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再保险指的是什么
再保险也叫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进行再保险,可以分散保险人的风险,有利于其控制损失,稳定经营。再保险是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建立的。在再保险关系中,直接接受保险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原保险人,也叫再保险分出人;接受分出保险责任的保险人称为再保险接受人,也叫再保险人。再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通过订立再保险合同确立的,再保险合同的存在虽然是以原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但两者在法律上是各自独立存在的合同,所以再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原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不能混淆。
再保险的具体形式可以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两类。比例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即分出人与分入人之间订立再保险合同,按照保险金额,约定比例,分担责任。对于约定比例内的保险业务,分出人有义务及时分出,分入人则有义务接受,双方都无选择权。在比例再保险中,又可以分为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成数再保险是原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业务范围内,将每一笔保险业务按固定的再保险比例,分为自留额和再保险额,其保险金额、保险费、赔付保险金的分摊都按同一比例计算,自动生效,不必逐笔通知,办理手续。溢额再保险是由原保险人先确定自己承保的保险限额,即自留额,当保险业务超出其自留额而产生溢额时,就将这个溢额根据再保险合同分给再保险人,再保险人根据双方约定的比例,计算每一笔分入业务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分摊的赔付保险金数额。在非比例再保险中,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协商议定一个由原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额度,在此额度以内的由原保险人自行赔付,超过该额度的,就须按协议的约定由再保险人承担其部分或全部赔付责任。非比例再保险的保险费率由双方当事人议定。
『贰』 保险中的危险是什么
在再保险业务中,分保双方责任的分配与分担是通过确定的自留额和分保额来体现的,而自留额和分保额都是按危险单位来确定的。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在再保险业务中,分保双方责任的分配与分担是通过确定的自留额和分保额来体现的,而自留额和分保额都是按危险单位来确定的。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危险单位的划分是再保险实务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
危险单位的划分既重要又复杂,应根据不同的险别和保险标的来决定。例如,船舶险以一艘船为一个危险单位,车辆险以一辆汽车为一个危险单位,人寿保险以一个人为一个危险单位等。
关于火险,通常以一栋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危险单位。但如果数栋建筑物毗连在一起,则应根据其使用性质、间距、周围环境等因素决定划分为一个或是数个危险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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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什么是保险公司的再保险风险从哪几个方面可以理解呢如何控制再保险风险呢
您好!再保险风险即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标的存在的风险系数较大,较易发生巨额理赔,通常发生在信用风险领域,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找他国的再保险公司承保一部分或全部保额,发生理赔时保险公司现行对投保人进行理赔,后可向再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合理的办理再保险可以有效转移风险,维护保险公司资金的稳健投资。
『肆』 什么是再保险业务中的危险单位再保险的危险单位如何划分
在再保险业务中,分保双方责任的分配与分担是通过确定的自留额和分保额来体现的,而自留额和分保额都是按危险单位来确定的。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在再保险业务中,分保双方责任的分配与分担是通过确定的自留额和分保额来体现的,而自留额和分保额都是按危险单位来确定的。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危险单位的划分是再保险实务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
危险单位的划分既重要又复杂,应根据不同的险别和保险标的来决定。例如,船舶险以一艘船为一个危险单位,车辆险以一辆汽车为一个危险单位,人寿保险以一个人为一个危险单位等。
关于火险,通常以一栋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危险单位。但如果数栋建筑物毗连在一起,则应根据其使用性质、间距、周围环境等因素决定划分为一个或是数个危险单位。
『伍』 在保险理论与实务中 风险仅指什么
只可能产生损失的风险;广义的风险是指事件的发生存在着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可能性;在保险理论与实务中,风险仅指损失的不确定性,即只可能产生损失的风险。
『陆』 举例说明,什么是可保风险用保险原理说明其中的一个风险为什么是可保风险
你所指的是人身险,还是车险,财产险呢。
『柒』 再保险是什么意思
再保险(reinsurance),保险人为了减轻自身承担的保险责任而将其不愿意承担或超过自己承保能力以外的部分保险责任转嫁给其他保险人或保险集团承保的行为。
又称分保。个人及企业通过签订保险契约以得到面对不同风险(如:龙卷风、地震、法律诉讼、疾病或死亡)时的保障。因这种办理保险业务的方法有再一次进行保险的性质,故称再保险。同理,再保险为保险公司提供类同的保护。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纵向转嫁,即第二次风险转嫁。再保险业务是国际保险市场上通行的业务。它可以使保险人避免危险过于集中,不致因一次巨大... (展开)事故的发生而无法履行支付赔款义务,对经营保险业务起了稳定作用。再保险业务基本可以分为两类:①以保险金额来计算再保险责任的比例再保险。。②以赔款来计算再保险责任的超额再保险,以及由此而衍生的按赔付率计算再保险责任的再保险等。
分保(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进行再保险,可以分散保险人的风险,有利于其控制损失,稳定经营。再保险是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建立的。在再保险关系中,直接接受保险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原保险人,也叫再保险分出人;接受分出保险责任的保险人称为再保险接受人,也叫再保险人。再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通过订立再保险合同确立的,再保险合同的存在虽然是以原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但两者在法律上是各自独立存在的合同,所以再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原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不能混淆。
再保险的具体形式可以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两类。比例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即分出人与分入人之间订立再保险合同,按照保险金额,约定比例,分担责任。对于约定比例内的保险业务,分出人有义务及时分出,分入人则有义务接受,双方都无选择权。在比例再保险中,又可以分为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成数再保险是原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业务范围内,将每一笔保险业务按固定的再保险比例,分为自留额和再保险额,其保险金额、保险费、赔付保险金的分摊都按同一比例计算,自动生效,不必逐笔通知,办理手续。溢额再保险是由原保险人先确定自己承保的保险限额,即自留额,当保险业务超出其自留额而产生溢额时,就将这个溢额根据再保险合同分给再保险人,再保险人根据双方约定的比例,计算每一笔分入业务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分摊的赔付保险金数额。在非比例再保险中,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协商议定一个由原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额度,在此额度以内的由原保险人自行赔付,超过该额度的,就须按协议的约定由再保险人承担其部分或全部赔付责任。非比例再保险的保险费率由双方当事人议定。
假如,有人在a买了一个巨额的保险,a觉得万一出了风险自己无力独自承担。于是a找到b,在b为自己上了一份再保险,与b共同承担责任。 这就是再保险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表现在:(1)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是再保险存在的前提,再保险合同不以离开原保险合同而单独存在。同时,原保险承担的风险与责任也要依赖再保险才能进一步分散。(2)再保险人的责任、再保险金额和有效期限均以原保险合同的责任、保险金额和有效期限为限。再保险人和原保险人是利益共享、损失共担的合作关系。(3)作为保险的原则,即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同样适用于再保险都是一种以法律为依据的经济合同行为,都是以大数法则为依据实现分散风险的。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在于:(1)原保险标的是物、责任、信用或者是人的身体和生命,而再保险的标的是原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2)再保险合同是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的合同,但它又是脱离原保险合同的独立合同。主要表现在:再保险合同有自己独立的当事人,即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一般情况下,再保险人不得请求原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也不得向再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论再保险人是不否履行再保险赔偿义务,原保险人都应对原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当原保险人因破产或春他原因未履行赔偿原被保险人的义务时,再保险人不得因此而免除对原保险人履行的再保险赔偿义务。(3)原保险合同分为补偿性合同和给付性合同两种。
『捌』 什么是保险公司的再保险风险
这个就是风险转移的啊!
保险公司承保,收了保险人的保费,又担心风险太大,怕赔付困难的,就用收到的保费向另外的保险公司投保,来分担分险!
说简单一点,就是进一步将风险减持后的风险!
『玖』 什么是再保险,我国在保险市场的风险有哪些
一、什么是再保险
再保险,被称为保险的保险,是整个保险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当直接保险人对其承保的巨大风险或特殊风险不能承受时,就有必要进入再保险市场,进一步分散风险。因此,再保险对于分散保险经营风险,扩大保险公司的承包能力,稳定保险市场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经过长达十几年的期待,中国加入WTO终于已成为现实,随着我国保险业有阶段、分步骤的开放,我国保险业将逐步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保险、再保险市场将加快开放,尚处于发育成长阶段的中国再保险市场如何积极迎接挑战,越来越引起保险界的普遍关注。为此,笔者将就中国再保险的现状、WTO给中国再保险市场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入世后再保险市场的发展方向及目标模式谈几点看法:
二、我国在保险市场的风险有哪些
1、市场容量不够,对海外再保险市场的依赖性较大。1995年《保险法》颁布后将分保比例降低为20%,并取消了禁止向国外分出的规定。但由于国内再保险市场的容量严重不足,除20%的强制再保险外,大部分的商业性再保险业务不能在国内得到妥善安排,只能分到海外市场。据了解,在国内商业分保业务中,只有4%的业务留在国内,而高达96%的业务因各种原因流向国外。1998年国内商业分保费7200万美元,其中分给国内保险公司的不足250万美元,显现出对海外再保险市场的严重依赖性。
2、再保险市场缺乏明确的准入与退出制度,造成市场垄断性过强。《保险法》中没有对再保险公司设立的授权、资本金及组织形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明确说明再保险公司是否应遵守保险公司的规定,当然也就不存在对其偿付能力不足的处理,使再保险公司的设立无法可依。从实际情况看,我国现阶段只有一家国家再保险公司,其他专业再保险公司的设立尚未提上议事日程。而保险公司之间的横向互保又因为同处于竞争对手地位而有很大的局限性。这样造成了我国的再保险市场垄断性过强,业务集中在向中国再保险公司的纵向分保系统内,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长此以往,必将影响我国再保险市场的成熟和扩大。
『拾』 保险学概论中什么叫再保险,他有哪些作用
2006年4月22日,中国保险发展论坛2006国际学术年会在北京世纪金源大饭店举行,本次年会的主题是“又快又好,做大做强,十一五时期中国保险业的创新之路”。以下为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总经理刘京生的专题演讲
刘京生(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总经理):谢谢主持人!各位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首先感谢主持先生让我优秀发展,我发言的题目也是有点优先。我的题目是优先发展
再保险。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为什么这样讲呢?我想在这里简单的和大家说一下自己的三个想法。第一个,我想从再保险的理论和实务的研究方面,相对更加滞后于保险业,或者是产险和人生险的理论研究,和实务研究。因此我想呼吁国内的保险理论界要加大对再保险地位作用,和功能发挥这方面的理论研究,这是我想讲的第一个呼吁。
第二个呼吁,我想呼吁保监会成立再保险部。为什么呢?从十六大报告中讲了培育财产保险市场,人身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现在其他两个市场都已经有了直接主管和监管机构,唯独再保险还没有直接的主管和监管的机构在保监会,因此这是我的第二个呼吁。
第三个,再保险市场2006年1月1号全面开放以后,我们保险业或者是保险市场当中,开放最彻底,也是最到位的一个市场。目前,再保险市场除了三家我们集团内的中资公司以外,其他的三家,包括新近要成立的,面对市场竞争者,而且是国外的最大的或者是排在前五位的这些大的再保险公司。因此我呼吁在国内经营的中资和外资再保险公司能够联起手来,对于中国再保险市场发挥更大的作用。这是我想讲的三个呼吁。
我的发言有书面的东西,我想有些内容,我能够精简尽量精简,在10分钟之内,把我的内容讲完。我为什么谈优先发展再保险,看一个国家的保险发展,我自己感觉,我们觉得一个市场成熟程度,要看这个市场再保险发展的水平和整体的质量。这是从国外再保险成熟的保险市场,以及国外成熟的保险市场可以看出来。
国内行业发展,目前国内再保险发展是相对来讲是滞后的。已经成为保险业发展瓶颈制约。因此,我们呼吁必须优先关注加快发展。我认为当然从我们做再保来讲,要创新思维,重新认识再保险,在我们国家保险业这样的一个发展初级阶段,所应处的市场地位和它的功能作用,这是我今天想讲的意思。
首先从再保险的功能来讲,我今天是抛砖引玉。对于保险业整体发展具有重要的调控促进作用。十五期间中国保险业快速健康发展,在保障经济、服务社会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与此相应,再保险业的发展,应该说仅仅是近十年,才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发展起来。当然我们现在成为市场上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国际经验也证明,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十一五期间,保险业发展要实现又快又好,通过实现又快又好的发展途径,实现做大做强战略发展目标。我觉得保险业如果要实现又快又好和做大做强,确确实实我觉得离不开再保险业的发展。
我们有一个数据,按照发达国家再保险收入占保费总规模20%来计算,目前国内的再保险市场根据目前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来测算,仅仅占到了总体保费的5%。因此,我干再保险,从这个角度来讲,也是觉得要重新从再保险功能这方面认识,来不断更新我们的观念,然后创新我们的思维。使得今后几您,在十一五期间,再保险业能够有一个飞速发展。
第二,对国内保险业,再保险也可以提供风险管理的作用。从保险业角度讲,我们经营风险的行业,当然是从再保险公司角度来讲,除了要经营自身的经营风险和各类风险以外,还对全行业累计积累的各类风险要提供风险管理和风险保障。从这一点上来讲,我觉得再保险在整个行业五道风险防线的作用当中,应该是能够发挥一些独特的作用。一方面再保险对直保公司反映的水平是异常敏感的,再保险公司和直保公司进行合作,和业务承保过程当中,了解直保公司内部水平以及对风险管控的能力。出于再保险公司经营利于需要,直保公司也会寻求更高更好的内控水平,促进直保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内控治理。另一方面再保险直接影响到直保公司的盈利指标,因此适宜再保险安排,对于避免直保公司因为偿还能力不足至关重要。这个在监管实际当中,都把再保险作用提高到一个战略的高度来进行考虑。
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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