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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财第二章下载

发布时间:2021-08-06 15:23:17

Ⅰ 你说的是什么私人金融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物质生活的极大提高,国民财富积累程度也呈现迅猛增长的一个态势,主要表现在人民的消费水平和银行存款或理财指数方面,尤其是理财观念更是深入人心,人们开始谋求通过各种有效的理财方式进行投资,以获得额外的增值收入,这使得各大商业银行开始将个人理财业务作为银行中业务的主要利润增值点,同时成为了各大商业银行中不可或缺的一项业务。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必须认知到这一点,认真冷静分析个人理财业务在国内外发展的经验以及教训,培养该方面的先进人才,以提高银行在个人理财业务方面的竞争力。

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主要是对个人金融理财业务发展研究目的和意义进行阐述,同时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将写作思路和文献综述进行了详尽的说明。

第二章是对个人金融理财业务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进行简单的叙述,以便于人们更好地了解什么是个人金融理财业务。

第三章是中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由此剖析中国商业银行应如何发展,而提出战略性策略。

第四章则是以建设银行为例,分析建设银行目前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以及其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是对第四章所提出的建设银行发展现状存在问题的一个针对性发展策略和改革建议,旨在通过科学的定价机制和完善的营销体系、人才吸纳、分业经营体制改革以及服务系统方面的完善来实现中国建设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更好地发展。

第六章是对全文的总结和展望,希望通过本文能够给商业银行方面的个人金融理财业务一些建设性意见,同时与相关论文进行交流,取长补短

Ⅱ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第二章

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可能对商业银行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产生的重要影响,密切关注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等风险管控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确保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体现了解客户和符合客户最大利益的原则。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充分认识建立银行内部监督审核机制对于降低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等的重要性,应至少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内部调查和审计部门独立审计两个层面的内部监督机制,并要求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独立的风险评估报告,定期召集相关人员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评估。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对本行从事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业务人员操守与胜任能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操作的合规性与规范性、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品质等进行内部调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的内部调查监督,应在审查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相关记录、合同和其他材料等基础上,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情况。
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的内部调查监督人员,应采用多样化的方式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质量进行调查。销售每类理财计划时,内部调查监督人员都应亲自或委托适当的人员,以客户的身份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业务审计,应制定审计规范,并保证审计活动的独立性。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应根据不同种类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特点,以及客户的经济状况、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等,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分层,明确每类个人理财顾问服务适宜的客户群体,防止由于错误销售损害客户利益。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在客户分层的基础上,结合不同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类型的特点,确定向不同客户群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通道。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认识到不同层次的客户、不同类型的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不同渠道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制定相应的具有针对性的业务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工作流程。相关制度、规范和流程应当突出重点风险的管理,清晰明确,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保证相关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所从事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理解所推介产品的风险特性,遵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明确个人理财业务人员与一般产品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界限,禁止一般产品销售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投资咨询顾问意见、销售理财计划。客户在办理一般产品业务时,如需要银行提供相关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一般产品销售和服务人员应将客户移交理财业务人员。
如确有需要,一般产品销售和服务人员可以协助理财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但必须制定明确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授权管理规则。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从事财务规划、投资顾问和产品推介等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活动的业务人员,以及相关协助人员,应了解所销售的银行产品、代理销售产品的性质、风险收益状况及市场发展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规划、投资顾问、推介投资产品服务,应首先调查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以及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产品,并将有关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
第二十三条 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应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适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该产品。
客户主动要求了解或购买有关产品时,商业银行应向客户当面说明有关产品的投资风险和风险管理的基本知识,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是客户主动要求了解和购买产品。
第二十四条 客户评估报告认为某一客户不适宜购买某一产品或计划,但客户仍然要求购买的,商业银行应制定专门的文件,列明商业银行的意见、客户的意愿和其他的必要说明事项,双方签字认可。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在向客户说明有关投资风险时,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必要的示例,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
第二十六条 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对客户的评估报告,应报个人理财业务部门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审核。
审核人员应着重审查理财投资建议是否存在误导客户的情况,避免部分业务人员为销售特定银行产品或银行代理产品对客户进行了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
第二十七条 对于投资金额较大的客户,评估报告除应经个人理财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外,还应经其他相关部门或者商业银行主管理财业务的负责人审核。审核的权限,应根据产品特性和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跟踪评估制度,定期对客户评估报告或投资顾问建议进行重新评估,并向客户说明有关评估情况。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所有可能影响客户投资决策的材料,商业银行销售的各类投资产品介绍,以及商业银行对客户投资情况的评估和分析等,都应包含相应的风险揭示内容。风险揭示应当充分、清晰、准确,确保客户能够正确理解风险揭示的内容。
商业银行通过理财服务销售的其他产品,也应进行明确的风险揭示。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业务时,要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客户确认栏应载明以下语句,并要求客户抄录后签名:
“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配置足够的资源支持所开展的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并向客户提供有效的服务渠道。
商业银行应制定相关制度接受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

Ⅲ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目标

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市场的秩序,促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Ⅳ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里面的附录考不考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里面的附录会考。
附录1第一部分考点
考点1 时间管理的概念
所谓时间管理,是指研究如何合理、有效地组织、运用时间资源,以达到工作和生活的目标。
考点2 时间管理的重要性
时间管理是日常事务中执行的一种有目标的可靠的工作技巧,关键是合理有效地利用可以支配的时间。时间管理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人生和生命的管理。
(2)工作效率的提高。
(3)生活质量的改善。
考点3 时间管理的方法
一、时间管理优先矩阵
根据时间管理理论,可以把事件或工作按其紧迫性和重要性分成ABCD四类,形成时间管理的优先矩阵,以此来进行时间管理。
紧迫性是指必须立即处理的事情,不能拖延。重要性与目标是息息相关的。有利于实现目标的事物都称为重要,越有利于实现核心目标,就越重要。
二、制定合理目标
除了按照事件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来进行时间管理之外,还可以通过“制定目标—达成目标”来进行时间管理。
其中目标的设定应当遵循5个原则,可以用SMART来表示:
(1)Specific具体的,目标越具体越可以把控和具有约束力。
(2)Measurable可以计量的,目标应该有判断标准,而且能分阶段衡量。
(3)Attainable可以达到的,目标科学、可行,是理想,否则就是幻想。
(4)Reasonable合理的,只有制定目标的流程、条件判断合理,目标才科学可行。
(5)Time有时限性的,设定没有期限的目标没有约束力。来源:233网校
在制订和修订目标过程中,还有以下两点值得理财师注意和尝试:
(1)重视书面目标。
(2)目标设定要用文字描述出来。
三、遵循20︰80定律
二八定律适用于生活工作中的很多事情。在工作上,理财师应当集中时间精力去完成重要艰巨的工作,即把80%的时间放在20%最重要的事情上。
考点4 理财师时间管理实践
一、创造良好的办公桌环境
办公桌就是每个职业人的第一战场,是时间管理的行为标志。维持办公桌环境干净整洁、井然有序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增加工作专注度。创造干净整洁的办公桌环境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1)尽量保持桌面整洁,只留正在做的事情的相关文件。
(2)工作中经常要用到的用品应容易取得。
(3)每一件物品应摆放在固定的位置,用完之后即刻归于原位。
(4)定期处理不需要的文件,避免东西的无谓增加。
二、养成及时高效的邮件处理习惯
1.收邮件时
收邮件时的好习惯有:
(1)通常对接收到的邮件有三“R”政策,即read(阅读),respond(回复)和remove(清理)。
(2)限制每天处理邮件的次数,这样,你就可以更加专注、更有创造性、更为集中地处理既定工作。同时,尽量避免在工作时处理私人邮件。
(3)需要处理的邮件要尽快处理,不要让邮件堆积起来,及时删除不再需要的邮件。如果没有时间详细回复邮件,可以先根据要点进行简短回复,并说明稍后细说;或者将邮件放入“须回复”文件夹,进行统一回复。
(4)对于需要保留的邮件及时进行分类,并放在规定的文件夹内。
(5)过滤垃圾邮件。及时删除垃圾邮件以及自己订阅却很少阅读的邮件。
2.发邮件时
发邮件时的好习惯有:
(1)使用有意义的标题,让收信人一下就能明白里面是什么,同时也区别于垃圾邮件。
(2)邮件简明扼要。
(3)不要忘记电活。
三、进退得宜地处理社交事项
1.解决过多电话的时间管理方法
频繁的电话的确会对你的工作产生干扰,带来很多时间的浪费,会影响你的时间管理,解决方法主要有阻绝干扰和集合电话。
学会过滤电话,阻绝干扰有以下几个步骤:
(1)处理,如果有可能尽量由助理或前台回答来电者的需求,并记下有关的信息。
(2)转接,如果助理无法处理电话,下一步就是把电话转给团队里其他能够协助的人。
(3)暂缓,如果遇到只有你能处理的状况,助理要试着写下留言,避免使你受到打扰,你可以下一步再去处理这个事情。
(4)速办,如果来电者合乎你们事先约定好的原则,紧急事或者重要人物的电话可以直接接听,速办可以把时间压缩更短。
2.解决过多机动事项干扰的时间管理方法 来源:233网校
理财师有时会面对这样的局面,朋友或同事因其本身职责范围外的事寻求帮助,理财师无力拒绝、怕冒犯别人等原因导致了时间的分流、浪费。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包括:
(1)不要一味苛求受到别人的赞许或者接纳。
(2)不要怕会冒犯别人。
(3)对于义务的认识要正确。
(4)学会如何拒绝,聆听别人的要求。
四、有效利用零散时间
对于零星时间的高效运用,可以在时间管理上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们称之为“碎片化时间”的利用。

Ⅳ 个人理财的目录

第一篇个人理财入门
导论为什么要学习个人理财
第一节我们面临的财务问题
一、高昂的教育、住房和医疗支出
二、日益突出的养老问题
三、不断上升的生活成本
四、就业的不稳定
第二节财务问题的解决
一、高收入不能解决所有财务问题
二、只有学习理财才能解决财务问题
第一章个人理财概述
第一节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
一、理财观念的差异
二、财富的衡量
三、现金流象限
四、个人理财目的
第二节个人理财定义及内容
一、个人理财定义
二、个人理财内容
第二章个人财务会计管理
第一节基本原则和概念
一、资产和负债
二、收入和开支
三、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二节个人财务报表的编制
一、对个人资产、负债、收入、开支进行分类
二、记账
三、编制资产负债表
四、编制损益表
第三节个人财务报表的使用
一、帮助分析财务状况
二、预算
第三章个人现金及信贷管理
第一节个人现金管理
一、现金用途和需求量
二、现金类资产的特点
三、现金持有方式
第二节信贷管理
一、管理原则
二、信用卡贷款
三、投资贷款
第四章个人风险管理和保险运用
第一节个人风险管理
一、风险含义
二、风险管理
第二节保险运用
一、保险的基本知识
二、个人保险种类
三、人寿保险规划
第五章个人税务筹划
第一节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知识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纳税办法
六、个人应纳税额计算
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一、利用纳税人身份认定避税
二、利用减少应税所得避税
三、降低税率
第三节个人各种收入的税收筹划
一、兼有薪金和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二、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三、年终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四、个人投资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第二篇个人投资理财
第六章个人投资基本知识
第一节投资概述
一、投资的概念
二、投资的基本特征
三、投资的基本原则
四、投资者的6个等级
五、投资工具
第二节投资回报度量
一、度量期
二、货币时间价值
三、收益
四、投资收益率
第七章个人证券投资理财
第一节证券投资基础
一、证券投资基础知识
二、股票投资理财
三、债券投资理财
四、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理财
五、金融衍生工具理财
第二节证券交易操作
一、证券交易流程
二、证券交易规则
三、证券投资分析软件
第三节证券投资分析
一、证券投资分析概述
二、基本分析
三、技术分析
四、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方法
第八章个人实物投资理财
第一节房产投资
一、房产投资的优势和劣势
二、房产投资案例分析
第二节黄金投资理财
一、黄金投资品种
二、黄金交易
三、黄金投资
第三节邮票投资理财
一、邮票的历史和种类
二、邮品投资决策
三、邮品的保护和鉴别
第四节其他实物理财
一、珠宝投资理财
二、艺术品投资理财
三、古玩投资理财
第三篇个人理财规划
第九章个人居住规划
第一节个人居住规划
一、居住规划流程
二、购房规划的重要性
三、购房与租房决策
四、购房规划
第二节住房抵押贷款规划
一、住房抵押贷款种类
二、住房抵押贷款计算_
三、新型房贷
第十章子女教育投资规划
第一节子女教育规划概述
一、子女教育规划的概念和种类
第十一章个人退休规划
第十二章个人综合理财规划
附录A商业贷款利率表
附录B公积金贷款利率表
附录C复利系数表
附录D各章案例索引
附录E参考文献

Ⅵ 求银行从业资格考试 《个人理财》各章知识点串讲笔记

第一章 个人理财概述

第一节:个人理财业务的概念和发展

一、个人理财业务概念、特点

个人理财业务概念: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的活动

特点:

服务对象:个人客户不是企业或其他法人

服务的专业化

服务的性质: 顾问性质\ 受托性质

服务的个性化、综合化

二、个人理财业务分类

理财顾问服务

综合理财服务

综合理财服务的分类:

1、私人银行业务

2、理财计划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三、理财计划

概念: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销售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四、私人银行业务

银行向富人及家庭提供的系统理财业务

私人银行业务的核心:个人理财

范围:超越简单的资产负债业务

性质:混业业务

产品与服务的比例:3:7

五、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一种约定

银行承诺固定收益

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或约定

银行承诺最低收益

银行承担相应风险

其他收益按约定分配,风险共担

六、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特点

保本

不保证收益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特点

不保本

根据约定条件、实际收益支付收益
第二章 金融市场

一、金融市场的功能和结构

金融市场:以金融资产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供求关系及其机制的总和

三层含义

金融资产交易的场所(包括有形、无形市场)

反映金融资产的供求关系

反映金融资产交易运行机制(包括价格、利率、汇率等)

金融资产:所有代表未来收益或资产合法要求权的凭证

金融资产分类

基础金融资产(债务性、权益性资产)

衍生金融资产(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

二、金融市场的特点:

商品的特殊性 来源:考试通

市场交易对象是货币和资金

交易价格的一致性

利率是价格的表现形式

交易活动的集中性

由专业机构组织实现交易

交易双方的可变性

供求双方角色可以互换

三、金融市场的主要功能:

微观经济功能

聚敛功能

财富功能

风险管理功能

流动性功能

宏观经济功能

资源配置功能

调节功能

反映功能
第二节、 货币市场

一、货币市场包括:

同业拆借市场

短期政府债券市场

回购市场

商业票据市场

银行承兑汇票市场

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

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市场

二、货币市场概述

货币市场:货币市场是买卖短期金融工具的场所。

短期金融工具通常称为准货币。由此,产生“货币”市场的称呼

货币市场特征

风险较低(以交易债务工具为主的市场)

流动性较高(短期资金融通)

交易量大(所谓资金批发市场)

货币市场功能

短期资金融通、保持流动性

政府宏观调控

三、短期政府债券市场

以贴现债券发行

美国政府发债的计划性:91天、182天的国库券每周一发行

发行方式:拍卖

标的:收益率、价格、交款期

竞价方式(竞争性投标) 单一价格:荷兰式:是按投标人报价由高到低顺序中标,直到满足预定发售额为止,中标者的国债认购价格是投标人报出的最低价—一单一价格,所有投资者按照这个价格,分得各自的国债发行份额

多种价格:美国式:投标人报价由高到低顺序中标,直到满足预定发售额为止,中标单位以投标人各自出标价认购国债。

非竞价方式(非竞争性投标)

以竞价的平均价购买

短期政府债券市场特征

违约风险小

流动性强

面额小

国库券收益的计算

回购市场

回购协议:出售证券时,与证券的购买商签订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后按约定价格购回所卖证券,从而获得即时可用资金的一种交易模式

回购交易的本质:以证券为质押的短期融资活动

回购不同于短期担保贷款

短期担保贷款的债务人方如果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债权人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才能收回和处置担保物

在回购协议中,证券出售者如果不能如期买回证券,投资者就有权处置证券

商业票据市场

融资成本低

融资灵活

对利率敏感性较强

信用程度较高

票据期限短

票据面额大

银行承兑汇票市场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的种类:按照不同的承兑人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由银行承兑的汇票为银行承兑汇票

由银行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承兑的汇票为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息的计算

贴现利息=汇票面值×实际贴现天数×(月贴现利息/30)

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面额 – 贴现利息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

美国商业银行法Q条款限制存款利率

投资者角度

利息收入高

可以随时兑现

发行者角度

增加资金来源(视为定期存款)

有利于控制资产的流动性

有利于资产负债管理

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市场

市场特征

投资对象:货币市场的金融工具(短券、回购等)

投资者以基金账户为基础签发支票取现(美国),类似存款,但不计提法定存款准备金

对货币市场基金没有存款方面的法规限制,没有利率限制

货币市场基金风险和限制

投资基金的固有风险

金融监管机构正在逐步对基金加强限制

Ⅶ 《投资是一种生活方式》txt全集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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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千亿级基金投资总监:投资是一种生活方式 作者:朱平
目录(1)
总序/1
自序/1
第一部分投资是一种生活方式/1
第一章股市到底是什么(漫谈对证券市场的认识)/3
股市不是造星梦工厂/3
上帝不玩骰子/5
“看不见的手”/7
幡动、风动和心动/9
《大长今》与股市形象/11
股市与宇宙图像/13
流行的三个元素/15
毒蛇、老虎与山花/17
市场永远是对的/19
沙僧、八戒和悟空/21
股市消费者/23
股市需要传奇/25
洛克菲勒和他的孙子/27
钱锺书的比喻/29
信任的故事/31
第二章为什么说投资是一定可以赢利的
(漫谈投资观念和原则)/34
投资是一种生活方式/34
投资是稀缺的权利/36
学会正确地买入/38
要有足够的良好过往记录/40
投资中的王道和霸道/42
价值投资还是趋势投资/44
投资效用最大化的选择/46
投资理念才是更重要的武器/48
两个猎人的故事/50
奥运精神和投资/52
投资的第一原则/55
投机的技术含量/57
第三章做一个快乐并挣钱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如何才能赢钱)/60
快乐的车夫/60
投资者都是价格的接受者/62
非理性行为是如何影响个人投资的/64
估值就像选美/67
认识游戏的规则/69
只投资熟悉的股票/71
股市的三种考验/73
股票作手的故事/75
第二部分市场永远是……

Ⅷ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教材——公共基础、个人理财》(2013年版)考试大纲详细目录,帮帮忙啦

本次考试教材考生可于4月底在当当网、卓越网、京东商城购买。教材的最后面附有考试大纲
。报名时间:2013年4月22日9:00——5月19日17:00。

Ⅸ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满足什么资格要求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
第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第七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第八条
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商业银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不属于前款所称理财顾问服务。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第九条
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第十条
商业银行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可以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
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第十一条
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二条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第十三条
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四条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第十五条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第三章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管理体系,明确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针对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区分理财顾问服务与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按照防止误导客户或不当销售的原则制定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工作守则与工作规范。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包括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规划或投资建议的业务人员,销售理财计划或投资性产品的业务人员,以及其他与个人理财业务销售和管理活动紧密相关的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控制和定期检查制度,保证综合理财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与客户的约定。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研发、定价、风险管理、销售、资金管理运用、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内部审核程序,严格内部审查和稽核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配备与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相适应的理财业务人员,保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商业银行应详细记录理财业务人员的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理财业务人员应暂停从事个人理财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必要的客户委托授权书和其他代理客户投资所必须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计划中包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其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应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衍生交易部分应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
第二十四条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 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客户承担。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
商业银行除对理财计划所汇集的资金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外,还应为每一个理财计划制作明细记录。
第二十八条
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2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1次。商业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准备理财计划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相关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适宜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商业银行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并就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制定专门的说明性文件,以备有关部门检查。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客户收取适当的费用,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明示。
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需要统一调整与客户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客户;除非在相关协议中另有约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和投资管理情况,需要对已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时,应获得客户同意。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和外汇管理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服务,发现客户有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应覆盖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就相关风险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记录,并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理财计划或产品的研发设计工作流程,制定内部审批程序,明确主要风险以及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设置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将有关市场监测指标作为理财计划合同的终止条件或终止参考条件时,应在理财计划合同中对相关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式作出明确解释。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在进行相关市场风险管理时,应对利率和汇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与调整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评估可能对银行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
商业银行不应销售压力测试显示潜在损失超过商业银行警戒标准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个人理财业务应急计划,并纳入商业银行整体业务应急计划体系之中,保证个人理财服务的连续性、有效性。
第四十四条
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或者外汇管理规定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五章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审批制和报告制。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以下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
(一)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二)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新的投资性产品;
(三)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就有关业务方案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会谈,分析说明相关业务资源配备的情况、对主要风险的认识和相应的管理措施等,并应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意见对有关业务方案进行修改。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经验和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三)具备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四)信誉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损害客户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商业银行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拟申请业务介绍,包括业务性质、目标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预测;
(三)业务实施方案,包括拟申请业务的管理体系、主要风险及拟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商业银行内部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五十条
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按照有关外资银行业务审批程序的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按照有关程序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其他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不需要审批,但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销售不需要审批的理财计划之前,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商业银行最迟应在销售理财计划前10日,将以下资料按照有关业务报告的程序规定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一)理财计划拟销售的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说明;
(二)理财计划拟销售的规模,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以及相关计算说明;
(三)拟销售理财计划的对外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条
中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或地区总部等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持其总行(地区总部等)的授权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一)对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二)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三)掌握所推介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特性,并对有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四)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五)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六)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五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需要,组织、指导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从业培训和考核。
有关要求和考核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实际需要,按照相应的监管权限,组织相关调查和检查活动。
对于以下事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行调查:
(一)商业银行从事产品咨询、财务规划或投资顾问服务业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操守情况,以及上述服务对投资者的保护情况;
(二)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客户授权的充分性与合规性,操作程序的规范性,以及客户资产保管人员和账户操作人员职责的分离情况等;
(三)商业银行销售和管理理财计划过程中对投资人的保护情况,以及对相关产品风险的控制情况。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的第1个月内,将有关统计分析报告(一式三份)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季度统计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期开展的所有个人理财业务简介及相关统计数据;
(二)当期推出的理财计划简介,理财计划的相关合同、内部法律审查意见、管理模式(包括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式等)、销售预测及当期销售和投资情况;
(三)相关风险监测与控制情况;
(四)当期理财计划的收益分配和终止情况;
(五)涉及的法律诉讼情况;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报告。个人理财业务年度报告,应全面反映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情况,理财计划的销售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情况,以及个人理财业务的综合收益情况等,并附年度报表。
年度报告和相关报表(一式三份),应于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统计指标、统计方式,有关报表的编制,以及相关信息和报表报告的披露等,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造成银行或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未建立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或虽建立了相关制度但未实际落实风险评估、监测与管控措施,造成银行重大损失的;
(三)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利用个人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挪用单独管理的客户资产的。
第六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违反规定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二)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并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
(三)提供虚假的成本收益分析报告或风险收益预测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评估的。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或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不公平竞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商业银行销售新的理财计划或产品;
(二)建议商业银行调整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三)建议商业银行调整相关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一)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是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的;
(二)商业银行未按客户指令进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的;
(三)不具备理财业务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月”指日历 “月”。
第六十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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