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未给员工购买保险,发现意外死亡公司该怎么赔偿又给予公司什么处罚
一般是由公司负担,受害者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享受工伤待遇。另外,即使公司虽没给伤者办理工伤保险,但还是可以申请工伤的。在上班期间发生意外公司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
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伤者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书,以及事故发生情况的证明材料。劳动部门在认定工伤以后,还需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该项鉴定主要包括两项内容,即伤残等级鉴定和护理依赖等级鉴定。
确定伤残等级后,伤者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各地的具体规定核算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向单位主张,单位拒不支付的,并且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1)购买保险未起保发生事故是否赔偿扩展阅读:
工伤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⑵ 发生交通事故,意外保险是否赔偿
发生交通意外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或者死亡,意外保险就会按照合同进行赔偿。⑶ 只要购买了保险,一旦发生风险事故就一定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吗
不一定,这得好好看一下保险里面约定的保障内容是什么,一般买保险的时候工作人员很少跟你说清楚,等到理赔的时候就会告诉你有各种各样的门槛。
⑷ 保险已买尚未生效发生事故如何处理
保险未生效,保险公司不赔付。
许多消费者在购车后都一直等待提车,以为提车后就万事大吉了,但可千万别忘记您所投保的车险是否已经生效,车险生效时间往往被不少车主所忽视,万一汽车在车险没生效时发生了事故,产生损失只能算车主自己的。
很多车主对于车险生效的时间都存在误区,认为只要办理了保险就可以立即上路,其实不然,因为投保车险的时间与车险生效的时间并非都一致。对于交强险,早在2009年已经从传统的“零时生效”改为“即时生效”,投保时间也就是车险生效的时间,不存在车险生效时间滞后的问题。而按照商业车险的相关规定,商业车险的生效时间不是“即时生效”,仍然为传统的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所以当车险未生效时车主请小心谨慎,最好别上路,因为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只会负责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
⑸ 未保护现场 保险公司是否给与理赔
根据交强险保险责任部分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此次事故属于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对你进行赔偿。
事故经交警处理可证明事故真实性及相关当事人责任,你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交警事故证明材料及三者医疗及财产损失证明材料。
⑹ 机动车没有买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能不能得到赔偿
机动车未买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计算赔偿额
来源:华律网整理发表时间:2014年06月09日浏览:6621 次
借贷纠纷其他民商拆迁安置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抵押担保
案情简介
a公司系某汽车制造企业,其成品车(成品车:系由该企业生产装配完毕的,可以销售的商品车。)一直经企业附近的市区道路转场。2009年杨某驾驶轻型货车在前述市区道路与a公司的成品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将该事故划分为同等责任。杨某亲属委托蔡晓波、李勇律师担任起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事故的基本事实、责任的划分、以及赔偿总额约为47万元基本无异议。但a公司认为:既然本次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因其所有的成品车没有购买交强险,故在本案中应排除交强险的赔付方式,本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额应为总额的1/2,即23.5万余元。蔡晓波、李勇律师认为,上路行驶的车辆应该购买交强险,a公司成品车为购买交强险就上路行驶系a公司的过错,在确定本案最终赔偿额时候,应该先从总额中减去交强险赔偿额,对剩余的额度在划分责任,即:47万减去12.2万元再除以2.最终法院支持的我方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制度。即上路车辆必须购买交强险。a公司让其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上路行驶存在过错。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是不区分责任的。就本案而言,虽然为同等责任,但在计算具体赔偿额时,应先将交强险限额部分12.2万元划出,再就剩余部分依责任按比例承担。虽然a公司未购买交强险,但也不能排除原告依交强险主张赔偿的权利,且未购买交强险属a公司的过错,故交强险应赔偿部分也应由a公司承担。
⑺ 交通事故未发生碰撞保险能否赔偿
保险公司会在限额范围内对受害者的损失予以赔偿,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为12.2万,其中医疗费1万、财产损失2千,其他赔偿11万。
一、不构成伤残级别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施救费、鉴定费等。
二、构成伤残级别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施救费、鉴定费。
三、死亡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施救费、鉴定费。
以上各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一)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
1、医疗费:根据实际开支情况,凭医院发票要求;
2、住院伙食补助费:武汉法院都是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认定为15元/天;
3、营养费:医嘱或鉴定意见上有加强营养的说明,则可以要求,一般认定为15元/天,;
4、后续治疗费:根据鉴定意见书上确定的数额要求,如果没有鉴定,又需要后续治疗的,可以等到实际治疗后,根据医疗费发票另行要求支付;
(二)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
5、残疾赔偿金:城市居民户口:24852元/年,农村居民户口:10849元/年。(这两个标准为2012年的,2013年的暂时还没有颁发,但数额要肯定是增长)。 以城市户口为例,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24852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伤残赔偿系数根据鉴定结论来定。十级伤残就是0.1,九级伤残就是0.2,八级伤残就是0.3,七级伤残就是0.4,六级伤残就是0.5,五级伤残就是0.6,四级伤残就是0.7,三级伤残就是0.8,二级伤残就是0.9,一级伤残就是1.0。
死亡赔偿金:城市居民户口:24852元/年,农村居民户口:10849元/年。计算20年。丧葬费:武汉地区上年度6个月的平均工资。
6、护理费:一般都是根据鉴定意见书上确定日期计算:法院认可的数额为50元/天到60元/天。
7、交通费:根据诊疗时间、就医和鉴定地点、通常乘坐标准等确定,有票据的根据票据来,没有票据的,一般都是法院酌定几百元;
8、误工费:误工时间根据鉴定意见书上来确定。每天的误工费,根据自己的事情收入确定。例如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凭据就能证明收入情况。如果不能证明收入情况,则根据自己从事的行业平均收入计算。如果不能证明自己的工作情况,则根据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标准计算。
9、精神损害抚慰金:湖北省的最高标准为5万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
10、财产损失:根据修理的发票,估价等确定。
(四)其他损失
11、停车、拖车费:根据停车、拖车费收据;
11、车辆损失鉴定费:根据车辆损失鉴定费票据;
12、法医鉴定费:根据鉴定费票据及因鉴定产生的诊断费收据。
希望对你有帮助,望采纳,谢谢~~
⑻ 未买机动车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赔偿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应当购买交强险,其目的是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能保证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和赔偿。如果违反了这一法律强制性规定,未购买机动车交强险。尽管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不负事故责任,但仍应依法承担不买机动车交强险的法律后果,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制度。即上路车辆必须购买交强险。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是不区分责任的。就本案而言,虽然为同等责任,但在计算具体赔偿额时,应先将交强险限额部分12.2万元划出,再就剩余部分依责任按比例承担。
⑼ 在财产保险中,既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况是
在财产保险中,既然发生了保险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予赔偿:
一、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三、运输合同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标的转让,危险程度增加,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
四、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投保人为履行告知义务的。
《保险法》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 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 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