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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01 18:26:35

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人制度可以采用直销的双轨制吗

不可以!首先你做保险只是个保险代理人而已,你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只是代理合同并非劳动合同,说白了只有冲业绩才有工资拿,不会有多余的与你分享!

② 什么是保险代理人合同,公司有权吊销我们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吗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总则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二)本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乙方有_________个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间,甲乙双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对方应予同意。
第二条授权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_________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以甲方名义招揽甲方开办的适合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业务(具体险种见附件)、收取保险费及提供售后服务。
(二)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条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三)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有权对乙方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四)有权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五)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服务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甲方义务
(一)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对乙方符合甲方要求并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三)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的证件、资料、单证及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依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暂行)》为乙方提供有关待遇。
(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七条乙方权利
(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人身保险代理活动。
(二)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三)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证件、保险单证和资料。
(四)要求甲方提供有关培训。
(五)享受甲方提供的有关待遇。
第八条乙方义务:
(一)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与乙方代理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为客户提供收费、送单、咨询、协助变更保险单和协助办理理赔申领事宜等服务(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
(三)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乙方应在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及时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代理手续费的支付
(一)甲方根据乙方代理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具体支付标准由甲方按不同险种、不同缴费期限和不同缴费方式确定,并予公布。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统一对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二)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
(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只要不违反《代理人管理办法》,公司无权吊销保险代理人资格证。

③ 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是怎么规定的

什么是保险中介?详解保险中介的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工保网

同为保险中介主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既有着紧密的联系,也存在不小的差异。之于保险消费者,充分了解保险行业,区别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可以更好的满足自身保险服务需求;之于保险从业人员,了解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二者差异,能够帮助其更好的规划职业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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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什么是独立个人代理人及保险独立代理人制度2016

1、所谓代理人制,指保险公司制定一些具有保险代理资格的人或机构进行保险销售的制度。2、从保险销售的渠道来看,主要有直销渠道、代理渠道及新渠道,大部分个人客户通过代理渠道购买保险,因为保险公司会向保险代理机构支付代理费用,而代理机构则会将代理费用部分返还客户,从而是客户在代理机构购买保险更为便宜。

⑤ 从业十几年的保险代理人,当在职代理人证即将到期行业协会下发通知各个公司,公

代理人资格证书换发 的有关规定《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
(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
(三)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交还原《资格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
(二)前3年内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情况的有关证明;
(三)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2张;
(四)亲笔署名无第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个人声明。
第十五条持有人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换发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换发的,核发新的《资格证书》;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因此,个人换证的很麻烦,可以委托保险公司或代理公司审验换发。

⑥ 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对基本法模式有规定吗

《保险公司理人管理办法》是指导保险行业代理人发展的核心制度,一般简称或统称为“基本法”。其主要内容包括:规范代理人的展业行为,满足代理人职业生涯规划的需要,树立明确的价值导向标准,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保险行业中的基本法可谓名目繁多,而其中最有代表性、最能凸显行业特性的基本法莫过于个人营销基本法。
保险公司基本法就是为了规范员工日常行为及一些相关问题。各大保险公司基本法各不相同,基本法意思就是,只要你按照上面的去做,那么就是公司最高行政官来了,也没有资格对你指手画脚,基本法对于公司就相当于法治国家宪法对于国家本身来说,宪法高于一切,基本法在公司管理的作用就和宪法类似,其中会明确规定晋升和考核制度。
所以作为正规的保险公司,相当有必要做基本法的。

⑦ 营改增后个人保险代理人如何纳税

一、增值税计算方法:

1、起增点为3万元(不含税)增值税=不含税佣金收入*3% 。增值税征收税率为3%,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的“佣金收入”不包含增值税税额,不含税佣金收入=税前收入÷(1+3%)“不含税佣金收入大于3万征收增值税” 换算一下就是 “税前收入大于3.09万征收增值税”。

2、因此,当税前收入>3.09万,增值税=不含税佣金收入*3%= [ 税前收入÷(1+3%)]*3%;当税前收入≤3.09万,增值税=0

二、附加税计算方法(附加税以增值税为计算基础):城建税=增值税*7%;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2%。自2016年2月1日起,销售额≤1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即增值税≤3000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7)保险行业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试点行业

(一)、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服务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是部分生产性服务业]

1、研发和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等)

4、物流辅助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

7、广播影视服务

(三)、邮政服务业

暂时不包括的行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

⑧ 创保网代理人管理办法

保险代理人的生存困境,绝对不是保险行业的个例,而是保险行业的一个缩影!据统计世纪保网3年就接到多起关于虚假招聘的投诉,国内也有多家媒体进行报道。2007年,世纪保网曾对保险行业的虚假招聘做过专项调查,发现保险公司在招聘时,仅仅代理人岗位名称就有122种,其中新华人寿高达101种。有些岗位名称更是闻所未闻,比如:女性主管、业务策划助理、特许筹备部经理、应往届毕业生新秀计划、挑战高薪人员等。
保险代理人在整个保险行业的食物链中,处于行业的最底层。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是不平等的代理关系:你不是我的员工,所以我可以不给你工资,社保、展业费用,不承担雇主的任何义务。但是你必须接受我的管理,所以你必须接受考勤、培训、管理和考核。如果不高兴,我可以随时开除你(当然我的说法会很文雅,不是开除而是解除代理关系)。至于你的续期佣金,那是不用想的,肯定没有。至于你的押金退还,对不起我很忙,请遵守公司管理制度,等我空了自然会给你办理。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⑨ 保险代理人制度的存在问题

由于保险代理人发展的时间较短以及区域间的不平衡,保险代理工作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亟待加以解决。这些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保险代理人制度与法律法规不完善
2009年新出台的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实施了更加严格的监管,为与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保险法》相配套,中国保监会9月27日、28日先后发布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多部法规。虽然为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的完善奠定了法律基础,但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行政法规还不完善,有关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保险代理人的行为准则、佣金和咨询费标准等尚未出台,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同时,尽快出台有关涉外保险代理法规,形成与国际规则接轨的保险代理法律法规体系,为我国保险代理业务的发展和保险代理监管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行业组织管理不严、缺乏制约力
保险公司招聘的代理人与保险公司基本上是出于一种单一的业务代理,也可以是雇佣关系。由于代理人的流动性大,没有将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挂钩,两者之间缺乏相应的约束,使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缺乏力度, 再加上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的管理没有形成一套具体的、可行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佣金制度在发挥激励作用的同时容易诱发各种短期行为,代理人有空可钻,违规开展代理业务时有发生。
(三)代理人的本身素质不高,代理行为不规范
代理人招聘上的存在要求过低,只是经过短期培训便仓促上岗,表现为部分代理人对保险的各种法规、条款,以及承保、理赔、保险责任等基本常识还未掌握就开展业务,出现不规范的代理行为,具体表现为:只注重业务数量,忽视业务质量;自行签订保单,截留保费;保险代理人在展业中对代理的险种宣传不实;部分代理人在未取得代理人资格证的情况下开展代理业务。以上现象导致竞争低级化,甚至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使真正优秀的保险代理人离开保险业, 保险业的行业形象和公众信誉也因此不断下降。

⑩ 保险代理人在职业活动中应遵守所属机构的管理规定是遵守什么原则

这个需要看你当时与经纪公司签订的协议来定义的,不过现在好多代理人都成为了独立代理人,听说效益还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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