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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制度

发布时间:2021-08-06 06:54:13

⑴ 住房贷款保险是什么 为什么要购买住房贷款保险

若是招行个人住房类贷款:招行建议您购买抵押物财产保险;商业用房贷款:抵押房产原则上要办理以招行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险。
【温馨提示】购买保险的客户,保险公司由您自行选择,具体您申请的贷款是否需要购买保险,建议您直接联系贷款经办行咨询确认。

⑵ 什么是住房贷款保险

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包括原财产保险和还贷保证保险,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贷责任,由保险人承担贷款本金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

一般以借款人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为保障抵押物的安全,降低贷款风险,银行通常要求借款人购买房屋保险。

个人住房贷款保险的种类:

1、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

包括原财产保险和还贷保证保险,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贷责任,由保险人承担贷款本金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

2、抵押贷款履约保险。

借款人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同时购买履约保险,当借款人连续一定期限不还款时,保险公司代为清偿剩余贷款本息,银行将抵押权转移给保险公司。

⑶ 个人住房贷款是否必须买保险

办理房贷一定要买保险的。购房者在贷款买房时,大多数银行都有“强制性”的规定,必须同时购买“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

根据《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

第二十六条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3)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制度扩展阅读:

根据《贷款通则》:

第四十五条借款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借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径,逃避银行债务,侵吞信贷资金;不得借承包、租赁等途经逃避贷款人的信贷监管以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贷款人有权参与处于兼并、破产或股份制改造等过程中的借款人的债务重组,应当要求借款人落实贷款还本付息事宜。

第四十七条贷款人应当要求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借款人,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落实原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

第四十八条贷款人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原贷款债务的清偿责任。

对实行整体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明确其所欠贷款债务由改造后公司全部承担;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

第四十九条贷款人对联营后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依据所占用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将贷款债务落实到新的企业法人。

第五十条贷款人对合并(兼并)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合并(兼并)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借款人不清偿贷款债务或未提供相应担保,贷款人应当要求合并(兼并)企业或合并后新成立的企业承担归还原借款人贷款的义务,并与之重新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

第五十一条贷款人对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继续承担合资(合作)前的贷款归还责任,并要求其将所得收益优先归还贷款。借款人用已作为贷款抵押、质押的财产与外商合资(合作)时必须征求贷款人同意。

第五十二条贷款人对分立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分立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借款人不清偿贷款债务或未提供相应担保,贷款人应当要求分立后的各企业,按照分立时所占资本或资产比例或协议,对原借款人所欠贷款承担清偿责任。对设立子公司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子公司按所得资本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和偿还母公司相应的贷款债务。

第五十三条贷款人对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产权转让或解散前必须落实贷款债务的清偿。

第五十四条贷款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参与借款人破产财产的认定与债权债务的处置,对于破产借款人已设定财产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的贷款债权,贷款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贷款债权按法定程序和比例受偿。

⑷ 个人住房贷款保险的特征

房贷保险全称“个人住房抵押综合保险”或“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是购房者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为防范房贷风险要求贷款人必须购买的保险。此处所指“贷款”为商业银行贷款,不含公积金贷款部分。

目前保险市场上的房贷险都含有新条款,增加了针对被保险人的还贷保证责任,规定还款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伤害事故导致死亡或伤残,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借款合同上约定的还贷责任,保险公司将按规定的比例承担银行贷款余额的全部或部分还款。同时,在合同中列出了死亡和不同伤残等级相应的偿付比例。上海市场上目前的房贷保险主要以“上海个人住房抵押综合保险”为主,包括了财产责任险和还贷责任险。

还贷责任险这种类似普通人身意外险、又在费率上有所优惠的保障险种,对于那些以房产为最大资产、且又没有足额人身保障安排的人群来说,不失为一种聪明的选择。按照贷款多少安排好房贷险,就不会因为自身遭遇各种意外伤害失去还贷能力,而导致所购房产因还不了贷款而被银行收回。

上海的一些银行已经不再强制要求贷款客户购买房贷险,不过从实际支付的费率来看,对于准备买房的人而言,房贷险对于意外保险或者定期寿险而言,可以起到巧妙的替代作用。

房贷险的投保时机,是商业银行已经和借款人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只差房贷险就可放款的时候。

我觉得个人住房贷款保险最主要的特点在于个人住房贷款保险的受益人不是购房贷款者本人,而是放贷银行。

⑸ 关于个人住房贷款保险与家庭财产保险的问题,请专业人事回答【追加悬赏】

1、从保险原理上和保险法上讲,贷款银行应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收益。作为银行借款的质押物,房屋对贷款银行具有可保利益,因为房屋如果损毁,银行的利益可能会受损(贷款没有抵押物来保证)。家财险的保险标的可以是房屋,也可以是室内财产(家具家电等),而银行对家具家电的损失是没有可保利益的,就是说家具家电损坏,银行无权获得赔偿,当然银行也无权要求借款人将这部分财产的保险保障的受益人定为银行。
另外,“受益人”这个概念是人寿保险的概念,在财产保险里引用过来是畸形的概念,因为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本身才是受益人,虽然现在也经常能见到。
如果在保险单中约定退保须由银行同意,或退保须还清贷款,可避免客户自行退保。
房贷险比家财险更有针对性,说白了就是针对这种情况开发的险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办理家财险,说明这个银行和合作的保险公司相当不专业。

2、还是可保利益问题,《保险法》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就是具有所有权或者其他法律承认的权益。
借款人未还清贷款或者还清贷款,保险可能都有效,这要看条款规定。
你的这个问题有点奇怪,这种情况只有被保险人拿别人的房子作为抵押来向银行借款时才发生,银行会同意这样做吗?

3、看保险条款及约定了。一般不需要转让手续。因为:有的条款会规定“贷款还清后保险继续有效,但银行不作为受益人”就是说保险的受益人会自动转移。
是否具备可保利益是保险公司在审核投保时应做的工作,既然保险单都生效了,那么就是说保险公司承认被保险人具备可保利益,因此即使不是产权人,保险还是生效的。如果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因此无效,你可以说:“我们投保的时候你们为什么没有好好审核??”。当然,你要是填写投保单时自己说自己是产权人,那么错就在你了,你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合同就是无效的,保险公司应退还全部保险费。

4、同上,是否必须去保险公司更改第一受益人要看条款规定,大部分情况是不需要的?不作更改的话受益人就是被保险人。跟家财险没多少区别了,无非是多年期的。

⑹ 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必须买吗

买保险不是必须的
不过,公积金贷款,都是要求买,
这也看你所在城市的公积金贷款的规定了
反正商业贷款可以不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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