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风险应对策略一般有几种基本类型
有4种基本类型,分别是:
1、风险规避
风险规避是改变项目计划以消除特定风险事件的威胁。一般来说,有许多方法可以避免风险。例如,对于软件项目开发过程中的技术风险,我们可以采用成熟的技术、团队成员熟悉的技术或迭代开发过程来规避风险。
对于项目管理风险,我们可以采用成熟的项目管理方法和策略来避免不成熟的项目管理带来的风险。对于进度风险,我们可以使用增量开发来避免项目或产品延迟的风险。对于软件项目中需求不确定的风险,可以采用原型法来规避风险。
2、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风险转移给第三方的结果,由质保政策或供应商通过合同进行担保。软件项目通常可以外包来转移软件开发的风险。例如,雇主可以将一个完全不熟悉的领域的项目外包。雇主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合同,以确保承包商对软件质量、进度和维护的保证。否则,风险转移很难成功。
3、风险缓解
风险缓解是将不利风险事件的后果和可能性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风险缓解策略通常在项目的早期工作得更好。例如,在软件开发过程中,人员流失对软件项目的影响是非常严重的。我们可以通过改进人工制品、配备后备人员等来减轻人员流失的影响。
4、接受风险
准备应对风险事件,包括积极制定应急计划,或被动接受风险的后果。不可预见的风险,如不可抗力;或风险规避、风险转移或风险缓解不可行,或上述活动的执行成本超过接受风险。
(1)保证保险风险度增加时的应对策略扩展阅读:
软件项目通常可以外包来转移软件开发的风险。例如,雇主可以将一个完全不熟悉的领域的项目外包。雇主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合同,以确保承包商对软件质量、进度和维护的保证。否则,风险转移很难成功。
准备应对风险事件,包括积极制定应急计划,或被动接受风险的后果。不可预见的风险,如不可抗力;或风险规避、风险转移或风险缓解不可行,或上述活动的执行成本超过接受风险。
Ⅱ 请阐述目前涉农贷款保证保险做好哪些环节,对风险的管控有帮助
保证保险是《保险法》[①]明确规定的财产保险的一种。在认定其性质为一种保险类型的前提下,讨论保险公司在保证保险业务开展中的风险管控甚为必要。保险公司作为此类业务中风险分担的主体,在具体的业务开展中几乎承担着所有的未知风险。本文将从风险点的分析出发,提出些许应对措施,以期能为企业在实务中进行风险管控提供借鉴。
一、问题提出
案例: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0万元,以价值1200万元的自有不动产作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同时,B银行要求A企业向C保险公司投保履约保证保险。以 B银行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在A企业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时,由C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直接向B银行支付A企业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并引起借贷关系中相关权利义务的转移,即由C保险公司对A企业在保险责任的范围内进行追偿。
以上案例是典型的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实例。仔细分析即可以得出,C保险公司实际承担着很大的风险。原因在于,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即意味着投保人——借款人无法履行其还款义务,此时借款人本身的履约能力已严重不足,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行使追偿权的利益也就很难得到保证。再者,作为抵押(也可能是其他担保形式)的投保人的自有不动产,由于主债务关系的消灭也使得限定物权得以消灭,投保人基于对自身利益保护的考虑,也会对解除抵押限制的不动产作出处理。此时,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要想实现追偿利益,很大程度上得诉诸于法院,通过诉讼来保证自己的权益,于此,又增加了企业的诉讼成本,同时消耗人力,对于企业来说得不偿失。
因此,在现今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备的情况下,于可预见的风险出现前,如何做好风险的管控与应对,是困扰保险公司的难题。
二、企业面临的风险点分析
(一)基于投保人原因产生的风险
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其之所以居于重要地位,就在于保险人对于投保人的信息掌握往往富于单方性,而且出于利己主义,投保人在信息提供时利用这种信息的不对成性,对保险人要求掌握的相关信息(如企业的经营状况、过往的履约记录等等)有所保留或者改变。于此,对于保险人来说,不管是对于保险合同的促成,还是对投保人履约能力的把握,都存在风险隐患。
2、投保人的履约能力
多数保险人拟订的保险条款都会约定保险责任行使的条件为:投保人不履行对被保险人的还款义务,且债务已界清偿期等等条件。因此,投保人对于贷款债务的履约能力是影响保险人风险管控的最为关键的因素。
现实中,投保人不履行还款的义务,即可能是因为客观上的原因,也可能是主观上的原因。主、客观因素的判断也存在困难。而保险事故的发生则往往体现出较大的主观性,因其难以把握,从而对于保险人来说就甚为不利。而且,若是投保人主观上不履行还款义务,也即是其负有较大的主观恶性的情况下,其行为也会表现出明显的预谋性,这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情况就更为复杂,风险的可管控性就会甚为加大。
3、投保人故意逃避追偿的行为
实践中,保险事故的发生多表现为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保险人在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后,一般都与被保险人——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其对借款人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此时即由保险人对借款人行使其未履行借款债务的追偿权。但,借款人往往会想方设法避忌,其故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也给保险人带来追偿的难度。
(二)基于被保险人原因产生的风险
在各地方政府及部门关于开展保证保险业务的各项意见与通知中,都明确了开展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应坚持“银保联合,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从上例分析可知,银行在此项业务的开展中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即贷款的审查义务。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可发放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同时应坚持审慎的经营原则,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审查。实践中,保险人与相关的银行都会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银行审贷义务与保险责任之间的关系;或者约定银行关于借款人信息对于保险人的知会义务,这种义务应在借款人出现履约危机之虞即向保险人履行通知义务,以便于保险人随时掌握借款人信息,做好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然而,银行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难免因故意或者过失出现差错,此时出现保险事故,或者借款合同出现效力上的问题,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在风险的管控上也得有相应的应对措施。
Ⅲ 企业在进行担保时应如何进行风险控制
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是为中小企业借贷、招投标等经营活动提供担保的机构,在担保活动中担保机构自身要承担一定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担保公司“经营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风险”,其所处的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因此风险控制就成为担保公司经营成败的关键因素。本文将主要讨论商业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策略问题。
商业性担保公司是按照市场机制运作的、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机构。商业性担保公司与政策性担保机构完全不同:政策性担保机构要执行国家的有关产业政策,引导和扶持对一些产业的投资,而且政府财政对其亏损给予适当的补贴;商业性担保公司则是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完全以利润最大化和风险控制的原则运行,发生亏损需要用自有资金来弥补。因此,风险控制是商业性担保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素和决定性因素。
风险源于事物的不确定性,一般情况下是指出现损失的可能性。商业性担保公司面临的风险与银行、保险公司、风险投资公司面临的风险有很大不同。保险公司面对的是数额巨大的保险客户,用向每个客户的少量收费来弥补个别的大额损失,是根据大数定理计算后确定损失发生的概率和收取保费的比率,从而用保费可以弥补风险损失及经营成本,并获得利润,在一定条件下申请的项目都会得到保险,不需要对承保项目进行十分严格的审查;风险投资公司是通过少数项目的高额回报来弥补对多个项目的投入,是在小数定理的基础上通过对项目的严格审查来控制风险的;担保公司介于保险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之间,是通过对多数项目的低收费来弥补少数项目发生的大额损失,由于担保公司承保的项目数量有限,担保项目的金额、期限各异,反担保措施的落实程度千差万别,担保项目的离散性很大,无法精确计算担保费率,所以不适用于大数定理,这就要求担保公司对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查,将风险控制在担保机构可接受的范围之内。
另外,在国内担保公司普遍开展的贷款担保业务中,担保公司承保的项目都是不能直接从银行取得贷款的项目,如果项目的抵押、保证等条件很好,就可以直接从银行获得贷款,没有必要找担保公司担保,担保公司所做的项目基本都是银行不愿意做的。因此,担保公司所承担的风险要大于银行所承担的风险。从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出,担保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
担保风险,是指担保机构在担保业务的运作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担保风险按照引发风险的层次性分类,可以分为系统性担保风险和非系统性担保风险。由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和政策、法律的变化等引发的风险属于系统性风险,而由于担保机构决策失误、企业信用变化、违规操作等引起的风险为非系统性风险。面对担保业务中的各种风险,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从战略上规避和转移一些风险;从制度上分散和消除一些风险;在操作中严格控制风险;在代偿发生后采取强有力的资金追回措施。
在战略上回避和转移风险的策略
加强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业内法律法规的关注和前瞻性研究,这样可以增强担保机构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变化和相关法规变化的洞察力,及早做好应对准备。例如,本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对经济产生了很强的紧缩效应,经济环境变化产生了系统性风险,导致一些在保企业出现困难,如果能够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变化做很好的前瞻研究,就可以提前采取一些措施来应对,避免一些系统性风险。
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职业队伍。担保风险的高发性、离散性与不确定性,势必要求担保机构管理层和员工应具有很高的业务素质。管理层人员应具有一定的风险管理经验,对担保风险和经营环境应有充分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因此,在担保公司建立之初,就要建立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并具备财务、管理、法律、投资等专业知识的员工队伍。这样就可以从战略上规避掉一些由于员工素质不高而引发的风险。
参加省级和全国的再担保体系,通过再担保来分散风险。目前,全国已经成立了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体系,参加再担保体系可以在代偿风险转变为实际损失时,由再担保机构来分担一部分损失,这样就将风险分散掉了。
尽量避免法律风险,不去涉及违法违规的业务。有些业务种类是违法或违规的,但是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有许多机构都或多或少的开展了这些业务,这其中就存在着很大的潜在风险,一旦国家查处此类违规业务,开展此业务的的机构就有可能面临灾难。
在制度上分散和消除风险的策略
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决策程序来规避政府干预风险、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及内部管理风险。应该做到以下几点:担保机构应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规范的领导体制与决策程序,注意控制担保决策中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建立一套科学的规章和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操作程序,例如建立“审保分离”的横向平衡机制;内部组织机构之间建立相互制衡机制,同时具有良好的外部约束和相互牵制机制;防范道德风险,建立监事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并保持其权限的独立性;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加强信息反馈系统的建设。通过这些措施就可以从制度上消除一些潜在的风险。
例如,浙江省某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1.2亿,五家股东,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其内部设置的审批权限为:
单个企业或项目担保累计金额1000万以上,单笔500万以上,由董事会审批;
同上,累计金额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单笔金额100 万以上500万以下由公司担保审批小组审批;
同上,累计金额500万以下,单笔金额100万以下由公司经营班子审批。
在制度上确保被担保企业、被担保行业、担保期限、担保业务品种等做到有效分散。担保业务品种多样化能有效分散经营风险,应该在公司的制度中作出明确规定。担保业务的期限应做到长期、中期、短期都有,并保持一定的比例。被担保的行业和企业也应该做到分散,由此可以避免风险过度集中到某个行业或企业。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定一些比率的限值,下面就是某担保公司规定的比率:
单一行业担保余额≤资本净额的25%;单一客户担保余额≤资本净额的5%-10%;最大十家客户担保余额≤资本净额的50%;最大担保余额≤资本净额的10倍;担保客户信用等级分布A级以上≥65%,BBB级≤35%;
存续期在1年以上的担保余额≤全部担保余额的40%。
在制度上规定保持担保机构的流动性,避免出现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信用担保机构发生代偿时,因没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来满足代偿造成的信用支付风险。担保业务的风险发生机制与一般保险业所经营的客观的、可预期的风险有很大区别,其发生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与不确定性。因此担保公司在处理业务时应注意期限、金额等的匹配,防止出现流动性风险。
建立行业和企业的信息库。通过有目的的搜索、查找等手段积累大量的本地区主要行业和企业的信息,为担保业务开展做好基础准备。
建立从业人员的定期交流和培训机制。不同项目组、不同公司业务人员之间的交流可以及时传递一些信息,避免犯雷同的错误。定期培训可以使业务人员的基本业务素质得到提高,为业务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操作中采取严格控制风险的策略
担保风险分担。建立贷款银行、受保企业与担保机构的共担风险机制。防止银行放松对借款人的审查,要通过合理的担保比例来增强银行的贷款责任。担保机构一般承担70%,其它部分由银行承担。担保机构的比例,法国是50%、日本是50%-80%、德国是50%-80%、美国是80%、加拿大是50%。目前,在我国金融体系中银行存在着绝对的优势,在与银行的合作中担保公司处于劣势,因此,在很多情况下,担保公司只能是全额担保,银行不愿与担保机构分担风险。但是,对于银行推荐的一些项目,或者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要求银行分担部分风险。
反担保措施。一般情况下,担保机构都要求被保企业提供反担保措施,但是如果被保企业有质量很好的、足额的抵押物和保证措施的话就会直接到银行借款,而不用担保公司担保了,所以担保机构对企业的反担保措施要求又不能过于严格。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反担保措施的实施必须采取较为灵活的方式,例如对于小型家族企业,可以采取企业主要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保证,而且涉及到夫妻共有财产时要由夫妻双方签字认可。
合法合规性审查。首先要对企业所做的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其次要对反担保措施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最后要对企业本身是否存在产权不清等进行审查。
对企业的事前、事中审查。承保前,要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法人品质(可能直接影响还款)、 经营水平等方面进行调查,只有详细掌握企业情况,才能有效的进行项目风险评估,从而降低担保风险。在保过程中要对企业持续的跟踪调查,一旦情况有变化,应及时采取措施。
代偿发生后采取强有力的资金追回措施
在大量的担保业务中必然会出现一些被保企业违约,这时担保机构就必须代偿,但是在代偿发生后,担保机构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尽量追回代偿的资金。一般采取的手段有执行反担保措施、与企业谈判、对企业重组、诉诸法律手段等。
综上所述,通过采取在战略上回避和转移风险的策略、在制度上分散和消除风险的策略、在操作中采取严格控制风险的策略,并且在代偿发生后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追回代偿资金,商业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就能大大降低经营中所承担的风险。
Ⅳ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如何有效抗辩求解答
一、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和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是保险法确定的被保险人法定义务,如未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被保险人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主要的法定义务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这两个义务实际上相互关联,从法理上看都属于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保证义务,都是合同成立后的附随义务。通常被保险人不履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同时,由于各种原因怠于履行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违反这两项义务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也常成为保险人拒付保险赔款的法律依据。二、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了被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对被保险人承担不利后果的条件有所限定。 在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情形最为清楚,对于危险因素的显著增加如果知情,势必对保险人不利,且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也决定了,如果任由危险扩大,保险人的保险金支付就不可避免。因此需要被保险人承担相应法定义务,即使在保险合同成立,被保险人利益有保障的情形下,被保险人仍需谨慎对待危险,防范危险的发生。 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与修订前的保险法相比,新修订的保险法规定有两处重要变化,一是规定只有当危险增加达到显著程度,保险人才得以提高保险费或解除合同;二是在被保险人怠于通知情形下,只有在危险显著增加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时,保险人才得以免责。 但现行立法仍存在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未区分主观不履行和客观不履行通知义务,主客观区分的意义在于对被保险人是否具有可罚性。因可归责于被保险人原因的主观不履行通知义务,怠于通知的(即主观上有过错),已经构成对双方保险合同对价平衡关系的破坏,使得保险人承担的赔付保险金风险显著增加,极易产生对保险人显失公平的后果,因此保险人无需承担赔偿保险金义务。有学者认为如果仅是客观上危险增加且被保险人主观上无过错,因不可归责于被保人原因,保险人只得提高保险费或解除合同,保险人的解除权只对未来产生效力,即使被保险人怠于通知,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仍需承担赔付保险金的义务。从实务角度来看,保险人需对主观危险增加承担举证责任。目前我国一些地方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主观与客观不履行危险显著增加通知义务进行了区分,有利于平衡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如联大公司与某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中,联大公司违反消防法规在先,未按消防部门整改意见采取措施,之后又向保险公司续保财产保险,随后因设备故障引发火灾,造成了巨额损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沪高民二(商)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被上诉人联大公司的火灾损失与火势蔓延并扩大成灾有直接的关系,而这部分扩大的损失,又与联大公司未及时执行消防部门的整改意见和停止生产的处罚决定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联大公司能够及时按消防部门的要求整改并停止生产,火势即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被控制在起火的A区仓库区域,不至于迅速蔓延到其他区域,厂房等不至于全部烧毁,因此,对联大公司未及时整改以致危险程度增加部分,即扩大成灾部分的损失,上诉人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部分责任应由联大公司自负。对于火灾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法院酌情判处保险公司和联大公司各半承担。三、在最高院关于适用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中,对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作出了相关解释,针对保险法实务中的常见争议作出了规定,对于保险人责任似有加重倾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意见稿)第十四条对被保险人的危险显著增加通知义务作出了如下规定,第一款规定,“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受让人或者被保险人及时将标的转让情况通知保险人的,保险人在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期限内未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受让人或者被保险人仅通知转让情况未通知因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款规定主要针对财产保险标的转让问题,并且将货运险和特约险除外在外。该款涉及财产保险标的转让中两个问题,第一,财产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尽何种义务;第二,如果被保险人只尽到标的转让通知义务而未通知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是否要承担不利后果。对于第一个问题,解释意见稿认为,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受让人或被保险人只需向保险人履行转让的通知义务,而保险人有权依法在增加保险费和解除合同两种方式中选择其一,但若保险人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行使选择权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第二个问题在保险实务中比较常见,例如甲将购买车辆转让于乙,而乙从事危险品营运,乙虽向甲的保险人履行了转让的通知义务,但未告知保险人车辆用于危险品营运,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的通知中不包括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内容,并以此为由提出抗辩,拒绝赔偿保险金。解释意见稿认为,只要被保险人履行保险标的转让通知义务,至于通知内容中是否包括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不再考虑,从而作出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规定。以上解释可理解为是对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的扩充解释,一定程序上可以说是以被保险人保险标的转让通知义务覆盖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这样客观上必然增加保险人信息调查成本,对于保险人来说,其对转让的财产保险标的,有必要采用一定手段防止赔偿风险的扩大。 解释意见稿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其他情形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了通知义务,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下两款规定逻辑关系看,该款针对的是财产保险标的转让之外的原因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对应的是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解释意见稿进一步认为,如果被保险人履行了该义务,保险人未行使选择权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该款的解释从保险法条文立法本意即可推断,此处再单独作出规定似乎意义不大,实际上对该条款仔细推敲,条款中所规定的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是值得体味的,许多保险合同条款对于被保险人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保险人行使解除权或增加保险费的期限并未作出规定。如果保险合同未约定期限,而在合理期限内保险人又未行使上述选择权,那么在合理期限之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将承担赔偿保险责任。如保险合同约定期限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尽管被保险人已尽到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人也可选择将保险合同解除。
Ⅳ 担保公司怎样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加大不良处置力度拜托了各位 谢谢
(一)对保证人保证资格、实力、手续审查不严,从而使保证流于形式,造成贷款风险。一是忽视对保证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未按《担保法》有关规定,把不能作为保证人的如乡镇资产经营公司办公室、村民委员会等行政职能部门或未经授权的企业分支机构充当保证人。由于保证人主体资格不合法,形成无效保证。二是忽视对保证人是否具有代为清偿能力,即保证人是否具有经济实力的审查,由于保证人没有经济保证能力,从而形成担而不保。 (二)机械类动产抵押贷款存在“两高一小”,从而使贷款存在潜在风险。所谓“两高一小”,即指抵押物评估价值高,贷款抵押率确定高,抵押物实际抵偿价值小。一是机械类动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时,由于借款人不能提供购买时原始价值发票,作为动产抵押物价值依据,而信用社没有较专业或懂行的评估人员,一般由抵押人委托注册的评估部门进行评估。由于评估部门按照评估价值的金额大小收取评估费用,造成人为地对抵押物的高估,评估价值远远脱离市场价值。二是在确定贷款抵押率时,未按信贷管理工作的要求,对抵押物进行选择性设定,并区别专用设备与通用设备,甚至把棋具也一并作为抵押物,抵押率过高确定在评估价值的70%以上,且年复一年长期周转连续抵押,未随着折旧做到逐年压缩,造成抵押贷款潜在风险。三是未把借款者的私人房产同时抵押,使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企业,在其经营发生风险导致企业关停后,由于承担的只是有限责任,信用社通过法律程序处理机械类动产抵押物还贷,由于在操作中存在“两高”现象,造成对动产拍卖或处理中抵偿价值小,贷款损失大。 (三)交通类动产抵押贷款存在保险脱保,未逐年压缩抵押贷款额度,造成贷款风险。对交通类动产抵押贷款,一般都要求对抵押物办理强制保险手续,并约定信用社为第一受益人,但由于保险到期前未及时督促抵押人办理续保手续,存在脱保现象,增加了信贷潜在风险。二是交通类动产其价值受国家产业政策影响较大,且其折旧年限短、速度快,由于未采取逐年压缩的信贷策略,产生抵押贷款额度未随抵押物价值的减少而降低,造成贷款风险。三是抵押人到外地非法出售抵押物逃债,使信用社贷款失去抵押物,加大了贷款风险。 (四)不动产抵押贷款存在操作不当、调查失实、农村房产抵偿处理难,而使抵押贷款产生风险。一是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作贷款抵押物的,未按有关法律规定扣除40%的土地出让金后计算抵押物的价值,增加贷款风险。二是对房产抵押贷款其房产的共有人情况调查失实,出现办理贷款时无共有人,而在依法处理房产时共有人“复活”现象,使抵押贷款埋下风险隐患。三是仅凭借款人带来的第三人房产证书和私章,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手续,在贷款依法诉讼时,由于抵押人否认抵押事宜,法院判决抵押无效而造成贷款损失。四是农村房产抵偿处理难,由于农村情况的特殊性和受“有钱不买疙瘩产”的思想影响,信用社依法抵偿的农村房产处理难度较大,造成贷款风险。
Ⅵ 我国担保贷款存在的风险及对策
一、潜在风险
(一)对保证人保证资格、实力、手续审查不严,从而使保证流于形式,造成贷款风险。一是忽视对保证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未按《担保法》有关规定,把不能作为保证人的如乡镇资产经营公司办公室、村民委员会等行政职能部门或未经授权的企业分支机构充当保证人。由于保证人主体资格不合法,形成无效保证。二是忽视对保证人是否具有代为清偿能力,即保证人是否具有经济实力的审查,由于保证人没有经济保证能力,从而形成担而不保。
(二)机械类动产抵押贷款存在“两高一小”,从而使贷款存在潜在风险。所谓“两高一小”,即指抵押物评估价值高,贷款抵押率确定高,抵押物实际抵偿价值小。一是机械类动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时,由于借款人不能提供购买时原始价值发票,作为动产抵押物价值依据,而信用社没有较专业或懂行的评估人员,一般由抵押人委托注册的评估部门进行评估。由于评估部门按照评估价值的金额大小收取评估费用,造成人为地对抵押物的高估,评估价值远远脱离市场价值。二是在确定贷款抵押率时,未按信贷管理工作的要求,对抵押物进行选择性设定,并区别专用设备与通用设备,甚至把棋具也一并作为抵押物,抵押率过高确定在评估价值的70%以上,且年复一年长期周转连续抵押,未随着折旧做到逐年压缩,造成抵押贷款潜在风险。三是未把借款者的私人房产同时抵押,使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企业,在其经营发生风险导致企业关停后,由于承担的只是有限责任,信用社通过法律程序处理机械类动产抵押物还贷,由于在操作中存在“两高”现象,造成对动产拍卖或处理中抵偿价值小,贷款损失大。
(三)交通类动产抵押贷款存在保险脱保,未逐年压缩抵押贷款额度,造成贷款风险。对交通类动产抵押贷款,一般都要求对抵押物办理强制保险手续,并约定信用社为第一受益人,但由于保险到期前未及时督促抵押人办理续保手续,存在脱保现象,增加了信贷潜在风险。二是交通类动产其价值受国家产业政策影响较大,且其折旧年限短、速度快,由于未采取逐年压缩的信贷策略,产生抵押贷款额度未随抵押物价值的减少而降低,造成贷款风险。三是抵押人到外地非法出售抵押物逃债,使信用社贷款失去抵押物,加大了贷款风险。
(四)不动产抵押贷款存在操作不当、调查失实、农村房产抵偿处理难,而使抵押贷款产生风险。一是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作贷款抵押物的,未按有关法律规定扣除40%的土地出让金后计算抵押物的价值,增加贷款风险。二是对房产抵押贷款其房产的共有人情况调查失实,出现办理贷款时无共有人,而在依法处理房产时共有人“复活”现象,使抵押贷款埋下风险隐患。三是仅凭借款人带来的第三人房产证书和私章,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手续,在贷款依法诉讼时,由于抵押人否认抵押事宜,法院判决抵押无效而造成贷款损失。四是农村房产抵偿处理难,由于农村情况的特殊性和受“有钱不买疙瘩产”的思想影响,信用社依法抵偿的农村房产处理难度较大,造成贷款风险。
(五)以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时,存在质押人未签名,未办理核押手续,使质押贷款存在贷款风险。一是在办理第三人质押存单贷款手续时,仅凭借款人带来的第三人私章和存单办理,没有对质押人加以核实并当场签字,在贷款不能按期归还处理质押存单时,质押人否认存单质押事宜,使质押贷款合同丧失法律保障。二是对质押的存单,未向签发行社办理质物核押登记止付手续,结果被提前挂失支取,使质押存单成为废纸,造成质押贷款风险。
二、防范建议
(一)重新完善担保手续,减少存量贷款风险。首先要摸清家底。信用社要组织力量对存量担保贷款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根据借款人行业、贷款方式、贷款手续情况,对存量贷款的风险程度进行如实认定,以真实地反映现有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为制定切实可行的存量风险贷款化解措施打下基础。其次要积极采取措施,加以完善和补办。根据认定的贷款风险,按照先易后难,制定化解落实计划逐步进行完善。对担保操作手续不规范的贷款,要限期做好补办工作;对保证人主体资格不合法、无经济保证实力的存量贷款,要采取积极的措施,收回或置换成有效资产抵押方式;对动产抵押率偏高、抵押物不足值的贷款,要采取压缩或逐步增加其它担保的方式,进行有效落实和化解。对存量动产风险贷款的化解,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提高城区商品房地和质押贷款的抵(质)押率,以减少动产抵押贷款额度。再次要落实存量风险贷款责任,加大考核力度。对存量风险贷款,要逐户逐笔把化解责任落实到人,联社要加大对信用社、信贷责任人的存量风险贷款化解进度和质量的检查考核,实行任务完成的好坏与个人收入直接挂钩的激励机制,从而充分调动信贷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将存量贷款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二)规范贷款操作,堵住新增贷款风险。首先要完善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联社要根据信用社实际情况,修订和完善担保贷款管理制度,从而堵塞担保贷款管理中出现的漏洞,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在制度上确保贷款资产安全。其次要严格执行担保贷款管理制度,规范日常贷款业务操作。信用社要加强对担保贷款的合法性、抵押物价值的足值性、质押物的真实性和担保手续的有效性的审查,从而使发生的每笔贷款业务合法合规。对保证贷款要严格审查保证人有无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董事会同意保证意见书》的签订,要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签名达到法定董事人数,确保保证人签章的真实性;对机械类动产抵押贷款要根据动产净值并结合市场现值,区别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对抵押物进行选择性抵押,通用设备抵押率控制在50%以下,专用设备抵押控制在30%以下;对交通类动产抵押贷款要及时督促抵押人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约定信用社为第一受益人,并要结合抵押物的折旧情况和报废年限采取逐年压缩;对房产抵押贷款要严格审查房屋产权归属和共有人情况;对质押贷款要办妥质押物核押手续,确保质押人签章真实并确认质押事宜。
(三)落实有效防范措施,规避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潜在风险。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信贷管理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发生风险导致企业关停倒闭后,由于承担的只是有限责任,从而使我们无法追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贷款责任,出现企业亏损,法定代表人致富,贷款无法落实的情况。据调查有限责任公司贷款已占全部贷款的50%以上,因此应有效规避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潜在风险,尽最大限度减少贷款风险损失。可采取的措施有:(1)实行双重担保制度。对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的全部贷款或部分风险贷款,在办理有效抵押保证手续的基础上,另行再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个人对贷款进行全额保证或部分保证,从而变有限责任为无限责任。(2)置换借款人主体。对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贷款,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股东为借款人主体,即把公司贷款置换为自然人贷款,通过置换借款人主体,从而变有限责任为无限责任,延伸贷款追索。(3)落实私房抵押。对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贷款,首先要落实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股东的私房作为贷款抵押,然后再考虑其它贷款方式,从而增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的经营责任,有效减少信用社债权少受损失。
(四)加强培训教育,实行竞聘上岗。信用社信贷工作做得好坏,关键取决于信贷员的工作责任和各方面素质。因此这是降低和防范担保贷款风险的最有效的途径。一方面信用社要提高信贷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加强信贷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以及风险意识教育,使信贷员真正有危机感、责任感、使命感,提高信贷员执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另一方面,联社要加强信贷员的业务培训和辅导,重点是让信贷员熟悉《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贷款规范化操作程序,并运用到贷款管理的实践中去,从而提高信贷管理工作水平。再一方面,对信贷员岗位实行竞聘制度。在坚持持证上岗,定期考核等管理的基础上,实行竞聘上岗,从而迫使信贷员勤动脑筋,多想办法,竭尽所能把工作做好,努力降低贷款风险。营造一种外有压力,内有动力,充满生机活力的信贷员管理机制。
Ⅶ 风险应对的风险应对的措施
在评估了相关的风险之后,管理当局就要确定如何应对。应对包括风险回避、降低、分担和承受。在考虑应对的过程中,管理当局评估对风险的可能性和影响的效果,以及成本效益,选择能够使剩余风险处于期望的风险容限以内的应对。
管理当局识别所有可能存在的机会,从主体范围或组合的角度去认识风险,以确定总体剩余风险是否在主体的风险容量之内。
应对风险的措施有四种—规避风险、接受风险、降低风险和分担风险,下面将结合例子进行详细分析。
1、规避风险。通过避免受未来可能发生事件的影响而消除风险。规避风险的办法有:
通过公司政策、限制性制度和标准,阻止高风险的经营活动、交易行为、财务损失和资产风险的发生。通过重新定义目标,调整战略及政策,或重新分配资源,停止某些特殊的经营活动。在确定业务发展和市场扩张目标时,避免追逐“偏离战略”的机会。
审查投资方案,避免采取导致低回报、偏离战略,以及承担不可接受的高风险的行动。通过撤出现有市场或区域,或者通过出售、清算、剥离某个产品组合或业务,规避风险。
2、接受风险。维持现有的风险水平。做法是:
不采取任何行动,将风险保持在现有水平。根据市场情况许可等因素,对产品和服务进行重新定价,从而补偿风险成本。通过合理设计的组合工具,抵消风险。
3、降低风险。利用政策或措施将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方法有:
将金融资产、实物资产或信息资产分散放置在不同地方,以降低遭受灾难性损失的风险。借助内部流程或行动,将不良事件发生的可能性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以控制风险。
通过给计划提供支持性的证明文件并授权合适的人做决策,应对偶发事件。必要时,可定期对计划进行检查,边检查边执行。
4、分担风险。将风险转移给资金雄厚的独立机构。例如:
保险。在明确的风险战略的指导下,与资金雄厚的独立机构签订保险合同。再保险。如有必要,可与其他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以减少投资风险。转移风险。通过结盟或合资,投资于新市场或新产品,获取回报。补偿风险。通过与资金雄厚的独立机构签订风险分担合同,补偿风险。
(7)保证保险风险度增加时的应对策略扩展阅读
方法
1、风险规避
风险规避是改变项目计划来消除特定风险事件的威胁。通常情况下我们可以采用多种方法来规避风险。例如,对于软件项目开发过程中存在的技术风险,我们可以采用成熟的技术,团队成员熟悉的技术或迭代式的开发过程等方法来规避风险。
对于项目管理风险我们可以采用成熟的项目管理方法和策略来规避不成熟的项目管理带来的风险;对于进度风险我们可以采用增量式的开发来规避项目或产品延迟上市的风险。对于软件项目需求不确定的风险我们可以采用的原型法来规避风险。
2、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转移风险的后果给第三方,通过合同的约定,由保证策略或者供应商担保。
软件项目通常可以采用外包的形式来转移软件开发的风险,例如发包方面对一个完全陌生领域的项目可以采用外包来完成,发包方必须有明确的合同约定来保证承包方对软件的质量,进度以及维护的保证。否则风险转移很难取得成功。
3、风险减轻
风险减轻是减少不利的风险事件的后果和可能性到一个可以接受的范围。通常在项目的早期采取风险减轻策略可以收到更好的效果。例如,软件开发过程中人员流失对于软件项目的影响非常严重,我们可以通过完善工件,配备后备人员等方法来减轻人员流失带来的影响。
4、风险接受
准备应对风险事件,包括积极的开发应急计划,或者消极的接受风险的后果。对于不可预见的风险,例如不可抗力;或者在风险规避,风险转移或者风险减轻不可行,或者上述活动执行成本超过接受风险的情况下采用。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风险应对策略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风险应对
Ⅷ 项目风险的四类应对策略和措施分别是什么
风险管理中有一个不是非常精确的管理矩阵,可以提供参考。一个是风险按照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目标的程度(也就是发生的后果严重程度)来分成四个区间,四个区间对应着一般的四种应对策略和措施。它们分别是:
1、发生可能性低、影响程度低。应对措施是:保持现有控制措施,不增加任何管理资源,保留风险即可。
2.发生可能性低,影响程度大。应对措施:一般是转移或者分担,这类风险一般都有保险产品做转移,比如火灾、地震等;
3. 发生可能性高,影响程度低。应对措施:一般采取内部控制措施,降低发生的频率。
4. 发生可能性高,影响程度大。应对措施:这类属于双高风险,应该立即采取应对和控制措施,或者采取风险规避措施。
Ⅸ 如何选择风险应对策略
企业应根据风险分析情况,结合风险成因、企业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具体业务层面上的可接受风险水平,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一)基本原则
(1)对超出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具体业务层面上的可接受风险水平的风险,应当实施风险回避策略。
(2)对在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具体业务层面上的可接受风险水平之内的风险,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无意采取进一步控制措施的,可以实施风险承受策略。
(3)对在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具体业务层面上的可接受风险水平之内的风险,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愿意单独采取进一步的控制措施以降低风险、提高收益或者减轻损失的,可以实施风险降低策略。
(4)对在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具体业务层次上的可接受风险水平之内的风险,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愿意接受他人力量,采取包括业务分包、购买保险等进一步的控制措施以降低风险、提高收益或者减轻损失的,可以实施风险分担策略。
(二)结合不同业务选择风险应对方案
风险应对策略与企业的具体业务或者事项相联系,不同的业务或事项可以采取不同的风险应对策略,同一业务或事项在不同的时期可以采取不同的风险应对策略,同一业务或事项在同一时期也可以综合运用风险降低和风险分担应对策略。
(1)一般情况下,对战略、财务、运营和法律风险,可采取风险承受、风险回避、风险分担等方法。
(2)通常情况下,对能够通过保险、期货、对冲等金融手段进行理财的风险,可以采用风险分担、风险降低等方法。
(3)风险应对的选择还应从企业范围内组合的角度去考虑。一些情况是一个部门内的风险控制在风险承受度之内,但是从整个企业来讲却超过了风险承受度。还有一些情况是,企业内很多部门的风险可以相互抵消,不需要采取过多的风险应对措施。
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风险评估后,可以结合业务流程、风险因素、重要性水平和风险应对策略,在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设立风险清单,建立企业风险数据库,为持续开展和不断发展和不断改进风险评估提供充分、有效的数据支持。
企业应当重视风险评估的持续性,及时收集风险及与风险变化相关的各种信息,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开展风险评估,适时更新、维护风险数据库。
Ⅹ 风险应对的策略包括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对还是错
对的。
风险应对的策略包括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
1、规避风险。
通过避免受未来可能发生事件的影响而消除风险。比如:通过公司的政策和标准,阻止高风险的经营活动、交易行为、财务损失和资产风险的发生。
通过撤出现有市场或区域,或者通过出售、清算、剥离某个产品组合或业务,规避风险。
2、降低风险。利用政策或措施将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比如:将金融资产、实物资产或信息资产分散放置在不同地方,以降低遭受灾难性损失的风险。借助内部流程或行动,将不良事件发生的可能性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以控制风险。
3、分担风险。将风险转移给资金雄厚的独立机构。例如:保险。在明确的风险战略的指导下,与资金雄厚的独立机构签订保险合同。
(10)保证保险风险度增加时的应对策略扩展阅读:
风险控制
1、国际经营的多样化;
2、分散筹资;
3、本币计价;
4、平衡抵销法;
5、组合配对法。
风险转嫁
1、出口、借贷资本输出争取用硬通货;进口、借贷资本输入争取用软通货;
2、远期外汇买卖;
3、外汇期权交易;
4、采用提前或延期结汇;
5、利用“福费廷”交易;
6、风险的保险。
回避方法
1、谈判中货币的选择;
2、货币保值。
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策略通常可以包括为风险分散、风险对冲、风险转移、风险规避和风险补偿五种策略。
风险规避是商业银行拒绝或退出某一业务或市场,属于比较消极的策略;风险补偿是商业银行在从事的业务活动产生实质损失之前,对所承担的风险进行价格补偿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