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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保险受益人是个人财产吗

发布时间:2021-04-01 20:12:46

保险受益人得到的保险金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您好!个人财产。因为保险金是受益人独立享有的赔偿金,并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根据《保险法》第18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受益权来自保险合同,而非“继受”而来。当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同属一人时,受益权之固有性不言自明。即使当受益人和被保险人不属同一人时,受益权之固有性也无须争论,因为人身保险的目的往往是为他人(受益人)的利益而购买的保险。

Ⅱ 理财保险算是个人财产吗

1.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保单是属于个人财产,该保单属于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离婚后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是谁保险利益就是谁的,如果是以指定受益人的方式投保的,受益还是免税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理财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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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年金保险的受益人是保险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吗

年金保险的受益人不可以是保险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

年金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有规则的、定期的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年金保险,同样是由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保险,但生存保险金的给付,通常采取的是按年度周期给付一定金额的方式,因此称为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

1、年金保险可以有确定的期限,也可以没有确定的期限,但均以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的生存为支付条件。在年金受领者死亡时,保险人立即终止支付。

2、投保年金保险可以使晚年生活得到经济保障。人们在年轻时节约闲散资金缴纳保费,年老之后就可以按期领取固定数额的保险金。

3、投保年金保险对于年金购买者来说是非常安全可靠的。因为,保险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提取责任准备金,而且保险公司之间的责任准备金储备制度保证,即使投保客户所购买年金的保险公司停业或破产,其余保险公司仍会自动为购买者分担年金给付。

4、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保险合同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且给付间隔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保险。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Ⅳ 如何认定有些保险为个人财产,有的认定为夫妻共

首先,有约定,依约定。
夫妻双方,可以就婚姻期间所得的保险金进行归属约定(可个人、可共同、可部分个人部分共同),此约定受法律保护。
法律链接:我国夫妻财产制,以法定的夫妻财产共同制为原则,根据《婚姻法》第17条,婚姻期间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次,无约定,看保单性质。
在归属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所得保险理赔金的归属,主要看保单的性质,依性质进行确定。
法律链接:根据《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再次,哪些保险金属于上述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呢?
这是理论与实务中的难点,通说认为具有“人身财产属性”是其显著特征。哪些种类的保险(理赔)金具有“人身财产属性”呢?
1、意外、健康类:
该类保单,属于消费型保险,不具有现金价值。以对受益人的“基本的生活(健康)保障”为主要目的,受益人所获得的意外与伤害保险金(自己为被保险人且为受益人)及作为受益人获得的死亡的理赔金(自己不是被保险人而是受益人),具有“人身财产属性”,属于受益人个人的财产(最高院此次纪要也予以明确)
2、寿险类:
寿险主要分为定期的不定期(终身)寿险,两者缴费方式与保障侧重不一。
其中,“定期寿”:属于消费型保险,以保障为目的,多不具有现金价值(有的定期寿有很少的现金价值)。“终身寿”:不属于消费型保险,具有储蓄、理财性质。
此次,最高院纪要未作上述区分,统称之为“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表述为“宜认定为个人财产”。
赞同此观点的多认为,基于此类保险通常“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具有特定的身份关系,从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出发,宜认定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只想让与其由特定身份的受益人本人得到该笔保险”为合适。
其法律逻辑多参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 “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归一方所有 ” 及 “ 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婚后父母全款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可按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之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认定为子女个人财产 ” 。
对此不加区分的表述,笔者持谨慎态度。
笔者认为,定期寿的“人身保障属性”比较明显,宜认为为个人财产比较适合(纪要持此观点)。但是,对于“终身寿”,其不属于消费型保险,往往具有较大的现金价值,尤其是大额终身寿,其“起保障作用的人身财产属性”较弱,其突出的是“理财、储蓄的功能属性”。
因此,笔者认为此类理赔金不具有“基本的人身保障属性”,不宜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而以“夫妻储蓄、理财性为考量重点”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论。
对于这一点,结合此次“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之计的保守用语,随着理论与实务界对终身寿“保障作用的弱化”及“储蓄、理财、传富”功能的进一步理解与共识,不排除,后期新的司法解释等会对此进行再次的“区分和区别对待”。
这一点是财保财传从业者应该考虑的,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财富保护与传承的安排与设计时,对可能存在于未来的调整,进行必要的考量,建议借助“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进行方案的规划与设计,以应对未来的不确定,实现客户稳久长远的财保财传目标。
3、年金类:
不属于消费型保险,尤其是大额年金保险,其“保障作用的人身财产属性”较弱,其突出的,同样是“理财、储蓄的功能属性”。
鉴于此,本纪要规定“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此笔者认为,这种认定是比较适宜的!
其他如生存、两全、万能险等的“人身保险”,笔者建议,其“人身财产属性”较弱,“投资、理 财属性”较强,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期间所得,当然以认定为共同财产为宜。

Ⅳ 年金保险合同受益人是年金的投保人对吗

未指定受益人就是被保险人。

Ⅵ 保险金到底属于个人财产吗

是个人的,就算是离婚在财产分割时保单也不会分割的,该是谁的就是谁的!按照你补充的条件被保险人死亡的话保险理赔金是按照收益方式给的(按填写顺序、均分、比例、法定继承)几种

Ⅶ 保险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有财产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如果被保险人身亡,保险金不是遗产,而是归于受益人。保单的权益是属于被保险人的。
像你举的例子,如果男方赚钱很多,很多用来买了商业保险,这部分就应该不会作为共同财产

Ⅷ 年金保险属于个人资产吗

年金保险的投保人拥有保单的所有权,有退保、保单贷款的权利。被保险人拥有年金的权利。

Ⅸ 年金保险帐户的收益是属于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民

首先年金险本身就不完全具备避税避债的功能啊
没有绝对避债的保险,特别是年金险,每年返还或到80岁终止,钱都发给我们了,就相当于个人的资产了
避税一般是作为理赔身故金给受益人可以规避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

Ⅹ 在年金险中,什么是年金受益人

年金受益人就是被保险人本人。你是在考“保险代理资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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