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58同城出售客户私人信息盈利是违法行为吗
这个应该不算违规,毕竟公司招人,最基本的人员了解还是要的。
Ⅱ 对于一些网络理财平台,要求客户填写个人身份证信息银行卡账号,交易密码等。会有资金安全隐患问题吗
哪个平台都需要填写这些资料,填写了才更安全,有个人信息才能证明是你的帐号,有交易密码才能进行交易
Ⅲ 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吗
是违法的。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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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刑法条文】(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第一款修改)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个条文的罪名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同日颁布
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 该款的规定处罚。”
Ⅳ 公司的销售搜集潜在客户电话给公司,算买卖个人信息罪
公司的销售搜集潜在客户电话给公司,如果这是按照公司要求办理的,不是买卖个人信息罪。
如果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涉嫌犯罪。
Ⅳ 在投资理财中怎么避免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现在投资理财的人越来越多,大家对于投资理财的事情也越来越热衷,好象现在有什么新的理财产品或者理财平台都想要去尝试一下,然而尝试的平台多了,信息泄露的也就多了,不知道什么时候,自己的个人信息和电话就被曝光到晚上,然后每天接到无数骚扰电话,这都是轻的,万一被骗子拿去了身份证信息,很有可能给个人征信也带来极大的危害,所以,在现在社会,保护好自己的信息真的很重要,那银强小编今天就来说说,在投资理财中,怎么才能避免信息不被泄露?
一、不要轻易“出售”自己的个人信息
这里说的出售不是指你主动去卖,而是被动的交易,但是也经过了你的允许。
现在各种商家,都会在营业网点、微信朋友圈、今日头条广告等各个地方,以红包、抵扣券等等方式,诱导个人关注微信公众号、留下个人手机号,甚至身份信息。实际上,这就是一种交易。
你领到一个红包5元,掂量了一下,决定输入手机号领取,说明你愿意“出售”自己手机号的价格,就是5元。
如果这5元要提现,还需绑定银行卡,你可能会放弃;但如果是20元,你可能就愿意绑卡了,这说明,你愿意交出自己身份信息和银行信息的价格,是20元。
当然,这里的交易是有前提的,你是假设商家会严格保护你的隐私,否则给200元你也不一定愿意。但事实是,好多商家拿到了客户信息转手就卖掉,现在这个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永远最值钱。
这就要求,在面对各种羊毛时,我们要谨慎地评估对方是否是可信赖的,是否会遵守基本的商业道德,只选择靠谱的参加,或者干脆不参加。
二、保持必要的安全敏感度
在手机上进行某个操作前,要仔细想想,这里面是不是有什么坑?会不会被App运营方获得隐私数据?是不是一定要给?
例如,前段时间浏览新闻时,会经常出来广告,说提供“公积金查询”工具,然后你去查询了,公积金账号、数据实际上都给了某个放贷公司。
还有你的通讯录权限,也不要轻易点击同意,一旦同意对方就可以获得通讯录中的所有手机号和姓名。
有了安全意识,隐私暴露的风险也会减小很多。这个年代,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整体上是非常槽糕的。
立足长远发展的企业,必须从起步阶段,就要重视数据安全,高度自律,并建立配套的制度、流程和技术措施,让客户可信赖。而对这些互联网产品的用户而言,除了提高安全意识外,关键还是在于选择,不短视、不轻信,把信息托付给可以托付的企业。
但现在很多互联网平台,其实对于信息的保护都做得不是很好的。
其实说白了,就是不要轻易因为一点小钱就把身份证信息交出去,在和一个平台建立合作关系之前,也要弄清楚,这个平台能否完全的对自己的信息保密,这一点真的很重要,银强小编真诚希望各位在理财的同时也都能保护好自己的信息保护好自己。
Ⅵ 我刚做理财销售,请问谁那里有资源或者有经验的前辈告诉我如何快速开单,嘻嘻,请大家指教
首先不知道你是在银行做理财还是p2p公司做理财。如果是银行工作我觉得你就不会在网络来找经验了。毕竟银行信用在那里放着。p2p的理财客户端不好做,你必须先从自己开单换取时间来保住在公司的职位,要想做好理财这份工作,首先要了解自己的公司,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政策对p2p的监管越来越规范,不符合规定的就会发生跑路风险。你所拉来的资金就没有安全保障。公司确定没问题后要对产品有个详细的了解。只要这两项都搞清楚了,理财业务会做的很好。希望可以帮到你。
Ⅶ 在网上出售客户信息犯法吗
主要可以看看他们的信息从哪里来的,如果你本身是在公开的地方留着的,那估计就比较难说了,如果从来没有公开留过就可以找他们,不过个人认为为了这事走法律程序麻烦了点,还不如直接找到这个网站,跟他们沟通,要求去掉你的信息为是。很多时候沟通好了应该什么事都可以化小吧,毕竟不能主动给自己找堵,呵呵,可能个人人生观不同,仅供参考
Ⅷ 圆通“内鬼”出售用户40万条个人信息,他的这一行为构成什么罪名
“圆通内鬼出售用户40万条个人信息”在这样的一件事情出现之后也是让我们大家都为之担忧的一个事情了,毕竟在这样的问题发生之后那么又应该去如何保障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呢?每个人都是一个个体,同样也都享有自己的人身权利,而在这样的情况之下也是不容被侵犯的,在信息泄露的情况之下,更多的给予我们的生活所带来的也是一个很大的不便了,因为现在生活当中的很多地方都需要去依靠着自己个人信息的基础上所进行的,而在自己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况之下其他的东西都是难以保障的,更多的给予我们带来的也是一个很大的麻烦了,很多的人都不希望看到这样的问题发生于自己的身边。
Ⅸ 泄露客户信息及客户资料是刑事犯罪还是民事案件
属于刑事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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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
1.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
根据法释〔2017〕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从外延上看,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以下特征:
(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
(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
2.非法手段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条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表现为:
一是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
二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三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根据法释〔2017〕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从窃取的特征分析,非法手段具备以下特点:
一是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
二是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
三是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3.情节严重的认定
法释〔2017〕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