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今年土地补贴是多少
财政
粮食直补
水稻良种、粮食直补和综合补贴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水稻良种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水稻良种补贴实行直接补贴方式,以2004年计税土地面积为基础,按计税土地上水稻良种实际种植面积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水稻生产者。补贴标准为:早稻10元/亩、中稻15元/亩、晚稻7元/亩,2008年晚稻提高到15元/亩。
(二)操作程序
1、面积的核定:面积的核定首先由村民委会员调查摸底,据实填表,张榜公布,两榜定案,上报乡政府,由乡政府核定后逐级上报批准。
2、补贴资金的管理:水稻良种补贴资金实行专行专户、专帐管理。乡镇财政所按《2004年粮食风险基金对农民直接补贴实施办法》开设“粮食直补资金专
户”。水稻良种补贴资金存入“粮食直补资金专户”,设立“水稻良种补贴资金”专帐核算水稻良种补贴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
3、
补贴资金的发放,补贴资金以存折形式发放。乡财政所将核定的补贴金额以通知书的形式一份告知到每个补贴农户,一份给当地农村信用社或农行分支机构,由当地
农村信用社或农行分支机构根据通知书及时将补贴资金存入农户粮食直补存折。一律不准抵扣农业税及附加,不准抵扣债务,不准挤占、挪用。
2007年7月以后,全部采取“一卡通”形式发放。
二、关于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
(一)什么是粮食风险基金
粮食风险基金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用于保护粮食生产,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稳定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资金。这是国家针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建立的第一个专项
宏观调控资金。《国务院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实施〉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粮食年度起,中央和各省必须建立足够的粮食风险基金,地市、县是否建立粮
食风险基金,由各地根据财力自行确定。
长期以来,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防止谷贱伤农,国家实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
的政策,政府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的保护价粮食给予保管费用、利息等项补贴,政府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一直补贴在流通环节。这种补贴方式保证了粮食保护价
政策的贯彻实施,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中间环节多、流失严重、使用效率低,农民直接受益不多等弊端。
(二)什么是粮食直补
2003年10月28日,国务院召开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决定从200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粮食直补,补贴资金来源就是政府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
粮食直补即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就是把通过流通环节的间接补贴改为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实现对种粮农民利益的直接保护,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促进国家粮食安全。通过改革,把原来补在流通环节的钱拿出来直接补到了农民手里,也就是把原来的暗补变成了明补。
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的建立,其深层次的影响和作用主要表现在:(1)使农民这个现阶段我国相对弱势的群体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改善了农村干群关
系,赢得了民心,产生了深远的政治影响。(2)尽管直补标准不高,农民得到补贴的数额不是很大,但国家向农民发出了鼓励种粮的信号,发出了高度重视粮食安
全的信号,对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具有比较长远的导向作用。(3)实施对农民直补,创新了国家支持农业发展的机制,推进了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
(三)什么是综合直补
2004年以来,由于煤电、柴油、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增加了农民的种粮成本,尤其是2005年以来,国际石油价格持续上涨,我国也对成
品油价格进行了调整。为了减少农民因为涨价引起的成本上升,保证其利益基本不会因为农资价格上涨而受到损害,国家从2006年开始实施农资综合直补,资金
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农资综合直补是按粮食直补办法和直补面积进行拨付。除补贴标准外,综合直补的政策规定与要求和粮食直补资金是一致的。但是,在发放过程中,要求将综合直补资金与直补资金区分开来,单独列示,并告知每个农户。
(四)我省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工作的主要政策规定与要求
1、补贴方式:在实际操作中,我省中、晚稻直补资金按上一年度农业税计税面积给予补贴,早稻按农业税计税土地上实际播种面积给予补贴。2006年增加综合直补资金后,补贴的面积依照粮食直补面积进行确认。
2、补贴标准:粮食直补资金2004、2005年每亩补贴10元,2006、2007年每亩补贴提高到11.8元。2006年增加综合直补资金,每亩补贴9.2元,2007年提高到每亩补贴19.2元,2008年开始提高到每亩补贴46.2元。
3、资金发放渠道:粮食直补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县级财政。县级财政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在农村信用社设立的粮食直补资金专户。农村信用社根据乡镇财政所提供的粮食直补通知将补贴资金直接打入农户直补存折。
4、资金发放时间:2006、2007年粮食直补资金都是分两次拨付的。为了解决农民资金需要,我省第一次发放的是中晚稻补贴资金(春播期间),在早稻
种植以后发放早稻补贴资金。对资金发放到位的时间,省财政在下达资金时均有明确的要求,不允许滞留、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
政策法规
征收契税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八个税收宣传日的活动主题为“税收、发展、民生”
1、什么是契税:契税是指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契税的征收范围:是国有土地出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3、契税的计征依据和税率:按使用权出让、买卖的成交价格核定,税率4%,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税率可减半征收,税率为2%。
4、纳税人取得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和其他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之日起10天内,向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30天内缴纳税款。
5、契税的减免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学、科研和军事设施的事以免征契税。
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1、什么是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在耕地被占用用于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时,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向纳税人一次性征收的税。
2、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水田、旱地、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
3、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标准: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纳税行为,可按当地原平均税额的5倍进行征收。
4、哪些征用的耕地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部队军事设施用地、铁路线路、飞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炸药库用地、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殡仪馆—火
葬场用地、外国投资者在我省区域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用地。以上用地在改变用途后不再属于减免范围,应从改变用途起补交耕地占用税。
5、农村居民(指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的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财政票据管理的的有关政策规定
1、财政票据的使用范围。财政通用票据只能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不得使用,原则上只能用于代订杂志、报刊、代销内部书籍、代办会议、预收款、暂收
款、抵押金、保证金、赞助款及各类应当收取的会务费等非盈利性往来结算,不得混淆使用两种票据、经营性、服务性收费一律使用税务发票。
2、对财政收据使用超出规定范围的,转借、转让、买卖、代开、涂改、抽底折本使用,擅自销毁财政票据的或使用过期、作废财政票据执收执罚的,责令退还所收款项,并视情节轻重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对责任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3、对遗失财政票据的,视情节轻重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对责任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4、对自制、自购票据执收执罚的,按“小金库”论处,所取得的收入全部没收上缴财政,并处1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5、开具白条执收执罚的或执收执罚后不开具任何凭据的,按贪污论处,没收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者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家电下乡的有关政策规定
1、全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从今年2月1日起开始,时间4年,即从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底。
2、家电下乡的品种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和手机。
3、家电下乡有专门的销售网点,网点由内贸部会同财政部门确认(以市内贸部门文件明确的销售网点为准)。
4、家电下乡价格上有明确规定,分别为:彩电单价不超过2000元、电冰箱(含冰柜)单价不超过2500元、手机单价不超过1000元、洗衣机单价不超过2000元。
5、家电下乡产品有专门的产品标识卡和标识卡号,每个产品都有唯一的一个标识卡号。
6、家电下乡补贴数量和标准。在补贴周期内,每户每类家电产品数量为1台(或1件),补贴标准为13%。
7、农民申领家电补贴应携带的资料:需携带正规的税务发票原件、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购买人一卡通存折。
8、乡镇财政所按照规定要求,对农户携带的资料进行初审,确认后,符合要求的,按产品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通过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进行备
案,并上报市财政部门。不符合要求的,立即告知当事人,不作补贴备案处理。市财政对乡镇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后,按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一卡通”拨
付程序将资金拨付给购买人。
② 某财政部门发生如下经济业务,为该财政编制有关的会计分录,有关的收入和支出账户需要列出明细分类账户:
借:待处理财政周转金---B公司500000
贷:财政周转金放款–财政周转金放款—B公司500 000
借:借出财政周转金 320 000 贷:其他财政存款320000
借:其他财政存款--专用基金存款117000
贷:专用基金收入--粮食风险基金117000
③ 帮忙做一下预算会计的会计分录
1、借:国库存款 2500000
贷:一般预算收入 2500000
2、借:国库存款200000
贷:基金预算收入 200000
3、借:有价证券150000
贷:银行存款150000
太多了,捡重点说吧
④ 预拨基本公共卫生经费会计分录如何处理
1、总预算会计收到国库报来的收入日报表,所列当日公共财政预算收入800000元,其中:营业税收入200000元,增值税(地方25%部分)收入150000元,企业所得税(地方40%部分)450000元;基金预算收入500000元,其中育林基金150000元,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350000元。
借:国库存款1300000
贷:一般预算收入—税收收入—营业税200000
贷:一般预算收入—税收收入—增值税150000
贷:基金预算收入—非税收入—育林基金收入150000
贷:基金预算收入—非税收入—基础设施配套费350000
2、市教育局向财政借入100000元资金以解决经费紧缺。假设1:该临时借款在2月某日归还;假设2:该临时借款被财政转为教育经费。
借款时,
借:暂付款—市教育局100000
贷:国库存款100000
2月份归还时
借:国库存款100000
贷:暂付款—市教育局100000
将借款转为教育经费拨款时
借:一般预算支出100000
贷:暂付款—市教育局100000
3、省财政汇入应补助该市本月转移支付收入2000万元,该市列往来业务处理。
借:国库存款20000000
贷:与上级往来20000000
4、预拨科技局经费15000元,2月按预算进度转作拨款处理。
借:预拨经费—市科技局15000
贷:国库存款15000
2月份将预拨款转为预算拨款时
借:一般预算支出15000
贷:预拨经费—市科技局15000
5、因国库现金紧张,从财政专户临时借入100万元,2月份及时归还专户。
借:国库存款1000000
贷:暂存款—**财政专户1000000
2月份归还专户时
借:暂存款—**财政专户1000000
贷:国库存款1000000
6、总预算会计收到人行国库盖章汇总清算明细单等支付凭证回单,显示当日拨付人大事务支出110000元,发展与改革事务支出150000元,公安支出250000元。
借:一般预算支出—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人大事务110000
借:一般预算支出—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发展与改革事务150000
借:一般预算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公安250000
贷:国库存款510000
7、本月借给某县A财政500万元,
借:与下级往来—A县财政局5000000
贷:国库存款5000000
某县B财政上解市财政50万元。
借:国库存款500000
贷:上解收入500000
8、市财政根据预算及基金使用情况,向建设部门拨付基础设施配套费200000元。
借:基金预算支出200000
贷:国库存款200000
9、收到省财政拨付农发行粮食风险基金收入50万元,次日将该基金拨付给粮食部门,用于满足秋粮收购的资金需要。
收到时
借:其他财政存款500000
贷:专用基金收入500000
拨付时
借:专用基金支出500000
贷:其他财政存款500000
10、年终,请将上下级往来资金进行结算,同时将收入支出类科目余额转入“预算结余”或“专用基金结余”科目。
将省财政汇入的2000万元转移支付收入从与上级往来转作省财政对本市的补助
借:与上级往来20000000
贷:补助收入— 一般预算补助20000000
(假设)将借给A县财政的500万元转作对A县的补助支出
借:补助支出— 一般预算补助5000000
贷:与下级往来5000000
年终结转(金额资金算吧):
①将“一般预算收入”、“补助收入— 一般预算补助”、“上解收入”等科目余额转入“预算结余”科目贷方
借:一般预算收入(明细科目略)800000
借:补助收入— 一般预算补助20000000
借:上解收入500000
贷:预算结余21300000
②将“一般预算支出”、“补助支出— 一般预算补助”、“上解支出”等科目余额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方
借:预算结余
贷:一般预算支出
贷:补助支出— 一般预算补助
贷:上解支出
③将“基金预算收入”、“补助收入——基金预算补助”科目余额转入“基金预算结余”科目贷方
借:基金预算收入
借:补助收入——基金预算补助
贷:基金预算结余
④将“基金预算支出”、“补助支出——基金预算补助”等科目余额转入“基金预算结余”科目借方
借:基金预算结余
贷:基金预算支出
⑤将“专用基金收入”科目余额转入“专用基金结余”科目贷方,
借:专用基金收入500000
贷:专用基金结余500000
⑥将“专用基金支出”科目余额转入“专用基金结余”科目借方,
借:专用基金结余500000
贷:专用基金支出500000
⑤ 预算会计练习题~~~求解答
1 某市财政局收到国库报来预算收入日报表,列示当日预算收入300 000元,基金预算收入100 000元;
借:国库存款400000
贷:一般预算收入300000
贷:基金预算收入100000
2、按预算规定拨给民政局本月经费100 000元;
借:一般预算支出100000
贷:国库存款100000
3、收到国库报来“预算收入日报表”,列示上年预算收入500000元已收到;
借:在途款500000
贷:一般预算收入500000
4、将本月应由本级参与分成的预算收入30000元误作为中央预算收入上解,现予以更正。(上解60%,留成40%);
借:国库存款12000
贷:一般预算收入12000
5、拨付粮食风险基金30万元给有关粮食部门;
借:专用基金支出300000
贷:国库存款 或 其他财政存款300000
6、收到上级一般预算补助500 000元入库;
借:国库存款500000
贷:补助收入500000
7、收到性质不清预算缴款10 000元
借:国库存款10000
贷:暂存款10000
8、上述性质不清缴款中,有8000元是市工商局交来的罚没收入,作预算收入,另2000元是多收罚款予以退回。
借:暂存款10000
贷:一般预算收入8000
贷:国库存款2000
9、拨付给建设银行基本建设款400 000元;
借:基建拨款400000
贷:国库存款400000
根据基建管理部门报来的基建拨款报表列基建支出350 000元,余额交回财政;
借:一般预算支出350000
借:国库存款50000
贷:基建拨款400000
10、将借给县财政的临时借款100 000元转作对该县的补助;
借:补助支出100000
贷:与下级往来100000
11、将财政周转金200 000元贷放给使用单位;
借:财政周转金放款200000
贷:其他财政存款200000
借给所属县财政局周转金300 000元。
借:借出财政周转金300000
贷:其他财政存款300000
12、从基金预算结余中调出100 000元用于平衡预算收支。
借:国库存款100000
贷:调入资金100000
13、经上级财政机关批准,从本县上年结余中补充预算周转金400 000元;
借:预算结余400000
贷:预算周转金400000
14、经批准,用一般预算资金增补财政周转金800 000元;
借:一般预算支出800000
贷: 国库存款800000
借:其他财政存款800000
贷:财政周转基金800000
15、某行政部门欲购一批设备,拟采用政府采购方式,预计需资金80万元,由政府和单位各付50%,该设备经招标,总价为75万元。要求:作出财政将预算资金划入采购资金专户及支付设备款和退回多余款的分录。
政府采购业务在《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1]21号)的附件《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核算暂行办法》中有帐务处理分录。
将预算资金划入政府采购专户
借:暂付款--政府采购款400000
贷:国库存款400000
采购专户记账
借:其他财政存款400000
贷:暂存款—政府采购款400000
单位自筹资金划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时,财政总预算会计记账
借:其他财政存款400000
贷:暂存款—政府采购配套资金—XXX单位400000
支付设备款时,采购专户记账
借:暂存款—政府采购款375000
借:暂存款—政府采购配套资金—XXX单位375000
贷:其他财政存款750000
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列报支出及收回多余采购款,财政总预算会计记账
借:预算支出375000
借:国库存款25000
贷:暂付款--政府采购款400000
采购专户退余款时记账
借:暂存款—政府采购款25000
借:暂存款—政府采购配套资金--XXX单位25000
贷:其他财政存款50000
⑥ 求《河北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冀财建[2004]101号)
河北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确保各项粮改政策的落实,根据财政部《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4]7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冀政[2004]3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
(一)继续执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在包干的基础上,按照政策要求,省可以从各市集中部分粮食风险基金,统筹安排用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
(二)各市管理粮食风险基金的权利和责任。各市可在中央和省的政策指导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粮食风险基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确保配套资金的足额筹集;按照规定拨付粮食风险基金,确保专款专用。
(三)对粮食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对粮食购销企业的补贴等开支,必须通过专户拨付;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资金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的补助资金,在确认的补贴和补助数额内,可采取提取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农民和职工兑付。
二、关于地方配套资金的筹措
(一)为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对各市应筹措的配套资金,继续采取财政划转的方式从市全额上划到省,省按包干数额及有关规定及时拨付。
(二)省级配套和各市筹措的粮食风险基金要按季均衡到位,每季的第二个月底前拨到省财政厅在省农业发展银行营业部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三)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抵顶下年度应到位的配套资金。
(四)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息,并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不得抵顶地方财政应到位的配套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五)各市当年的粮食风险基金超支时,应由市政府负责筹措解决。对确实无法筹措到位的缺口部分,可经省政府批准后向国务院申请商业银行借款。
三、关于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
(一)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及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后,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调整为:
1、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
2、省、市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
3、对政策性挂账的利息补贴。包括陈化粮销售价差亏损挂账利息开支;政策性高价位库存小麦销售价差亏损挂账利息开支;1998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亏损,经省认定为政策性亏损挂账的,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4、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的适当补助。具体补助金额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在中央各有关部门审批的额度内,根据各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的情况审定。
5、与粮食直补有关的工作经费。与粮食直补有关的宣传费、资料费、印刷费、核实种粮面积等所必需的经费开支,原则上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中央和省财政适当补助。地方财政安排有困难的,在从紧控制的前提下,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具体列支金额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审批的额度核定。
(二)粮食风险基金要按照中央和省规定的用途统筹使用,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差价亏损补贴、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本金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四、关于粮食风险基金的拨付和清算
(一)对省、市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分别由省、市财政部门按季拨付,补贴资金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拨付到承担储备任务的粮食购销企业。
(二)对政策性挂账的利息补贴,由农业发展银行按月向财政部门提供计息单,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利息补贴款直接拨给农业发展银行。消化政策性挂账本金款,也由财政部门直接拨给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收到消化挂账款后,要及时通知负责政策性挂账集中管理的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销相应账务。
(三)各市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拨付的粮食风险基金后,根据应补贴数额要在10日内拨付同级粮食购销企业、农业发展银行或下级财政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如无正当理由滞拨资金的,省农业发展银行可根据财建[2001]691号文件规定向应补贴单位的开户行划拨一定比例的应补贴资金,并通知相关财政部门及时清算。
(四)各级农业发展银行收到同级财政部门开具的拨款通知后,要在2日内(节假日顺延)划拨到下一级财政部门或应补贴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专户上,并将回执通知同级财政部门。如农业发展银行因故不能拨款的,必须及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并解释原因。
(五)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到企业后,按政策规定应由企业享受的补贴资金,由企业用于经营和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回。
(六)有关业务完成后或年度终了,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有关补贴项目或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内各项补贴的清算工作。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完成后,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对补贴资金进行清理,将不能兑付的资金余额缴回省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年度终了,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粮食主管部门或粮食购销企业提供的库存统计报表,与企业清算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根据同级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计息清单,清算政策性挂账利息补贴。在全面清算的基础上,按照要求编报单项补贴的决算报表或粮食风险基金决算报表。
五、关于粮食风险基金的月报和年报制度
(一) 各市财政部门负责编报粮食风险基金月报工作。每月的月报经同级农业发展银行签章后,按规定的格式于次月的3日前上报省财政厅,并抄报省农业发展银行。
省财政厅将根据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变动情况,重新制定下发粮食风险基金月报表,具体格式另行下发。
(二)粮食风险基金的决算报表,由各市财政部门负责编报,经同级粮食部门、农业发展银行会签盖章后,于次年第一季度末之前上报省财政厅,并抄报省粮食局、省农业发展银行。
六、关于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检查
(一)粮食风险基金要纳入各级审计部门年度审计计划,各市财政局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审计工作。
(二)粮食风险基金使用有违反规定挪作他用或将已拨补企业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抽回用于其他项目开支的,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没收违纪款,上交省金库,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如因农业发展银行汇拨不及时造成补贴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由省农业发展银行追究滞拨行的责任。
(四)对不按时报送粮食风险基金月报和年报的市,省财政厅将给予通报批评。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⑦ 如何构建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长效机制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并投入了大量的专项资金用于不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农业开发,农村的文化、教育、卫生、科技、交通、水利等与民生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用直接补贴资金的办法鼓励农民大力发展种养植业和绿色环保生态农业,以及帮困扶贫,构建市场经济体系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阳光工程”、民生工程,为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民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加快农村经济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应该看到,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是一个不断探索、不断完善的资金管理问题,如何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仍然是摆在财政部门、政府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面前必须破解的重要问题。当前的专项资金管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国家每出台一项强农惠农政策,下拨的每一项专项资金都明确了资金的管理原则和使用范围,并颁布下发了每一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在实际操作中总体都能严格按照国家所规定的管理原则使用各项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但极少数单位和部门仍然出现滞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出现,其还是由于管理不严、监督不力等因素造成的,如何从根本上解决抑制这些问题的出现,构建起有效的专项资金管理长效机制,我们认为必须做到三个强化:一、强化政策宣传,努力提高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意识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框架下,财政专项资金投入面窄、量小,仅局限于民政救灾救济,其它项目资金很少会涉及到个人,而现在的市场经济运行中的财政专项资金已逐步向多元化、多方位扩展,既有私有股份制企业、个体的种(养)植业,又有政府性的公益事业等等方面,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入范围越来越广泛,资金投入量越来越大,管理越来越复杂。我们已不难看到,当前在社会上有这样一种现象,基层的很多单位和部门要求财政解决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特别积极,一旦得到财政的扶助支持后,就不重视资金的管理,真正能把项目资金落实到实处并发挥资金应有的效应的不是很多,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政策观念不强,对国家的扶持政策认识不到位。因此当前对于切实强化政策宣传、促进规范管理,努力提高落实政策意识是当务之急,重中之重:一是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政策宣传领导,要把强农惠农政策宣传列入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宣传措施,单位的分管领导要重点抓,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二是要切实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简报、报刊、杂志、有线电视和新闻媒体以及单位的墙报宣传栏、宣传车等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扶贫政策和各种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全面提高落实强农惠农政策意识和法制观念,使之形成上下联动做宣传,人人参与抓监督;三是相关职能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针对强农惠农政策要求,制定出学习计划,经常组织本部门的干部职工学习强农惠农政策等规章制度,研究资金管理办法,促进管理措施落实,形成一个共识,明确一个道理,强农惠农资金是民生工程、阳光工程,是“高压线”不可违,只有严格按照政策要求落实好每一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二、强化制度健全,努力促进专项资金规范管理健全制度是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管理的关键,作为县一级财政部门在强化专项资金管理措施上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建立健全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做到四个明确:(1)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其原则必须要依据上级财政部门的管理要求,实行专项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及按管理级次实行报账制。(2)明确专项资金管理范围,目前我国涉农资金财政对口管理主要有四个方面:①农业方面的有: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退耕还林资金、生态公益林资金、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大中型电排设备更新改造资金、农村劳动力培训资金等其它各项支农资金;②经建方面的有:基本建设资金、国债专项资金、粮食风险基金,包括粮油利息费用补贴、粮食直补资金、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等;③社会保障方面的有:农村五保户供养资金、农村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资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资金、抚恤和社会救济资金、养老基金、社会保障补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其它民政事业和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④教科文方面的有:危房改造资金、两免一补资金、寄宿制项目资金、布局调整资金、农村税改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资金以及国家新出台下拨的每一项扶助资金均属专项资金的范畴。(3)明确资金的拨付渠道、拨付程序、拨付时限。①拨付渠道:通过乡镇财政所拨付的专项资金必须统一设置财政专项资金专户,该专户必须实行封闭运行管理,即专项资金只拨付给项目单位或项目个人,严禁随意将资金拨付给乡镇零户统管账户或其它过渡账户;②拨款程序:县财政局负责国库拨款的业务股室,必须凭各业务口提供的专项资金指标文件和领导签署意见后拨付给乡镇财政专项资金专户,财政所必须凭项目单位或个人提出的拨款申报通过乡镇分管财经的领导审批、财政所长核拨后才能将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单位或个人;③拨款时限:县局负责国库拨款口子的业务人员必须在接到领导签拨的专项资金调度通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出,乡镇财政所在专项资金到账的前提下,项目单位或个人提出拨款申请按程序审核签批,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出。同时通过县直主管部门下拨的财政专项资金。①账户设置:由局各业务口根据业务需要建立专项资金专户,并实行封闭运行管理;②拨款程序:局财政业务口根据项目要求,提出拨款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国库根据管理要求将专项资金拨入各业务股专户或项目单位专户,再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局业务股根据项目单位实施进度审核,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拨付项目;③拨款时限:各业务口在专项资金达账的前提下,项目单位或个人提出拨款申请并办妥拨款手续,必须在两个工作日之内将专项资金拨出,财政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应严格按照上级财政管理要求,实行报账制管理程序进行报账。(4)明确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凡是未按规定设置专项资金账户,未按规范程序拨付资金和进行核算的,各业务股和基层财政所未按规定进行专项资金事中督查的,财政监督专职机构进行事后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反馈并提出处理意见的等等一系列全程监管造成专项资金被挪用私分等问题,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经办人和负责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二是在构建管理机制上要加快改革力度。①对财政扶贫资金、支农项目建设资金要全面实行报账制和招投标制,从制度上和源头上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②对社会保障资金、涉农补贴资金,凡是发至个人的资金要全面实行“一卡通”直补制,实行专户直达直付制度,并由银行代发受益人专用存折;③为有利于财政专项资金统一核算管理,要全面推行乡财县代管的管理体制,并健全核算管理制度。凡是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随意进行专项资金不规范的账务处理,要追求其责任,努力从源头上抑制乡镇专项资金使用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④要建立专项资金质效评估制度。明确财政业务口与项目主管部门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进行评估验收的责任,并对工程质量和使用效果进行张榜公布,做到公正、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⑤要建立专项资金动态管理服务制度。明确县乡两级财政业务职能部门要会同有关项目主管单位,深入镇村两级,以调查摸底的形式进行人员变动情况审核和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情况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为下年度资金的落实掌握第一手资料,进一步促进落实党和政府强农惠农政策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应付过关,真正把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到实处。三是有关涉农资金项目的农业、林业、教育、民政、卫生、交通等主管局和镇(乡、街道办),也应根据各自主管的项目资金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办法,使之形成制度管理网,在各个系统、各个口子、各个点都能得到有效落实,使每一项专项资金都能在制度的监控下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标准公开,让广大群众广泛参与,全程监控,努力从源头上防止各种违规的问题出现。三、强化构建监督机制,努力促进专项资金安全运行构建财政专项资金全程监控体系是财政部门切实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行为的一项重要手段,如何构建一道有效监控机制,必须要把握好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监督检查三个关口:一是要把握好事前项目申报审核关。项目申报是从下而上,每一道关口都有自身的局部利益,为了规范这一行为,县级财政必须参照上级财政部门印发的《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办法》,明确项目申报管理要求,严格按照项目申报有关程序和有关基本原则进行择优选项(指涉农扶贫开发资金),科学论证、合理排序、滚动管理和项目申报前应做出的项目规划、项目选择、现场查核和项目评估,特别是项目评估这一关尤为重要,必须严格依据上级财政立项指南,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确定申报的项目进行项目可行性评估论证,出具专家评估意见,取得第一手资料,对民政等涉农补贴资金要从上而下认真通过审核,逐一核对,努力从源头上制止虚报,抑制那些申报项目动机不纯的单位与人违规骗取财政资金行为。二是把握好资金拨付使用事中监控关。①机关各业务股室和基层财政所对各项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和资金使用事中监督都要落实管理责任制,明确各自应承担的工作职责,并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工作制度,对拨出的每一项专项资金都要进行回头一月一自查,有计划地会同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深入基层镇村两级和项目点进行跟踪问效督查,做到拨款程序无漏洞,跟踪督查不走过场;②建立网络监控体系,要充分利用网络掌握专项资金指标信息,采取主管局与乡镇所连网建立资金拨付指标账,如实反映资金运行情况;③为有利于专项资金统一落实事中监控管理,建议所有涉农资金都应通过镇(乡、街道办)财政所专户统一拨付,归口管理,目前统一由项目主管局拨付的资金有:交通、教育等部门的专项资金脱离了基层财政所的监控,削弱了基层财政所事中监督检查职能,反之加大了县级财政事中监控量,这种专项资金拨付管理体制应改为:项目指标由县财政与项目主管局联合下文、资金走向应由财政局→项目主管局→乡镇财政所→受授项目点,再由项目点→乡镇财政所→项目主管局报账。三是把握事后监督检查关。为了有利于财政监督专职机构做好事后监督检查工作,各业务口下达的每一项专项资金指标文件都应及时抄送一份同级财政专职监督检查机构,为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提供原始指标资料,同时财政监督专职机构每年都要制定出年度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明确开展专项资金检查工作任务和要求,紧紧围绕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为目标,坚持依法监督,加大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力度。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每年都要联合一至两次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资金专项检查,对一经查实有滞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要切实依据《江西省财政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在依法追回违规滞留、挤占、挪用资金的同时,要及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做到敲山振虎,警视他人,引以为戒,不断增强压束机制效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总之只有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健全有效管理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力度,才能真正形成一套有效的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长效机制。
⑧ 国家农民的补贴都有些什么需要详细的,比如油补,粮食补贴等 谢谢
国家对农民种粮实行补贴政策
为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国家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具体到广东省,对种植水稻的农民实行直补、综合直补和良种补贴。国家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对补贴标准会作适当的调整。种粮农民可依据自己年种植水稻面积在本村委会申报这三项补贴。补贴资金直接由当地镇财政所划存到个人账户,不得由村委会或镇农办代领。2008年直补标准为年种植水稻15亩及以上的农户,每年每亩补25元;综合直补标准为每年每亩30元;良种补贴标准为早稻每亩10元,中、晚稻每亩为15元。
附件1: 2008年中央水稻良种补贴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水稻良种补贴项目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4〕17号)以及中央财政安排下达我省水稻良种补贴资金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通过实施水稻良种补贴政策,运用政策导向和资金扶持手段,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农民扩大粮食播种面积,提高水稻良种和先进栽培技术的入户率和覆盖率,增加种粮效益,实现粮食稳定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基本原则。补贴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做到“补贴政策公开、补贴面积公开、补贴标准公开、补贴农户公开,资金直补到户、据实进行结算”,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补贴范围。对在广东省内种植的水稻全部实行良种补贴。
四、补贴标准。中央水稻良种补贴早稻每亩补贴10元,中稻、晚稻每亩补贴15元。
五、补贴程序。中央水稻良种补贴资金实行直接补贴方式,按实际播种面积直接发放到种植水稻的农户。
(一)村委会组织申报、登记、造册。每造水稻插秧结束后,由村委会组织农户按实际种植面积申报,并以农户土地承包证书中水田面积为依据逐户调查核实,农户申报面积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水田面积有变化的要说明增减原因。村委会对农户水稻种植面积登记造册后,汇总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申报情况审核汇总后,应在各自然村按户张榜公示水稻种植面积和补贴金额,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凡有异议的,要重新组织丈量、核对,再予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后,由各镇政府汇总报县级农业部门。
(三)县级农业部门负责对各乡镇政府上报的补贴对象、种植面积、品种进行核实,审核盖章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农业部门核定的补贴对象、种植品种与面积、补贴金额,通过当地银信机构,及时将水稻良种补贴专项资金直接支付至农户。
(四)地级以上市农业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于5月底和9月底前,将早稻和中晚稻良种补贴情况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六、加强项目监管
(一)各级农业和财政部门应明确职责,共同做好水稻良种补贴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做好中央水稻良种补贴政策宣传,补贴对象、种植面积审核确认及公示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落实及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做好水稻良种补贴财政保障工作。
(二)各市县财政、农业部门应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专项专用。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水稻种植面积,不得骗取、挤占、截留和挪用中央水稻良种补贴资金。如发现上述违规违纪现象,将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市县农业、财政部门要及时跟踪了解补贴发放情况并定期进行抽查,实地走访基层干部和农户,及时纠正补贴资金发放的违规现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户。
(四)市、县农业和财政部门要设立水稻良种补贴专线举报电话,会同县级行政监察部门认真查证落实农民群众举报事项,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
附件2:惠州市2007年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发放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发展、农民增收,做好2007年中央财政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发放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07年对我省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工作的通知》(粤财工〔2007〕122号)要求及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目标
(一)在保持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相对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鼓励多产粮、多调粮、产好粮,更好地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二)充分考虑农资增支对种粮农民的影响,一次性将补贴资金发放给种粮农民。期间补贴不再随农资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变化。
第二条 农资综合直补的范围和标准
(一)补贴范围:播种水稻的种粮农民(含国有农场的种粮职工)。
(二)补贴标准:按核定的播种水稻的面积(2006年)给予每亩19元的补贴。
第三条 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一)市财政局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将农资综合直补资金拨付给县区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县区财政局要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将种粮直补资金和2007年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便于统计和监督。
(二)市财政局根据核定的2006年度各县区农资综合直补面积(具体为惠城区243807.62亩、惠阳区88675.75亩、惠东县383492.53亩、博罗县505115.1亩、龙门县304285.31亩、大亚湾区7713.28亩),统一补贴标准,核定各县区2007年度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市财政局一次性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县区财政局,不再结算。
(三)综合直补资金必须在7月底之前兑付到种粮农民手中。各县区、乡镇财政部门要利用现有综合直补渠道,将补贴资金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一卡通”(一折通)的形式直接发放给种粮农民。不允许由村委会代领。
第四条 综合直补资金兑付
(一)综合直补资金的兑付实行公示制度。综合直补资金兑付给种粮农民之前,要将种粮农民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情况在行政村张榜公示,做到公开、透明。公示后没有异议的,向符合农资综合直补条件的种粮农民发放补贴通知。同时,乡镇财政部门按照种粮农民的补贴面积,统一标准,利用“一卡通”(一折通)将综合补贴资金存入该农户账户。补贴通知应明确综合直补标准、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等内容,让种粮农民知道国家已对2007年农资增支因素给予了补贴,切实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二)种粮农民领取综合直补资金实行造册登记制度。对种粮农民领取综合直补资金后,要造册登记,并由领取人签名(或摁手印)确认,以便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加强对农资综合直补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各县区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区的综合直补资金发放办法,认真落实农资综合直补工作责任制,并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备案。
财政部门负责对综合直补资金的拨付、审核和监督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对综合直补面积的汇总和核定工作,及时如实提供相关数据。
(二)各县区农业和财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必须设立综合直补举报电话,对综合直补的有关举报,要及时处理和核实,并将处理和核实意见答复举报人。
(三)各县区、乡镇政府及农业部门、财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综合直补资金的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马上报告,立即纠正,重大事项应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对违反财政纪律和补贴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