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高管高危 如何防范职业风险
高管职业风险存在于企业设立、决策、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贯穿企业的整个生命周期以及高管的职业生涯于永超北京未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在很多人心目中,企业高管是一群收入高、消费高、生活品质高、令人欣羡的光鲜阶层。其实,在光鲜的背后,他们面临着事业和生活的重负,亚健康、抑郁症、过劳死一度成为这个群体的健康标签。不仅如此,许多人还不知道自己作为高管所面临的职业风险时时如影随形。 随着企业生存环境的日益国际化、多样化与复杂化,企业也面临着包括政治、法律、技术等在内的多重风险,作为决策者和管理者的企业高管因此也负担着企业和自身的双重责任。我国公司法对高管规定了严格的义务和责任,这在赋予高管人员高收益的同时,也给予了他们更高的风险。 高管人员在公司中承担着决策和管理职责。决策者直接掌控着公司的发展与命脉,管理者则直接决定着公司的生存与死亡。高管人员在经营管理工作中由于自身能力、经验等客观原因难免会出现过失行为,这种职业风险一旦发生,除了会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外,高管人员可能会承担远远高于其职业收入的赔偿责任。 高管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的责任。公司法明确规定了高管人员应承担的义务及可能面临的民事责任风险。首先,公司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如果高管有背离诚信、有失注意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就在所难免。这种情形下,“认为自己是公司控制人可以阻止公司索赔行为”的认识是错误的。公司怠于索赔时,股东是可以越过公司直接起诉高管人员主张赔偿责任的。如此看来,这里没有侥幸。据此,高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要有合规、守法的意识,注意做到诚信、审慎和规范。其次,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要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为避免这一风险,董事在表决时应当严格审核决议的合法合规性,如有异议应当及时表明并记载于会议记录,这样就可以免除责任。此外,法律还规定,如下行为是命令禁止的:(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法提供担保;(4)自我交易;(5)竞业;(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如果高管在执业过程中有上述任一行为发生,公司可以无条件行使归入权,即其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高管人员并不因其行为对公司不产生实际或明显损失而免责。在这里,尤其要特别强调的是第(8)项,“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的规定在实践中是很大的风险空间,未明示者实为风险黑洞,值得高度关注。 相对于民事责任,高管的行政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则要严重得多。高管违法犯罪主要集中于经济类行为中,常见的行为包括商业贿赂、侵占公司财产、违法借贷和挪用、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等,这涉及公司出资、投融资、上市、知识产权、税收、劳资、生产流通、诉讼等诸多领域。另外,如果单位构成违法犯罪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决策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在我们处理的一起家族企业纷争案件中,作为总经理的弟弟临时挪用了公司500万用于解决公司危机,作为董事长的哥哥因对危机处理结果不满,就以“侵占公司财产”为由将弟弟送入了“班房”。可见,风险多缘于“行之不慎”,更有“人之不合”。因此,高管执业要对自己的行为时时检点和自查。 高管职业风险存在于企业设立、决策、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并伴随企业的整个生命周期以及高管的职业生涯。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我们说高管更是一个高危职业。 由于企业对法律风险控制不够重视,法律制度构建不完善,绝大多数的企业存在着严重的法律运行机制漏洞。不仅如此,为节约运营成本、提高利润,企业甚至无视法律规定打起了“擦边球”,这无疑对企业和高管人员都埋下了巨大隐患。因此,为避免因企业或高管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不利后果,高管人员应高度重视并积极防范职业风险,提高法律意识、丰富法律知识。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公司是自治性质的机构,公司章程如无违法违规之情形,则其具有“公司宪法”之属性和地位。因此,高管人员掌握公司章程的规定很有必要,这不仅可以避免因违反公司章程而承担不必要的责任,更可以利用公司章程的规定保护自己的权利。 综上所述,高管人员面对专业法律问题、面临重大决策、甚至违法行为已经发生时,当务必审慎从事前防范与事后补救两个方面着手,将风险及危害降低到最小。 近年来,伴随着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热潮,企业海外诉讼的风险也在加大。自2001年以来,中华网、网易、中国人寿、UT斯达康、中航油、新浪、前程无忧等多家中国公司先后在美国遭遇了集体诉讼,所涉及的诉讼费用及赔偿金额巨大,无论对企业或高管来讲都是一个沉重的负担。为此,我国部分上市公司已经开始将目光聚焦于在发达保险市场上非常畅销的“高管责任险”。高管责任险,即“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Directors &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属于职业责任保险中“过失与疏忽保险(Errors andOmissionsInsurance)”的一种,是指公司董监事及高管在履行其职务行为过程中,因其疏忽、过失、误导性陈述或违反职责等不当行为导致公司或第三人遭受经济损失而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按约定赔偿的保险。通常由公司出资,为高管人员投保。通过投保高管责任险的方式较为有效地转移高管的职业风险,是目前发达国家上市公司普遍采用的一种做法,投保的比例也较高。有数据表明,世界各国高管责任险的保费收入估值为每年92.5亿美元左右,95%以上的美国上市公司购买了高管责任险,某些行业的投保率甚至达到100%,加拿大公司的购买比例为86%,在我国香港购买比例也超过了70%。然而这一险种在我国内地市场的投保比例则不超过2%,大多数公司目前仍持一种积极关注、谨慎购买的态度。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在国内市场,该险种的保费厘定、责任界定仍存在一定的困难。有专家分析指出,这一险种将会成为一种能持续增长和具利润潜力的保险产品,市场潜力巨大。相信随着我国法律体系及管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在不久的将来,高管责任险在我国内地市场对高管职业风险的规避将会起到重要的作用。
㈡ 保险经纪公司财务负责人是不是高管人员
不管是哪个层级的财务负责人,省级或是市级公司的,哪怕是上一级公司委派或任命的,都不能称之为高管,顶多只是内部认账。换句话说,这样的岗位的任职资格,是不需要经过当地监管部门核准的。内部任命就可以,而其他的,比如说省级公司或是市级公司的总经理,班子成员这些,都是高管,因为他们的任命要经过监管部门核准,下发高管任职资格后方才有效。
㈢ 保险公司高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
保险公司高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
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高管违反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
㈣ 保险经纪公司的高管必须股东吗
保险经纪机构设立时采用的组织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金
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保险经纪公司的名称拟定
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自然人满足什么样的条件
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保险经纪机构自然人股东个人简历表》(①需同时提供人民银行出具的最近三年的个人信用报告以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若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②有保险从业经历的,还必须提供保险从业经历的诚信证明;③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并递交保险公司知情回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并递交书面同意证明);4)反洗钱声明书5)出资承诺书。
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企业法人需提供的资料
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的承诺书、出资承诺书,反洗钱申明。
保险经纪公司允许经营的业务
保险经纪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经纪业务:
(1)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
(2)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
(3)再保险经纪业务;
(4)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5)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外资企业占比
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可以是外资企业,但是外资企业所占股份比例不能高于49%,港澳台及外籍人士投资保险经纪机构,如果股份达到或超过25%,不属深圳保监局受理范围,需直接向中国保监会递交设立申请。
保险经纪公司如何申请?
保险经纪公司目前采用后置审批制度,可以先去当地工商局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去中国保监会办理后置审批,中国证监会颁发经营许可证后才能营业。
保险经纪公司的高管资质要求
《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包括:①身份证明、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与个人简历相符的工作经历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人民银行出具的最近三年的个人信用报告;②有保险从业经历的,还必须提供保险从业经历的诚信证明,可与工作经历证明合并出具;③拟任职人员在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任职的,应提交从原单位辞职的证明、辞职承诺书或者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兼职的证明);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要求
保险经纪公司以《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000万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的,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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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保险经纪公司省公司业务总监属于公司的高管吗
保险经纪公司省公司业务总监的话,应该是属于公司高管。也就是管理这一片儿的相关的问题。
㈥ 保险经纪公司违法行为的原因有哪些
当前保险经纪公司存在的主要违法问题
(一)偷漏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规定,经纪公司的佣金收入应当交纳5Z的营业税。但由于当前经纪公司在外地设立分公司的较少,多数是设置常驻业务人员,没有正式分支机构,导致经纪公司无法在当地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虽然当地的佣金收入由总公司统一汇算清缴,但是由于相当一部分佣金收入被当地业务人员私自扣留,在经纪公司纳税申报表上反映的当年度佣金收入只是公司实际佣金收入的一部分,并不是全部。
(二)部分经纪公司从业人员搞“黑经纪”、 “黑保险”。当前经纪公司在外地没有正式分支机构,同时驻外人员的备案制度又被取消,经纪公司既没有在当地工商税务部门登记,也不在当地保监办备案,这就导致了一部分具有经纪公司从业经验的人钻法规的空子, 自己非法从事经纪业务,甚至在市场中已出现了一些“黑经纪”和“自由经纪人”。他们私刻公章,制造虚假材料,在市场中假借保险经纪公司或保险公司的名义开展保险业务,索取高额佣金,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和中介市场。
(三)出假保单、挪用保费,严重损害保户合法权益。笔者在日常的业务检查中发现,部分经纪公司业务人员利用公司管控不到位和法规的漏洞,竟然对客户出具假保单,开具假收据,并任意挪用客户的保单。而保险经纪公司总公司对驻外人员基本采用的是松散型管理,对他们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并没有严格要求,不能完全管控造假行为。
(四)经营机制的不完善,导致合同纠纷不断。经纪公司在和被保险人签署经纪合同后,还必须在一段时间内为客户提供相应的经纪服务。而部分经纪公司由于经营机制不完善,缺乏长远规划,在没有详细市场调研的情况下,盲目在当地开展经纪业务。当公司无法维持正常经营时,公司只好放弃当地市场。这就导致了有部分经纪合同不能得到有效履行。被保险人和经纪公司的合同纠纷时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