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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未兑付国债利息

发布时间:2021-04-01 02:52:37

㈠ 光大银行销售的凭证式储蓄国债到期后未兑付,逾期时间是否计收利息

凭证式储蓄国债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利息免税(举例:某期国债3.30日到期,客户6月30日去兑付,到期后三个月的本金和利息不再计息)。逾期兑付办理范围:国债凭证分行通兑;卡内国债全国通存通兑。
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记录债权的国债,凭证式国债可提前兑取,可办理质押贷款,但不可流通转让。
适用对象:适用于较长时间不用的款,较大的生活节余款的个人客户或中老年客户。
业务特点:
发售网点多,购买和兑取方便,手续简便。
安全、方便、收益适中,可记名可挂失,持有的安全性较好且不缴利息税。
投资门槛低,购买额为百元的整数倍,最低100元,利率比银行同期存款利率高,提前兑取时按持有时间采取累进利率计息。
流动性风险小,虽不能上市交易,但可随时到原购买点兑取现金,且相对于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只能活期计息较为优惠。
没有市场风险,提前兑取时价格(本金和利息)不随市场利率的变动而变动,可避免市场价格风险。
计息方式:利随本清;。

㈡ 中国人民银行国债如果到期不取是不是就没有利息了

利息还有,但是国债计息到期后是一次性还本付息,不计复利。比如你2008购买了3年期的国债1万元,年息为10%,2011年到期后应得利息3000元。可是2011年你没有去取,到了2014年才想来去兑付,但是利息还是3000元,这点和银行存款不一样。银行存款到期后不取,按活期计息,国债是一次性还本付息,不计复利。
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第六条国库券按期偿还本金。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㈢ 国债到期没有取出来会怎样

国家不会赖账的,再长时间,是你的钱还是你的。
国债到期不取,逾期兑付时不加计利息。也就是说,国债过期支取时利息还就是原来约定的利息。
而现在一般的凭证式国债主要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其发售和兑付是通过各大银行的储蓄网点、邮政储蓄部门的网点以及财政部门的国债服务部办理。其网点遍布全国城乡,能够最大限度满足群众购买、兑取需要。投资者购买凭证式国债可在发行期间内持款到各网点填单交款,办理购买事宜。由发行点填制凭证式国债收款凭单,其内容包括购买日期、购买人姓名、购买券种、购买金额、身份证件号码等,填完后交购买者收妥。办理手续和银行定期存款办理手续类似。
凭证式国债以百元为起点整数发售,按面值购买。发行期过后,对于客户提前兑取的凭证式国债,可由指定的经办机构在控制指标内继续向社会发售。投资者在发行期后购买时,银行将重新填制凭证式国债收款凭单,投资者购买时仍按面值购买。购买日即为起息日。兑付时按实际持有天数、按相应档次利率计付利息(利息计算到到期时兑付期的最后一日)。

㈣ 国债持有期间未兑付利息如何作纳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㈤ 5年期国债到期没有去兑现,利息怎么算

利息的话只能够按照活期的利息给你了。所以建议你到期立马去兑换,否则亏损的是自己。

㈥ 企业或个人转让国债交不交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国债,不交个人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个人购买国债所获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 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 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生的金融债券利息;
3、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 保险赔款;
6、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优惠的第二款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一)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二)国债利息收入计算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三)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一)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
1.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2.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二)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三)国债转让收益(损失)征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三、关于国债成本确定问题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债,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四、关于国债成本计算方法问题
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五、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㈦ 中国银行个人储蓄国债电子式利息计算方法

应计利息=本金*票面利率/365*实际天数;
手续费=本金*提前兑付手续费(例:如某一期为1‰,则为本金*1‰);
应扣利息=本金*票面利率/12*本期应扣除的月份数(例:某一期提前兑付时需要扣除6个月的票面利率,则为本金*票面利率/12*6);
结算金额=本金+应计利息-手续费-应扣利息。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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