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关于保险的违反损失赔偿原则的案例
案例1:以按份共有的财产投保如何获赔
2002年5月孙某和王某共同出资购得东风牌卡车一辆,其中孙某出资3万元,王某出资5万元。孙某负责卡车驾驶,王某负责联系业务,所得利润按双方出资比例分配。保险公司业务员赵某得知孙某购车后,多次向其推销车辆保险。在赵某多次劝说下,孙某同意投保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随后,保险公司向孙某签发保单,列孙某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2002年10月,孙某驾车与他人车辆相撞,卡车全部毁损,孙某当场死亡。事发后,王某自赵某处了解孙某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于是与孙某家人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单,孙某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只能向孙某赔付。王某非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并且,因投保车辆属孙某与王某共有,孙某仅对其出资额部分享有保险利益,故保险公司只能赔偿孙某出资额部分赔款。王某与孙某家人均表示不能接受,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孙某负责投保车辆的驾驶及实际运营,因此可以认定孙某对投保车辆具有完全的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主张部分赔付不能成立。同时,投保车辆属孙某与王某共有,孙某仅对投保车辆享有部分所有权,因此孙某不能获得全部赔款,而应将保险赔款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分析 :
对于上案争议,我们认为,首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额赔偿。孙某作为卡车的共有人之一,虽然仅享有该车辆的部分所有权,但其实际保管和经营该车辆,其对该卡车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为该车辆订立保险合同。并且,此种行为可以视为其代表王某为车辆进行投保。故该份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其次,在程序上,王某不享有原告资格,无权请求保险金。虽然王某享有该车辆部分所有权,但鉴于保单上并没有注明其为被保险人,故王某并不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即从法律程序上,王某不应作为该案的原告起诉。再次,虽然王某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并不意味着其不享有保险金的受益权。由于财产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赔偿而额外获益。而且,孙某投保的行为可以视为其代表王某为车辆办理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孙某家人不能独享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而应将保险赔款按照孙某和王某的出资比例在孙某的家人和王某之间进行分配。因此,就结果而言,上案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合理的。
Ⅱ 谁能给我一张风险损失清单表万分感谢 是美国风险和保险管理学会制定的
表4.1 风险损失清单表
一、直接损失风险
(一)无法控制和无法预测的损失
1、电力干扰:闪电、歇火、太阳黑子活动、电力波动、磁带去磁2、降落物体:飞行器、陨石、导弹、大树3、地质运动:地震、火山、山体滑坡、雪崩4、声音和震动波:声纳、震动、水的拍打声5、下陷:倒塌、沉降、腐蚀
(二)可控制或可预测的损失
玻璃或其他易碎品破碎故障:部件或润滑油的故障等等碰撞:水上交通工具、空中交通工具、陆上交通工具污染物:液体、固体、气体、放射性、污染锈蚀:磨损、撕裂、滥用、疏于保养员工疏忽爆炸和内破裂环境控制失败:温度、湿度、气压动物区系:哺乳动物、啮齿类动物、昆虫、害虫
(三)一般的财务风险雇员的欺诈行为:造假、挪用公款、盗窃征用:国有化、查封、充公欺诈、伪造、小偷、窃贼、抢劫契约、所有权、专利权或版权的失效存货短缺:神秘消失、财产遗失荒废
二、间接的或者引致的损失暴露
(一)所有直接损失暴露对下列各种人和物的影响
(二)额外费用:租金、通信、产品
(三)资产集中
(四)风格、味道和期望的变化
(五)破产:雇员、管理人员、供应商、消费者、顾问
(六)教育系统的破坏
(七)经济波动:通货膨胀、衰退、萧条
(八)流行病、疾病、瘟疫
(九)替代成本上升、折旧
(十)版权或专利权遭到侵犯
(十一)成套、成双、成组部件的遗失
(十二)档案受损造成的权利丧失
(十三)管理上的失误
1、定价、市场营销2、分销方式3、生产4、扩张5、经济预测6、政治预期7、投资8、分发红利9、交税
(十四)产品取消
(十五)废品
三、第三方责任(补偿性和惩罚性损失)
(一)飞行责任
(二)运动责任
(三)广告商和出版商的责任作为代理人的责任对产品特征的诽谤、诬陷媒体应用:广播、电视、报纸、样品、展览
(四)机动车责任驾驶车辆
(五)合同责任
(六)董事长和高级职员的责任
(七)地役权
(八)业主责任
(九)受托人和额外福利计划责任1、养老金、托管金、利润共享计划、投资2、保险:人寿保险、意外事故保险、健康保险3、信托协会
(十)玩忽职守责任
1、医疗事故:医生、护士、专家2、律师3、工程师4、养老金计划理事侵犯专利权
(十一)普通的玩忽职守责任
(十二)非所有者责任
(十三)业主责任
(十四)产品责任1、暗示担保2、明示担保
(十五)保护责任1、受雇的工业承包人2、建筑物损害
(十六)铁路责任
(十七)董事长和高级职员的责任(股东的派生责任)
(十八)水上交通责任
Ⅲ 在海运货物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哪些风险、损失和费用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一、 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 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 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 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 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 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 责任起讫
(一) 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 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人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 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 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 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 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 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 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四) 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 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五、 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Ⅳ 保险合同纠纷属于操作风险损失吗
不至于损失什么,完全可以按照保险合同来维护自己的一切合同之内的保险业务。
Ⅳ 为查明保险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所支付的费用由谁承担
查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是明确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范围、划清除外责任、最终确定应该支付的保险费所必须履行的程序,是保险人理赔工作的一部分。《保险法》第64 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Ⅵ 操作风险计量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对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计量管理的探讨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列出银行业存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风险操作三大风险,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研究较多, 管理方法也比较成熟, 相比较而言, 对于操作风险的研究起步较晚, 重视程度也略显不足。在操作风险的管理上, 操作风险的计量是关键, 先进的操作风险计量方法有助于操作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缓释、监测和报告水平的提高, 拟就操作风险的计量管理作一个初步的探讨。
一、巴塞尔新协议提供的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法
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 委员会确定了由易到难的三种不同方法计量操作风险, 并将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纳入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对于操作风险的衡量大致有三种方法: 基本指标法(Basic Indicator Approaches) 、标准法(Standardized Approach) 、高级计量法( Advanced Measurement Approach, AMA) 。
1. 基本指标法。使用基本指标法的银行大都是规模比较小, 业务范围相对简单的银行。这种方法将银行视为一个整体来衡量操作风险, 只分析银行整体的操作风险水平, 而不对其构成进行分析。巴塞尔新协议提出,以银行过去三年的平均总收入为标准, 乘以15%来确定操作风险所需要的资本准备。但是, 这种方法的问题在于: 一是对操作风险的衡量缺乏敏感性; 二是比较难以将银行自身的操作风险与其他银行和整个银行业的操作风险进行直接比较; 三是没有办法对银行各个业务领域或产品领域的操作风险进行准确衡量。这种方法不能鼓励银行改善操作风险管理。
2. 标准法。使用标准法的银行是数据收集能力和分析能力有限的银行, 这种方法将金融机构划分为不同的业务线, 对于每种业务线, 其所需的资本为B乘以敞口系数。这种方法虽然比基本指标法对操作风险的衡量要详细一些, 但是它只是基本指标法的简单的延伸, 并没有克服基本指标法的缺陷。
3. 高级衡量法。使用高级衡量法的大都是规模很大、业务组合非常复杂的银行。这种方法要对每种业务线和每种类型的损失分别从内部采集数据进行计算, 其中部分数据也可以向外部采集。这种方法大都是建立模型, 力求估计出操作风险在一定的时间段( 通常是一年) 内的概率分布, 按照操作风险度量的出发角度不同可以将这些数量模型分成两个大类: 由上至下模型和由下至上模型。由上至下模型是在假设对企业的内部经营状况不甚了解, 将其作为一个黑箱, 对其市值、收入、成本等变量进行分析, 然后计算操作风险的值。由下至上模型则是在对企业各个业务部门的经营状况及各种操作风险的损失事件有了深入的研究之后, 然后分别考虑各个部门的操作风险, 最终将其加总作为整个企业的操作风险。值得指出的是, 这些模型的度量效果还有待检验, 真正成熟、准确的模型还没有出现。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很难获取金融机构内部的数据, 能够使用的只有金融机构的公开年报, 所以采用由上至下模型为佳。
二、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量化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商业银行现有管理水平下, 要参照新巴塞尔协议建立操作风险量化模型, 仍然是一个挑战。具体说, 要以量化模型解决操作风险的评估、管理, 还存在以下问题:
1. 尚未形成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 缺乏操作风险的管理意识。风险管理文化是内部控制体系中的“软因素”, 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金融业发展的历史和经验表明, 风险管理上出现问题, 其原因并不是因为缺乏风险管理系统、政策及程序,而是因为落后的企业文化尤其是风险管理文化不能使这些系统、政策、程序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具体分析, 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对操作风险的关注时间较短, 对操作风险概念的内涵及外延尚未真正全面认识, 对市场风险、操作性风险等重视不够。二是在操作风险管理理念上存在缺陷, 导致操作风险管理框架不健全, 管理措施不到位, 管理技术单一。三是在银行内尚未形成良好的操作风险管理文化, 操作风险的特殊性决定了银行要想有效管理操作风险就必须在内部建立起全员的操作风险管理文化, 只有形成了良好风险管理文化才能确保各项操作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2. 信息披露不足, 与量化分析要求差距较大。目前社会各界对银行发案情况格外关注, 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已将依法合规经营纳入分支机构负责人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 并与各种资源分配挂钩。一些银行出于各种考虑, 对大量损失较小的操作风险采用了“小事化了”的策略, 对损失较大的风险在上报时也要进行“精心加工”, 使得决策层难以真正了解操作风险真实情况, 特别是那些损失较小、但性质严重的操作风险。信息在银行内部不能及时、全面上传, 失去了较早采取措施的机会。统计和报告操作风险损失事件存在的遗漏, 阻碍了风险量化工具的运用, 不利于风险识别、评估和科学计量, 不能适应操作风险管理的发展需要。
3. 现有人员难以满足操作风险管理要求。信息技术和金融工程的飞速发展大大提高了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因此, 拥有一批对操作风险有充分了解、熟练运用计算机和掌握丰富风险管理知识的管理人员是有效管理的基础和前提, 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人才极度缺乏,现有的风险人员仍专注于信用风险管理, 对操作风险管理少有深入研究, 甚至不具备专业操作风险管理人员的一般条件。目前既懂计算机技术, 又具备金融工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非常缺乏, 更不用说经验丰富的操作风险管理专家。可以说, 人才的缺乏是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发展进程中的最大制约因素。
4. 大量的数据收集和数据处理对银行系统提出较高要求。建立操作风险的量化模型对数据质量、完整性和历史观察期有明确要求。为保证模型的有效性, 我国商业银行要面临的是大量的数据清洗和补录工作, 同时还需要建立符合模型要求的完整、严格、一致的数据标准和相应的数据处理平台, 制定数据质量管理规章, 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如此浩大的模型运行和维护工作使现有的系统面临严峻的挑战。
三、提高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计量管理的建议
从长远看, 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计量应该从以定性为主转变到以定量为基础,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现代风险计量的轨道上,制定针对操作风险的内控体系和风险防范制度, 选取适当的风险计量模型, 对操作风险进行科学的计量和预测, 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具体说, 我国商业银行可以从如下方面提高操作风险计量水平:
1. 灵活选择计量方法。基本指标法、标准法、高级计量法等都能够用于操作风险计量, 但是, 这些方法又各具特点, 需要根据实际加以选择:
基本指标法不是度量操作风险的有效方法。该方法优点是简单易行, 但是基本指标法不适合作为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度量主要工具。其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操作风险的暴露与总收入之间的联系并不紧密。二是单一指标根本就无法正确地反映复杂的操作风险。因此, 单一指标法不是度量操作风险的有效方法, 只能作为操作风险计量管理初级阶段的方法。采用这种敏感性不高的方法会加大资本要求, 不利于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
标准法可以作为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量化管理的短期目标。从技术角度看, 标准法并不复杂, 但使用标准法的银行在达到“操作风险良好做法”要求的同时, 还必须达到一系列的资格标准: 在风险计量和确认方面, 必须建立适当的风险报告系统, 按业务类型跟踪有关操作风险的数据; 在风险管理和控制方面必须建立独立的风险控制、审计部门和操作风险管理、控制程序, 董事会和高层管理层应积极参与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系统文件齐备等。这些对我国商业银行目前来说有一定难度, 但并非高不可攀, 需要努力加强操作风险管理的力度。
高级计量法是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终极目标。新巴塞尔协议规定, 使用高级计量法的银行除必须满足标准法的资格标准外, 还必须满足更高的要求: 在风险计量和确认方面必须建立良好的内部损失报告制度和损失数据库, 具备操作风险计量方法和掌握计量方法的员工, 具备统一识别不同时期事件的程序等; 在风险管理和控制方面必须通过“回溯测试”, 确立损失数据和数据计算结果作为风险状况报告、管理报告、内部资本配置目标和风险分析的基础。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缺乏科学量化管理操作风险的经验, 损失数据的积累也不足, 因此暂不具备使用该方法的能力。此外该方法高昂的运用成本也增加了实施高级计量法的困难, 但作为国外活跃银行都在积极探讨和使用的热门方法, 这种方法值得我们密切关注。
鉴于不同的衡量方法之间存在的优劣各不相同, 因而综合运用不同的方法进行判断和相互引证, 可能是效果最好的方法。目前, 关于操作风险的模型还存在相当大的分歧和争论, 但有一点是相同的, 那就是基本目标是一致的, 就是测算操作风险所可能带来的损失,并相应配置资本金, 提出管理操作风险的方法。在这个测算过程中, 重点要确定不同类型的操作风险发生的部门和领域、这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发生这种风险可能导致的损失。
就目前而言, 应立足使用基本指标法, 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早日向标准法靠拢, 同时应该积极创造条件大胆尝试运用高级方法。同时建议在银行内部, 根据业务的不同可以考虑多种计量方法并用。例如, 对于操作风险相对较高的零售业务、支付清算业务以及代理、信托和资产管理业务, 加强损失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 力争尽可能地采用适合自身的先进操作风险度量方法; 对于操作风险相对较小的公司业务和机构业务, 可采用一些简单的方法进行度量, 如标准法。灵活的计量策略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提高自身的风险计量水平, 促使先进的风险管理方法的探索和运用。
2. 加强信息化建设, 积极引进或开发操作风险管理系统, 提高操作风险的计量能力。目前,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难以按照新协议的要求对业务类型进行细分, 因此只能采用最简单的基本指标法计算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 这既不符合新协议中“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系统的规范与复杂程度应该与其风险状况相称”的原则,也不利于资本充足率的提高, 积极引进或开发操作风险管理系统是提高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计量水平的重要途径。尽管目前国际上关于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并不成熟, 但许多银行、咨询公司和专业软件公司还是推出了一些操作风险管理系统, 较常见的有摩根大通的Horizon 系统、Algo 公司的OpVant age 系统、Comit 公司的OpRisk Suite 系统、SAS 公司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等。引进这些管理系统需要注意系统设计是否符合银行自身的业务特点, 系统所采用模型技术的权威性、可验证性以及可扩展性等。另外, 也可通过外包或聘请咨询公司等方式, 根据银行自身的实际情况,量身定做操作风险管理系统。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 都需要始终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的思想, 充分考虑操作风险管理与市场风险管理、信用风险管理之间的关系, 注意各种风险管理系统的整合性。
3. 强化风险管理文化建设。先进的风险文化可以有效地防范操作风险, 同时也是对科学地操作风险计量的有力支持。操作风险包含的范围广泛, 种类多样, 涉及银行的各种业务领域, 各层级人员都担负着控制操作风险的责任, 这就要求银行所有员工都应当充分认识到防范操作风险的重要性, 尤其是高层管理人员要对操作风险有一个全面清楚的认识。一要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对业务的流程进行基于风险管理的再造, 对制度的可执行性和操作性以及风险防范的有效性进行充分地评估和重检。二要增强人员风险控制能力, 使全体员工都清晰了解总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 对风险的敏感度、承受水平、控制手段有足够的理解和掌握, 并体现在业务活动中。三要全面提高员工的道德水平、风险知识、业务熟练程度等方面的素质, 特别是增强基层员工的合规经营意识。四要建立完备的业务持续性计划, 减少灾难事件发生对银行正常运营的影响。总之, 操作风险的文化建设对于营造良好的操作风险管理和控制环境至关重要, 建立操作风险内部控制文化, 可以营造出良好的操作风险计量环境, 为操作风险计量创造一个良好的“土壤”。
4. 积极进行人才储备。在操作风险管理的诸多要素中, 人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 因为操作风险的识别、防范、控制和管理涉及领域广, 知识面宽, 需要大量的精通外语和数理统计以及熟悉银行各项业务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因此, 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尽快培养和建立一支高素质、复合型的操作风险经理队伍, 致力于高效、高端、高等的操作风险管理。一是要配备操作风险管理专业人员, 加强对操作风险经理队伍的培训力度。二是建立操作风险经理持证上岗制度, 严格上岗标准, 保证风险经理能够真正胜任管理操作风险的职责, 发挥应有的管理作用。三是可公开招聘一批高学历的专业操作风险管理人才, 充分发挥他们对条线操作风险全面监控的职能, 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要通过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实行优胜劣汰,提倡竞争上岗, 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人事管理制度, 促进人才的有序流动, 做到人尽其才, 才尽其用, 形成职业竞争压力。
Ⅶ 以下关于用来管理操作风险事件的数据库的陈述哪一个是不正确的
D错误,数据库应用系统的好处有四点,此题将第三点和第四点都放在C选项,以迷惑读题者。
使用数据库应用系统,归纳起来有如下几方面的优势:
1、能够存储大量数据,且占用空间少。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无论是文字、图片,还是声音或,多媒体信息都可以使用数据库进行存储,且存储量很大,堪称海量存储;又由于数据库技术的应用,大大减少了数据冗余,使得储存数据所占用的空间较少。
2、管理操作方便、快捷、高效。数据维护简单、安全。使用数据库管理信息资源,可以进行添加、修改、插入、删除等操作,而且方便、快捷。
3、检索统计准确、迅速、高效。数据库应用系统的使用,可以按关键词对数据进行各种分类,而且关键词还可以作各种各样的组合,使得数据的检索、统计等操作形式多样,结果准确;又由于几乎所有的数据库都采用了索引技术,使得检索数据速度快,效率高。
4、数据应用共享性好。由于对数据进行集中管理,可以通过网络等各种技术,使得数据额应用能够共享,并且数据应用的效率也高。
Ⅷ 什么是风险,损失和保险三者之间有什么关系
风险表现为损失的不确定性,说明风险产生的结果可能带来损失、获利或是无损失也无获利,在这之前对可能遭受到损失风险的物品进行保险能有效的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