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垫付后,追偿什么
无证驾驶属于违法行为,保险理应不赔。但是交强险有垫付功能,在紧急救人情况下,交强险先行垫付医疗费,事后保险公司会向肇事者追偿这部分医疗费
② 举例说明交强险可以进行垫付追偿的行情
交强险的垫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得很明确,无需举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③ 保险公司全付后是否能全额追偿
保险公司全付后,能全额追偿 。 2012年6月2日,韩某驾驶苏NHG***重型货车与李某某驾驶的苏NNN***号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韩某、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2年6月18日,公安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证明,因事故发生时,事故路口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现有证据无法查清任何一方当事人有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事故原因无法完全查清。但韩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事故发生后,李某某起诉至法院,因上述车辆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等险种,李某某要求韩某及该保险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12年10月26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某某120000元,其余损失由韩某赔偿事故责任的50﹪。判决生效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120000元的赔偿义务。后该保险公司以韩某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在赔偿损失后,依法享有追偿权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韩某给付其垫付的保险赔偿款120000元。
在审理本案时,对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偿款享有追偿权无疑义,但对是否享有全额追偿权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韩某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垫付保险赔偿款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鉴于法院判决韩某承担事故责任比例为50﹪,则韩某应在其责任限额内向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即承担金额为60000元(120000元×50﹪)的给付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对韩某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款赔付责任后,因交强险的赔付不按过错责任比例分担,且根据交强险对违法行为的制约性规定原则,及侵权法中侵权行为的终局性过错赔偿责任原则,韩某应将保险公司垫付的保险赔偿款全额支付给原告。鉴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第三者损失120000元,且该公司已实际履行,故韩某依法应给付保险公司保险赔偿款120000元。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三)……。……。”。该条款是对保险人承担交强险赔偿义务的除外责任的情形规定,体现了对被保险人违法行为的制约性原则,以及致害人终局性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原则。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三)……。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该条款亦规定了驾驶人在无证驾驶等三种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是最高院在继交强险关于保险人在特殊情形下仅承担“抢救费用”的垫付责任规定之后,为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严格制约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所作的更为全面的司法解释。另依据该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便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在驾驶人存在该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依然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第三人不按过错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韩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致害人韩某追偿,韩某依法应将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款全额支付给原告。
④ 保险公司陪付后又追偿怎么办
保险公司全付后是否能全额追偿,要视当事人情况确定。
根据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全付后的追偿只能按照当事人不需要承担的责任部分进行追偿。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部分本身就是保险公司的责任.
有无证驾驶、醉驾、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全付后有权向致害人全部追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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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投保人垫付保险费能否向保险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公布后,全国各地基本将商业三者险一起合并审理,尽管要求一同审查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内容,但相比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查深度,交通事故在审查保险合同中比较粗糙,如有的甚至缺乏保险合同一方的主体,不审查投保单等。尽管审查过程可能相对简单,但是交通事故形成的判决仍然具有既判力。如案例一,交通事故案件中已经否定了非医保药的效力,那么保险公司不能再以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追偿非医保药。同理,这一点不因被保险人是否垫付医疗费而影响,案例二中法院不再审查保险合同,直接以被保险人是代保险人垫付,直接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垫付费用。而案例三中,尽管根据保险合同保险人享有免赔率,但由于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弃权,仍然不能向被保险人追偿。
那么是否存在类似交强险中的追偿情形?如果被保险人无证或醉驾呢?商业三者险与交强险不同,根据保险合同,此种情况属于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免赔,也没有直接赔偿受害人的义务,因此不能判决保险人赔偿受害人后向被保险人追偿。
那么是否就不存在商业三者险中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追偿的情形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保险法六十五条,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如果保险人疏于审查或者被保险人伪造证据的,保险人赔付后可以基于不当得利主张向被保险人追偿。
⑥ 车主借车后交强险限额内垫付后是否具有追偿权
【案情】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原告张某诉被告黄某借用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张某将自己所有的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湘FXXXX车辆出借给被告黄某,被告黄某驾驶车辆将第三人李某撞伤,经过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张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李某102437.23元。现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向被告黄某追偿该笔赔偿款。
【分歧】
合议庭对此问题产生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规定,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未购买交强险的违法行为与受害者不能无条件的从保险公司获得交强险的赔偿款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因此应当由车辆所有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当无过错赔偿责任,所以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观点认为,肇事方是导致受害者损伤的直接原因,应当具有赔付义务,强制投保交强险的法律功能在于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而不是减轻或免除肇事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应当确认所有人即张某的追偿权。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但应有限追偿:
理由:
一、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关于强制投保交强险的立法本意及当前的司法政策角度考虑出发,确保所有人的追偿权:(1)意味将车辆所有人和事故肇事方双方财产纳入赔付范围,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方获得赔偿,与交强险立法宗旨相符;(2)根据所有人、肇事方的过错确定追偿范围,也能更有效的分散风险、消化损失,平衡当事人各方的利益。
二、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对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规定,车辆所有人在事故中没有过错,而未投保交强险,导致受害方无法直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现所有人相当于保险公司的地位,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后,应确保所有人的追偿权。(1)从交强险性质来看,交强险作为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其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其设置目的在于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人身损害能够得到及时有效赔偿。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果不赋予所有人追偿权,使得侵权人在严重违法的情况下仍然可以通过交强险转嫁风险,显然这并不符合交强险的立法本意。如果肇事者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其违法程度与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相当,甚至更大。况且,在导致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故意、醉酒驾驶等违法情形已难以查实,如果让所有人承担终局责任,则无异于放纵了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而加重了所有人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2)从鼓励驾驶人遵章驾驶的价值取向看,交通肇事者既是严重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违法行为,也是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如由所有人承担终局的赔偿责任,则与鼓励驾驶人谨慎、遵章驾驶的正面社会价值取向相违背,不利于引导驾驶人谨慎、遵章驾驶。因此,在驾驶人有过错情形下,应当赋予所有人追偿权,让侵权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三、从交通事故性质分析,准许所有人有限追偿
1、交通事故属于侵权类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肇事者承担过错责任纠纷,如果事故的发生,肇事方主观存在过错,所有人在交强险限额垫付后,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应确定所有人在肇事者过错责任范围内追偿。
2、车辆所有人具有拒绝瑕疵交付的义务。现所有人将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交付肇事者上路行使,所有人应承担瑕疵交付责任,所以所有人在交强险限额内只能有限追偿。
(1)如果所有人事先告知肇事者,所有人可以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全额追偿;如果所有人事先告知肇事者车辆没有购买交强险,肇事方继续使用并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免除所有人的赔偿责任,但告之行为举证责任应归于所有人,并且不能作为抗辩受害人的理由,只能在垫付后,全额向肇事方追偿。
(2)如果所有人未告知肇事者,原则上,所有人不能向肇事者追偿,但是有下列情形的除外:肇事者转借未取得驾驶资格他人驾驶;合法借用后,发生醉驾;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但如果发生例外情形,所有人也只能在肇事者过错范围内追偿。因为受害方责任发生损失部分,是由于所有人没有购买交强险,导致赔偿风险从保险公司转移至所有人,所有人对受害方责任损失部分向肇事者追偿,无疑加重肇事者的赔付负担,违背交强险的立法本意,也与侵权责任法确定的归责原则不符。
⑦ 交强险哪些情况下可以先垫付抢救费用然后这种物质害人追偿
首先我们要肯定一个观点。交强险的垫付与追偿是有条件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一下4个情况下(无牌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保险的车辆被在被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蓄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老李是一个货车车主,是个法盲,购车之后只在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并没有购买其他的险种。有一天晚上老李开着货车回家,路上由于刹车和避让不及时,撞死了一位闯红灯的行人。交警勘察后发现,老李是无证驾车撞死行人,老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负次要责任。行人家属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裁定由于行人闯红灯占部分责任,老李赔付一定比例赔偿金,老李在自己研究过交强险的垫付与追偿相关规定之后决定,不支付全额的费用。行人家属将老李及其公司告上了法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老李自己承担。案件结束后,老李本以为这个案件就此结束了,但是没想到竟收到了保险公司的起诉状副本,要求向老杨追偿,超出范围的赔偿金,一时间老李一时间踌躇万千,不知道该如何是好。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关于交强险的垫付与追偿的原则是:先垫付,后追偿。但当无证驾驶人肇事后进入诉讼阶段后,将要面临的是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垫付与追偿范围内赔偿后的追偿事项。另外,交强险垫付与追偿条款第九条特别明确了交强险垫付责任除抢救费用之外的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和赔偿。所以我们可以多投一份,不管你在哪里,登陆平安官网,输入个人信息和操作即可完成投保。另外在平安保险也在官网上提供了计算器,帮助你对自己的车险费用进行估算,各种费用一目了然,当然你也可以到我们线下的网点进行与服务人员的一对一咨询,他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⑧ 交强险垫付以后追偿,如果没钱保险公司会怎么
保险公司会将致害方起诉至法院、请求保全财产、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