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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保险类的风险

发布时间:2021-08-11 22:56:51

Ⅰ 非保险方式的风险转移的特点是什么风险管理问答题,谢谢。

非保险方式的转移风险特点:大多借助协议或合同
适用:转移风险源、签订免除责任协议、利用合同中的转移责任条款

Ⅱ 商业非车险风险防控,热点和难点有哪些

什么是非车险,非车险包含哪些险种?非车险是车险以外的其它保险,主要包括财产损失类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责任保险、意外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工程保险 、农业保险、短期健康险等。
非车险理赔的难度远远高于车险理赔。就是风险的发生和案件处理不像车险那样频繁,而是相对集中,大案和复杂案件较多。如发生重大意外事故、大面积自然灾害、自然灾害连续发生、保险标的发 生保险事故波及相邻保险标的等,这些都会给理赔工作带来较大的压力和工作量,且由于险种的特点所致,一些案件在理赔中的查证、鉴定、理算、追偿等环节耗时长、牵涉精力大。非车险案件的案 情往往比较复杂,即使一个较小的案件,也会因涉及多方而复杂起来。因此就要求非车险理赔人员的知识面要随之拓宽,对涉及开办险种的相关知识,不能仅简单的了解,而应是熟知和掌握。

非车险业务的保障对象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非车险理赔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信誉和经营效益。规范行业非车险信息采集和录入标准,是加强行业数据积累,实现行业数据共 享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减少保险合同纠纷,切实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利益的迫切要求。

为了规范行业数据标准,加强行业数据积累,保监会要求各财产保险机构要充分认识非车险业务发展的重要性,认真范非车险承保理赔信息录入工作,加强对非车险理赔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使每个 非车险理赔环节都能体现“重合同、守信用、实事求是”的理赔原则,使每个非车险理赔人员都能在工作中做到不惜赔、不滥赔、不错赔。

随着各个财产保险机构非车险理赔系统操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的指标化和定量化,服务的人性化和全面化的发展,必将进一步深化推动非车险理赔管理模式变革跨上新台阶。

Ⅲ 什么叫非车险

非车险指的是除了汽车保险外的险种。

财产保险公司的非车险业务是指除了车辆保险业务以外的所有业务。具体来说是指企财险、家财险、工程险、责任险、信用险、保证险、船货险、农险、特险、意外健康险、社保类业务等。车险业务和非车险业务构成财险公司业务的总和。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进一步加剧,非车险业务已经成为国内各家财险保险主体争夺的战略制高点。

车险一险独大是我国财产保险行业存在已久的问题,如何平衡业务结构,实现车险和非车险的平衡发展,是众多保险企业着力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3)非保险类的风险扩展阅读:

保险种类是根据保险经营的性质、目的、对象和保险法规要求以及历史习惯等划分的保险类别。国际上对保险业务的分类没有固定的原则和统一的标准,各国通常根据各自需要采取不同的划分方法。

划分方法首先按保险标的是人还是物分为人身保险和损害保险两大类。被保险人因病或意外事故伤残、死亡或丧失工作能力,年老退休或保险合同期满而给付保险金,是人身保险,包括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年金保险、养老金保险等;财产或利益受到灾害事故损害,给予经济补偿,是损害保险,包括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等。

主要分类

财产险类:企财险、工程险、车险、责任险、船舶险、货运险、家财险、信用险、保证险、农险

人身险类:人寿险、意外险、健康险

Ⅳ 非保险风险融资转移的方式有哪些

采取非保险融资方式筹措资金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商业合同
企业发生风险,利用合同可以转移风险。例如,企业之间发生业务往来,利用商业合同可以转移风险,而且还可以获得转移风险的赔偿资金。商业合同对违约惩罚的约定,就可以将风险转移出去。又如,企业发生风险事故、缺乏资金时,商业银行可以向发生损失的风险管理单位提供贷款,这是非保险融资的另一种方式。随着保险公司业务的发展和扩大,其拥有的资金越来越多,保险公司向发生风险的单位提供贷款,也可以解决风险单位遇到的资金紧张问题。
商业银行依据合同规定的内容向风险融资计划提供财务担保是银行融资的另一种方式。例如,托收体系和信用证就是商业银行向风险管理单位提供融资服务的例子。托收体系是一种体制安排,银行通过处理交易文件来方便商业交易的进行,例如,提货单、即期汇票、支票、房地产证明和保险凭证等。随着商业活动的日益全球化,托收服务的重要性越来越大。一旦商业合同成为国际合同,合同双方就会面临巨大的风险。例如,是否按期交付货款的风险、外汇汇率风险等,一些大型的商业银行可以为风险管理单位提供这些风险管理服务。信用证是商业部门和政府部门担保风险的工具,是一种对某种支付义务进行担保的银行机制,是银行对承诺人的支付进行的一种担保。
(二)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因其不忠实或不履行某种义务而导致权利人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一种书面合同。保证合同中涉及了保证人、被保证人和权利人三方当事人。借助保证合同,权利人可以将被保证人违约的风险转移给保证人。一旦发生合同规定的损失,权利人可以从保证人处获得经济损失的赔偿。保证的目的在于,担保被保证人对权利人的忠实和有关义务的履行。保证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保证合同具有从属性。保证合同从属于主合同。保证合同是为担保主合同设立的,主合同不成立,保证合同也不成立;主合同消灭,保证合同随之消灭。保证合同的担保数额,不得大于主合同标的的数额。
2.保证合同具有相对独立性。主合同为主债权人和主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保证合同是主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证合同无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法律效力。保证有自己独立的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3.保证合同具有补偿性。保证合同的补偿性是指被担保的债务不履行时,保证合同才发生履行的效力。保证合同分为忠诚保证和合同保证。如果发生被保证人不诚实行为,如偷盗、诈骗、隐匿、伪造等行为,致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由保证人负赔偿责任;同时,保证人可以向被保证人追偿其遭受的损失。
4.被保证人可以向保证人提供抵押担保品。在签发保证合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被保证人用现金或政府债券作为
担保品进行抵押,预防自己可能遭受的损失。
(三)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租赁要求和选择,出资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可在租赁期限届满时,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选择续租。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最主要任务是为承租人融通资金,购买租赁物,而对租赁物的质量、维修保养责任、损坏责任等一概不予负责;对于承租人来说,租赁物的质量、维修、保养等责任由承租人负责。对于承租人来说,既取得了租赁财产的使用权,又节省了资金,还可以取得一定的经营收入。

Ⅳ 如何看待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推荐或销售非保险类金融理财产品的行为

保监会称,近年来,一些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向客户直接推介销售包括第三方理财产品在内的非保险金融产品,或者以介绍客户等方式间接从事相关销售活动,在满足客户多层次金融需求的同时,也暴露出销售行为不规范、金融风险交叉传递等问题,有的甚至已经构成金融诈骗和非法集资。
此次修改主要涉及五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可销售产品范围。新规定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除外”,从而将无需审批和未经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列入禁止销售的范围。
二是进一步明确销售人员资质要求。新规定要求,与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代理合同等的所有从事销售活动的人员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前,必须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
三是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责任。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对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行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管理责任。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并加强教育、督查、纠正、惩处,确保其销售行为依法合规。
四是增加对互联网渠道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在借助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时要实施有效的风险隔离。五是强调了各保监局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属地责任。

所以保险销售人员推荐或销售非保险类金融理财产品的行为是违规的

Ⅵ 保险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如何区别

一、职业类别不同

1、一类职业基本上是在办公室坐着不动的人工作环境非常安全。如:出纳、会计。

2、二类职业是文职人员但偶尔会因工作原因离开公司到外面办事的人如:业务员。

3、三类是经常到外面办事的工作人员。如小车司机等。

4、四类职业一般是需要进行体力劳动者如货车司机、一般工人。

二、风险不同

四类职业>三类职业>二类职业>一类职业

三、险费不同

四类职业>三类职业>二类职业>一类职业

四、赔偿不同

一类职业>二类职业>三类职业>四类职业

(6)非保险类的风险扩展阅读

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保险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保险是劳动者在遇有不幸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扶养人死亡时得到物质保证的形式之一。

国家统一使用的人身保险基金,是靠投保人的按期缴款建立的。人身保险也是组织居民储蓄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投保人达到保险契约所定的年龄时,国家给他一定金额的款项等等。人身保险按照保险形式,可以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按照人身发生危险的性质,可以分为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参考资料

网络-人寿保险




Ⅶ 保险有什么风险与不足

1.保险方案多是长期计划,这既是保险的优点,也是保险的缺点。之所以说是优点,是因为长期的财务方案可以让投保人在财务上有一个长远的规划、保障和自律行为。之所以说是缺点,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无法按事先所做的长期财务计划实施,并且由于时过境迁的一些原因,一些人会无法实施原保单的储蓄或投资计划,这便意味着损失,甚至可能是不小的损失。这是购买保险的最大风险。许多人就是因为不理解这一点,因此抱怨保险公司诈骗,大骂保险代理员欺诈。而在这一点上,保险代理员一定要跟客户讲清楚,这样才是比较规范的做法。遗憾的是,基于利益的关系,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员虽然通常会提及这一点,但却并不会特别严肃地强调这一点。这就会使一些客户似乎明白却又没有认真对待,从而付出一些代价。因此,投保人在考虑长期的保险储蓄或投资计划时,一定要考虑自己收入的长期稳定性及财务的自由程度。

此外,在程序管理上,成交一宗保单通常并不是简单而高效的,这就导致了保单的短期成本高。保单成交后即属长期简单运作。所以,从长期来看,成交后的保单平均运作成本,经长期平均化分摊后,又是比较低的。正由于此,属于储蓄类或资金投资类的保单,若在短期内断保,损失就比较大;时间越长,损失越小,并逐渐趋向获利状态。储蓄保险若能够满期,一般有不低于银行定期利率的回报。所以,投保人应当明白,要是长期的储蓄保险的年回报率不及银行的年利息率,除非保险公司让投保人享受额外的保险好处,不然,就是保险公司管理不理想,或是保单产品设计不好,或是相关的资金运作出了特别的问题(这是任何保险公司都有可能发生的情况)。究竟这些情况出现的可能性有多高,则需依据具体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来判断。2.越是生活贫困的人,越是需要生活的保障,越是需要保险,但却越交不起保费。一般生活贫困的人因交不起保费而远离保险,而保险代理员一般也不愿把时间和精力花在这部分人身上。这种现象是许多人都心知肚明的。由此亦可见,在商品化的社会中,存在一种可能性,那就是使贫者相对贫困,除非有政府给予扶贫。

3.保险种类日益多样化与细化。这既有利又有弊。有利的方面是,保险公司能为人们提供更多的选择。不足之处是,即使这样,投保人也很难能够拥有完整的保障。因为一套完整的、足够细化的保险保障,其保费不菲。而若过分强调买全各种保险,有时又显得并不经济。这时,就会有一些投保人既花钱买了保险,却又可能未能如愿拥有足够而完整的保险保障,甚至可能出现最为遗憾的情况,那就是投保人在未买某项保险方面发生了意外。尽管如此,在这种情况下,也只好退而求其次,分主次建立一个较好、较完整的保险保障。在这里,大家还必须知道保险业的一个公开秘密,就是统计学中的“大数定理”,这个定理揭示了一个规律:在足够多的样本的情况下,某个事件发生的概率及可靠性是可预测的,比如保险中的死亡概率、伤残概率、某类疾病概率、住院概率等。在这当中,还有一个常被人们忽视的是,一个人在长期生活中发生变故或经济变化的概率很高。这就意味着长期的保单计划被中断的可能性不低。若发生此种情况,通常投保人客户会遭受损失,但保险公司却不会遭受损失,反而会受益。这取决于保单的设计情况。由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计划是由精算师经严格测算而设计的,所以在一般不发生错误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总体上会处于只赢不输的商业格局中。所以,当投保人要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个关键的“长期性”对自己的财务安排带来的影响。也正是由于这个“长期性”,使不少投保人处于不利的地位。不过,现在由于商业保险竞争激烈等原因,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推出了相对较短缴费期的险种,这对于投保人来说是有利的。一般来说,一个保险方案的保费缴费期越短、方案越灵活,则对投保人而言就会越有利。

另外,储蓄保险或投资保险的回报率是否能够战胜通货膨胀率,这是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要回答这个问题,不是太容易,通常取决于国家政治、经济和金融政策的稳定性。一般来讲,储蓄类保险的保值效果不是太好,资金投资类的保险在保值效果方面好些。

再有,如果一份保单所提供的保险价值极低,且储蓄资金的回报率又低于银行相应的定期储蓄利息率,那么,这个保险方案就没有什么价值,因为它并没有补偿投保人长期履行缴费的损失及可能发生保单断保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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