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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营改增后税收风险

发布时间:2021-08-02 02:21:43

① “营改增”后企业应重视哪些税收风险

一是重视未分别核算各类营业收入,被税务机关从严征收带来的税收风险。部分“营改增”企业没有按照纳税需求分别核算各类收入,在申报纳税时临时拆分各类收入,此举难免会造成申报数据的混乱和不准确,税务机关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往往按照税法的规定从严征税,由此使部分企业税收负担加重。比如部分涉及“营改增”的企业在“营改增”之后,仍然保持原有的核算方法,没有将改征为增值税的有关涉税收入从原属于营业税范围的收入中准确划分出来单独核算,在申报纳税时被税务机关发现并重新核定了增值税的有关收入。由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企业处于被动地位,很可能会给企业税负造成不利影响,增加企业的涉税风险。

二是重视发票使用不当产生的税收风险。面对税制改革,企业不但要转换思路,更要从被动接受变为主动适应。目前,“营改增”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上最容易忽略的问题有三个:一是不按规定索取合规的扣税凭证;二是取得了合规凭证,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三是由于对增值税法规了解不够,能够取得合规扣税凭证的情形,却没有取得,仅取得了普通发票或者收据,丧失了抵扣税款的机会。因此,纳税人要提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重要性的认识,一方面要在内控机制上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严格管理,杜绝虚开发票情况的发生;另一方面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时要提高防范意识,严格审查发票的真伪、货物来源、发票来源的合法性、销货方的纳税人资格等,对存在疑点的发票可暂缓付款或暂缓申报抵扣其中的进项税金,待查证落实后再作处理,力求提前防范涉税风险。

三是重视违规操作抵扣被加处罚款和滞纳金的税收风险。部分企业在“营改增”之后获得了一般纳税人资格,具有抵扣进项税额的权利,但由于企业没有完全适应“营改增”带来的涉税变化,未能准确界定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范围,或违规操作抵扣,从而造成超范围抵扣进项税额,结果被税务机关查处,给企业带来了经济损失。

四是重视财务核算不健全带来的税收风险。增值税纳税企业在会计核算上比营业税纳税企业更为复杂,要求也更加严格,营业税依据各项收入和对应的税率就可以计算出应纳税额,而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需准确核算各类收入和“应缴税金——应交增值税”下的各个明细账,如果会计核算不健全,就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这必然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

五是重视因分不清“营改增”税收优惠条件,造成无法享受优惠的税收风险。在增值税的制度安排中,减免税安排一般非常慎重,因为减免税容易破坏增值税抵扣链条环环相扣的完整性。但是,为了平稳推进“营改增”改革试点,减轻试点企业税收负担,“营改增”试点方案规定了多个免征增值税项目和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目前,“营改增”税收优惠很多,但当事企业必须看清楚增值税优惠的前提条件。“营改增”对特殊服务收入分别施行了免征、零税率、退税等税收优惠,其目的是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以支持、鼓励某些特殊行业或对象的发展。但是,部分“营改增”企业习惯于沿用以往缴纳营业税时期的核算方法,在会计处理上没有按照“营改增”有关政策规定将免税、减税项目的各项服务收入准确划分并分别核算,结果被税务机关取消了免税、减税的优惠。

② 营改增后:增值税的涉税风险有哪些

关于增值税的涉税风险那些事.

自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全面实施以来,营改增成为大家茶余饭后讨论的热门话题,各种媒体竞相宣传报道有关营改增的新闻和政策,大家的微信微博上也充斥着各种各样的营改增信息,大家在津津乐道营改增带来的好处或坏处的同时,却忽略了增值税的涉税风险,特别是一些新纳入营改增范围的企业,对增值税涉税风险了解不多或不够重视。与其它发票的违规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旦处理不当,就是违法和犯罪,特别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犯罪已被明文载入《刑法》之中。


一、增值税犯罪案例简析
2014年5月,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破获青岛某药业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摧毁了以郑某为首的涉及7个省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下,郑某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向江苏等8省市20余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00余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50亿余元。该案例一方面暴露出部分犯罪人员借助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牟取利益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个别企业通过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以抵扣税款从而获利的问题。

根据最新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虽然取消了死刑的处罚,但其它处罚力度依然不减,如,“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大鹏也曾亲身经历过一起因供应商所在地区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查,我司作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配合进行协查的案例,虽然最后查实我司为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方,但依然要求我司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不得抵扣,给我司造成了损失。

二、增值税涉税风险表现
涉税风险是指因企业的涉税行为未能正确有效地遵守税法规定,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简单地说,一是该缴的税没缴: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导致的后果是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和纳税信用受损等风险;二是不该缴的税却缴了:企业不了解税法相关规定,未能用足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导致的后果是给企业增加了税收负担,使企业利益受损。不论哪种情况,涉税风险的最终结果都是增加了企业税收负担,损害了企业利益。大鹏认为,增值税(主要是一般纳税人或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涉税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人身份界定
我们都知道,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通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特殊应税事项也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可别小看这个身份的界定,因为根据身份确定计税方法,而计税方法的选用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税负的高低。举个例子,如果一个纳税人的业务涉及取得很多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却选择了小规模纳人的身份,则其税负很有可能比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更高,反之亦然。当然,身份的界定需要符合相关的规定,而且还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考量。

2、进项税额的抵扣
一般来说,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二是取得法定的扣税凭证;三是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符合相关规定。企业需从这三个方面准确核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多抵扣了,则少缴税,会造成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补税、追缴滞纳金和罚款等风险,反之少抵扣了,则多缴税,会增加企业税负,无形中增加了企业成本。

3、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的计算直接影响到增值税的实际缴纳情况,有三个风险点需要注意:一是不同销售结算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是对增值税特殊行为征税的规定,包括混合销售、兼营和新老项目交替等;三是计税核算依据,含税价需转化为不含税价参与计算。企业如果少计销项税额则少缴税,面临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反之多计销项税额则多缴税,人为增加企业税收负担。

4、取得虚开的专票
纳税人如果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税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虽然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票不会被判违法,但因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同样会给企业造成损失。

三、防范涉税风险的建议

1、合理确定纳税人的身份
纳税人身份的界定和计税方法的选用,是防范涉税风险的源头,一般来说,这也是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环节,因为一旦确定纳税人身份和计税方法,就很难再改变,规定明确指出“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所以,对于新纳入营改增范围的企业,或者原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是否要确定为一般纳税人需慎重考虑。大鹏建议企业可以把已经发生的业务按一般纳税人(或一般计税方法)进行税负模拟测试,将其税负与按小规模纳税人(或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税负进行对比,税负低的作为优先选择,当然,还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在此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即使是一般纳税人,其一些特殊应税行为也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准确区分可抵扣进项税
并不是取得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也不是所有业务涉及的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企业一定要结合业务实际情况和应税项目进行分析和判断,准确区分可抵扣进项税。一是要分清哪些项目可抵扣哪些项目不可抵扣,如,同为住宿费,差旅发生的可以抵扣,用于招待或个人消费的则不可抵扣;二是要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这是可抵扣的基本要求,会计人员日常工作中要注意查验扣税凭证的真伪;三是要注意可抵扣的期限,自开具之日起180天(注意不是6个月)内,大鹏就曾遇到过采购员将取得的采购发票滞留自己手里,因疏忽过期而导致无法抵扣的案例,所以咱们会计人员要提醒业务员及时上交取得的发票,以免过期无法抵扣进项税。

3、正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正确计算销项税是规避风险的又一个重要环节。一是要注意区分销售额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如果是含税价,需要将其折算为不含税价参与计算,否则,税上计税,人为造成多计销项税额;二是要注意确认纳税义务的时间节点,一般来说,会计和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时间不完全一致,大部分情况下,税法规定,开具发票或收到款项时就发生了纳税义务需要缴税。三是要严格区分特殊应税行为,特别是对于性质不同或税率不同的应税事项,需分开分别核算,否则,按照税法规定从高适用税率计税,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合法合规取得专用发票
再次强调,倒买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涉及犯罪,企业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在不参与非法购买或虚开专票的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取得专票环节的管理。一是对供货单位进行必要的审查,主要从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生产能力、企业资质和货物的所有权等方面进行,一旦发现提供的货物有异常,需进一步核实,如有必要可以中断交易;二是对公付款尽可能通过银行转账,这是规避虚开专票风险的有效途径之一,如果发现付款的银行账户与发票注明信息不符,则需审查是否有作弊的可能;三是对于取得的存在疑点的发票,应当暂缓抵扣进项税额,通过自行审查或向主管税务机关求助、查证等方式,核实发票的性质、来源和真实性后再进行处理。

③ 营改增以后对保险行业有哪些影响

营改增以后对保险行业的影响如下:
一、业务的复杂性

我国金融行业主要以银行、保险、证券三大板块为主,三个板块经营业务和产品的复杂性,导致该行业收益率的不稳定性。以银行业为例,银行的理财产品、基金、期货、保险等产品,受到市场的影响很大,并且对除了市场因素之外的其他因素也较敏感,甚至很多产品的收益率受到全球经济的影响也较大。因此要确定某种产品的收益率不易,而我国的流转税税率也是根据整个行业的收益率以及市场的情况确定的,所以因为业务和产品的复杂性,导致税率以及征收方式的确定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

二、技术及资金的投入

我国金融业系统比较复杂,信息化程度比较高,并且适应了营业税含税价的特点。而增值税的特点是要对增值额进行征税,因此要彻底全面营改增,就要需要对整体系统进行修正或者优化。同时上面提到收益率的不易确定也导致了增值额的不易确定,因此,不仅需要大量对复杂金融产品有深入了解的金融专家,还需要专家进行大量的对系统和数据进行摸排和分析的工作,并且信息化系统进行修正及匹配的资金投入恐怕也是不容小觑的。

三、抵扣链条的连续

“十二大”国务院进行全面营改增,目的也是为了避免部分行业营改增,导致一些企业重复交税。比如营业税纳税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应税服务或者应税货物,不能进行增值税的抵扣,导致相关服务或产品营业税的缴纳中含有增值税成分。再比如增值税纳税企业,取得的还未进行营改增企业提供的服务或者产品,也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所以所缴纳的增值税自然也包括营业税的部分,因此此次营改增将全面进行,消除上述情况导致的企业重复征税,并保证所有企业实际税负只减不增。但是因为金融行业产品及客户的特殊性,企业无法取得了相关发票或者取得了相关发票却无法凭票扣税的情况,也并不是全部能够避免,所以在金融行业推行营改增在世界上都属于难题,因此国际上甚至认为金融业就不存在真正推行增值税又能完善抵扣链条的办法。

四、征税方式的确定

金融产品的运营一般会考虑诸多因素,不仅考虑产品本身的收益率,而且还会考虑市场的风险补偿,以及未来期间的通胀,并且一般金融产品的运营期限也不乏很长期的。因此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收益率也就不仅包括产品自身的增值,还包括隐性的一些收入,比如风险的补偿,以及未来通胀的补偿,并且长期资产的运营过程中,上述要素可能会发生重大的变化,因此,对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征收增值税,不能像一般生产企业一样,能够很好的把控增值环节以及增值额。同时我国金融行业包括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租赁业等,每个细化行业的特点也不同,因此对于各行业的征收办法还应该审时度势,不仅要借鉴国际上通用的做法,还应该考虑我国的经济市场特点。

④ 营改增后保险公司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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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后,对于个人的二手房交易,会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征税,且增值税的征收率与当前5%营业税的税率一致。

⑤ 营改增后售后返租涉及的税收风险有哪些

营改增后,也适用(涉及)以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购房回租”等经营活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144号)以及其它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关于纳税环节、计税依据问题
(一)商铺销售环节。开发商销售商铺(含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且办理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的,应以房地产开发商为纳税义务人,以商铺销售总金额(含返租协议租金抵扣购房款部分)作为计税依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并按规定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购买方最终未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的,视同对开发商投资获得的收益,不作为开发商销售不动产处理,不征收营业税;而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二)返租赁环节。开发商在销售商铺后,再以抵减购房款或其他形式将商铺租回,购房方实质上发生了商铺租赁经营行为,开发商方与购房方方(出租人)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标的、支付方式等,应以购房方(出租人)为纳税义务人,按购房方(出租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或抵扣购房款金额作为计税依据,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按规定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依法征收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三)再转租环节。开发商将商铺返租回后再转租给他人并取得租金收入(现金或销售扣点比例),以开发商(转租人)为纳税义务人,按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扣除返租环节实际支付租金或抵扣购房款金额后的余额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按规定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依法征收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纳税义务时间及征收方式问题
(一)对开发商销售商铺,以收到预售购房款、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售房收入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购买方的商铺租赁行为,其租赁环节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具体明确为:对开发商同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确定了租金具体支付(结算)日期的,实行按期征收营业税。《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确定租金具体支付(结算)日期的,实行按次征收营业税,支付期不超过一年的,以年内实际支付(结算)的次数分次计算征收营业税;超过一年期的,以一年为一次计算征收营业税。并以上述征税期确定适用营业税起征点政策。
(二)对购买方在商铺返租环节的有关出租行为应征收的相关地方税收,原则上采取“以票控税”办法征收管理。即开发商返租环节向购买方(出租方)支付租金额或抵减购房款时,必须取得购买方提供的相关税务发票。凡因开发商未按规定取得出租方税务发票造成相关税款流失的,在对出租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10000元以下罚款的同时,对开发商处以未按规定取得发票造成他人末缴或少缴税款1倍以下罚款。

⑥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业财务怎样规避税收风险

一是重视未分别核算各类营业收入,被税务机关从严征收带来的税收风险。 二是重视发票使用不当产生的税收风险。面对税制改革,企业不但要转换思路,更要从被动接受变为主动适应. 三是重视违规操作抵扣被加处罚款和滞纳金的税收风险。 四是重视财务核算不健全带来的税收风险。 五是重视因分不清“营改增”税收优惠条件,造成无法享受优惠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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