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
为更好地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建议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加快推进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建设。
建议尽快颁布实施《农业保险条例》,使农业保险发展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颁布《农业保险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农业保险在国家农业保护支持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受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或因财政困难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系统稳定的制度安排。
(二)健全农业保险的管理体系。
农业保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责任大。
在全国层面,在国务院的统一协调下,明确各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
适时建立统一领导的农业风险管理机构,统筹全国农业保险发展。
加强对农业保险风险的研究,整合国的气象、水文、农业生产数据,为农业保险和农业再保险产品定价提供统一的数据平台。
在地方层面,建立以政府牵头,农技部门、保险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户等多方联动作合作平台,将风险补偿机制与科技服务机制、农业保险与产业化经营有机结合在一起,建立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机制。
(三)完善农业保险经营管理行为。
引导保险公司增强农业保险合规经营意识,建立健全内控和风险防范机制。
保险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对保险机构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参与农业保险业务的基层政府和农业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制度要求提取相关费用。
建立纪检监察、审计和保险监管等部门合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综合治理农业保险业务领域违法违规、弄虚作假问题。
(四)进一步改进财政补贴办法。
完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继续加大中央、省和市三级政府的财政补贴分担比例,尽量取消县市的财政补贴分担;
实行适度差异化的补贴方式,中央财政应加大对粮食主产区和生猪等畜禽生产和调出大省的财政补贴力度;
对农业保险承办机构提供一定的费用补贴,改进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方式,将部分种植业、养殖业的财政补贴资金转化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五)健全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国农业保险需求巨大,业务不断拓展,应建立完善多元化的经营主体。
积极探索发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
探索由政府成立非营利性的专业农业保险公司,通过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商业化运作的经营模式,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水平。
对重点农产品进行统保,以避免逆向选择,更好地分散风险,降低参保农户负担。
例如,全国范围内探索对小麦、水稻、棉花、生猪、奶牛等战略性农产品资源进行统保。
(六)加快建立政府主导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国家大灾保险基金,构建商业再保险和国家再保险相结合的、多层级的大灾风险分担机制。
充分调动国内外再保险公司的积极性,积极利用再保险机制,分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
条件成熟情况下,可考虑成立专门的农业再保险公司。
同时在设立大灾基金、再保险安排、资源配置与投入、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农业保险是国家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是为了扶持和保证农业的安全生产而制定的,主要是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和保险公司的能动作用综合发挥作用才能加快农业保险的发展
2. 如何理解和落实国务院的拓展农业保险的广度和深度这一决定
当前我国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制度有待完善。中央财政补贴的险种,很多都需要省级以下财政层层配套,有的险种基层有强烈需求,中央也有政策,但由于省级财政没有配套,就无法开办。
在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县级保费补贴”后,《意见》再次指出,“完善保费补贴政策。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的县级保费补贴”。业内人士表示,这对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是一项重要的进步。
“减少或取消县级保费补贴将促进农业保险的规范化经营,不仅有利于促进县级政府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积极性,扩大农险覆盖面,也有利于保险公司的经营。”一家大型财险公司农业保险部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此外,《意见》要求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增强对重大自然灾害风险的抵御能力。中央一号文件已连续多年提及农业保险大灾风险问题。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准备金主要是经营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从保费或者盈余中提取,远远不足以应对当前的风险。“行业多年的积累有可能一次大灾全部搭进去。比如在去年的东北洪涝灾害中,承保黑龙江省农业保险的阳光农业保险公司,在前9年一直风调雨顺的情况下共积累了4.66亿元的准备金,但此次灾害如果不是进行了再保的话,可能就会赔不起。”保监会财产险监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财政部发布的农业保险大灾准备金管理办法,对保险企业大灾风险准备金的计提等方面进行了相应规定。但建立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仅靠企业自身的力量是不够的,关键是中央和省级,大灾基金如何筹资、由谁管理,希望政府尽快在这方面出台相应安排。”庹国柱表示。
在“创新农业保险产品”方面,《意见》指出,稳步开展主要粮食作物、生猪和蔬菜价格保险试点,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试点。创新研发天气指数、农村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新型险种。
“从美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来看,价格保险是未来农业保险发展的趋势。”庹国柱表示。目前,包括平安产险、安华农险在内的多家保险公司都在价格保险上有所尝试。尽管目前国内对价格保险的尝试还需进一步完善,但庹国柱对价格保险的发展寄予希望:“这代表未来农业保险发展的方向,一旦相关条款机制完善,可能会改变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大多只能保成本的局面。”
在“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部分,《意见》还提出,要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探索拓宽涉农保险保单质押范围。近年来,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庹国柱认为,在发展此类保证保险创新农村抵(质)押担保方式的同时,也可探索保险公司直接为农民提供小额贷款的模式,“这样会使农民贷款成本降低,同时保险公司风险可控性更高”。
3. 农业保险开展情况报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三条
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第七条
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农业保险。
第八条
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第九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支持保险机构建立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需要的基层服务体系。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第二章农业保险合同
第一条
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
第二条
在农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当事人不得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农业保险合同。
第三条
保险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的受损情况。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
保险机构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可以采取抽样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核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采用抽样方式核定损失程度的,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抽样技术规范。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损的农业保险标的的处理有规定的,理赔时应当取得受损保险标的已依法处理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保险机构不得主张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残余价值的权利,农业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第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根据核定的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机构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不得限制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理赔结果予以公示。
第七条
本条例对农业保险合同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第一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
(一)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
(二)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三)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
(四)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
(五)偿付能力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第二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
第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合理地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
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法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第四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准备金评估和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农业保险业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需要采取特殊原则和方法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条
保险机构可以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应当与被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并对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存农业保险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伪造、隐匿或者违反规定销毁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
第七条
保险费补贴的取得和使用,应当遵守依照本条例第七条制定的具体办法的规定。
禁止以下列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方式骗取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
(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二)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第九条
本条例对农业保险经营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保险经营规则及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一条
保险机构未经批准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保险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非法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甚至取消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资格: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第三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取消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资格:
(一)未按照规定将农业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
(二)利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未按照规定报送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
保险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取得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的人员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骗取保险费补贴的,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挪用、截留、侵占保险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
保险机构经营有政策支持的涉农保险,参照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
涉农保险是指农业保险以外、为农民在农业生产生活中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包括农房、农机具、渔船等财产保险,涉及农民的生命和身体等方面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4. 如何加快发展农业保险的几点建议
为更好地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建议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加快推进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建设。建议尽快颁布实施《农业保险条例》,使农业保险发展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颁布《农业保险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农业保险在国家农业保护支持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受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或因财政困难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系统稳定的制度安排。
(二)健全农业保险的管理体系。农业保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责任大。在全国层面,在国务院的统一协调下,明确各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适时建立统一领导的农业风险管理机构,统筹全国农业保险发展。加强对农业保险风险的研究,整合我国的气象、水文、农业生产数据,为农业保险和农业再保险产品定价提供统一的数据平台。在地方层面,建立以政府牵头,农技部门、保险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户等多方联动作合作平台,将风险补偿机制与科技服务机制、农业保险与产业化经营有机结合在一起,建立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机制。
(三)完善农业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导保险公司增强农业保险合规经营意识,建立健全内控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险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对保险机构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参与农业保险业务的基层政府和农业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制度要求提取相关费用。建立纪检监察、审计和保险监管等部门合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综合治理农业保险业务领域违法违规、弄虚作假问题。
(四)进一步改进财政补贴办法。完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继续加大中央、省和市三级政府的财政补贴分担比例,尽量取消县市的财政补贴分担;实行适度差异化的补贴方式,中央财政应加大对粮食主产区和生猪等畜禽生产和调出大省的财政补贴力度;对农业保险承办机构提供一定的费用补贴,改进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方式,将部分种植业、养殖业的财政补贴资金转化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五)健全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我国农业保险需求巨大,业务不断拓展,应建立完善多元化的经营主体。积极探索发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探索由政府成立非营利性的专业农业保险公司,通过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商业化运作的经营模式,
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水平。对重点农产品进行统保,以避免逆向选择,更好地分散风险,降低参保农户负担。例如,全国范围内探索对小麦、水稻、棉花、生猪、奶牛等战略性农产品资源进行统保。
(六)加快建立政府主导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国家大灾保险基金,构建商业再保险和国家再保险相结合的、多层级的大灾风险分担机制。充分调动国内外再保险公司的积极性,积极利用再保险机制,分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条件成熟情况下,可考虑成立专门的农业再保险公司。同时在设立大灾基金、再保险安排、资源配置与投入、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农业保险是国家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是为了扶持和保证农业的安全生产而制定的,主要是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和保险公司的能动作用综合发挥作用才能加快农业保险的发展
5. 企业经营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的原因是什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企业经营风险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企业经营风险通常主要包括以下五种:
1,政策风险:是指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行业、产品的影响(宏观经济调控及产业政策导向)
2,市场风险:是指本企业产品在市场上是否适销对路,有无市场竞争力(技术、质量、服务、销售渠道及方式等)
3 ,财务风险:是指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资金周转困难、甚至破产倒闭(资本结构、资产负债率、应收应付款及现金流问题等)
4,法律风险:是因签定合同不慎,陷入合同陷阱,造成企业严重经济损失(违约、欺诈、知识产权侵害)
5,团队风险:是指核心团队问题及员工冲突、流失和知识管理等。
建议: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切实采取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经营风险。
1,建立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尤其重要的是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2,加强客户的信用管理。主要是建立客户档案,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
3,认真签定、审查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控制和监督。
三、回避企业经营风险的基本方法
创业是有风险的,但风险与机会是并存的。风险越大,可能机会越多,正因为如此,许多创业者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一个好理智的创业者不应该回避风险,但应当在经营活动中做到尽可能降低风险和积极预防风险。
1、学会分析风险
2、善于评估风险
要通过分析预测风险可能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例如,投资一旦失误,可能造成多大损失?筹资款万一到期无法挽回,可能造成多大经济损失?货款一旦无法收回以及库存积压,对流动资本周转将产生多少影响?资金周转(现金流)出现不良循环对正常的经营活动可能造成危害和预期后果等。
3、积极预防风险
风险的防范,要采取积极对策,例如,对投资方案进行客观评估、对市场进行周到细致的调查、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确保流动资本的良性循环、掌握科学的决策程序和方法。
一旦某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就要从整个系统着眼。采取补救措施,限制负面影响的扩散。
4、规避和转嫁风险
风险是不可避免的,风险也是可以转嫁的。
例如:财产投保,是转嫁投资意外事故风险;赊购商品是转嫁筹资风险,以租赁代替购买设备是转嫁投资风险。
只要适用恰当,确实可使本公司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6. 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问题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随着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我国逐步展开,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识不够明确
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我国已经展开了几年,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于政府宣传力度不够,使得地方政府及参保农户没有产生足够的重视。这体现在:一是地方政府对于为什么要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对于它的方向发展、最终的目标,说法不一,存在诸多疑问。一些地方政府甚至把征收农业保险费看成是乱收费,因此对其缺乏积极性。二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方式不够明确。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主要是“政策性保险”和“商业化经营”相结合的的运营模式。商业性保险公司也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但是如何判断保险公司的盈亏是由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所致还是由经营商业性敬业保险业务所至以及政府的补贴力度如何,难以确定。这都将成为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的原因。
2.法律法规不健全
“政策性农业保险”对我国农业的发展将起到促进和保护的作用。它应该成为一种制度而保留下来,这必须要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而我国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到目前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出台[2]。相关的农业保险的法律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简单的提到:“农业保险必须自愿加入,任何人不得强制”,而经过改版后的现行的《保险法》也主要是针对商业性保险,对农业保险没做具体规定,只是提到“国家支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我国至今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还是一个空白,现在诸多问题的解决措施一直无法可依。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受到很大的制约。
3.低收入和高保费率的冲突
我国目前农业种植主要是人工耕作,生产力低下,人均耕种面积小,年收入很低。一年除去必要生活开支,生产成本几乎没有剩余。而农业保险,由于其本身的特点,其成本较高,这就决定了高保险费率。据统计,一般农作物的保险费率在2%—15%之间,与其他保险相比,保险费率要高出十几倍。这样“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补贴费率即使能高达50%,广大农民仍交不起保费,这结果造成投保需求不足,影响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空间。
4.缺乏农业巨灾保险项目近几年来我国多地遭受了大范围的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农民几近颗粒无收,损失惨重。而我国政府并没有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各级政府在财政上也没有专项补贴。巨灾发生时,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往往要超出当年收缴的农业保险费十几倍。这样就大大的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负担,甚至保险合同难以履行。因此如何分散风险,以确保农业保险继续发展下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5.监督管理问题
我国目前的农业保险的监管主要是由保监会来执行的,而从历史上来看,保监会主要是从事商业性保险的监管,而政策性农业保险是非盈利的,具有公益性质,而商业性保险和前者正相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保险二者的目的不同,经营理念亦不同。对于商业性保险,监管部门要考虑保险公司的盈益,也要确保被保险人的权益,力求二者的利益兼顾,而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部门主要任务是将其作为一种政策进行推动,以达到最终政策想要达到的目标。两种不同性质的业务,目标理念不同,由同一部门监管,你然要产生多方面的矛盾冲突。这样,必然要影响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
7. 如何回答对农业保险的看法
一)加快推进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建设。建议尽快颁布实施《农业保险条例》,使农业保险发展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颁布《农业保险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农业保险在国家农业保护支持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受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或因财政困难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系统稳定的制度安排。
(二)健全农业保险的管理体系。农业保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责任大。在全国层面,在国务院的统一协调下,明确各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适时建立统一领导的农业风险管理机构,统筹全国农业保险发展。加强对农业保险风险的研究,整合我国的气象、水文、农业生产数据,为农业保险和农业再保险产品定价提供统一的数据平台。在地方层面,建立以政府牵头,农技部门、保险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户等多方联动作合作平台,将风险补偿机制与科技服务机制、农业保险与产业化经营有机结合在一起,建立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机制。
(三)完善农业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导保险公司增强农业保险合规经营意识,建立健全内控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险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对保险机构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参与农业保险业务的基层政府和农业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制度要求提取相关费用。建立纪检监察、审计和保险监管等部门合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综合治理农业保险业务领域违法违规、弄虚作假问题。
(四)进一步改进财政补贴办法。完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继续加大中央、省和市三级政府的财政补贴分担比例,尽量取消县市的财政补贴分担;实行适度差异化的补贴方式,中央财政应加大对粮食主产区和生猪等畜禽生产和调出大省的财政补贴力度;对农业保险承办机构提供一定的费用补贴,改进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方式,将部分种植业、养殖业的财政补贴资金转化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五)健全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我国农业保险需求巨大,业务不断拓展,应建立完善多元化的经营主体。积极探索发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探索由政府成立非营利性的专业农业保险公司,通过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商业化运作的经营模式,
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水平。对重点农产品进行统保,以避免逆向选择,更好地分散风险,降低参保农户负担。例如,全国范围内探索对小麦、水稻、棉花、生猪、奶牛等战略性农产品资源进行统保。
(六)加快建立政府主导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国家大灾保险基金,构建商业再保险和国家再保险相结合的、多层级的大灾风险分担机制。充分调动国内外再保险公司的积极性,积极利用再保险机制,分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条件成熟情况下,可考虑成立专门的农业再保险公司。同时在设立大灾基金、再保险安排、资源配置与投入、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农业保险是国家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是为了扶持和保证农业的安全生产而制定的,主要是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和保险公司的能动作用综合发挥作用才能加快农业保险的发展
8. 谁有农业保险参考文献啊```
1/100
【题 名】管理农业自然灾害风险 政策性农业保险先行
【作 者】陈梦婷 潘飞
【刊 名】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7(7).-19-21
2/100
【题 名】对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思考
【作 者】张裕东
【刊 名】集团经济研究.2007(08S).-61-61
3/100
【题 名】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与制度创新框架
【作 者】温涛 谢家智
【刊 名】改革.2007(8).-65-70
4/100
【题 名】中国农业保险对国际运行绩效的沿袭与创新
【作 者】程惠霞
【刊 名】改革.2007(8).-76-81
5/100
【题 名】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实践经验及发展趋势
【作 者】蒋丽君
【刊 名】浙江经济.2007(14).-44-45
6/100
【题 名】烟台栖霞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启示
【作 者】李坤 鞠鸿英
【刊 名】中国保险.2007(6).-49-50
7/100
【题 名】平泉县财政贴补设施农业保险
【作 者】卢丙文
【刊 名】公共支出与采购.2007(7).-16-16
8/100
【题 名】淮阴市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农民撑起“一片蓝天”
【作 者】马冬梅
【刊 名】农村财政与财务.2007(8).-46-46
9/100
【题 名】商业运营与政策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路径探索——以南雄市烟叶种植保险和连平县农房保险为例的分析
【作 者】贺巧知
【刊 名】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07(20).-22-26
10/100
【题 名】农业保险受政策激励上半年实现像费10.82亿元
【作 者】无
【刊 名】广西经济.2007(7).-6-6
11/100
【题 名】对创建我国农业保险外部发展环境的几点思考
【作 者】郭昱
【刊 名】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8).-77-79
12/100
【题 名】广东农业保险发展的机遇与对策
【作 者】黄友爱
【刊 名】商场现代化.2007(08Z).-242-243
13/100
【题 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选择
【作 者】徐斌 苏克莉
【刊 名】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3(4).-49-50
14/100
【题 名】《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有望出台
【作 者】无
【刊 名】农家女.2007(8).-46-46
15/100
【题 名】农业保险购买意愿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作 者】陈妍 凌远云 陈泽育 郑亚丽
【刊 名】农业经济导刊.2007(7).-159-159
16/100
【题 名】积极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总体思路(上)
【作 者】高伟
【刊 名】上海保险.2007(7).-5-7
17/100
【题 名】加快农业保险发展 支持新农村建设
【作 者】宋洪江
【刊 名】吉林金融研究.2007(8).-41-42
18/100
【题 名】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实践及启示
【作 者】张艳花
【刊 名】中国金融.2007(15).-76-82
19/100
【题 名】农业保险制度建设的有益尝试
【作 者】庹国柱
【刊 名】中国金融.2007(15).-78-79
20/100
【题 名】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任重而道远
【作 者】郭左践
【刊 名】中国金融.2007(15).-82-82
21/100
【题 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一个成功经验——福建省的农房统保实践
【作 者】朱增镳
【刊 名】中国金融.2007(15).-83-83
22/100
【题 名】推动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建议
【作 者】高伟
【刊 名】武汉金融.2007(7).-20-22
23/100
【题 名】积极开展农业保险的思路与对策研究
【作 者】肖端云
【刊 名】云南农村经济.2007(4).-45-47
24/100
【题 名】我国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分析与路径选择:一个新构想
【作 者】王敏俊
【刊 名】农业经济问题.2007(7).-64-68
25/100
【题 名】农业保险属性、税赋差异及供给的非均衡
【作 者】黄英君
【刊 名】改革.2007(7).-54-60
26/100
【题 名】印度农业保险发展状况简析
【作 者】金永丽
【刊 名】南亚研究季刊.2007(2).-79-81
27/100
【题 名】北京市启动政策性农业保险
【作 者】董少东
【刊 名】农村财政与财务.2007(7).-13-13
28/100
【题 名】宿迁市启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作 者】陈军
【刊 名】农村财政与财务.2007(7).-42-42
29/100
【题 名】上海提高农业保险政府补贴比例
【作 者】金实
【刊 名】农村实用技术.2007(8).-26-26
30/100
【题 名】湖南省农业保险在摸索中试点
【作 者】湘文
【刊 名】农村实用技术.2007(8).-27-27
31/100
【题 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窘境与政府在农业保险发展中的作用
【作 者】文小才
【刊 名】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7).-73-75
32/100
【题 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困境及出路——以眉山市奶牛保险试点为例
【作 者】谢蕊莲 刘攀
【刊 名】企业研究.2007(6).-45-47
33/100
【题 名】我国农业保险及其风险分散机制研究——基于风险管理的角度
【作 者】李琴英
【刊 名】经济与管理研究.2007(7).-48-52
34/100
【题 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及模式选择
【作 者】詹花秀
【刊 名】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1).-43-44,82
35/100
【题 名】日本农业保险发展的成功经验与启示
【作 者】高伟
【刊 名】WTO经济导刊.2007(3).-28-30
36/100
【题 名】财政补贴农业保险真的是个“无底洞”吗
【作 者】高伟
【刊 名】西部论丛.2007(7).-25-27
37/100
【题 名】关于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探讨
【作 者】才凤玲[1] 张志刚[2]
【刊 名】金融理论与教学.2007(3).-10-12
38/100
【题 名】农业保险体系的建立及财政政策取向
【作 者】李泽
【刊 名】地方财政研究.2007(7).-52-54
39/100
【题 名】我国发达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试验的比较制度分析
【作 者】朱俊生[1] 庹国柱[2]
【刊 名】保险研究.2007(7).-52-58
40/100
【题 名】我国农业保险中介业探析
【作 者】孙伟 安增龙
【刊 名】保险研究.2007(7).-59-60
41/100
【题 名】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思考——以吉林省为例
【作 者】宗国富[1] 金兆怀[2]
【刊 名】经济纵横.2007(6).-58-60
42/100
【题 名】农业保险:为农民增收保驾护航
【作 者】马波
【刊 名】农家致富.2007(13).-4-5
43/100
【题 名】垦区阳光农业保险的实践与思考
【作 者】陈桂红
【刊 名】科技咨询导报.2007(20).-152-152
44/100
【题 名】农业保险合作制模式的博弈分析
【作 者】谷政 褚保金 应瑞瑶
【刊 名】农村经济.2007(6).-70-73
45/100
【题 名】发展边远山区农业保险业务研究:以河池为例
【作 者】唐罄蕖
【刊 名】南方金融.2007(6).-55-56
46/100
【题 名】论我国农业保险的出路
【作 者】谭琳琳
【刊 名】当代经济.2007(05X).-71-72
47/100
【题 名】国外农业保险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作 者】马燕玲
【刊 名】金融与经济.2007(6).-42-44
48/100
【题 名】我国欠发达地区农业保险问题探究
【作 者】杜霞
【刊 名】湖南农机.2007(5).-42-43
49/100
【题 名】农业保险产品的现状和创新
【作 者】邢鹂[1] 于丹[2] 刘丽娜[1]
【刊 名】农业展望.2007,3(6).-28-30
50/100
【题 名】农业保险新模式:保险公司+龙头企业+农户
【作 者】卢生华
【刊 名】上海保险.2007(6).-42-44
51/100
【题 名】经济发达地区农业保险如何办——烟台栖霞“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启示
【作 者】李坤[1] 鞠鸿英[2]
【刊 名】上海保险.2007(6).-45-47
52/100
【题 名】江苏加快推进农业保险试点
【作 者】沈建华[1] 申浓霖[2]
【刊 名】江苏农村经济.2007(6).-28-28
53/100
【题 名】10亿农业保险补贴面临多头监管
【作 者】无
【刊 名】中国禽业导刊.2007,24(10).-47-47
54/100
【题 名】完善公共财政 推进农业保险
【作 者】梁光
【刊 名】中国农业会计.2007(6).-14-15
55/100
【题 名】农业保险:政府与市场的保险成本分配博弈分析
【作 者】曹前进
【刊 名】北方经贸.2007(6).-94-96
56/100
【题 名】市场失灵、政策性农业保险与本土化模式——基于浙江、上海、苏州农业保险试点的比较研究
【作 者】张跃华 何文炯 施红
【刊 名】农业经济问题.2007(6).-49-55
57/100
【题 名】农业保险市场失灵及其克服途径的理论分析
【作 者】熊伟
【刊 名】世界经济情况.2007(6).-25-30
58/100
【题 名】农业保险参与行为的博弈分析——来自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实证分析
【作 者】时秀霞
【刊 名】农村经济与科技.2007,18(6).-63-64
59/100
【题 名】我国农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 者】许泽勇
【刊 名】科技信息:学术版.2007(14).-132-132,164
60/100
【题 名】政策性农业保险将有法可依
【作 者】无
【刊 名】广东农村实用技术.2007(5).-4-4
61/100
【题 名】农业保险条例拟年底出台
【作 者】无
【刊 名】北方牧业.2007(11).-11-11
62/100
【题 名】浅析农业保险的困境与出路
【作 者】程光伟 张睿
【刊 名】技术与市场.2007(5).-102-103
63/100
【题 名】台湾地区农业保险的发展与启示
【作 者】吴小芳[1] 张文棋[1,2]
【刊 名】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0(3).-17-20
64/100
【题 名】国内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经验与启示
【作 者】张小芹
【刊 名】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0(3).-29-32
65/100
【题 名】公共财政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途径、标准与规模
【作 者】陈昌盛
【刊 名】保险研究.2007(6).-43-46,77
66/100
【题 名】WTO框架下我国的农业保险补贴探析
【作 者】张玉军
【刊 名】现代农业.2007(6).-21-22
67/100
【题 名】论农业保险经营中的技术障碍与技术选择
【作 者】张祖荣
【刊 名】经济问题.2007(6).-108-110
68/100
【题 名】建立农业保险需要研究解决的若干问题
【作 者】陈剑波
【刊 名】调查研究报告.2007(72).-1-18
69/100
【题 名】我国农业保险持续发展的对策研究
【作 者】呼应 方兴 刘钟钦
【刊 名】农业经济.2007(6).-70-71
70/100
【题 名】政策性农业保险推行举措
【作 者】陆贾贤 毛永祥
【刊 名】中国牧业通讯.2007(11).-17-18
71/100
【题 名】农业保险:家禽养殖业防范风险的重要保障——访上海申浦家禽育种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印权
【作 者】吴长波
【刊 名】中国供销商情:村官.2007(6).-37-37
72/100
【题 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探析
【作 者】张友祥
【刊 名】理论视野.2007(6).-47-49
73/100
【题 名】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问题研究
【作 者】李景彬
【刊 名】保险研究.2007(5).-56-58
74/100
【题 名】我国农业保险需要国家政策扶持
【作 者】常兴华
【刊 名】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7(5).-86-88,92
75/100
【题 名】农业保险期待制度创新
【作 者】魏羽弘
【刊 名】中国保险.2007(4).-8-12
76/100
【题 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制度探讨
【作 者】罗军 郑栋 俞炜
【刊 名】中国保险.2007(4).-12-15
77/100
【题 名】构建多层次农业保险及其风险分散机制
【作 者】李琴英
【刊 名】中国保险.2007(4).-16-18
78/100
【题 名】农村保险、农业保险与农民需求意愿 山西省、江西省、上海市706户农户问卷调查
【作 者】张跃华 何文炯
【刊 名】中国保险.2007(4).-19-22
79/100
【题 名】一部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我国农业保险力作--读《中国种植业生产风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研究》有感
【作 者】李军
【刊 名】中国保险.2007(4).-26-27
80/100
【题 名】吉林农险试点曙光初现安华农业保险试点情况报告
【作 者】朱健民 吴凤隆
【刊 名】中国保险.2007(3).-41-44
81/100
【题 名】韩国的农业保险
【作 者】李向敏 龙文军
【刊 名】中国保险.2007(3).-60-63
82/100
【题 名】《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可望年底出台
【作 者】无
【刊 名】农村养殖技术:新兽医.2007(5).-51-51
83/100
【题 名】国际农业保险模式:对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启示
【作 者】肖玉红
【刊 名】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7(3).-37-40
84/100
【题 名】我国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形式的比较与选择
【作 者】张祖荣
【刊 名】浙江金融.2007(5).-36-37
85/100
【题 名】农业保险功效研究
【作 者】冯文丽[1] 董经纬[2]
【刊 名】浙江金融.2007(5).-38-38,33
86/100
【题 名】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对政府财政支出和农民收入的模拟分析
【作 者】邢鹂[1] 黄昆[2]
【刊 名】农业技术经济.2007(3).-4-9
87/100
【题 名】农业保险制度的环境经济效应——一个基于农户生产行为的分析框架
【作 者】宁满秀
【刊 名】农业技术经济.2007(3).-28-32
88/100
【题 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之路的探索
【作 者】宋平
【刊 名】安徽农业科学.2007,35(14).-4288-4289
89/100
【题 名】农业保险的外部性特点及对策
【作 者】张权辉
【刊 名】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1).-84-85
90/100
【题 名】黑龙江省农业保险现状及对策研究
【作 者】杨秀丽
【刊 名】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1).-17-19
91/100
【题 名】论我国农业保险立法的必要性及立法原则
【作 者】郭丽丽
【刊 名】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3).-56-59
92/100
【题 名】对广东农业保险的现状与发展对策的思考
【作 者】刘斌
【刊 名】南方农村.2007(2).-40-43
93/100
【题 名】对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思考
【作 者】王静娅
【刊 名】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5).-67-69
94/100
【题 名】从税收政策看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及对策
【作 者】李争辉
【刊 名】集团经济研究.2007(04X).-230-231
95/100
【题 名】海外农业保险模式
【作 者】杨巧巧
【刊 名】农村工作通讯.2007(5).-58-58
96/100
【题 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探析
【作 者】张祖荣
【刊 名】经济经纬.2007(3).-144-146
97/100
【题 名】试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税收政
【作 者】庹国柱[1] 朱俊生[2]
【刊 名】经济与管理研究.2007(5).-47-50
98/100
【题 名】农业保险“五立”模型的博弈分析
【作 者】刘伟华 郭庆玲 亓彬
【刊 名】北方经济:学术版.2007(4).-140-141
99/100
【题 名】慈溪市 政策性农业保险 有序运行
【作 者】无
【刊 名】宁波通讯.2007(4).-48-49
100/100
【题 名】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问题
【作 者】张长利
【刊 名】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6(2).-23-27
9. 我国农村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出路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
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总人数的85%。在我国的经济成分中,农村经济占有重要地位。我国又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因而转移农业生产中的巨大风险,保护广大农民的生命财产和经济成果不遭受意外损失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尚不完善,目前农村的自然灾害补救渠道主要依赖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商业保险补救占比非常低。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商业保险尚未涉及。自1982年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以来,我国的农业保险就长期处于不景气状态。最近这些年,我国的保险业蓬勃发展,农业保险发展的不平衡即日渐凸显。1992-2004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8.17亿元下降到3.96亿元,到2004年,人均保费还不足0.5元。1985-2004年农业保险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综合赔付率高达120%,远远高于保险业界公认的盈利临界点70%。在这种情况下,为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中央从2004年开始连续出台了6个“一号文件”,强调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重要性。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形势严峻,已经到了非加快发展不可的地步。
二、农业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业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主要在于有关政策因素和地方政府、保险企业的态度及农民对此的认识程度。
(一)农民收入低,缺乏参保的积极性。
过去几年中,由于不少农产品供过于求,价格下跌,导致农民来自农业的收入减少,以农为主的纯农户的收入增长尤其困难。1997年农民人均来自农业的纯收入为1268元,2003-2009年农民来自农业的纯收入连续6年低于这一水平。在这种收入低水平的情况下,每个农户扣除必须要缴的各类税费、生活必须开销、子女教育费用、购买化肥农药饲料等必需品的支付外,真正可以支配的收入已经是微乎其微了。再要支付一笔农业保险费,显然这对于大多数农民而言是不能接受的。同时,由于农业保险规模控制较严,操作复杂,赔偿估价时双方意见往往分歧较大,一些本想参保的农民往往因此最终选择了放弃。另外,20世纪80年代,农民在社保站交养老金,但是最终没有得到有效保障,这也使得部分农民对保险缺乏信心,因而参保积极性不高。
(二)保险公司实力不足,传统农业险难以为继。
农业保险是一种靠天吃饭的险种,往往是一个灾年就能吃掉以往数年的基金积累。中国农业受灾的比例每年大约在40%以上,天下论文比一般发达国家高出10%-20%。近几年来,中国农业每年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约为125亿元,而全世界平均每年也只有500亿元左右,也就是说,中国占了1/4的比例。农业保险是一种收费低、风险大、赔付率高的险种,盈亏平衡点是65%~70%保本。自然灾害、疫病突发的大面积、不可预期性,使保险公司从技术上无法回避风险,所收取的保费不足以维持赔付。因此,经营农业险的风险远大于目前其他财险产品。如果保险公司实力不足,则很难操作农业险,所以开发农业险的保险公司屈指可数。目前只有人保财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两家开办农业险,而由于常年亏损,它们的这项业务也在急剧萎缩。 (三)国家财政给予的支持不够。
农业保险不同于民政部门的灾难救济,也有别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它不仅涉及到农村的收入再分配,还要求与政府的政策目标相吻合。目前,政府对农业保险仅予以免营业税的优惠,这显然是不够的。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和政策,提高财政补贴,让各保险公司真正看见其中的利益所在。只有商业保险公司看到了农业保险的利益,它们才可能自发地去开发其中的市场,而目前的农业保险市场是无利可图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较高的政府补贴,财产保险公司是不会自愿进入的,已经进入的也会逐渐产生抛弃这部分业务的想法。农业保险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其基础应是政府行为。中国农业保险已经发展到了很“尴尬”的地步。商业保险被证明并不适合中国比较分散、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业”生产方式,因而国家必须“兜底”。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否则,发展农业保险就只能停留在“呼吁和呐喊”的阶段。
(四)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较大。
我国农业以家庭生产为单位,经营比较分散,而且较易发生道德风险。因此,农业保险的承保手续也比较复杂,调查、索赔成本较高。保险公司在赔偿入保农户损失前,调查程序繁琐,耗费的人力与财力相对较大。保险公司稍有疏忽,有的入保农户就可能虚报损失,获取额外利益。 (五)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分散。
保险公司独自经营、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保险合作社经办等现行农业保险组织构成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是分散的,无法充分调动政府、保险人、被保险人三者的积极性。同时,政策性的保险机构不健全,使得农业保险组织体系的主体作用很难体现。这些都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
(六)农业保险专业人才匮乏。
人才的极度匮乏,已成为制约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农业保险涉及农业经济管理、商业保险、农业财政预算、农业气象、农田水利、畜牧兽医等多个学科,涵盖面较广,需要多方面协作。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从业人员大多没有受过专门的保险教育,又由于农险业务分散,查勘定额、赔付兑现工作量都较其他险种大,加上农村基础设施落后、交通不便、工作环境差,很多保险从业人员对农险都是敬而远之。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农业保险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特别是核保、理赔、精算等技术型人才和管理、营销、培训等复合型人才严重不足,极大地制约了保险业的快速发展。 (七)保险险种少,研发能力弱。
虽然农业保险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目前保险产品的结构还不合理,产品数量少、质量低,更新速度慢,缺乏针对性。真正根据农民收入水平、风险状况量身定做的产品少之又少,不能满足市场的多样化需求。这也与农业保险专业人才匮乏、保险产品研发能力较弱直接相关。
三、加快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对策
(一)加强农业保险立法。
农业风险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因而农业保险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更有赖于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给予支持。鉴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许多国家都很重视对农业保险的立法,并制定实施细则,以确保农业保险体系顺利、健康运行,使农民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但是,我国目前尚无一套完整的针对农业保险的法律。借鉴国外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我国应该尽快对农业保险进行立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农业保险的目的、目标、保障范围、保障水平、费率厘定、赔付标准、实施方式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还应该逐步建立农业保险补偿机制。
(二)成立综合性农业保险公司。
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保险公司无暇顾及农业保险对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社会的保障作用,因此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农险的经营模式已经适应不了现实社会的需求。应当把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再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一并考虑在内,成立政策性综合性农业保险公司。逐步形成以国家农业保险公司的宏观调控引导农业保险发展方向,以各省农业保险公司的区域性管理为业务主导,以县乡两级的农业保险合作社为经营主体的健全的组织体系。这不仅符合国家的农业政策,而且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
(三)政府应给予特殊的政策支持。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免交营业税,其他方面与商业性保险一样。要发展农业保险,仅靠保险公司是不够的,必须要有配套政策予以支持。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世界其他国家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表明,政府积极的政策性运作是农业保险得以发展的重要保证。农业政策性保险就是由政府来主导农业保险的供给,政府把农业保险作为一项特殊的准公共物品给予经营性补贴和其他扶植,并负责提供或指定机构经营。经营机构以对农业生产的风险损失提供经济补偿为宗旨,不以赢利为目的。针对中国农村范围辽阔、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应对保险公司开发的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保险产品给予政策倾斜,如优先给予申报这类产品的企业以开设保险公司的牌照。同时,对保险业为“三农”服务采取分类指导的办法,譬如经济发展速度慢的地方,就要优先开发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的防灾防损产品。
(四)设定农业法定险种。
根据保险大数法则的原理,保险参与率越高,稳定系数越大,越趋于合理,但由于社会环境、经济环境、自然环境、支付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各地保户的参保能力差距较大。针对地区差异,可设定部分法定农业保险,就如车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一样。这将有助于提高保户的保险意识,增强保险公司的资金积累,稳定农业保险的经营。法定保险的保险费在初期可由财政提供,或从扶贫款中拨付,也可以如捐赠“希望小学”一样发动社会捐助。
(五)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
我国农业自然灾害频繁,因此农业保险属于高风险险种。农业保险要能可持续发展,则必须有完善的再保险机制支持。中央政府应该强力推行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对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农、林、牧、渔等产品的生产,应由政府牵头,组织国内具有再保险经验的商业性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进行分保,分散农业保险风险,降低农业保险的风险责任。
(六)建立多渠道农业保险体系。
我国地域辽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农业风险差异性较大。现阶段,要设立一家全国性(政策性或非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统一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在市场条件、管理水平、风险分散机制等方面,条件尚不成熟。因此,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应走经营主体组织形式多元化的道路。可以建立主体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主要形式包括商业保险公司代办、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立足于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高素质人才)等。具体采用哪种形式,应根据不同地域、不同时期、不同经济发展状况来决定。要鼓励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开发农村和农业保险业务,同时引进在农业保险方面有专长的外资保险公司,形成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体系。
(七)加强保险人才培养。
我国目前保险人才缺乏。据统计,全国每年需要增加的保险人才上万名。因此,要发展农业保险,还必须注重人才培养。应加大保险人才培养的投资力度,扩大高校招生人数。同时加强保险从业资格管理,开展多种形式的保险职业培训,为我国的农业保险的顺利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总之,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改革和发展已经进入到一个最关键又是最困难的时期。随着各项支持“三农”政策措施的逐步到位,以及对农民“多予、少取、放活”方针的落实,我们相信,我国农业保险必将打破“坚冰”,出现新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