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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要考虑年龄因素,保险要趁早购买,越早购买越划算。
2.保费的支出,应为年收入的10%—20%,保额设定为年收入的10-20倍,为宜。但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购买保险应该遵循先保障后理财的原则。先配置意外、医疗、重疾和寿险保障,在完善了基础保障后,如果还有闲置资金,可考虑年金险,实现资产增值。
4.因“先大人后小孩”,尽可能的优先规划家庭主要收入来源者的保障问题,这很重要。完善了大人的保障,再考虑老人和孩子。
Ⅱ 去英国旅游需要买保险吗
需要
目的地:欧美等发达国家
保险需求:旅游保险不可少 医疗保障保额高
原因:发达国家的意外风险较小,但因其医疗费用相对更高昂,所以购买产品时更侧重于医疗保障额度高的。尤其是欧洲的“申根国家”(指参加申根协定的法德意西葡等二十多个欧洲国家,申根成员国签发的签证,在所有其他成员国也被视作有效,无需另外申请签证)有专门的规定,办理申根国家签证需先投保包含境外医疗的险种,保额不得低于3万欧元,即30万元人民币以上。
目的地:商务事宜
保险需求:包含航班延误、证件遗失、行李丢失赔付的险种
原因:对于大部分出访境外的商务人士而言,航班延误、行李丢失之类的事情最令人头疼了,对于这种商务人士,包含航班延误、证件遗失、行李丢失赔付的险种是个不错的选择。
目的地:滑雪场、潜水胜地
保险需求:需选择承担高风险娱乐项目风险的旅游保险产品
原因:骑马、滑雪、攀岩、潜水、冲浪等带有一定风险的旅游娱乐项目,大部分保险产品是不承担这类项目风险的。不过因为现在有这类消费需求的旅游者越来越多,一些保险公司已经顺应潮流开发了新的保险产品,特别约定承担这类高风险娱乐项目的风险。
旅游保险主要产品:游客意外伤害保险、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宿游客人身保险、旅游救助保险和旅游求援保险,其中前三种为基本保险。
除外还有以下几种保险:境外签证保险、申根签证保险、境外紧急救援保险、境外医疗保险、境外意外伤害保险。
购买境外旅游保险有的注意事项:
一般情况下建议最好选择提供医疗保障和紧急救援双重保障的保险。
首先,在选择境外旅行保险医疗保险时,不要只选择便宜的买,不同公司的产品保障水平不一。比如在境外出险,被送往当地医院急救手术,一样的意外医疗保障,有些公司并不承担当地所有的医疗费用,而是要折算成国内相当手术的费用进行理赔,这样的"折算"会让被保险人损失不小。
其次,境外旅游保险很重要的一项是紧急援助。无论是游客在外遗失钱包,还是护照丢失,或者是大人出险后小孩的看护,都可以致电救援热线,一些大的国际保险集团还提供汉语服务。因此,投保人要认真了解紧急救援服务的内容及提供此项服务的境外救援公司的服务水平,包括境外救援公司在全世界的机构网点情况,在旅游目的地的服务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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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计划去欧洲申根国家旅游的游客,要特别留意保险金额。根据欧盟理事会规定,从2004年6月1日起,办理旅游医疗保险是签发申根签证的基本前提,且最低保障金额为3万欧元。有些游客就曾因为购买的境外旅游险保障额度不足3万欧元,而不得不重新购买保险。
去英国旅游不属于申根签证国家之内,因此对签证保险也没有硬性要求。但为了避免意外发生,还是需要购买一份保障全面的境外旅游保险,以保周全。而在投保方式上,在网上购买赴英国的旅游保险就可以,既方便又快捷,省时省力,让您出行更加放心。
Ⅲ 购买保险的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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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购买的有建工险的话,可以申请理财的,报告没有定式,只要把事故的过程详细地写下来就行了,然后住院期间的病例、诊断证明、费用总清单、费用总发票、出院证准备好
Ⅳ 保险行业协会交流工作方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IAC)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于2001年3月12日,是国家民政部批准的保险业民间社团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有: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和精算师。其中,保险公司20家;保险中介机构79家,包括保险经纪公司15家、保险代理公司41家、保险公估公司23家;省级地方保险协会35家;精算师43人。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最高管理机构是理事会,由各会员单位推举出的理事构成。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通过每年度召开理事会的形式共同商讨协会的工作,不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决定重大问题。理事会常设办公机构为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运转。协会下设财产保险工作委员会、人寿保险工作委员会、保险中介工作委员会和精算工作委员会四个分支机构;各工作委员会由会员单位主管领导组成,各工作委员会分别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秘书处工作人员兼任;各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性质,设立专业工作部。协会还通过定期召开全国地方协会秘书长联席会议,交流情况,协调工作。
作为全国保险行业自己的社团组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确立的宗旨是”服务”,即把为会员单位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协会的主要职能包括自律、协调、交流、宣传四个方面:
行业自律-即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通过订立自律公约来规范市场行为;弘扬诚实守信、文明服务的职业道德,以道德自律推进行业自律;受理客户投诉,监督执业行为。
协调维权-即协调相关关系,维护正当权益。包括协调行业与政府的关系,当好行业代言人;协调协会会员间的关系,当好会员调和人;协调会员与客户的关系,当好消费者保护人。
交流合作-即广泛交流合作,提供信息服务。通过协会会员间、"两岸三地"同业间、国际同业间、国内金融业间的信息交流、学术交流和技术交流与全面合作,把协会建成保险业的信息中心,为会员、保险公司客户和社会公众服务。
宣传行业-即宣传保险行业,提升行业形象。宣传保险知识,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宣传行业情况及发展;宣传会员单位及行业优秀人物;当好行业发言人。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Ⅳ 成立保险行业协会的目的
您好!很高兴您能关注保险行业的发展。行业协会近年来出于行业自律、管理等目的在国内多行业领域快速兴起,目前多数有盈利目的,且起步阶段,各种问题很多。但是,总体应当还是向前发展且比较积极的。行业协会的存在还是由其意义的。
一、行业协会的性质和作用
行业协会或称同业公会,顾名思义是指一个行业内业者的组织,是一种民间性的团体,其作用是同行集中在一起共同分析市场行情,制定行业内的活动规则、俗称游戏规则,协调市场行为,向有关部门反映业界的共同愿望和要求,将有关部门的政策法规向业内人士转达。当然还包括对业内在职人员的培训,举办专题研讨,业内信息交流,开展国际交流等等。上述这些行为归纳起来可以说行业协会是行业的窗口,是协调人,代言人。通过这个窗口让国内外人士了解你这个行业做些什么,如何做好,做的成果如何?也通过这个窗口去看外界的情况,了解国外同行如何做的,做得如何,并同他们交流经验。
协调人即协调业界内部的经营活动,协调社会公众与业界的关系。
代言人指协会要表达业界的共同心声,向政府各有关部门反映。
二、海内外保险行业协会的概况
海内外保险行业协会包括我国的香港特区和台湾。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保险行业协会称谓各不相同,作用虽大同小异,但各有侧重,由于我接触不多,知识面狭窄所以只能大概作一下介绍,情况很不全面,甚至有错误。
(一)成立协会的手续在美国、加拿大和德意志等国家,基本上不须得到政府任何部门的批准,但在成立之后必须到有关部门注册、登记。
(二)组织情况一般来讲,保险业界的各行各业都单独设立自己的协会即产寿险分设两个不同的协会,例如美国、加拿大、日本以及我国台湾省。但也有合在一起的,例如德国。德国的保险业联合会甚至可以吸收一个协会作为它的成员(例如私营健康保险协会就是联合会的成员。因而私营健康保险协会会员就自动成为德国保险联合会会员)。
在美国是以州为单位,各州都有自己的独立的协会,而且产寿险是分设的,全美也有一个保险联合会叫International Insurance Council 国际保险协会,它是为会员提供国际保险市场信息,促进美国保险业界向国际市场进军,为此可以向政府提出各种建议,这个机构的成员包括产、寿险、医疗保险、健康保险、再保险公司等。
在香港有保险业联合会,它是以公司为单位的行业组织。此外,还有保险人联合会,会员是个人,经纪人联合会和精算师联合会等等。
(三)入会条件入会自由,退会也自由。在纽约,LICONY(Life Insurance Council of New York)是最主要的寿险协会,有80%的寿险公司参加了该协会。除了LICONY外还有别的协会,寿险公司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之一入会。会员公司可以换协会,今天我是这个协会的会员,明天我可以退出这个协会而加入另一个协会,因此协会要用最好的服务去吸引公司入会。德国的保险业联合会只函盖了97%的公司。
在台湾入会是自由的,但有些规定却使入会变成强制性的。例如,在台湾,保险的监管部门是“财政部”,它要求各公司每年都要送报表,但它只接受经过协会分析后的报表,而协会只为会员提供此类服务,因此实际上各公司都必须参加协会,从而也加强了协会的权威性。
(四)海内外协会的作用各国的协会的作用也各有千秋,归纳起来大体上有如下作用:1、代表保险业界共同的心声(represents the voice of insurance instry),代表各会员公司的共同利益向有关部门反映,包括保险监管部门、立法机构、司法部门等等。在监督部门或立法部门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之前,听取会员公司的意见,向有关部门反映。
2、协助监管部门工作,这主要指当监管部门或立法机构出台新的政策后,向会员公司作宣传,告示之类的工作。
3、组织培训、研究、收集、编写各公司的统计数据。实现内部的信息共享和交流,组织资格考试。
4、组织与国外同行的交流。
5、为会员公司提供有偿服务,例如,台湾在新条款设计方面为会员公司进行初审报监管部门备案以及如前面提到的对会员公司报来的报表做出分析报监管部门。德国制定一些标准条款,如公司使用标准条款,监管部门就不再审查。
德国协会也根据对不同险种的测算,定出一个费率,供参考。各公司在此基础上可上下浮动。
德国保险业联合会在科隆和慕尼黑都有自己的防灾、防损、防火技术中心,为各会员公司提供这方面的有偿服务。这样各公司不必自己再花过多的资金,可以节省开支。
至于我们通常提到的自律作用,在这些国家或地区似乎并不突出。对于我们提出有关协会自律作用的问题时,美国、加拿大、德国的同行们似乎显得茫然。经过解释后,他们认为解决恶性竞争,例如用低费率、高返还、高手序费等不是协会的工作,他们认为解决这一问题要靠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控来解决,看公司的总的责任准备金和专项准备金的情况如何。某项业务的偿付能力有问题就勒令其停办该项业务,如总的偿付能力有问题就要求公司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照,这样做那家公司也不敢胡来,在这点上和我国协会的作用有很大的差别。
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一)筹备过程1、问题的提出1993年以来中国的保险业从一家垄断发展到数家办保险,出现了保险市场的雏形,同时出现了竞争,而竞争的手段和方式均有不规范的现象,为防止恶性竞争的出现,为使保险市场在健康的轨道上良性发展,成立保险行业协会的问题就在业界提了出来。经过1994年、1995年在原人保、太保、平保三家公司领导人多次磋商后,在人总行保险司的主持下,开始着手成立保险行业协会的工作。
2、筹备经过经过三家公司与人总行一起酝酿一段时间后,于1996年1月19日正式成立筹备组。当时的发起公司只有6家即人保、太保、平保、天安、大众及新疆建设兵团保险公司。由于当时国家政策的原因未能立即成立协会,筹备小组一直处在积极准备的阶段。到1999年1月21日又召开了一次发起公司的会议讨论协会的章程草案。此时发起单位已从6家增加为13家,到2000年向民政部报送申请书时,发起单位已是17家保险公司和19家地方保险行业协会。民政部于2000年7月16日批准保险行业协会进入正式筹备阶段。从上述筹备经过可以看出,中国保险行业及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是较快的,也说明尽快成立保险行业协会也是形势的需要。
(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现状民政部批准正式筹备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已于2000年11月16日召开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会议讨论通过了章程,选举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召开了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讨论了机构设置等具体事项。目前正将上述会议情况呈报保监会及民政部,待正式批准成立后履行注册登记手续,正式挂牌运做。
根据第一次理事会会议的决议,协会下设秘书处,并设四个委员会即财产保险工作委员会、寿险工作委员会、中介工作委员会和精算师工作委员会。从上述机构设置可以看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根据中国的国情,将所有涉及保险业的公司都纳入一个协会中,这有助于统一管理。另外还有一个特点是地方行业协会也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但他们不是全国性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而是团体会员。
(三)协会的作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成立是为适应国内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是在深化保险体制改革、整顿保险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的进程中产生的。因此,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是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三者有机结合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的重要步骤。
中国保险市场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较快,在发展过程中免不了会出现一些混乱的现象,但是这种混乱现象必须加以遏止,否则不利于保险市场的良性健康的发展,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不利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但在体制改革、整顿市场防范风险方面,政府监管是首位的,这在国内外都是如此。政府监管部门从宏观上整体上看得清,能根据市场的总体情况把好舵,制定出有效的政策,监控各公司的偿付能力,把风险控制在未发生之前。而公司的内控又是防止风险,搞好市场秩序的基础。但是只有上述两方面还不完善,因为有些事情政府不便于出面干预,有的事情不该政府出面;有的事情又不是个别公司自己能解决的,需要有一个中间性的组织来协调、处理一些事务。例如,费率和手续费问题,例如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有些想法等等。行业协会起到自律、协调、服务、助手的作用。这就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有别于其他国家,特别是欧美国家保险行业协会的地方,这就是中国的特色,正向我前面介绍的,在欧美、甚至在亚洲一些国家,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是很淡薄的,但在我国是保险行业协会的重要任务。
下面具体地来谈一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1、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经营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行业协会办好的基本职能,也是协会的首要任务。为此,我们制定了自律公约,今后还就公约内容制定出一些细则,各公司将就此进行讨论,通过后将共同遵守。协会将在公约基础上协助各公司自查,并将违规的现象向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但在发挥这一作用时也会遇到一些问题,例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章程规定,入会或退会是自由的,但又不象有些国家或地区的协会得到某种授权,可以起到权威性的作用。因此有的地方的行业协会就遇到这样的问题。例如公司的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行为,协会根据自律公约提出对其进行某种处罚,而这家公司声称只要对其处罚,他将退出协会,而赞成对其处罚的公司则声明如不对其处罚,他们也将退会,公约也将成为一纸空文。此外,如果有的公司不愿意参加协会,怎么办?它就不参与自律了。而协会对非会员是执行不了公约的,因此协会在制定、修改自律公约时曾涉及到对非会员公司违规的处理办法。因此如何充分、正确发挥自律作用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重要课题。提到协会的权威性,有关部门给予某种授权,对树立协会的权威性固然重要,但是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使各会员离不开协会,觉得入会对他开展业务有好处才是最重要的。
2、发挥协调的作用。
协调作用应包含三个方面:行业内部的协调,要依法公正地协调、处理会员公司之间的业务纠纷和矛盾,确保会员公司之间保持良好的业务关系;行业与公众即保户的协调,使社会公众了解保险,不至于因为对保险,特别对具体险种不了解而导致纠纷,损坏保险形象,同时公众对保险知识增加了,从而遏制一些代理人员的胡作非为。一旦出现纠纷属于保户对条款不了解引起的,则作客观的解释说明,属于公司执行中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加以解决;做好行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要成为行业的好喉舌,将行业的共同心愿、呼声向政府各有关部门反映,在合理的基础上,为业界争取的良好的经营环境。
3、发挥服务员的作用。
这个作用函盖面很广,搞好自律,做好协调工作都是服务,这里讲的服务作用主要指:提供信息服务,要建立和完善协会的交流制度;提供培训服务,制定符合国际保险惯例,同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和考试办法,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开展以提高业务水平为目的的研讨会;提供技术服务,研究防灾防损方面的技术措施,提供一般性条款的设计或审核服务等等;提供对外交流服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动中国保险业参与国际竞争,积极参与国际保险行业组织,加强与国际保险业的交流与合作,增进国际保险业对我国保险界的了解,提高我国保险业的国际信誉,同时借鉴国际先进的保险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
4、发挥好监管的助手作用。
协会可以协助保监会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监督会员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行业自律公约,规范业务活动等方面,发挥好监管的助手作用。
(四)展望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是一个新生事物,正如一切新生事物的产生和发展一样有一个从建立到发展和完善的过程。要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但是由于中国保险业的领导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十分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又由于各会员公司迫切地需要协会组织并给予热情的支持,相信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一定能够用不长的时间建设起来,以完善中国现代保险业管理体系,实现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司内控三者有机结合起来,以迎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竞争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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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Jiangsu Insurance Association缩写为JIA),是在江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以下简称“协会”)。本协会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会员。
第二条 本协会是江苏省商业保险业的行业性自律组织,以在江苏省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及保险中介机构为会员,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法人社团。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会员和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协调和自律,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江苏省保险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主管机关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保监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职责范围:
本协会的工作核心是服务,基本职责为: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
接受江苏保监局及有关政府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并及时报告协会的重大活动情况。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只接纳单位会员。单位会员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社团组织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以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四)经江苏省社团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地市级、县市级保险行业组织。
(五)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外国保险机构在苏分支机构的代表(需经其总部授权)。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会员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获得协会服务。
(三)会员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批评和监督。
(四)本协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与协会重大问题的论证决策,大力支持协会工作。
(二)遵守协会制定的各项共同规则,执行协会通过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五)接受协会的咨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所需资料。
(六)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报江苏保监局审查,并经国家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专门委员会。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若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会长召集或主持。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的提议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的产生。本协会会长须由所在会员单位在职的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会长须由会长所在单位以外的其他会员单位在职的主要负责人兼任,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报江苏保监局核准。会长、副会长不在会员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时,应在一个月内辞去协会的职务,由本单位继任领导接任或重新进行选举。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或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报江苏保监局审查并经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2年,一般不得连任。如经理事会选举再次当选可连任一届。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经会长授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签发协会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为常设专职职位,秘书长可由会长、副会长或三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会招聘,经理事会决议通过,报江苏保监局核准,方可任职。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不得在保险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江苏保监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秘书长可登记为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从事金融保险工作5年以上。
(三)身体健康,公正廉洁,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威信。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每届任期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经理事会批准,江苏保监局核准,可适当延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乱纪或有损于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报主管机关核准,可提前离任,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提前改选。秘书长离任须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和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办事机构。本协会设秘书处,为行业协会的办事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入会费、年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办法收取会费及其他活动经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度一月份编制上年度的决算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查,同时报送江苏保监局备案。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凡协会举办较大型活动,临时需筹集经费,须经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从会员单位或社会选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保障、福利待遇及退休制度等,参照江苏保险行业,按照国家和江苏地区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方案由秘书长根据协会的实际情况提出,报理事会研究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江苏保监局审查同意,并报江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苏保监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江苏保监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江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保监局和江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4月2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Ⅶ 关于人身意外保险事宜,请高手进来解答
您好!人身保险中的意外伤害保险是对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事件造成的死亡、伤残进行赔付。
所以您的情况,也是不予理赔的。目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承保的风险分为,如下:
1.普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该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承保由一般风险而导致的各种人身意外伤害事件。在投保普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一般由保险公司事先拟定好条款,投保方只需做出“是”与“否”的附合。在实际业务中,许多具体险种均属此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我国现开办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个人平安保险等。
2.特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该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承保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或由特定原因而发生或导致的人身意外伤害事件。由于“三个特定”,相对于普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言,后者发生保险风险的几率更大些,故称之为特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例如在游泳池或游乐场所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江河漂流、登山、滑雪等激烈的体育比赛或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等。实际开办此类业务时,大多采取由投保方和保险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协议的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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