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风险投资 > 个人创业要交失业保险

个人创业要交失业保险

发布时间:2021-08-02 00:58:29

1. 自由职业者上失业保险有什么用

自由职业者是不可以上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金是在没有就业且非自愿失业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1)个人创业要交失业保险扩展阅读: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 申领自主创业后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上级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在办理参保手续后可以申请自主创业后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具体如下:
申领条件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申请。
申请手续
办理时应填写《佛山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待遇申请表》,并携带本人以下资料:
1.佛山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社保卡的,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他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出具的卡号与账号对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若申请人不是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应提供相关的股东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3.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4.《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及个人基本情况与就业登记情况页的复印件。
待遇计算
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计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
其中,“失业保险金”按已领取的最后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如没领取过,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申请核定当月的标准计算。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3. 失业人员自己创业缴纳保险怎样申请补助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已领取期限。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3)个人创业要交失业保险扩展阅读

在特定灾害事故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金额给予补偿。通过补偿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补偿,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

这种补偿既包括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也包括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经济补偿,还包括对商业信用中违约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

4. 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后怎么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已领取期限。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4)个人创业要交失业保险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5. 自主创业想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办理退休一般和领失业保险金是不相关的,
(我把领取失业金发放办法转载给你,供你参考)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
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
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
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
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
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
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
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 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
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
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
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
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
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
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
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第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
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
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
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
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
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待遇。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章 失业保险金发放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
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
,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
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
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
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
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
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
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
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十八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
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
一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准备书面资料、开设服务窗口、设立咨询
电话等方式,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负责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的统计工作。

第四章 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第二十一条

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
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
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
定。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
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
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
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
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
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发现不符合条件,或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
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应责令其退还;对情节严重的,经办
机构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经办机构或主管该经办机构
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失
业人员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 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可
以向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
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的样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
制定。

6. 个人要交失业保险吗

在职的时候,失业保险有一部分是个人缴纳的,从工资中扣除,
如果离职了,处于失业状态的期间,个人是不用缴纳失业保险的

7. 个人交失业保险需要哪些资料

个人是不能交失业保险的,国家规定只能是公司、企业才能缴纳失业保险。

8. 创业了还能领失业保险金吗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领取营业证照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其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资金。创业扶持资金标准相当于失业人员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含医疗补助金,下同),最长截止至法定退休年龄到达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以失业人员领取营业证照当月可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为准。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应当在领取营业证照之日起15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如需申领创业扶持资金,应当在领取营业证照之日起3个月内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提出申请,填写《杭州市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申领其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营业证照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逾期不申请的,其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按规定保留。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应在7个工作日内初审后报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上报,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汇总核定,报市财政部门同意后的次月,将创业扶持资金拨付至申请人的失业保险金社会化发放账户。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失业人员在2009年6月30日(含)前领取营业证照的,仍按原规定执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其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资金后,在其未领取完失业保险金月份的期限内,如歇业仍视同就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阅读全文

与个人创业要交失业保险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炒股可以赚回本钱吗 浏览:367
出生孩子买什么保险 浏览:258
炒股表图怎么看 浏览:694
股票交易的盲区 浏览:486
12款轩逸保险丝盒位置图片 浏览:481
p2p金融理财图片素材下载 浏览:466
金融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属于什么 浏览:577
那个证券公司理财收益高 浏览:534
投资理财产品怎么缴个人所得税呢 浏览:12
卖理财产品怎么单爆 浏览:467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浏览:531
保险基础管理指的是什么样的 浏览:146
中国建设银行理财产品的种类 浏览:719
行驶证丢了保险理赔吗 浏览:497
基金会招募会员说明书 浏览:666
私募股权基金与风险投资 浏览:224
怎么推销理财型保险产品 浏览:261
基金的风险和方差 浏览:343
私募基金定增法律意见 浏览:610
银行五万理财一年收益多少 浏览: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