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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保险个人保险冲突吗

发布时间:2021-08-10 21:35:48

1. 个人办理的社保和公司办理的社保冲突吗

您好,每个人只对应一个社保账户,您交两份不冲突,但是回报不高。社保是福利,不遵循公平性原则,估计您只能拿回一份养老钱,而且多交的不退。参考:弄懂社保买商保,养老无忧乐逍遥安联保险—世界500强第20位

2. 个人缴纳的社保和单位社保有什么不同,之间有冲突

个人缴费全额由个人负担,受聘于单位缴费,约有2/3由单位负担,个人只负担约1/3。他们没有冲突,如果从个人缴费,后受聘于单位转为单位缴费,就会在你的原社保账户上继续累计。

3. 单位的医疗保险在报销时与单独个人买的重大疾病保险等冲突吗

如果单位买的是社保,而自己买的大病保险是主险的话,这2者之间不冲突的,如果你买的大病保险类似于大病每日津贴,大病住院医疗,是存在一定的重复。
如果单位和自己买的都是商业保险,而且主险都是大病保险,也是不冲突的。
简单的说:如果商业保险里面大病赔付的要求是发生罗列的大病就赔付保额,这样的保险都是不冲突的;如果是那种赔付多少比例,这样的保险是冲突的

4. 关于个人社保,如果中途有单位交社保了,两者冲突吗按个人社保还是单位社保,按那个算

如果中途有单位给你交社保,你就应该一直交下去,这样将来可享受职工社保待遇,先交的那个就可以停交了,到六十岁时再领岀来。

5. 单位的医疗保险在报销时与单独个人买的重大疾病保险等冲突吗

如果单位买的是社保,而自己买的大病保险是主险的话,这2者之间不冲突的,如果你买的大病保险类似于大病每日津贴,大病住院医疗,是存在一定的重复。
如果单位和自己买的都是商业保险,而且主险都是大病保险,也是不冲突的。
简单的说:如果商业保险里面大病赔付的要求是发生罗列的大病就赔付保额,这样的保险都是不冲突的;如果是那种赔付多少比例,这样的保险是冲突的

6. 单位给上的五险一金和商业保险有冲突吗

没有冲突。如果您或你的朋友有户口、代缴补缴五险一金、人事代理政策方面的问题请点击我的用户名“青岛邦越人力”查看更多答案。

7. 个人交养老保险个人交和单位交冲突吗

去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以及相关问题,作出以下规定一一 第一条 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第四条 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第五条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六条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第八条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九条 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学校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三)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学校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8. 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单位缴纳的是否冲突

1、如果个人缴纳的、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在一个统筹地区的话,要合并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当然也可以置之不理,等待将来有新的政策,或者等退休时再说;医疗保险以现在缴费的为主,不缴费的不享受待遇。
2、带薪休假的工龄是指在单位的工龄,或者说是有劳动关系的工龄,跟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没有关系。没有解决办法提供给您。
您问题补充中所说的,与我的回答并不矛盾。如果此前您在单位缴费,而不是以个人(个体户)身份缴费,那么是可以算连续工龄的。问题是您以个人身份缴费,不不能作为计算年假的依据的。请注意“职工”这个名词。

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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