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问包括哪些险别吗? 国际的包括(A)险条款 (B)险条款 (B)险条款
我国的包括安全险 水渍险 一切险 和附加险
❷ 国际贸易的风险有哪些
国际贸易的风险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在履约过程中)
1)进口国的局势是否稳定,政策是否变动;(是否拒收,调高进口税,是否提高质量标准等)
2)进口商的资信和经营状况是否出现大的变化,足以影响已定合同的履行;
3)进口商银行的实力;
4)汇率的变动;(升值对出口不利,而对进口有利,贬值则反之)
5)出口商在履约过程中,在质量,交货期,数量的控制能力(这是出口人的日常主要工作)
6)运输过程的风险。(战争,海盗,油价上涨,港口罢工等意外因素)
7)出口国对出口商品政策的可能改变。(特别是退税率的变化,调高有利,降低不利)
8)结汇单证的准备(在LC条件下是否单证完全相符)
以上风险,有的是可控的,比如商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有的是要靠出口商的履约能力。
不可控的,就只能尽人事,顺天意。
❸ CIF,FOB,CFR交货条件下的风险及措施防范
由于近几年来运价的无度上涨,很多业务员为了省心——规避运价上涨的风险,往往出口对外只报F佃价,或者乐于接受FOB,因此使FOB价货量急剧上升,某些外贸企业已达80%以上。运价的频频上涨,使本来微利的单子,变成了不盈利甚至做亏了,这是所有业务人员不愿接受的。但从现在FOB价日益增长的情况来看,对外贸业务员而言并不省心、省事。综合FOB价中存在的问题大致是:
1、FOB价指定船公司,在船公司舱位紧张的情况下,不一定保证能订到舱。对FOB价货、船公司通过电脑查出运价低、又不是大客户的,往往不安排箱位。据有的外贸公司反映,当出口商争取快出货,某船公司声称没有箱子,需调箱要增加调箱费用$500;货已备好,运不出信用证过期,只有硬着头皮支付高昂的调箱费用。指定船公司的另外一个弊端就是,往往卖方备货到付运时间比较急促,而船公司在港口通常每周只有一个航班,若我货备不齐,就得等下周才能出运,而延误装期需买方修改装期,遇上市场起了变化,对方不修证,而我货又备好,则损失是肯定的了。
2、FOB价下更多的是客户指定货代,而不是指定船公司,这对卖方来讲风险就更不用说了。
①指装的这些货代,大多数为境外货代,仅在我国设有办事处,对其资质情况难以考证,因此客户和货代勾结,无单放货的事例屡屡发生。这是因为货代出的提单只能去银行议付之用,并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当发生无单放货事实后,往往传递中丢失,发货人只好自己奔波,另想它法补办,无法奈何它。
3、FOB价膨胀,对国轮、保险业的发展都不利,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的三大船公司(中远、中海、外运)都有长足的发展,如果外贸为规避运费上涨风险而去做FOB价,就会使国轮的发展失去货源基础。国轮壮大不起来,最后受害者是国家和国内的发货人,因为外轮占据了航运市场的主要份额,我国失去了对外运输的主动权,将使进出口易受制于人。现在从北美、欧洲向我国出口的运费是低的,增强了他们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反之我国出口运价水平高高,削弱了我产品出口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我们在对外洽谈中,一定要尽力争取做CIF、CFR价,在一般情况下,CIF、CFR价有如下好处:
①可以掌握对外出运的主动权,当某船公司的船期赶不上,可以选择其他船公司出运:
②CIF价货量大的外贸企业,可以集中运量与船公司商谈优惠运价,真正做“上帝”。若都去做FDB价,即使是出口几亿美元的公司,从运输角度上讲是小公司、小货主,不为船公司和货代所青睐。
③减少了FOB价指定货代这一中间环节,不但人民币费用可节省,而且对装箱、通关等作业流程动态可以了解和控制,避免不必要的出运事故发生。
④对我国航运业、保险业的发展,对对外贸易的发展有利。
贺业(江苏省外贸货主协会):
买方使用FOB,大体有三种情况:一是卖方报CIF价过高,在目的港可以找到船公司或货代拿到好价;二是因集运的需要,他们在中国是向几个或更多的卖家买货,需要通过某个船公司或货代为其把货集中,并技他们的要求把货物进行搭配分运,一般在这种情况下是凭承运收据结汇;三是为了省却其在目的港的报关、提货等手续,与某船公司或货代签订了常年的货运协议为其提供服务。属于后两种情况,卖方一般很难说通买家改变FOB C&F或CIF。
任茂荣(江苏汇鸿集团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FOB条款作为对外贸易三大基础价格的一种,就其本身性质而言,明确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在该条款下所涉及到的运输问题,对卖方(我方)来说,有利的方面:
1、对我方难以接受的一些运输条款或比较偏僻的目的港,可以采用FOB条款。
2、在某些情况下,采用FOB条款,我方可以避免运费、保险费的波动,而造成成本核算的不稳定,以减少贸易风险,从而有效地维护我方的利益;
3、对客户规定的比较特殊的运输方式、付费方式或我方在目前条件下,无法满足客户要求的情况下,为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也就采取了FOB价格条款。
采用FOB方式,是货主趋利求全的心态反映。然而,殊不知在FOB价格条件下,常常是将货物交给客户指定的货代,装船后取得提单或交货后取得承运收据,凭以议付。这样操作中风险巨大。为此,不少货主吃足了苦头。
申黎(江苏省轻工业品进出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FOB客户指定货代,开始我们不以为然,认为运费是客户支付的,当然他有权来指示我们货交谁出运,但事实却教育了我们。l、增加了集港费用支出。客户指定的货代是在国内没有报关权的一家境外货代,而且只在上海设有办事处,这就限定了我们必须把货送至上海他指定的仓库。本来就近港口可以出运的,现在却需增加支付集港运费。2、所有单证传递,货代不提供任何服务,增加了递送费用。3、支付港口定额包干费等人民币费用,大大高于上海市的一般收费标准,如不付这笔费用,提单就不给。我们去交涉,出示上海市一些主要货代的收费标准后,才勉强答应以后调整。4、不按实际开航日签发货代提单。我方的货早在装期前五天就送入库了,完全可以按装期出提单,他们却按实际开船日期出提单,迟了一天,与之再三交涉,对方蛮横不理睬,只有打不符电结汇。5、货出几批以后,上海海关受上海市有关工厂的要求,对同类商品的出口要查验有无商标侵权。一级货代通知了该境外货代但未通知我方,造成退关。客户传真指责我们未配合查验,我方去该货代理论,具体工作人员态度还很傲慢。我们只有赶快请海关查验验放出运。如果不指定货代,我们完全可以在江苏港口出运。6、 “二单”回退对这些境外货代更不当回事,要多次催要,才能取回。
经历了以上的苦楚,不得不极其郑重地向客户提出,虽然:德国客户很难改变他们的做法,但在我们的力争下才对信用证:作了修改。
陈述(江苏省货主协会):
1996年,国内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30万美元的售货合同,价格条件为FoB,付款方式为:装船前要预付15%,货到目的港后4天内付清余款提货。同时,B公司一方面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出口信用险,另一方面与M公司明确约定:提单上的装船人及收货人均为A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M公司不得放货。从表面上看,可谓万无一失,但货物运抵目的港后,B公司未按规定时间赎单付款。多次催付,未果。A公司遂要求M公司协助将货物运回。但结果发现货物已被M公司擅自放给了B公司,无奈,A公司只得向法院起诉M公司无单放货,但因M公司在内地几乎没有什么财产,所以A公司要挽回损失的可能极小。此案的发生,对A公司来讲,教训惨痛,最主要的是在FOB条件下不能接受B公司指定货代的这一要求。
营建中(江苏汇鸿国际集团针棉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货运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在CIF市场上,仗已经打得差不多。所以各货代就通过其在国外的代理做客户工作,造成大量货物由原CIF条款转变成FOB条款出运,我公司这几年来,FoB条款出运货物已超过三分之一。在FOB条款下出运,由于各个货代素质高低不一,操作不灵活,收费不规范,根本就:是“宰你没商量”。人民币费用很高(在上海有的货代收取人收取运费有保证,免得货出运后,运费拖欠时间长,甚至还有坏账。
任茂荣(江苏省汇鸿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卖方签订FOB价格确实是弊大于利,特别是风险程度大大增加了,我方对货物的控制权被大大削弱了,为减少风险,掌握主动,奉劝广大外贸战线的外销员多做CIF业务,少做或不做FOB业务。因为:
一、从大的方面讲,采取FOB条款,由于运费、保险费采用到付方式,不利于我国外贸运输、保险业的发展。
二、客户要求FOB方式,一般都基于与船公司或货运代理有着特殊的关系,或者是能拿到便宜的运价。FOB即使在信用证条件下,我方也难以保货物的绝对安全,由于他们与船公司或货代的特殊关系,客户可先担保提货,一方面拖延付款,影响我方的正常收汇;另一方面,客户提货后,经常会提出一些无理要求,刁难我方,使原来较为安全的结汇方式变为商业信用,风险增加,使我方处于被动、不利的地位。
三、根据FOB条款,由买方指定船公司或代理,我方对船公司、代理的资信、实力无法了解,为了业务,我方必须按对方指定的船公司、代理的要求,托单、送货、付费,至于能否按时配船,付费标准是否合理则不得而知。为了安全结汇,尽快拿到提单,不得不接受其无理要求及收费标准。(人民币用费用是江苏的两倍),而且大部分货代服务质量不高,必须付款(人民币费用)交单,见到银行水单后,还要等钱到账才肯将提单给你,这样势必影响结汇,另外还有退税单、核销单等单据的回收也是十分困难、滞后。有些货代一年难得做几笔业务,货物出运半年多,根本不知道将核销单、迟税单退给货主,等到货主催要,才想起来。然后,有的找到的还好,未找到的,就不了了之。到最后,货主受损失。总结这几年迟税单等三单回收情况看。在CIF条款下,由储运部门统一安排的货物几乎没有一票出现过问题。就算出现问题,也能很快补办解决,而F佃条款从上海、宁波等其它口岸出运的货物,每年总有10多票退税单丢失,而且这些退税单丢失后不给补办。所以,像这种F佃货代异口岸出运的现象必须加以制止。
江苏省货主协会贺业:
我认为,现在FDB呈上升趋势,主要是:
一、过去对外贸易实行统制,外经贸部一再要求对外报价出口CIF,进口FOB,自从1988年外贸企业试行自负盈亏以来,各公司以至各业务员对外成交往往以盈亏为前提,因此,很少再去考虑保国轮、保长江国际支线等因素,这样在对方要求FoB价格条款时,也不去做更多的说服工作,甚至还抱有现在生意难做,不要说多了反而把生意说跑了。但现在有的公司,如我省五矿公司为避免出口风险,规定出口少做、不做F佃,因此该公司的FOB占的份额仍很少。
二、我国逐步对外开放服务贸易业,外资船公司和境外货代纷纷来我国设立公司、办事处,建立他们的服务网点。首先是买方集运业活跃起来,接着是与买方有协议的货代因为在上海有了网点,就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来办理订舱事宜,使原来我方无法接受的(因为在中国境内无该货)。
❹ 仓储、批发企业保险风险有哪些
公司的话购买保险分两个部分:财产保险:如最主要的就是水火险了,但是根据你公司和仓库的位置以及与危险
❺ 高分提问!!! 如何为在海外仓储的货物买保险
为了帮助投保者避免货物险的常见误区,美国《风险与保险》杂志近期发表题为《为了货物的安全》的文章,建议重点考虑以下五个问题:
一、承保限额是否足以达到投保公司的平均货运额或最高货运额?
一份承保限额为5万美元的货物险可能对一家刚开始向外国出口商品,货运额在5万美元左右,最高也不过5万零几千美元的公司来说已经足够了。但随着公司的蓬勃发展,其平均货运量会大幅攀升。如果承保限额5万美元不变,平均货运额翻一番的话,保险缺口就产生了,一旦货物在途中遗失损毁,投保者将可能蒙受巨大损失。
底线是:不管运的是卫生棉球还是电脑芯片,货物险必须足以承保货物的全部价值。
二、保单上的出口目的地国是否及时更新?
因特网及其他高科技手段缩短了世界各国之间的距离,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变得更加容易。在这种情况下,到海外市场上寻找新的增长点不失为明智之举,但开辟新的贸易线路,或扩大出口国范围之后,一定要及时对货物险做出相应调整。
贸易网扩大却未能及时将新增的贸易线路和出口目的地国写入货物险保单的公司不在少数。如果就发生不明贸易线路上的损失提出索赔,很可能会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投保者需要缴纳的保费通常也跟贸易线路和出口目的地国的情况有关。因此,为了避免保险索赔遭拒造成的精神上的打击和物质上的损失,保单上的出口目的地国应及时更新。
三、货物险是否包含战争险以及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险条款?
向国外出口商品的公司必须了解每条贸易线路及每个目的地国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状况,因为某个国家爆发工人罢工或骚乱的话,货物必将蒙受损失。一定要考虑货物险能否承保此类风险。
建议在货物险保单上增加罢工、暴乱和民众骚乱险条款。该条款可以承保因工人罢工、动乱、暴乱或民众骚扰、故意破坏等恶意行为造成的货物损失。
投保者还要了解贸易线路上发生战争和冲突的风险,并同航运公司合作以确保货物在战乱地区得到保险。战争险条款能承保敌对势力之间发生的战争及大部分其他危险情形,但不承保因使用核武器而造成的货物损失。
罢工、暴乱和民众骚乱险和战争险条款保费并不高,在货物险保单中加入这些条款却可以免除不必要的风险。在增加这些条款之前,请咨询货物险中介。
四、投保的险种会不会承保范围过小?
承保范围受限的险种,比如平安险,其承保的风险要少于综合险。平安险一般只承保船只搁浅、相撞、沉没或起火造成的货物损失。一旦投保这种保险,如果在远洋运输途中海水浸湿货物造成损失,而没有发生前面提到的情形的话,是得不到保险的。
如果运输的货物属于贵重物品,我们建议投保综合险。综合险承保保单规定的任何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而不是只承保某些特定原因造成的损失。
五、是否在依赖贸易伙伴提供货物保险?
如果盲目地相信贸易伙伴会给要运输的货物投保合适的保险,就可能导致严重的保险漏洞。首先必须了解交易国际商务协议在贸易伙伴之间的成本和义务分担方面有何具体规定。
如果想当然地认为贸易伙伴已经为货物投保了保险,公司就会面临很大风险。供货商可能没有投保足够的保险,甚至可能根本就没有投保。
此外,如果贸易伙伴投保的保险公司不被本国认可,或者其保险条款要求在其他国家进行理赔,就不得不在本国以外的国家进行处理。在这些国家,成本可能要更高,争议也可能得不到公正解决。
答完以上五个问题,你有没有发现自己的公司存在保险漏洞呢?如果存在,立即采取补救行动吧!在选择保险公司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定要从那些拥有A-以上评级的公司购买保险。这些公司比评级低的公司更有可能积极履行理赔义务。即使是A-级的保险公司,也要考察其信用记录,看它是否一直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种问题。
如果决定向货运代理公司购买保险,一定要注意保单的承保限额及承保范围在货物从库房到卡车再到装船的过程中有没有变化。而且,货运代理公司出售的保单一般要比保险公司贵。一份好的货物险应为企业供应链上的所有货物提供全程保险——不管用什么运输方式,采取何种交通工具,也不管是运送到世界的任何地方。
❻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合同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是由被保险人以填制投保单的形式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即要约,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即承诺后),保险合同即成立。投保单中须列明货物名称、保险金额、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及投保险别等事项。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几项:保险人名称;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
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中收取保险费,并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的约定范围内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一方当事人。被保险人指在保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一般也是被保险人。
2.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主要是货物,包括贸易货物和非贸易货物。
3.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被保险人投保的财产的实际价值。投保人在投保时需说明所要投保的标的的价值,而准确地确定标的的实际价值是很困难的,因此,保险价值通常是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的。这个价值是估算形成的,因此它可以是标的的实际价值,也可能与实际价值有一定的距离。
4.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的最高赔偿数额。当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时为足额保险;当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时为不足额保险;当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时为超额保险。财产保险中的保险金额通常以投保财产可能遭遇损失的金额为限,即不允许超额保险,因为保险是以损失补偿为原则的,如果允许超额保险就等于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保险赚钱。正因为如此,法律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5.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保险责任是保险人对约定的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约定的危险事故”就是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可以分为保险单上所列举的风险和附加条款加保的风险两大类,前者为主要险别承保的风险,后者为附加险别承保的风险。
除外责任就是保险人不承保的风险。保险所承保的是一种风险,所谓风险就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如果该风险必然发生则保险人是不承保的,因此,自然损耗这种必然发生的风险保险人通常会约定不予承保。市价跌落引起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人也往往将其列入除外责任的范围。此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等不是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约定的人为风险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也不予承保。
6.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也就是保险责任的期间。保险责任的期间有三种确定方法:(1)以时间来确定,例如规定保险期间为1年,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2)以空间的方法来确定,例如规定保险责任自货物离开起运地仓库起至抵达目的地仓库止。(3)以空间和时间两方面来对保险期间进行限定的方法,例如:规定自货物离开起运地仓库起至货物抵达目的地仓库止,但如在全部货物卸离海轮后60日内未抵达上述地点,则以60日期满为止。
7.保险费和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是计算保险费的百分率。保险费率有逐个计算法和同类计算法之分。船舶保险的保险费率通常采用逐个计算法来确定,每条船舶的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依该船舶的危险性大小,损失率高低及经营费用的多少来确定。同类计算法指对于某类标的,保险人均采用统一的保险费率的方法。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保险费等于保险金额乘保险费率。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变更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变更,指在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对合同中原约定的某些内容进行的改变。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需要修改时,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提出申请,由保险人出具保险批单,保险批单的效力大于保险单正文的效力。
(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可以由于各种原因。引起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1)自然终止,指保险单的有效期限已届满。(2)义务已履行而终止,依保险单的规定,保险人已履行了赔偿责任,保险单的责任即告终止。(3)违约终止,指保险人因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而终止保险合同。(4)因危险发生变动而终止。(5)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之外的原因而灭失,从而使保险合同终止。
(五)委付与代位求偿
1.委付。委付发生在保险标的出现推定全损的情况下。当保险标的出现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部分损失向保险人求偿或按全部损失求偿。当被保险人选择后者时,则由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而由保险人赔付全部的保险金额。这种转让保险标的权利的做法被称为委付。对于保险人来说,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
2.代位求偿权。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保险人依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了约定的赔偿后,即取得了由被保险人转让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就是代位求偿权。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均规定了被保险人在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应履行的义务,如提供必要的文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不得因放弃或过失而侵害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等。在代位求偿的名义上,依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的规定,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提起诉讼。
❼ 国际贸易保险问题!
1 由你方承担。因为买方买的保险是海运的保险。保险公司赔偿也是赔的那部分金额。根据CFR条款,卖方负责货物越过目的港船舷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2 被火烧毁的文具为推定全损,而另一部分文具和茶叶为共同海损。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应投保水渍险。
仅供参考~~~
❽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
一、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按照国家保险习惯,可将各种险别分为: (free fromparticular average,简称f.p.a.)
平安险这一名称在我国保行业中沿用甚久。人其英文原意是指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根据国际保险界对单独海损的解释,它是指部分损失。因此,平安险的原来保障范围只赔全部损失。但在长期实践的过程中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进行了补么和修订,当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已经超出只赔全损的限制。概括起来,这一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民被保险货物的实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一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3、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个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运输工具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6、运输工具遭自然或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公摊费和救助费用。
8、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被保险人对货物采取抢求、防止或少损失的各种措施,因而产生合理施遇用。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限额不能超过这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施救费用可以在赔款金额以外的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 (with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w.p.a.)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all risks)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不论全损或部分损失,除对某些运输途耗的货物,经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免赔率外,保险公司都给予赔偿。
上述三种险别都有货物运输的基本险别,被保险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投保。
此外,保险人可以要求扩展保险期,例如,对某些内陆国家出口货物,如在港口卸货转运内陆,无法按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期内到达目的地,即可申请扩展。经保险公司出立凭证予以延长,每日加收一定保险费。
不过,在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中,明确规定了除外责任。所谓除外责任(exclusion)是指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或费用。
❾ 国际贸易运输保险的问题
属于全部损失中的实际全损。
因为要是共同海损前提要是部分损失,这个不是部分损失,所以不是共同海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