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么是失业保险基金,其来源是什么
失业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保障职工在暂时失业工作期间的基本生活而设置的一项专项基金,是实施失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和保证,是失业人员领取保险金等待遇以及参加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的资金来源。失业保险基金是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最核心内容,否则,失业保险制度就会落空。 失业保险基金的特点:一是强制性。即:缴费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否则构成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无偿性。即:国家征收社会保险费后,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向缴费义务人支付任何代价。三是固定性。即:国家根据社会保险事业的需要,实现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对象、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在征收时,不因缴费义务人的具体情况而调整。固定性还体现在失业保险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的使用制度上。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企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指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的用于失业保险的款项。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指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的用于失业保险的款项。这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得的利息收入。将征缴上来的失业保险费按规定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并如基金,这是保证基金不贬值的重要措施。 (3)财政补贴。财政补贴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失业保险基金的补贴。发展失业保险事业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责,在失业保险费不能满足需要时,也有责任通过财政补贴的形式保证基金支出的需要。 (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主要指滞纳金。滞纳金收入是指因企事业单位、个人拖欠失业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费用。滞纳金不包括罚款收入。
② 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失业保险
制度的主要内容
1988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发布并实施。
失业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使其再就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都是失业保险的对象。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的保险费和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财政补贴,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给付种类包括: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给付的条件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③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省辖市统筹管理,所属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失业保险基金的报账单位。
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失业保险周转金基本账户,并留足一定数额的周转金。失业保险周转金按照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和标准使用。
第十五条 建立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省级调剂金按照统筹地区征缴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百分之五计算,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季度上缴。省级调剂金应当按照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和标准,在全省范围内调剂使用。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可动用历年滚存结余;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仍不敷使用的,可申请省级调剂金调剂,但累计调剂数额不超过统筹地区上缴数额的百分之二百;调剂后仍有缺口的,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征收的失业保险基金依照国家规定存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并定期转入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开设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专户,并留存一定数额的周转金。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及时将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者转存定期存款。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各级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当年结余可转入下年使用。
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④ 失业保险制度是什么
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劳动就业体制的重要内容,具有保障生活和促进就业的双层功能。1986年,我国正式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20年来,它对稳定社会、凝聚民心、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推进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等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及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历史性缺欠,这一制度亟待完善。
一、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建立并逐步发展起来的,其先天不足的历史局限及快速发展变化的就业环境,决定着其自我缺陷与不足。
1.对失业保险制度认识不足。解决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就业已经成为我国改革攻坚阶段的一大难题,失业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但是,对于失业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方面的认识依然不到位。失业保险既不像职业伤害那样产生明显的影响,也不像生、老、病、死那样影响到每一个劳动者,它只涉及在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因种种原因而失业的部分人员,失业人员是暂时失去劳动机会,而并非永久丧失劳动能力。
因此,失业保险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未能真正引起全社会的重视,企业职工的失业保险意识不强,对参加失业保险甚至采用故意拖延、抵制的做法。
2.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窄。现行《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由于该条例对前者参保是强制性规定,而对后者是选择性规定,所以从执行情况看,事实上存在后三类人员中有全部参保的,也有部分参保的,还有根本没参保的不同做法,影响了部分人员的利益。另外,该条例没有明确机关人员是否实行失业保险,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机关人员普遍没有参保,所以引起了部分事业单位人员的攀比。此外,“下岗”职工被排斥在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之外。按现行条例和政策的规定,失业保险不适用于那些虽然失去工作但仍然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即“下岗”职工,但“下岗”实际上就是失业,因此如何使这部分隐性失业者显性化,这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同时,未曾就业的失业者排除在失业保险范围之外。该条例中对失业人员的认定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即曾经就业者不含尚未就业者,事实上,我国目前25岁以下尚未就业的青年失业者比例很高。
3.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单一,基金承受能力较弱《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把企业作为保险基金的征收对象;个人不负担任何费用,企业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数的0.6%—1%缴纳待业保险费,在实际执行中企业基本上都是按照1%的比例上缴。由于计算口径是依照标准工资额,因而占实际工资收人的比例很低(从参照失业风险确定的比例来看,国外一般的比例为工资总额的3%左右)。因此,收缴的失业保险费数额有限,在基金入不敷出的情况下,就得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随着改革的深化,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失业职工人数的增加,支付的失业救济金也大幅度增加。
4.失业保险给付标准偏低,保障不了基本生活。按照《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失业人员可根据工龄的长短享受12—24个月的失业救济金,失业救济金是以职工失业前的标准工资为标准,金额视不同情况占标准工资的50%-75%,然而我国职工的标准工资只占工资总收入的50%甚至更低,由此计算出的失业救济金仅占失业者工资收入的25%-37.5%左右,根本不能保证职工的基本生活。这个标准不仅大大低于国际劳工组织建议的失业保险金占失业前工资收入的60%,而且也低于发展中国家40%-50%的平均水平。
5.对享受失业保险资格条件的审核不够严格,资格审核欠缺相应的机构。世界各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条件虽不尽相同,但其基本条件是相同的,即失业者必须是非自愿失业者;失业者必须处于劳动年龄阶段,且有劳动能力;必须提供足以证明其为非就业人员并积极要求就业的证据;失业前工作过一段时间或有过一定的投保经历。而我国《失业保险条例》14条对就业期、参保期、非自愿失业、就业部门登记、主观就业愿望都有明确规定,惟独对法定劳动年龄和劳动能力这一条没有要求,造成了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显性流失,其原因主要是审核失业资格条件不够严格。失业保险制度的对象是失业者,但它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保险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而促进就业,因而同其他社会保险相比其资格条件应有更加严格的限制,规定重新就业者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不能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现实中,由于缺乏相应的资格审核机构,往往一部分人一边拥有就业收入,一边领取失业保险金。
6.失业保险管理水平相对滞后。从目前我国的失业保险基金的运作来看,其保值、增值的能力较差。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也存在着很多不合理的现象,互济互助性较差。此外,失业保险的监管机制尚未有效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失业保险制度,既缺乏实际监管的机构,又缺乏进行监管和处罚的细则,挪用、挤占失业保险基金的现象时有发生。失业保险管理水平相对滞后还表现在失业保险信息化建设的滞后。由于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参保标准等多个重要数据统计不准确,统计手段落后,管理手段信息化程度失真,也使得失业保险管理所处理的信息有误,妨碍了失业保险管理的有效性。
7.我国失业保险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和相对完善的法律责任《失业保险条例》仅仅是国务院颁布的一个行政法规,还没有上升到全国人大或常委会立法的高度。它仅仅是失业保险制度实施的一个基本规范,不是失业保险的基本法,这无疑影响其法律效力。在国外选择强制性失业保险模式的国家,其失业保险立法层次都是国家最高形式的立法,如日本的《雇佣保险法》、德国的《就业促进法》,都以国家最高立法确定的。由于《失业保险条例》非最高形式立法,就形成了对违法行为的追究不利,使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变为实际上的自愿失业保险。
二、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
1.加大宣传力度。改革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首先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全社会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失业保险制度,通过政策引导教育、媒体宣传、舆论监督等多种渠道宣传失业保险制度,使人们树立失业保险观,增强企业和个人的失业保险意识。
2.拓宽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1)《失业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应进一步扩大,最好是全国统一,将城镇所有具有失业风险的劳动者都纳入适用范围。这样,可避免各地在适用范围及对象上存在差异,有利于这项制度在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上健康发展,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纳入失业保险对象范围之内。
3.建立相应的资格审核机构,对享受失业保险资格条件的进行严格审核。我国审核失业资格条件不够严格,欠缺相应的资格审核机构。为此建议在修订条例时,在条例第十四条增补“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条款,这样我国失业保险待遇条件不仅与国际接轨,且从制度的设计上堵住了那些不具备劳动能力,没有达到法定劳动年龄而又符合其他条件的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应明确界定“就业”与“失业”,设立专门的失业保险资格审核机构,督促失业者早日进入失业保障体系,隐性就业者申报就业,退出失业保障体系,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良性运行。
目前我国对于失业与就业的界限未作明确划分,西方国家对失业与就业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两条:一是工作时间,二是工作收入水平,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失业者如果从事一些合法的经济活动并获得相应的收入且收入达到法定最低工资的就可以视为就业者,这样在理论和实务上就可以将失业者和就业者加以区分,在此基础上设立专门的资格审核机构严格把关,在失业申报的同时,辅之以就业申报,实行失业与就业的双重申报制度,并将失业保险待遇与各种就业活动挂钩。这样一方面能使失业保险金的发放落到实处,另一方面也解决“隐性失业”导致的失业保险金的流失现象。
4.多渠道筹集失业保险基金。依照目前的形势,仅仅依靠国家财政加大投入的力度,越来越大的失业保险收支缺口难以维系。鉴于我国目前大部分城镇企业拖欠失业保险费严重的情况,可以采用税费结合的方法强制征收失业保险费,扩宽失业保险费的征收范围,将城镇和农村的一些隐性失业人员纳入到失业保险基金筹集的范围内。同时,广泛开辟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如鼓励个人和单位的投资、通过失业保险基金的高效运作吸引投资、通过开展公益性的活动等项目来吸引投资等。
5.规范和完善失业保险的管理制度。(1)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各省市成立财政、审计、计划、劳动和工会等部门参加的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切实加强对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监督,严格审批失业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年终决算,把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纳入国家财务检查和审计之中,将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置于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之下,做到专款专用,无论是原准备金,还是其增值部分应全部用于失业保险。(2)加强对失业保险机构的管理。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制度、管理机构等方面也都应向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过渡。鉴于我国目前的失业保险制度管理体制不顺、政出多门等问题,应合理确定有关部门的职责、权限,解决政企不分、政出多门和扯皮内耗等问题,逐步实现政府不直接经办失业保险,而成立专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失业保险机构,保证失业保险管理和运行的相对独立。
6.加强失业保险的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体系。失业保险制度作为强制性的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建议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尽快制定《失业保险法》作为失业保险基本法,同时由国务院制定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在现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基础上重新制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条例》、《失业保险统计、审计条例》及其他相关条例。
三、建立就业保障机制,进一步推动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
改革与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需要付出艰辛的努力和多方面的改革。但是,要从根本上改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就必须建立与之配套的就业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进一步推动失业保险制度的顺利发展。
1.突出就业导向。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关键就是促进再就业,政府应该在改革失业保险的进程中突出就业导向,在宣传上突出就业的积极作用和意义。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了大批的转岗人员,这部分人口从某种程度上就构成了现实的失业人口,调整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关键问题之一就是要解决好这部分人的观念问题,引导他们树立符合市场就业模式需求的就业价值观,认识到市场经济条件下失业现象存在的客观性,建立“学习—就业—再学习—再就业”的模式,在全社会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系统,通过就业和再就业促进失业保险问题的解决。
2.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在改革与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时,我们是以承认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存在的失业现象为前提的。但是,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也需要把失业率控制在一个适当的水平之内,才可能保证失业保险的顺利进行。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就是监测失业并适时采取对策将失业率控制在安全水平之下。具体说,失业预警制度就是通过失业控制目标的确立、失业系统的建立、失业控制对策及实施等环节来达到控制失业水平的目的。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是建立就业保障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助于就业政策的调整和实施。
3.建设就业机会创造体系。就业保险机制除了要能够提供适当的事先预防措施外,还应该具有事后补救的功能。失业现象一旦发生,我们必须正视这一事实,特别是摩擦性失业是我们在任何时候都可能面临的事实,因此就业机会创造体系必不可少。具体表现在:出台再就业的优惠政策、扩大就业形式、开辟新的就业渠道、加大再就业工程资金投入的力度等措施来促进就业机会创造体系的建设。
4.加强就业信息网的建设。就业保障机制能否促进失业保险制度更加完善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信息是否完善通畅。建设一个高效的就业信息网,可以更快、更新、更全面地提供失业者的信息和有关职位空缺的信息,而失业与职位缺失的矛盾恰恰是摩擦性失业产生的根源,因此,就业信息网的建设有助于解决摩擦性失业问题。特别是在劳动力全球化的进程中,最大限度地运用通讯、电子技术建设就业信息网,有助于劳动力的跨市场、跨地域、跨行业流动,从而在更大的范围内来优化配置人力资源,也为劳动者提供更多更适宜的劳动机会,增加尽快就业的可能性,可以解决失业保险制度的困境。
总之,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中,一定要把推行积极的就业保障机制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结合起来,通过国家、企业、个人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建立起完备的失业保险制度,在保障社会稳定、深化国企改革、促进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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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7 [多选题] 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包括 A、 覆盖面广 B、 基金统筹层次低 C、
可不是bd 是bc 因为 相比其他国家我国最长只有24个月 所以挺短的。结余过多这肯定的,都没人领!本身给的钱就少,登记条件严格,文件里规定的支出范围又很少,然后给付收益时间又少,所以每年大量结余,钱都花不出去,攒着都贬值了,唉…
⑥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办公室
主任:徐明
负责局机关政务、业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承办局党组、局行政领导党务、政务工作及活动事宜;负责工作制度建立、监督、检查、落实;负责会议的组织、领导批示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秘、机要、政务公开、保密、档案、计划生育和接待联络等工作;负责宣传、新闻发布、政务信息工作;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议案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组织人事处
处长:王敬华
负责局系统人事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工作;负责局系统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出国政审工作;负责局系统干部职工考核、奖惩、任免、晋升、调配、辞职辞退、招聘、录用、交流、挂职、福利、人事档案管理、离退休审批等工作;负责局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负责局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局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考核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综合考评工作以及局考评办的日常统筹协调工作。
政策法规处
处长:王国兴
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相关法规、规章草案;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备案及政策法规汇编工作;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负责市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的政策拟订和市农村基层人才振兴办公室日常工作。
规划发展处
副处长:高歌(主持工作)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管理和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员计划的编制、下达和检查指导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助项目管理工作;承担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的人员安置、养老政策制定等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规划及信息化建设。
就业促进处
处长:王晓杰
贯彻执行就业相关政策,拟订全市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组织实施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工作;负责全市促进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核落实;负责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市就业的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市场处
处长:于红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人力资源市场的规划、建立和监督、管理;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职业中介机构;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承办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除外)调配和市外人员调入工作;承担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职业能力建设处
处长:李桂新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能力建设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乡劳动者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负责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工作;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拟订全市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负责并组织对申请设立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资格审核、年审和审批事项变更,核发《办学许可证》和《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规范和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执行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处长:赵俊荣
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职称改革工作;拟订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规划;负责专家政策的落实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执业资格考试、考核和评审工作,核发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负责各级各类专家的培养、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负责博士后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提高专家待遇的审批工作;组织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指导管理各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工作。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处长:佟晓霞
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备案;负责事业单位各类人员聘用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新增人员的岗位核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的制订和实施指导工作。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培训和解聘辞聘工作。
农民工工作处
处长:司军
贯彻落实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综合性政策和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有关工作,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负责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劳动关系处
处长:惠民
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管理政策,负责企业在岗职工工资调查和人工成本统计及劳动关系统计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监督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规范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及相关待遇;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进行审批;对企业改制工作人员安置方案进行审核;参与市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和其他先进评选工作的协调;负责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的审核,配合有有关部门做好退伍兵安置工作。
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
处长:杨定民
主要职责:落实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离休退休的法规政策,拟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等综合管理工作和政策性提前退休的审批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的协调和指导工作;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死亡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负责退休干部异地安置政策的落实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政策法规,并指导有关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
养老保险处
处长:姚明军
拟订企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和标准、基金管理办法、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负责政策性提前退休的审批工作;拟订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负责推进企业年金工作;拟定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规划及规定并指导实施,负责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工作。
失业保险处
处长:杨航莉
拟订失业保险政策、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全市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负责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备案工作。
医疗保险处
处长:吴建东
拟订医疗、生育保险政策、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订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和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资格认定和考核工作。
工伤保险处
处长:王军
拟订工伤保险政策、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落实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等政策;按照国家标准鉴定工伤伤残等级;拟订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全市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拟订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等级评定工作。
农村社会保险处
处长:乔秦生
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财务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处长:李蜀荣
1、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指导局属单位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
2、负责局机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管理;
3、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4、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和部门经费的预决算,并管理相关专项资金和经费。
5、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
6、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
7、对社保基金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和风险评估;
8、拟订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规划和信息披露制度,并组织实施;
9、承办西安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
调解仲裁管理处(信访工作处)
处长:金锡林
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审查受理劳动、人事仲裁案件;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的资格考试认定、日常管理和培训工作;进行人事合同鉴证;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劳动、人事信访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范围的突发性群体上访事件;制定局系统信访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离退休人员服务处
处长:樊发利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专职副书记:韩雅娟
负责局机关党建工作及局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局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群团工作。
监察室
主任:蔡毅
协助局党组负责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局系统效能建设、政风行风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
⑦ 失业保险职业技能补贴怎么办理
失业保险职业技能补贴办理方法;失业的参保人先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
1、失业保险职业技能补贴办理程序和方法:
(1)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审核。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审核通过后,应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
2、失业保险职业技能申领条件: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3)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3、失业保险职业技能的补贴标准:
(1)补贴标准应根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所区别。
(2)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
(3)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500元;
(4)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2000元。
(5)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紧缺急需职业(工种)补贴标准可在规定的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200元。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完成职业培训后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由职业培训机构向失业人员失业前参加失业保险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7)失业保险基金风险评估制度扩展阅读 :
1、职业介绍机构凭失业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失业人员失业证》复印件及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劳动者,向失业人员失业前,参加失业保险统筹的经办机构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职业介绍补贴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职业介绍机构拨付补贴;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需如实填报省统一格式的《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申请表》,经发放其失业保险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发给省统一制发的《失业人员职业培训优惠券》;
3、职业培训机构免费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的费用,按每人8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完成职业培训后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⑧ 什么是失业保险基金,其来源是什么
您好,失业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保障职工在暂时失业工作期间的基本生活而设置的一项专项基金,是实施失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和保证,是失业人员领取保险金等待遇以及参加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的资金来源。失业保险基金是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最核心内容,否则,失业保险制度就会落空。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⑨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的条例解读1
答:《条例》规定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基金不是一个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在投资运营上,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由于短期内暂不发生支出,更适宜开展中长期投资。
社会保险基金是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而建立的,主要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构成,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用于公民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当期发放。因此,社会保险基金对投资风险的控制要求更高,投资范围较窄,投资运营活动限定条件更多。国务院2015年8月印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作了规范。 答: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自2000年设立以来,发展很快,运营稳健,管理严格,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较好地实现了保值增值,在不断发展中壮大了保民生的实力,为进一步充实我国社会保障资金,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已由设立时的200亿元发展到15085.92亿元,累计投资收益额为7133.34亿元,年均投资收益率为8.82%,超过同期年均通货膨胀率6.47个百分点。可以预见,随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对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作用也会不断增强,必将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块“压舱石”。
问:针对如何保障基金安全、控制风险的问题,《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在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条例》规定了多项措施:一是明确基金的投资范围、种类和比例,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基金,合理配置经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二是完善基金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定期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基金管理运营情况,提交财务会计报告;从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专业托管机构中选聘基金的投资管理人、托管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有关合同报国务院财政部门等备案。三是强化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管理,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并对其进行考评,同时明确了投资管理人审慎投资、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的法定职责和禁止行为。 答:《条例》设专章对基金的监管做了规定:一是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权限,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依法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依法移送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处理。二是加强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监督,规定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三是强化对基金的审计,规定审计署每年对基金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四是完善基金公开制度,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每年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