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社保费算工资及福利费吗
【解答】会计处理:根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因此会计上应当作为工资总额核算。税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即税法上规定社保费和公积金既不属于工资薪金总额(不作为计算福利费限额的依据),也不属于福利费范围,而是直接在所得税前按实列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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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单位为员工缴纳的保险算员工工资收入吗
单位为员工缴纳的保险是用人单位为员工的社会福利应尽的义务,这个不算员工工资收入.
❸ 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属于职工薪酬吗
(一)商业保险的会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商业保险待遇,属于职工薪酬范围,应计入相关资产或成本费用。
(二)商业保险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具体你可以搜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❹ 公司给员工买商业保险,可以算福利费吗
有的是福利,有的不一定。
比如,如果是团意外险,是福利。
如果是雇主责任险,则不是福利,属于企业自己转移风险。
❺ 单位给职工缴纳的保险算不算职工的收入
单位给职工缴纳的保险不算职工的收入,你那单位瞎说。职工的收入分两种:一个是应发工资,是职工未缴纳保险、税金前的收入总和,另一个是实发工资,就是扣除自己应缴纳的保险、税金后拿到手的工资。你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去咨询
❻ 公司给员工交了商业保险,那员工工资是怎么算的啊。
商业保险的费用不应由员工支付,如需要员工支付,员工可以要求不上商业保险。所以,公司给员工交了商业保险,不应该影响员工的工资。
公司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一般有一下几种:
1.补充医疗,这个最常见,公司在员工总工资5%之内是免营业税的。但在计算员工个税是需要计入。
2.补充养老,这个不常见,能做这业务的保险公司也就拿几家。公司在员工总工资5%之内是免营业税的。但在领取时需要计算个税。
3.意外伤害,这个小企业里常见,因为便宜。这个也是要算个税的。
4.其他商业险(定期寿、重疾等)这个也是要计算个税的。
(6)为员工购买保险算工资福利吗扩展阅读:
一、商业保险特征
1、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
2、商业保险所反映的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体现的。
3、商业保险的对象可以是人和物(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具体标的有人的生命和身体、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责任、信用等。
4、商业保险的经营要以盈利为目的,而且要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以保障被保险人享受最大程度的经济保障。
二、社会保险
它具有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其具有如下特征:
1、保障性:指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2、普遍性:社会保险覆盖所有社会劳动者。
3、互助性:利用参加保险者的合力,帮助某个遇到风险的人,互相互济,满足急需。
4、强制性:由国家立法限定,强制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
5、福利性:社会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不以盈利为目的。
❼ 公司交纳保险算不算员工工资成本
公司交纳的保险,只要是员工受益的,或说为员工购买的,当然需要算员工工资成本。
所谓的工资成本是指企业支付给职工工资所产生的成本,它包括薪资、奖金与福利等。
公司为员工交纳保险,有两种情况,一是基本社会保险,这种保险与工资总额一样,由公司负担的部分直接计入工资成本对应的科目,员工负担的部分从应付工资总额中扣除。第二种是商业保险,其本质属于一种福利,当然也属于工资成本。
❽ 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是否属于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给职工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应该不属于企业提供的应付职工薪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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