低的收益率水平之间的巨大矛盾,失业保险基金面临巨大贬值风险,失业保险制度面临巨大社会压力,因此,改革失业保险基金投资体制和提高收益率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长期看,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责任主体和统筹层次应以省级为主,这是一个较为理想的选择,与强化省级失业保险制度管理体制合为一体。以省级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失业保险基金增值保值体制更符合国情。
㈤ 失业保险基金有哪些特点
失业保险基金特点一:普遍性
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
申领流程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分析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变化情况,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国营企业的四种人到国有企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则。
失业保险基金特点二:强制性
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失业保险基金特点三:互济性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覆盖范围 城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及事业单位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上述单位的职工也要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业主及其雇工是否参加失业保险,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㈥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注意事项
1.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的;
(2)已重新就业,获得工资性收入或从事个体劳动的;
(3)参军、升学或出境定居;
(4)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
(5)办妥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
(6)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介绍适当职业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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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失业保险基金的特点
失业保险金,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失业保险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点:
1、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分析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变化情况,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国营企业的四种人到国有企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则。
2、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覆盖范围 城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及事业单位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上述单位的职工也要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业主及其雇工是否参加失业保险,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