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有关保险通知范文大全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5.21财社[2002]18号
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可在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负担。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四、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的监督和财务监管,防止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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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关于保险的问题
1.首先要明确一点,你所在的省是不是省级统筹养老保险,是的话,你才可以申请由A转B,如果不是省级统筹的话(比如广东),那么在不同的城市间转移是很困难的,除非你是B市的户口,否则根本转不了
2.在目前政策下,医保还不能异地(跨统筹地区)转移的,跨市都不行,因为医保都是以市为统筹单位的,没见过以省为统筹单位的
3.失业理论上可以参考养老处理,实际中很难转的
4.如果不能转,或者不转,可以在B新开帐户的,如果你户口是A,那么就可以将来把养老转回去跟原来的合并计算,其他社保还是不好转的,估计只能放弃
Ⅲ 关于规范个人人身保险业务新单回访有关要求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之规定,“犹豫期”是指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10天(银行保险渠道为15天)内,如不同意保险合同内容,可将合同退还保险人并申请撤消。在此期间,保险人同意投保人的申请,撤消合同并退还己收全部保费。该10天(银行保险渠道为15天)即通常所说的“犹豫期”。
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目前,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都有犹豫期的约定。犹豫期内,无条件退保,这是投保人的基本权利。”该负责人表示。
此外,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通常具有期限较长、收益不确定等特点,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犹豫期”内,投保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为确保后期的有效沟通、联络,购买保险产品时,投保人应准确填写个人电话、通信地址等重要信息,以便于保险公司及时联络;
其二,必须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对自己还不够了解、或理解有偏差的内容,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或者业务员询问,以免误保;
其三,必须重视保险公司的电话回访,根据《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犹豫期内对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回访,并及时记录回访情况。因而,投保人(消费者)要抓住这个时机,将业务员所讲的权益通过电话,在保险公司电话回访人员那里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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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题目:针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投保人、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担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Ⅳ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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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处理参加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人员被判刑后的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参加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被判刑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泉劳社[2008]155号)精神,现就参保人员被判刑后的养老保险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