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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购买保险子女离婚分割吗

发布时间:2021-04-02 04:07:11

1. 父母买保险离婚分割

保险金应当由儿子的监护人大王领取。
母亲为投保人,儿子为受益人,可以看做是母亲对儿子的一种赠与。离婚之后,母亲选择继续缴费,保险事故发生,保险金应当为儿子所得,不产生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离婚时由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行使监护人的权利,所以应该由大王得到这笔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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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为子女所购储蓄性保险离婚时可以分割吗

不可以
向保险公司交纳的保费已经转化为财产利益,并已赠与孩子,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据此,市法院终审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明确父母给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充分保护了儿童的合法权益。

3. 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为子女购买的人寿保险之我见

夫妻离婚时 如何分割为子女购买的人寿保险 之我见 夫妻离婚时有争议的保险往往是人寿保险,为子女购买的人寿保险也常是夫妻离婚时争议的焦点。 属于人寿保险中的死亡保险的,即子女死亡后,受益人可以获得保险赔偿金的一种保险。不退保可以由获得抚养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将保单现金价值的50%补偿给原配偶,将受益人变更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属于人寿保险中的生存保险的,即子女存活到一定的年数,子女将获得一定数额的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就是子女本人,这种情况下,父母为子女支付的保险费应当认为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情况不能撤销赠与。 人寿保险险种中,有既包含有死亡保险,又包含有生存保险的两项内容,如为子女购买的“少儿乐两全保险”和“99鸿福终身保险”,就应该包含着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受益人为夫妻),部分是夫妻对子女的赠与。其中的受益人权益部份应该考虑如何分割的问题。 我曾经接受一个这样的案件: 夫妻两人为其两个子女分别购买了“少儿乐两全保险”和“99鸿福终身保险”,受益人均为男方。其中“少儿乐两全保险”保险责任为疾病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高中教育金、大学教育金。保险条款明确被保险人高中教育金、大学教育金由被保险人在适当年龄按年领取,在保险期内出现疾病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事项,保险人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予受益人。说明其中的高中教育金、大学教育金是夫妻对子女的赠与,而疾病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保险金是给予受益人的,这份权利属于夫妻共同所有。“99鸿福终身保险”保险责任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终身,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的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其中的生存保险金应该由被保险人领取,而身故保险金应由受益人领取。 从以上看来,此两个保险合同中有生存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两项保险权益的存在,其生存保险金应属于对子女的赠与,在夫妻离婚时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保险责任期限内的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保险金权益属于受益人享有,同样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共同权益,对以上夫妻共同所有部分应该予以合理分割。 至于本案,原、被告计划两个子女每人抚养一个,而两个子女的分别投保金额相差不大,所以可以将由女方所抚养孩子的保险受益人由男方变更为女方,男方所抚养小孩的保险受益人仍为男方,这才是夫妻权益的实质平等。 另外,保险利益中的生存保险金是夫妻赠与,属于被保险人所有(两子女),两子女均为未成年人,获得生存保险金利益时仍未成年,其财产权益应由监护人来进行管理,夫妻一旦离婚,直接抚养小孩的父或母应该是第一法定监护人,其生存保险金的受益应该在抚养人的监护管理之下,实际使用于被监护人,为便于监护人的有效管理,保证被监护人实际享用其保险权益,减少社会矛盾,保险受益人也应变更为直接抚养人,为便于操作,其相关有效凭证也应由抚养人持有。

4. 关于父母给子女购买保险,父母离异要不要分割财产

你好,人身险看受益人,财产险,没指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5. 婚姻存续期间,单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离婚时要分割吗

需要共同还,但最终还是离婚协议上归于那方还是共同还。这就看你自己协商啦

6. 为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离婚时如何分割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风险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保险业的逐步完善,越来越多的父母给未成年子女购买人身保险。如此一来,在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如何处理尚处

null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风险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保险业的逐步完善,越来越多的父母给未成年子女购买人身保险。如此一来,在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如何处理尚处于有效期内的子女人身保险,就成了大家越来越关注的问题。根据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人身保险产品按设计类型可以分为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笔者将按照设计类型的不同讨论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的分割问题。
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的利益分割
尽管人身保险产品可以被划分为多种类别,但都可以按照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继续为子女投保来确定分割保险利益的具体方式。
首先,如果双方都愿意继续投保,原有的保险合同内容可不作变更,在尚有保险费用未交纳的情况下,由双方各半承担。将来可能产生的保险利益由双方按份平均所有,当事人有具体约定的除外。
其次,如果仅有一方愿意继续投保,无论离婚后该方对未成年子女是否拥有抚养权,均可以继续为子女投保。此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将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变更为愿意投保方,并由其交纳以后的保险费用和确定保险受益人。由于已交纳的保险费用是由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因此,法院可以判令愿意投保方给付另一方部分相关财产利益,具体数额为:如果在判令双方离婚时解除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保险人应返还保险现金价值的二分之一。由于解除保险合同时所返还的现金价值会远远低于继续履行合同带来的保险效益及可能产生的收益,所以如此的计算方式可以降低因离婚而解除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的概率,从而减轻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离婚所带来的冲击。
再次,如果双方都不愿意继续投保,法院可以让双方自行办理退保手续,退还的保险现金价值平均分割。
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利益分割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是相对于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而言的,主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人身保险。分红型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万能型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设立有保底收益投资账户的人寿保险。此类产品为投资账户提供最低收益保证,并定期结算投资收益。投资连结型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寿保险。此种保险通常不设定最低保证利率,投资收益可以在账户价格波动中反映出来。因此,若具体投资账户运作不佳或随股市波动,投入该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可能会出现负数。
通过对以上三种类型保险的概念和特征的阐示,我们不难发现,它们具有不同于普通型人身保险的特点:兼具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投资性特点更为突出;保险利益具有不确定性。正是基于以上两点特征,在离婚过程中需要依法分割保险利益时应采取不同于普通型人身保险的方式进行处理。
首先,如果双方都愿意继续投保,原有的保险合同内容可不作变更,依照保险合同已进行的投资及产生的收益各半所有,法院可以不予理涉。离婚后如果双方继续交纳保险费进行追加投资,具体的交费和利益分割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
其次,如果仅有一方愿意继续投保,双方当事人可至保险人处将投保人变更为愿意继续投保的一方当事人,该方应自变更之日起支付以后的保险费用。同时,该方必须给付另一方与保险利益相应的价款。笔者认为,需将保险合同的内容分为两部分来合理分割其中的保险利益。一是关于被保险人人身保障部分的利益分割。为充分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保障,不愿意继续投保方应获得的利益为:按照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如果在判决之日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返还给投保人该部分保险现金价值的二分之一。二是关于投资部分的利益分割。鉴于这三类保险本身具有较强的投资属性,为了使不愿意继续投保方免受不应有的投资利益损失,其应从另一方处获得的利益为:用于投资部分的保险费的二分之一加上自前一次分配投资收益之日至判决之日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未分配过投资收益,则自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计算利息。
再次,如果双方都不愿意继续投保,法院可以让双方自行办理退保手续,退还的保险现金价值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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