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偿付能力在保险监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是什么
一、我国保险监管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监管体制机制也几度变更。1950年1月,保险业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1952年,保险业划归财政部管理。1959年,保险业再度被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1965年,人民银行、财政部明确国内保险业务由财政部管理,国际保险业务由人民银行管理。改革开放以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负责保险监管。1998年11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方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依法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标志着我国保险监管走向了专业化、规范化的新阶段,我国保险监管制度体系不断发展完善。
(一)监管法规不断健全。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相关法律为核心、行政法规为支撑、部门规章为主干、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等四个层次构成的保险监管法规体系。一是法律层面。1995年《保险法》正式颁布,并分别于2002年、2009年两次进行修订,完善了保险经营行为基本规范和保险监管主体框架。《海商法》和《刑法》中也分别对海
上保险和保险犯罪进行了规定。二是行政法规层面。国务院曾于1983年颁布《财产保险合同条例》,1985年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加入WTO后,国务院分别于2001年出台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06年出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出台了《农业保险条例》,对保险经营管理的一些重点领域进行了专门规范。三是部门规章层面.保监会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共50部,大体分为经营主体、产品费率、资金运用、专业人员、偿付能力、依法行政等六个方面,夯实了保险监管的制度基础。四是规范性文件层面。保监会及各派出机构针对监管实际,制定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为加强和改进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监管体系初步形成。认真落实国家金融监管部署,保险监管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一是监管框架逐步完善。改革开放初期,保险监管以市场行为监管为主。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首次提出偿付能力概念,1998年保监会成立后,提出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随着国有保险公司实施股份制改革,2003年保监会发布指标规定,偿付能力监管实质性起步。随着保险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上市,2006年保监会发布指导意见,正式引入公司治理监管,探索建立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市场行为为支柱的监管框架,并于2009年设立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公司治理监管委员会。新形势下,保监会于2012年启动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根据国际金融危机后的监管改革趋势,强化公司治理监管。二是监管组织逐步健全。保监会目前设置16个职能部门和2个事业单位。从2000年开始,保监会陆续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平行设立了36个保监局。为加强基层市场监管,保监会于2010年在苏州、烟台、汕头、温州、唐山五个地级市试点设立区域保监分局。三是监管格局逐步建立。加强与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等的沟通合作,推动社团组织发挥自律、维权、协调等作用,支持新闻媒体、会计审计、评级机构、消费者等发挥监督作用,初步形成了专业监管、部门办作、行业规范、社会监督的大监管格局。
(三)监管手段日益丰富。不断创新和丰富监管方式方法监管的执行力和有效性得到提升。一,是分类监管。从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内控合规、财务、资金运用,业务经营等方面对保险公司实分类监管,提高了监管效率。二是非现场监管。建立保险监管统计制度体系,积累保险数据资产,加强市场运行和保险风险的监测、分析、预警,提高非现场监管效力。推动保险业和保险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三网一库”,基础架构,开发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等25个应用系统,设立保险信息平台公司,推进监管电子政务建设。三是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规程和手册,规范检查流程和标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现场检查效率。组织开展综合性、系统性和专项检查,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加大违法违规处罚力度,对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实施“双罚”,提高监管威慑力。四是信息公开。建立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发挥保监会官网、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行业网站等平台作用,及时发布保险新闻、统计数据、行政许可和处罚等信息。五是其他手段。逐步建立保险保障基金等制度,率先在我国金融业创建了市场化的风险自救机制,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坚实屏障。
一、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的基本
思路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必须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深化改革理念,加强顶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顺应保险业发展趋势,遵循监管规律,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际经验,落实“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要求,深化保险监管改革,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保险监管制度,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市场在保险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监管作用,推动保险业发挥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功能,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的现代保险业,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总体要求。一是遵循基本规律。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最基本的要求是借鉴国内外保险监管的历史经验和有效做法,深刻把握保险发展和监管规律。要坚持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险监管与保险业发展相适应,监管制度与保险监管需要相适应。要发挥市场配置保险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完善市场激励和约束机制,激发市场活力,提升市场运行效率。要健全法律法规,依法严格监管,维护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弥补市场不足和解决市场失灵。要从保险市场实际出发,把握阶段性特征,科学确定监管目标、原则和支柱。
二是体现中国特色。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最核心的要求是立足国情,符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和监管实际。要围绕国家全面深化改革战略及总目标,推进保险监管制度现代化。要把握我国保险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保险深度和密度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保险服务能力不强的特征,坚持在加强监管中促进行业发展,推动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要把握我国保险消费者还不理性、经营主体还不成熟、市场机制还不健全的特征,完善市场规则,强化公司治理和市场行为监管,营造良好市场环境。要把握我国保险业基础薄弱、发展迅速、正在转型升级和成为全球主要保险市场的特征,兼顾审慎性与经济性,合理确定监管约束特别是偿付能力和资本约束的标准。
三是顺应时代趋势。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最鲜明的要求是把握国际金融改革的最新动向,顺应当今国际保险监管的变革趋势。要把握国际保险监管趋于统一的趋势,在形成监管框架、制定监管制度、完善监管规则中,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注重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注重公司治理、保险集团、偿付能力和资本约束监管。要把握国际保险监管强调自主的趋势,结合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实情和自身利益诉求,汇集各家之长,积极推进我国保险监管改革,在国际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管改革中争取更大话语权。
(三)主体框架。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要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和保险发展实际,总结保险监管实践,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的“3-4-3”保险监管主体框,即三个监管目标、四项监管原则、三大监管支柱。
1.监管目标。一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险产品服务相对复杂,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广泛存在,要通过保险监管,加强对保险供给者行为的约束,防止保险消费者权益受到恶意侵害。消费者权利保护是理性消费行为的重要保障,要通过保险监管,加强对消费者安全、知情、选择、求偿、公平交易、监督等权利的保护,促进合理消费,优化保险资源配置,提升保险市场运行效率。我国保险业服务广度、深度还十分有限,要通过保险监管,推动保险业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二是防范市场风险。保险市场的持续健康稳定运行与消费者权益息息相关,与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直接相关。要强化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涵盖承保、信用、市场、操作、流动性、信誉等各类风险的全方位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囊括风险识别、评估、计量、监测、控制、处置等各环节的全流程风险防范机制。要强化保险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和风险管控,加强保险监管的外部约束和风险防范,筑牢防范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三是促进市场繁荣。只有繁荣发展的保险业,才能为消费者和经济社会提供更加全面丰富的风险保障。要完善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让各类市场主体有序竞争。要完善市场体系,优化市场结构,推动市场主体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增强综合竞争力。要争取政策法规支持,推动保险业发挥功能作用,在现代金融、社会保障、灾害救助、社会管理和农业保障等五大体系建设中发挥支柱作用。
2.监管原则。一是维护公平与促进效率相统一。正确处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坚持使市场在保险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推动保险资源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坚持更好发挥监管作用兼顾效率和公平,营造竞争环境,规范市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稳定运行。
二是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相统一。建立有效的保险监管治理机制,统筹协调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顺应保险创新趋势,强化功能监管和全流程监管,加强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监管协调,推进监管的统一性和连续性,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注重整体风险防范,改进机构监管,加强保险集团和法人机构监管。
三是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相统一。在注重防范单一保险机构风险的同时,分析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对保险业的整体影响。关注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风险状况,重视金融风险的跨境与跨行业传递,重视逆周期监管,防范顺周期对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放大效应。
四是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相统一。完善保险监管法规,制定标准明确、程序规范的具体规则,提高监管的一致性和可操作性。注重运用原则监管,提高监管的指导性、灵活性、适应性,为鼓励创新、增强市场活力创造空间。
3.监管支柱。一是公司治理监管。良好的公司治理是现代保险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强化市场主体自我约束的内生机制,也是加强保险监管的微观基础。要强化公司治理监管理念,完善制度机制,深化股权监管,突出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要强化公司章程约束,提高董事、监事和管理层专业水平,完善制衡机制,强化公司治理的刚性约束。要推动公司治理从“形式规范”向“治理实效”转变,防范治理僵局、管控薄弱、资产安全、高管渎职等风险,从保险市场源头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是偿付能力监管。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是风险监管的主要手段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最终防线。要借鉴吸收国际上偿付能力监管的最新成果,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按照风险导向、中国特色、国际可比的原则,加快建设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要强化定量资本、定性监管、市场约束等三方面要求,完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整体架构和具体规则。要严格落实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
三是市场行为监管。市场行为监管是确保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直接方式。要明确市场行为监管的边界和内容,发挥好市场机制和政府监管的作用。要加强市场行为监管的统筹规划和系统管理,建立市场行为监管与公司治理监管、偿付能力监管等制度的联动与触发机制,形成有效衔接、相互协调的市场风险防范体系。
三、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的着力点
现在我国保险监管改革既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机遇,又面临着重大的历史考验,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的任务很重,必须在一些重点领域和环节不断取得突破。
(一)加强保险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有效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基石,也是防范化解保险风险的第一道防线。要全面提升公司治理监管水平,强化市场主体自我激励约束的这一内生机制,夯实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制度保障。一是强化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落实董事会的全面与首要责任及履职要求,加强董事资格审查,完善董事培训机制,建立健全董事会及成员的履职评价与问责机制,增强董事的尽责履职能力,提高董事会专业、高效、勤勉水平。二是强化内部控制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地位。制定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引导保险公司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提高内控执行力。强化保险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控责任。三是强化集团监管在公司治理中的突出地位。完善保险集团防火墙制度,规范保险集团内部资源整合和关联交易。制定保险集团并表监管办法。建立保险集团风险控制标准。强化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四是强化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在公司治理中的关键地位。健全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关键岗位专业人员资质管理制度。加强董事会秘书管理,强化总精算师、合规责任人、审计责任人等关键岗位职责,增强经营管理层的执行力。加强对司高管层高管层的稳健薪酬和执业行为监管。
(二)改进市场行为监管。市场行为监管是对保险业务全流程监管的重要内容,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直接手段。要注重标本兼治,制定科学规则,明确监管重点,抓好制度落实,提高市场行为监管的有效性。一是加强市场监测检查。坚持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不断丰富保险监管工具箱。构建涵盖各类风险的风险模型和监管指标体系,加强对风险的识别、评估、预警、控制和处置。改进现场检查方法,规范检查流程和标准,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改进保险产品监管c积极推进费率市场化改革和条款标准化、通俗化,探索建立产品创新保护机制,鼓励行业产品创新和结构调整。完善监管规则,改进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标准,建立科学的费率形成、条款执行、事后评估、产品纠正等全过程监管机制。三是强化保险中介监管。完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准人退出制度,强化公司法人治理和内控建设。稳妥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保险兼业代理监管制度,探索兼业代理法人机构集中管理模式。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四是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制定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建立互联网保险的经营行为、数据信息、信息安全等技术标准,健全数据获取、电子签名、隐私保护等法规制度,促进互联网保险规范运行。五是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构建政府主导、执法联动、公司为主、行业协作四位一体的反保险欺诈工作体系。
(三)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以风险为导向、符合我国实际、具有国际可比性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提升保险业风险管理能力,是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的重要任务。一是完善资本约束机制。科学把握我国保险公司实际风险状况,按照共同而有差别的原则,建立与风险紧密挂钩的资本要求。建立定量风险和定性风险相结合的综合评级机制,科学评价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生风险,全面反映公司风险状况。完善逆周期资本监管制度。二是强化全过程风险监管。充分运用定量监管、定性监管和市场约束等手段,形成对风险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管。建立和完善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监管体系。完善偿付能力压力测试体系,健全偿付能力J预测分析和风险预警系统。三是完善资本补充机制。建立健全多层次和多元化的资本补充机制,支持保险公司创新和丰富资本补充工具,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利用国内外金融市场和各种社会资本,增强保险业资本实力。
(四)完善保险法规体系。法规制度具有长远性和根本性的特征。完善保险监管法规制度,必须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做好“一法两条例”的相关工作。积极推动《保险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修订,加快研究制定《巨灾保险条例》。二是加快制度的“废改立”工作。本着急用先建的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市场准人退出、治理理赔难和销售误导、网络保险、资金运用等关键监管环节的规章制定工作。探索负面清单模式下的监管方式,拟定保险业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方案。三是推动相关领域保险立法工作。加强保险宣传和沟通协调,推动相关立法工作,进一步明确商业保险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健全商业保险参与现代金融、社会保障、农业保障、防灾减灾、社会管理等五大体系建设的制度安排。
(五)积极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加快构建“两地三中心”的数据管理架构。完善信息化建设标准体系,搭建一体化的保险信息监管应用平台。推进保险信息共享平台的公司化、专业化运营,深化保险数据开发利用,建设全国统一规范的行业运行和风险数据采集研究中心,构建“一站式、智能化”的保险监管信息
公共服务系统。研究探索保单登记、通赔通付、第三方支付、数据托管等服务领域,不断开发数据衍生应用领域。探索保险业首席信息官制度。加强监管政策引导和制度约束,从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战略高度,提升全行业信息安全意识,抓住信息设备购置、软件应用、维护维修、日常保障等重点领域,全面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
(六)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作用。行业自律是实现金融稳定的重要力量,要加强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发挥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功能作用,防范化解保险风险,提升服务、协调和专业能力。建立覆盖全行业的自律体系,增强自律公约束力,依法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行业科学发展。
(七)充分利用保险监管派出机构资源,加强基层保险监管工作、、加强监管自身建设,是提高监管科学性有效性的内在要求,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组织、机制和队伍等建设,提高监管能力,提升监管质量与效率。修订《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监管职责,完善派出机构内设部门设置。坚持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统一,完善保监会机关内部协作机制,促进监管的统筹协调、沟通会商相信息共享。完善保监会机关部门与派出机构之间的纵向联动机制,促进监管的统一规范、协作有力。逐步扩大法人机构属地监管试点,有序推进属地监管常态化。建立健全监管绩效评价机制。积极探索因地制宜的差异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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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如何推进全面风险管理机制建设
集团风险管理是指企业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集团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理财措施、风险管理的组织职能体系、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从而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大部分企业对集团风险管理的错误认识有:
☆集团风险管理常见错误认识一:1、认为集团风险管理,就是对所有的风险进行全面管控,不分主次、不分核心与非核心、不分重大与非重大;
☆集团风险管理常见错误认识二:认为风险管理是消极的“无奈之举”,只会消耗资源,不会创造风险价值;
☆集团风险管理常见错误认识三:没有认识到集团企业多层级协同风险,或者将多层级协同风险仅作为上下沟通问题;
☆集团风险管理常见错误认识四:没有将集团企业多层级协同风险作为集团企业的重大与核心问题来对待,认为信息系统能够解决多层级协同风险。
于是,产生了两种错误的风险管理状态:第一,干脆规避风险。第二,干脆冒风险,事后再进行危机管理。而华彩管理咨询认为:企业既不要害怕风险,也不要盲目冒风险,而是应有了一套风险管理体系,科学地去冒险,在冒险当中,把损失最小化,收益最大化。
华彩风险管理体系设计通过以下步骤为集团企业提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1、风险管理诊断。系统辨识集团企业面临的风险,将辨识出的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评价风险对集团目标的影响,明确集团核心风险。评价集团业风险管理体系的整体水平,诊断对于核心风险管理的应对手段,把握企业了解当前的风险管理现状,提出改进的建议方案。
2、多层级风险战略与建设规划。根据集团战略,结合集团治理体系、管控体系与管控能力,明确风险管理目标,并针对不同层面不同种类的核心风险,引入量化分析工具,确定风险偏好和承受度,设计保证集团战略整体目标实现的风险管理战略。帮助集团制订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建立一套长效机制并协助客户将总体规划分解落实,明晰每步的工作内容和里程碑。
3、风险管理组织体系设计。在集团内部职能管控的基础上,融合风险管理对岗位职责的要求,设计集团不同层面的风险管理组织职能方案和相应的职责要求、人员能力框架,补充和完善关键的考核内容和激励机制,构成风险管理有效运行的保障架构。
4、风险管理流程与制度设计。基于集团现有的集团管控机制,将全面风险指标按照流程的关键风险控制点分解到各层级各职能部门,纳入集团管控机制,形成风险管控贯彻与日益完善的风险管控机制。并基于集团现有的内控流程,结合已评估出的风险,找出流程中的关键风险控制点,梳理并细化具体控制内容,修改制度,强化业务和管理流程中的内部风险控制。
5、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与文化建设。帮助企业设计、实施风险具有风险数据集中、风险影响统计分析、风险及时报告、风险控制跟踪等功能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统一集团各层面的风险意识和风险语言,培养企业员工的风险责任感,建设与集团风险战略相符合的风险管控文化。
C. 保险专业研究寿险需求问题,用到国内最新的模型都有哪些,比如罗杰斯特还是什么,求助
我国寿险业应确立以“风险保障加适度理财”为主流的产品发展战略。 对我国保险业来说,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教训不是创新过度,而是创新不足。 利差损和偿付能力不足是寿险业当前的主要风险。 保险监管作为上层建筑,应该适应并服务于经济基础,不能超越行业发展阶段。 关于保险业几个问题的思考 ◎ 撰文 陈文辉 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以及人口老龄化等因素的影响,商业保险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但经过多年增长,保险业出现了业务增速放缓、盈利能力不强、社会形象较差等问题。这些问题,既是社会经济发展大环境影响所致,更是行业近年来粗放经营所积累矛盾的集中反映,制约了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要解决社会要求与行业发展之间的矛盾,就需要认清保险的本质和功能,推动行业大力创新,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改进和完善保险监管。 关于保险业的本质和功能 保险业存在的种种问题,根源在于行业发展偏离了正确的方向。破解困局的关键,就是要准确把握保险的本质和功能,正本清源,选择科学的发展道路。 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工具和财务稳定器。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通过购买保险,消费者可以获得损失补偿,或是实现人生不同阶段的财务平衡。比如,消费者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在罹患约定的疾病后,可以得到相关费用的补偿或赔付;消费者购买养老保险,可以在财务状况较好时积累资金,达到一定年龄后转换为终身年金,获得养老资金保障。 从发展历史来看,保险从提供风险保障起家,逐步产生了金融属性。现代保险源于海上贸易的兴起,最早出现的是为货物等提供风险保障的财产保险。这类保险以财产为标的,保额固定,保障期限较短。后来,出现了以人作为标的的保险,保险的表现形式逐渐复杂起来。在保险金额上,财产的保险金额不能超过其实际价值,而对于人来说,由于生命无价,健康无价,保险金额没有价值上限;在保险期限上,财产保险多为1年期,而人身保险特别是寿险往往长达10年期以上。寿险产品会形成很大的资金沉淀,这部分资金是有成本的,应向保单持有人提供相应的投资回报。因此,寿险产品具备了一定金融属性。 保险业与金融业既紧密联系,又存在本质区别。随着寿险业快速发展,保险资金沉淀的规模越来越大,行业资金积聚、资金运用等金融功能越来越强。保险公司逐渐成为资本市场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麦肯锡研究指出,保险可以通过聚合的方式将投保人的短期资金转化为可集中使用的长期投资,支持国家的长期经济建设。同时,保险业与银行业在监管理念上也存在一定趋同。随着行业发展,现代保险的金融属性将日益凸显。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保险业与一般金融业仍存在着本质差别。从业务特点来看,银行主要为储户提供储蓄产品和理财类产品,储户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同时,获得一定增值;证券类机构主要为投资者提供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产品;保险公司应主要为保险消费者提供风险保障类产品。从此次金融危机的影响来看,以投资银行、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业损失巨大,而保险业特别是严格意义上的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受到的冲击较小。比如,AIG、ING等国际保险集团陷入困境,主要是受累于类银行业务。究其原因,并不是保险业的风险管控能力强,或是经营水平高,主要还是由于保险业务与金融业务在客户群、流动性、杠杆率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有鉴于此,此次金融危机后,从保险监管到业界都有很强的区隔保险业与一般金融业的呼声。 保险业要集中精力做好主业,不应盲目开展综合经营。保险业的风险特征显著区别于其它金融行业,不顾自身发展实际,贸然开展综合经营,将给机构个体及整个行业的发展埋下隐患。金融危机中,多家开展综合经营的国际保险集团,因对非保险业务特别是类银行业务的风险管控不力而陷入困境。反观国内,不少保险公司仍然以综合经营为发展目标。保险业已出现了投资银行,甚至开办银行的案例。部分公司以资本为纽带涉入银行业务,并将做大规模、获取利润的目标寄予其中,这种现象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我国保险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保险机构应把经营重点应该放在主业上,不断提高专业水平,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对风险保障的需求,不应盲目追求混业经营。同时,监管部门不能随波逐流,人云亦云,对综合经营津津乐道;要清醒认识到,开展综合经营,个别公司可以尝试,但对于一个行业是不行的;在日常监管中,要始终把握准行业发展的方向。 我国寿险业应确立以“风险保障加适度理财”为主流的产品发展战略。当前,我国寿险业发展存在着过于偏重投资理财的问题,多数寿险产品风险保障弱化,投资回报不高,产品竞争力严重不足,造成销售误导等问题,制约了行业的科学发展。充分发挥保险本质功能,确定合理的产品发展战略,已成为破解困局的关键。 经过多年来的发展,保险业已初步形成了一个充满活力和竞争的市场,尽管各公司的发展模式各异,但不外发挥风险保障和投资理财两个基本功能。从行业实践来看,个别公司根据自身的经营优势,可以通过只发展纯保障型或投资理财型产品取得成功,但却无法将其作为行业产品发展战略的主流,原因在于:一是如果寿险业只提供纯风险保障型产品,无论社会经济发展阶段、行业发展水平还是国民消费习惯,都难以实现。二是将投资理财作为主要发展方向,则更不是一种现实的选择。一方面,抛弃风险保障功能,行业就失去了在整个社会分工中立足的根本;另一方面,行业投资能力有待提高,近年来的投资回报与客户预期差距较大,与其他金融产品相比也缺少优势。例如2011年寿险业投资收益率为4.07%,而当期固定收益信托收益率约7.79%-8.95%。并且,投资能力提升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长期经验的积累和持续的人才培养。因此,寿险产品发展战略应该以“风险保障加适度理财”为主流,即在产品设计中,以风险保障为本,充分发挥行业的本质功能,并适应国民消费习惯,辅之以适当的投资理财功能。 有观点认为,国内消费者喜欢储蓄,不愿意谈论生老病死残,尊重国民消费习惯,就是要发展理财型产品。这种思想是不对的。应该看到,消费习惯既存在惯性,但又会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通过适当的宣传引导,可以逐渐加以改变。从国外经验来看,100多年前,美国居民的储蓄率也很高,但随着收入增长,社保体系逐渐完善,人们对未来预期发生了变化,消费逐渐替代储蓄成为人们主要生活方式。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居民消费习惯也将逐渐改变,年轻人中的“月光族”就是典型例证。保险消费者已将车险、企财险等纯保障型保险作为消费品,并不会因为购买这类保险而要求投资回报。因此,寿险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是可以通过培养教育而逐步改变的。以保定的保险村为例,当地村民全部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超过80%的人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充分体现了将寿险产品作为消费品,发挥其保障功能的消费观念。 让消费者逐步树立保险消费理念,就是要大力贯彻以“保险保障加适度理财”为主流的寿险产品发展战略,使寿险产品具备较强的保障功能,使消费者真正体验到保险保障的作用,逐渐降低对投资回报的预期和依赖。通过全行业的共同努力,使保险切实走入千家万户,成为一种消费习惯,甚至是一种消费时尚。 关于保险业的创新 创新是一个行业成功的灵魂,保险业也不例外。回顾过往,保险业曾通过创新获得了快速发展的契机,但是,目前行业却在创新问题上踯躅不前。有人认为,保险产品是用来卖的产品,不是用来买的产品,只有通过推销才能销售出去的,也有人说,保险产品类型屈指可数,很难突破创新。这些错误观念,集中反映了当前行业缺乏创新意识和创新方法的矛盾。市场主体和监管机构应积极对待创新,认真反思总结行业创新的经验教训,将创新作为推动行业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 保险业近20年的持续快速发展归功于创新。从行业发展历史来看,保险业既是创新的实践者,也是创新受益者。从1996年产、寿险机构分设开始,寿险业所经历的几次大创新,都带动了整个行业的迅速壮大,创新已经成为行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一是个人营销模式的引入,将营销人员的潜力激发出来,带动了销售的快速增长;二是通过产品形态创新,引入了分红、投连、万能等新型产品,既控制了保险公司的利差损风险,也满足了当时消费者的需求。2012年前4个月,新型产品合计保费收入3456亿元,占寿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的84%;三是通过引入银邮代理渠道,有效拓宽了保险销售渠道,推动保费收入的快速增长。2012年前4个月,银保保费为1880亿元,占寿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45.8%。 对我国保险业来说,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教训不是创新过度,而是创新不足。此次金融危机的产生,并不是因为金融机构创新过度,而是由于部分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偏离了正确方向,脱离实体经济自我循环。国内保险行业创新的主要矛盾集中于创新不足,而不是创新过度,或者说以前有过创新,但现在面对新形势、新局面,创新的思路不宽、动力不足。我们应该积极看待创新,创新本身就是不断突破既有约束的过程,绝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同时,从广义上讲,创新既包括产品形态、服务、渠道、营销体制等方面改进和探索,也包括新技术的引进,客户、销售等要素的匹配,以及政策制度的完善和健全等内容。 监管部门要以最大的宽容对待创新。监管部门要坚定不移地鼓励、支持创新,并以最大的宽容度对待创新,以及创新所产生的问题。创新是有风险的,是可能失败的。监管部门要认清创新行为的本质,对创新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保持宽容,并积极予以化解;对于假借创新之名恶意违规或规避监管的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监管部门要紧跟市场创新的步伐,及时调整政策规定,不留监管空白。 保险公司要充分发挥创新主体的主动性。保险公司应广开思路,走在市场发展的前沿,对于监管法规没有明确限制的都可以尝试,不能存有“等、靠、要”的消极思想,被动等待监管推动创新。创新要充分关注实体经济的发展要求,要充分关注消费者真实的保险需求,特别是在意外保障、医疗、养老等方面的需求。保险公司不能为创新而创新,当前一些保险产品创新,说不出目的,讲不清价值,算不出收益,成了一笔糊涂账,必然得不到消费者的青睐。只有与需求相结合的创新,才是有生命力的创新,才是能够为消费者、为公司、为行业、为社会带来价值的创新。此外,保险公司在创新过程中,要时刻关注、深入研究潜在的风险,做好风险防范和化解。 关于保险业的风险 保险业界的权威组织——日内瓦协会认为,典型的保险业务不会造成系统性风险,本次金融危机中,保险业不是风险的制造者,而是风险的承担者,起到了稳定金融系统的作用。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对行业的风险问题放松警惕,一方面,利差损等既有风险因素将长期存在;一方面,行业粗放的发展方式,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利差损和偿付能力不足是寿险业当前的主要风险。利差损风险源自寿险业务的长期性。如果保险机构脱离实际资金运用能力,盲目提高预定利率,很有可能在保单存续期间形成重大损失,对此,我国寿险业的教训是十分惨痛和深刻的。上世纪末,在银行利率持续走低的情况下,部分寿险公司未能及时调整产品策略,继续销售高利率保单,虽经监管机构采取措施,但前期销售保单已经形成了巨额利差损,造成了我国寿险业曾经历过的最大风险。近年来,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多种方式化解既有风险,并已初见成效。我们应继续坚持“化解存量,防止增量”的理念,一方面,将化解利差损风险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常抓不懈,不因一时的成果而放松警惕;一方面,当前资本市场持续走低,影响了行业投资收益水平,要加强风险管控,避免在业务发展中出现新的利差损风险。 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是保险公司没有足够资金履行对保单持有人赔付义务的风险。对于我国当前快速发展的保险市场而言,偿付能力趋紧甚至不足的风险,具有一定的长期性。一是保险业务规模持续增长,对于资本的需求将不断增加。从长远来看,社会经济发展为保险业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业务规模扩张带来的偿付能力压力将长期存在。二是行业成本高企,业务价值增长缓慢的粗放发展模式仍将持续一定时间。发展方式的变化是细微而缓慢的,从粗放经营转换到集约化经营不可能一蹴而就。三是行业投资能力有待提高。近年来资本市场低迷,投资收益不容乐观,难以对公司改善偿付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要积极应对偿付能力不足风险,一是要坚持“疏堵并举”,不断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并积极拓宽保险公司筹资渠道;二是要推动公司扭转经营理念,坚持走集约式发展道路,通过改进业务品质带动规模增长,促进公司强化内部偿付能力管理,鼓励公司创新资本运作方式,加强资本管理。 行业发展偏离正确的方向和信誉问题可能造成系统性风险。传统的保险业务不会产生系统性风险,但从行业角度来看,我国保险业仍然存在系统性风险隐患,也就是可能动摇行业发展基础的问题。这类风险并不会突然爆发,但是一旦积重难返,就会给整个行业造成巨大的破坏。 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偏离正确的发展方向,就是放弃了风险保障的基本功能,以投资理财作为行业的发展重点,这一问题在当前的保险公司中并不鲜见。弱化风险保障功能,违背了社会经济发展对行业的基本要求;以投资理财作为发展方向,却没有相应的投资能力,投资收益缺乏比较优势和吸引力。长此以往,寿险产品、寿险业在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将越来越差,无法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失去发展的根本动力。 行业信誉出现问题也会形成系统性风险。保险公司向消费者出售的是一张契约、一份承诺,因此,信用和声誉是保险业生存发展的基石。然而,当前保险市场频发的销售误导和理赔难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声誉。比如,被销售人员误导,而购买了并不需要且可能产生退保损失的保险产品,或者,出险却不能如约得到及时合理的赔付,这些问题将严重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其对保险产品的兴趣,并影响其再次进行保险消费的意愿。应该说,除了法定强制保险,普通商业保险并不是生活必需品,消费者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或是购买替代产品满足自身需求。比如,对于重大疾病风险,消费者完全可以选择风险自担,通过储蓄方式应对。如果任由这些问题继续,消费者就会远离保险,行业发展自然难以为继。 当前要高度关注非正常集中退保风险。寿险产品(特别是银保产品)的非正常集中退保是今年的风险焦点。近年来,银保业务快速增长,相当数量的银保产品为趸缴的短期分红类产品,银邮代理机构在销售时,多以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为对比,将投资收益作为卖点。受到资本市场低迷的影响,保险公司投资收益率普遍不理想,无力支撑较高的分红利率,加之银行同期利率高企,使银保产品失去了比较优势,难以满足消费者预期。特别是在个别地方,银保产品分红不理想,与销售误导交织在一起,更容易引起消费者的不满,甚至出现群体性事件。监管部门与保险公司要认真分析研判非正常集中退保的形势,提前做出应对预案,及早捕捉风险苗头,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于保险业的监管 当前,国际保险监管处于变革之中,各方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监管理念和手段正在发生变化。我国保险监管应牢牢把握难得的机遇,认真总结反思既往监管工作的经验教训,坚持将本国实际与国际经验有机结合,提升我国监管的国际话语权,促进行业的科学发展。 国际金融监管从机构和理念上都发生了较大改革和调整。从机构变化来看,美国设立了联邦保险办公室,欧盟也将原来负责金融监管的三个监管委员会相应改制为具有法人地位的监管局,并赋予了一定的监管职权。从监管规则来看,银行业出台了巴塞尔资本协议III,保险业正计划出台包括欧盟偿付能力II、美国RBC现代化工程等一系列新的监管规定。从监管趋同来看,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理念与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监管理念正在加快趋同,特别是在风险管理、偿付能力管理等方面。从国际保险监管格局来看,IAIS充分抓住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为监管改革带来的契机,通过推出新的核心监管原则,加快推进监管规则的国际趋同,其在保险监管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大大提升。 关于保险监管与国际接轨。当前,国际保险监管格局正处于调整和重塑的关键时期。受到监管体系和监管传统的影响,国际上尚未形成统一的监管规则,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正在争抢引领国际监管规则发展的主动权。我国应顺应监管改革潮流,加快推进监管规则与国际接轨,不断提高我国保险监管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一方面,我国保险监管具备较好的与国际接轨基础。我国已初步搭建起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标,以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市场行为为支柱的保险监管体系,在监管基本理念上实现了国际趋同。特别是,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采取了与欧盟偿付能力II、巴塞尔III等金融监管规则趋同的“三支柱”框架。另一方面,与银行监管统一遵守巴塞尔III不同,保险监管并无统一的国际标准。这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在接轨过程中,争取国际话语权的机会。作为新兴市场经济体的代表,我国理应在国际监管规则制定中占有一席之地。因此,我们要注重在与国际接轨工作中,充分发挥主动性,既学习引进先进技术经验,更要不断将我国保险监管的成功做法介绍给国际社会,影响国际规则的制定,形成有利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监管环境。 关于保险监管与本国实际相结合。保险监管必须服务于保险业的发展实际,正如金融业的发展必须服务于实体经济,与其相适应一样。脱离了行业实际的监管要求,不论过高还是过低,都不利于行业的科学发展。比如,在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中,对于风险识别、资本覆盖水平等问题,一定要注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实际,监管标准过低无法有效防范风险,监管标准过高将造成资本浪费,降低资本使用效率,削弱行业的竞争力。同时,要对监管进行成本与效益的经济学分析,既不能留下监管空白,又不要过度监管,重复监管,监管规则应简单易行、便于问责。 关于保险监管与保险业发展。从历史来看,市场主体总是首先出现,随着市场的发展才会逐渐产生监管者,这是一个基本的规律。保险监管作为上层建筑,应该适应并服务于经济基础,不能超越行业发展阶段。从监管规则的发展来看,监管规定往往产生于对市场运行规律的总结,一些监管技术甚至来源于市场主体内部管理工具,比如,巴塞尔资本管理协定就是脱胎于商业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工具,后逐步被银行监管机构使用和推广。因此,保险监管可以适当滞后于市场发展,但应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同时,监管者要重视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与其加强沟通和交流。 关于保险监管与风险防范。保险业是管理风险的行业,其自身的风险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保险监管者来说,就是要始终抓住风险这一核心要素,客观审慎辩证地看待发展形势,把困难估计得充分一些。一方面,随着风险管理工具的不断升级,现有风险将得到更好的控制;另一方面,行业风险也在发展变化,潜在的风险将逐渐暴露,新的风险将不断出现。面对瞬息万变的外部环境,保险监管者要准确把握并坚决守住风险底线,从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处置等方面,着力完善保险监管体系,使保险监管的每一个环节、每一项工作都能做到有的放矢。具体来看,宏观审慎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就是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防范信誉风险;微观审慎监管,就是保持个体机构的财务健康,将偿付能力监管作为核心。 关于保险监管与消费者保护。保险产品本身比较复杂,消费者受到专业知识水平、信息不对称等影响,往往处于劣势,需要监管机构加以保护。监管机构要主动承担责任,不能寄希望于消费者主动了解保险,掌握保险知识。金融危机后,各主要金融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加强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美国成立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英国启动了公平对待消费者项目,我国香港地区设立了投资者教育局和金融纠纷调解中心。 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首先引导保险公司逐步树立消费者观念,建立对公司的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积极性,使其承担起消费者保护的职责。要把消费者保护作为一项贯穿保险经营全过程的系统工程来对待:在产品上,要引导保险公司贴近市场,开发切实满足消费者的真实需求的保险产品;在销售上,要着力打击各类销售误导;在服务上,要狠抓有关服务规范的落实,着力提升服务水平;在理赔上,要重点解决“门难进,脸难看”的问题。 关于保险监管与市场化。保险业作为我国最先对外开放的金融行业,整个行业的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保险监管要坚定不移地深化保险市场改革,坚持以完善市场运行机制、维护市场秩序作为监管思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功能,更加注重创新监管方法,逐步放松市场管制,探索更多市场化的监管手段。 总体来看,这些年的保险监管是富有成效的,现已初步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健全的监管体系。但在实际中,还存在着重行政手段,轻市场机制的问题,最终的监管效果也常常是差强人意,甚至出现市场主体、消费者都不满意的局面。监管者应认真思考市场与监管的边界在何处,厘清监管职责与市场主体的经营权限,管好该管的,尊重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对应该并且可以由市场机制发挥调节作用的事项,要坚决放松管制。 (注:本文根据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在中共中国保监会党校2012年干部进修一班授课内容整理)
希望可以帮助你展开思路!
D. 监管重启,保险业会出现系统性风险吗
第一,中国保险业仍然处在发展的黄金期。第二,中国保险业在中国金融业中的体量决定了其本身并不会形成系统性金融危机,但是,中国保险业存在流动性危机的可能。第三,现代保险业的“承保+资产”双轮驱动的特点决定了,保险业作为管道与其他金融部门的勾连决定了保险可能会成为系统性风险乃至金融危机的策源地。即使在监管严格、金融市场发达有效、新闻监督力度大的美国,保险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也扮演了危机的助推器的作用。著名的“大而不倒”的AIG国家救援(lout)就是一个重要证据。辩证地掌握好这三点有利于“形成金融发展和监管强大合力”,张起中国保险业的金融安全网。
E. 什么是保险公司的再保险风险从哪几个方面可以理解呢如何控制再保险风险呢
您好!再保险风险即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标的存在的风险系数较大,较易发生巨额理赔,通常发生在信用风险领域,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找他国的再保险公司承保一部分或全部保额,发生理赔时保险公司现行对投保人进行理赔,后可向再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合理的办理再保险可以有效转移风险,维护保险公司资金的稳健投资。
F. 健康保险公司组织架构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在全省系统业务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两天的会议,内容丰富,重点突出,高效务实。28日上午,**总经理助理传达了集团公司、总公司和广东保监局上半年经营形势分析会精神,三大渠道分别做了下半年工作宣导;28日下午,裴赛进副总经理就推进依法合规经营做了工作安排,企划部做了经营形势分析报告,财务管理中心对地市公司财务资源配置方案进行了宣导;今天上午,会议邀请了知名的企业文化专家授课。会前,相关的会议材料我都看过,各位分管总、各个部门对下半年各项工作的安排和部署,我都赞同。上半年,我们的各项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基本符合省公司党委、总经理室的预期,但从目前的发展态势来看,下半年我们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这要求全省系统务必坚定信心,全力以赴,把各项工作要求和安排落到实处,确保全面达成今年的各项任务目标。
下面,我代表省公司党委、总经理室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上半年工作回顾
**年,是寿险市场遭遇前所未有挑战的一年。对于我公司而言,也是近年来发展形势最为艰难的一年。面对复杂多变的内外部环境,全省系统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与总公司各项工作部署,坚持遵循经营规律,扎实推进“服务广东”建设,狠抓业务发展不放松,在多数主要竞争对手出现负增长的背景下,继续领跑广东市场,取得了来之不易的阶段性成果。
(一)坚决落实积极进取的竞争策略,继续保持市场领先地位
截止6月30日,公司保费收入(含集团)199亿元,市场份额达39.6%,较去年同期上升1.9百分点。在行业发展整体放缓、主要竞争对手出现负增长的情况下,中国人寿成为扭转行业负增长格局的中坚力量。我公司自营保费收入为192.4亿元,同比增长11.4%,超过全国系统6.5的平均增幅近5个百分点。同时,上半年保费收入占到全国系统的9.8%,保费贡献度在系统内领先。其中新单保费108.4亿元,同比增幅1.3%,超过系统平均增幅2.5个百分点,继续以10.6%的贡献度领先兄弟公司。
(二)着力打造综合优势,推进三大渠道均衡发展
**年,我公司继续发挥个险、银保、团险三大渠道协同作战的综合优势,保障各条线均衡发展,基本达成了总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个险渠道突出核心销售渠道定位,在动态调整中有效推进业务转型发展。上半年共完成长险首年期交保费20.7亿元,预算完成率达63.6%;10年期及以上业务7.9亿元,完成总部下达预算的42.1%,虽然进度暂时落后,但完成情况明显好于去年。同时,通过进一步提高基础管理水平,队伍产能得到有效改善。上半年,我们以不到系统一成的销售队伍,贡献了13.8%的短期险保费和15.4%的意外险保费,两项指标均在系统内遥遥领先。银保渠道突出规模,兼顾结构,坚决巩固市场主导地位。受银保新政的不利影响,在网点驻点受到限制的条件下,银保渠道以销售组织、大单开拓作为传统驻点销售的有效补充,上半年共完成长险首年保费87.2亿元,预算完成率达54.5%;首年期交保费11.8亿元,完成总部下达预算的42%。上半年,在广东银保全行业出现4.9%负增长的情况下,我公司的业务规模逆市上扬2.3%,对公司的整体市场份额起到了保驾护航作用。团险渠道坚持以效益为中心,加快发展步伐。通过积极开拓大渠道、大行业团险业务,为团险业务转型提供有效的发展平台;同时重点发展银行对公、计生保险、信贷保险及旅游险等四个专项渠道业务。上半年,共完成短期险保费3.8亿元,完成总部预算51.6%,意外险保费2.2亿元,完成总部预算56.8%。无论从业务规模还是从同比增长、完成进度等多项指标看,公司意外险、短期险发展态势均为近年来最好水平。
(三)大力推进业务结构调整,加快发展方式转型步伐
在业务实现平稳较快发展的同时,我们进一步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总保费结构、新单结构和短期险结构进一步优化。一是续期拉动效果明显。上半年,公司续期保费76.1亿元,同比增长30.1%,占总保费的比例达到37.3%,较去年同期提高5.7个百分点。二是新单期交率领先行业。上半年的新单保费中,首年期交保费占比达到30.1%,比去年同期提高了1.3个百分点。新单期交占比继续高于行业平均水平,领跑本地市场。三是短期险效益稳步提升。上半年,意外险占短期险的比重达到61%,较去年同期提升2.9个百分点。同时,短期险迅猛发展为结构调整赢得了主动权,上半年综合赔付率较去年同期下降了10个百分点,效益提升明显。
(四)着力激发基层活力,加快经营管理模式的创新探索
在加快业务发展的同时,省公司积极探索经营管理模式的创新,重点加强城区和四级机构建设,着力激发基层的活力和动力,提升一线应对市场竞争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城区市场方面,通过加大资源投入,提高城区专业机构的经营能力,把资源重点投放到销售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客户服务等影响城区竞争能力提升的基础性、关键性领域,推进城区市场竞争力的提升。重点推进城区专业化支公司整合建设,进一步优化城区专业化机构设置,切实提升城区市场竞争能力,全省城区专业化机构由65家整合为58家。在竞争激烈的广州、佛山、东莞和惠州等区域,组建四家新型营销服务部,探索公司化组织扩张模式。
四级机构方面,通过完善薪酬分配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建设,加大资源配置的倾斜力度,按照“科学统筹,适度放权”的原则,率先在省公司个险部进行了竞聘、双选工作,精兵简政,人员下沉,进一步理顺省、市、县三级机构的销售管理职责,省市公司在加强基本法、团队组织架构和基础管理等领域的规范化、标准化运作的同时,着重给予四级机构在销售策划、业务推动、销售运营费用等方面的自主权。同时,加强对基层经营管理者的教育培训,从6月到7月,省公司先后组织举行了4期全省中高级管理干部培训班,着重培训了三四级机构班子成员,取得了显著效果。
上述成绩,是在上半年宏观经济增速放缓、通货膨胀压力加大、市场监管趋向严格的复杂环境下取得的,是全省系统同舟共济、迎难而上、奋力拼搏的结果,来之不易,必须予以充分肯定。在此,我谨代表省公司党委、总经理室,向全省系统干部员工和营销伙伴表示诚挚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上半年,公司的各项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着一系列制约我们发展的问题和矛盾,亟待解决和突破。一是省级集中后,各级机构管理职责不清晰、管理流程尚未完全理顺,难以适应公司应对市场,加快发展的需要;二是省市公司本部服务基层的意识和能力还有待提高,资源配置还有待进一步优化,基层“责权利”不对等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善;三是基层管理队伍老化,能力、活力和动力不足,销售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技能弱化、收入偏低等问题成为制约公司发展的瓶颈;四是有些经营管理者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偏弱,无法从特殊的事件中发现普遍性问题存在的根源,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就事论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长此以往,掩盖和积累了公司发展过程中的矛盾,伤害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五是在公司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有些负责人改变现状、创新突破的动机不足,缺少对历史负责、对公司负责和对员工负责的责任心和职业精神。
要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各级领导干部首先要解决人的思想意识问题。尤其是各级机构的“一把手”,要把抓好意识形态工作放在首要位置,在自己所管辖的经营单位,要围绕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强化意愿、激发活力去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下属、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二、当前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从宏观经济来看,外部需求疲软和内部“腾笼换鸟”、“转型升级”政策加速推进,导致广东尤其是珠三角用工荒进一步加剧,劳动力成本进一步上升。劳动力用工成本和社会平均工资的上涨导致寿险行业的吸引力下降,“增员难”的问题更加突出。通货膨胀进一步加剧,加息、存款准备金率上调和信贷紧缩导致银行的资金压力加大,存款、短期理财产品对保险的分流作用逐步显现,保险理财产品收益率比较优势下降,给销售带来一定影响。
从监管环境来看,银保渠道不允许客户经理驻点的新政出台,虽然有利于渠道的长远经营和规范发展,但短期来看,对公司的业务和队伍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和冲击,尤其是二季度以来,银保业务日均平台下滑,预算目标达成率偏低。
今年上半年,我们遭遇的严峻局面,从表面上看,是由于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监管环境造成的,但根本原因,还是在于我们自身的核心竞争优势不足,无法有效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挑战。市场对每一个参与者都是公平的,今天,我们遇到的困难,竞争对手同样遇到了,要顺利的克服困难,实现更大的发展,关键就看谁的承受能力和应变能力更强,谁能够率先提升核心竞争力。从上半年的业务发展情况来看,我们的优势较为明显,只要我们善于运用优势,充分发挥优势,就能够保持和扩大市场领先地位。
一是发展基础良好。中国人寿作为国内最大的保险公司,我们的基础是全行业最雄厚的。尤其是广东公司,经过这几年的快速发展,我们的市场地位、品牌形象、人才队伍、财务资源和客户基础都在行业内遥遥领先,这是我们克服一切困难,赢得市场竞争的前提条件。
二是国有政策优势。近10年来,中国经济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国进民退”,资源向政府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集中。我们要清晰的认识这个趋势,善于运用我们的国有政策优势,不仅“找市场”,还要学会“找市长”。比如,我们的计生险业务,之所以有今天良好的局面,就是因为我们充分发挥国有优势,善于“找市长”的结果。再比如,我们的银保业务,虽然面临90号文的监管,但前段时间,我在拜访几家国有银行的行长时,他们都表示很希望发展银保业务,尤其是希望和中国人寿加强合作,进一步做大做强银保业务。关键是接下来我们如何转变发展方式,建立双方互利共赢的业务模式。还有我们的团险业务和企业年金业务,我们都要善于发挥国有政策优势。
三是严格监管的机遇。虽然监管机构下发的90号文和10号文在短期内抑制了银保业务的快速发展,但从中长期看,在规范银保业务发展、推进银保业务转型,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上,这两个文件有着积极而正面的意义。我们必须看到,市场监管趋向严格和规范,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作为行业的龙头,我们虽然面临过渡时期的阵痛,但从长期来看,我们将是行业规范发展的最大受益者,市场上的“搅局者”和实力弱小的公司,必将因为规范监管,生存空间受到挤压,甚至走向消亡,这正是我们进一步强化渠道建设,完善银保合作机制,做大做强银保业务的良好契机。
总之,今年我们的业务发展虽然面临严峻的挑战,但形势总体是好的,对我们有利。结合当前的内外部形势,我们下半年乃至今后一段时期,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任务:
一是加快发展。发展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是我们的首要任务和中心工作,没有发展,一切无从谈起,我们必须牢牢抓住当前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加大发展力度,在确保完成全年各项任务目标基础上,能发展多快就发展多快,这是我们赢得主动、赢得优势、赢得未来的关键所在。
二是依法合规。在集团公司的半年会上,袁力总裁指出,防范风险是一个企业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我们要从确保中国人寿健康可持续发展和基业长青的全局高度,采取坚决措施,下大力气解决好依法合规经营的问题。近年来,在依法合规这个问题上,我们全省系统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妥善处置了历史遗留问题,没有新发生重大违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果。接下来,在狠抓业务发展的同时,我们要始终绷紧依法合规这根弦,深入落实上级机构的各项工作要求,巩固和扩大依法合规经营的成果。
三是强化基层。这个基层,主要是指四级机构。在今年总公司半年会上,集团公司袁力总裁和总公司万峰总裁都对基层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万峰总裁在讲话中从战略的高度论述了基层的重要性,从六个方面部署了强化基层的举措。这几年,我们广东公司始终把激发四级机构的活力和动力,提升基层的核心竞争力作为开展工作的重要内容,接下来,我们要贯彻落实总部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服务广东”建设,关爱基层,服务基层,做到资源向基层倾斜,激发基层的活力和动力;进一步优化省、市、县各级机构的管理职责和管理流程,做到精简高效,充分发挥基层应对市场的主观能动性和灵活性。
三、下半年的工作要求
关于下半年的工作,相关的分管总和部门已经做了宣导和要求,我完全同意。总体思路就是要按照年初省保会既定的工作方针和总体部署,抓推进、抓落实、抓执行。下面,我就几项重点工作,谈几点要求:
(一)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坚决以“保增长”为核心,确保各项任务指标的达成
从目前各项核心指标的日均平台来看,下半年公司业务发展的压力较大。实现业务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各项指标达成,是对经营管理者最基本的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调动一切积极的因素,全力以赴的服务和支持一线队伍,加快核心业务发展。个险渠道要通过优化销售组织,加强基础管理、营造销售氛围来加快10年期及以上业务发展;同时,要继续加强销售队伍建设,通过新基本法的上线带来人力发展的新突破,确保人力质量和数量共同提升;重点改善举绩率和人均产能等基础性指标。银保渠道要进一步加强渠道维护和开发力度。要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切实推进依法合规经营,积极创新,探索业务发展的新模式,要重点加快期交业务发展。团险渠道要继续坚持以效益为中心,加快发展,积极开拓信贷保险、计生保险、旅游险等新渠道,逐步调整业务结构,降低综合成本率。
(二)切实增强忧患意识,从战略高度谋划个险转型发展,发挥销售主渠道的核心作用
自**年以来,我们在自营保费、首年期交、期交总量等核心指标上相继实现了对江苏公司的赶超,今年,我们还将实现续期保费对江苏的反超。但我们必须看到,剔除银保业务的优势,和江苏公司相比,个险一直是我们的短板,尤其是个险10年期及以上业务,我们一直和江苏公司存在较大的差距,上半年,我们实现10年期及以上首年保费7.9亿元,比江苏少了2.7个亿,给我们未来的续期保费增量带来很大的压力。如果没有10年期及以上业务的快速发展,我们就没有稳定的、长期的续期保费增量,就存在落后的危机。同时,个险10年期及以上业务的发展水平,是营销队伍素质、销售技能和基础管理水平的集中体现,是个险转型发展的重要目标。
我多次强调,个险是公司销售的主渠道,银保业务做得再大,主动权还是掌握在银行的手上。这几年,我们之所以不断做大银保业务规模,尤其是全力以赴的做大银保期交业务规模,就是要为个险的发展保驾护航,为个险的转型发展赢得时间和空间。在当前银保业务面临政策冲击的情况下,加快个险的转型发展尤为紧迫。
近年来,公司业务发展的突出矛盾表现在个险,转型发展的难点是个险,我们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解决,但效果并不理想,个险始终没有实现有效突破。根本原因在于,我们谈个险的转型发展,始终停留在就事论事的层面,就“个险谈个险”,而没有从整个公司的思想认识、发展理念、组织文化和运营机制等方面去分析问题的根源,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广州公司的个险为什么能够实现对平安和友邦的反超?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成功的消除了各部门、各经营单位的“亚文化”,形成了统一的公司文化,统一了全体员工的思想,建立了以销售为中心、为销售服务的组织文化和运营机制。因此,要推进个险的转型发展,我们各级领导干部首先要走出认识的误区,解决自身和员工思想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个险转型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有没有深刻认识?员工的思想有没有统一?传统的行政官僚文化有没有打破?服务基层、服务一线的组织文化和运营机制有没有建立?这些问题,都是影响个险转型发展的关键因素。在这里,就个险发展的问题,我重点强调几点:
一是要统一思想,深刻认识个险转型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负责人,首先要抓意识形态工作,解决人的思想认识问题。要引导和教育员工深刻认识到:业务发展是公司的根基,销售队伍是我们的衣食父母。要积极主动的改变传统的行政官僚文化,在员工中间倡导和树立以销售为主轴,以基层为中心的服务文化;要坚决的回归寿险营销的基本规律,在销售队伍中重新塑造营销文化,激发伙伴干事创业的激情和动力。在此基础上,要按照发展的需要和营销的基本规律,优化公司的运营机制,提升整体运营效率。
二是要增强整体运营服务能力,集中优势资源重点投入。推动个险转型发展,不是个险部一个部门的工作,而是整个公司的战略任务,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从营销员的招募、培训、留存,再到保单的销售、出单、理赔和售后服务,任何一个环节存在不足,任何一个部门的工作不到位,都会影响到个险转型发展的质量。全省系统各级机构要围绕个险的发展,整合优化销售和后台资源,提升整体运营效率,为个险的转型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服务,尤其是今天在座的各地市公司和四级机构的一把手,要从战略的高度,从事关公司兴衰的高度,谋划个险的转型发展。
三是要遵循营销规律,狠抓销售队伍建设。抓好拜访活动量和增员活动量这两个活动量管理,是做好寿险营销的基本路径。在日常经营中,公司与营销员,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关系,而是平等的合作关系,公司要逐步减少对营销队伍的行政化干预,致力于加强营销服务支持系统建设,引导和帮助主管做好两个活动量管理,为伙伴做强做大提供良好的服务和支持。
四是要营造销售氛围,激发队伍发展的意愿。营销离不开氛围的营造,要按照“服务广东”的要求,通过关心队伍,服务队伍,充分激发伙伴内心的动力,点燃团队自我发展的意愿和热情,通过内在的激励和氛围的营造相结合,掀起销售的热潮。
(三)切实增强责权利意识,发挥财务政策“指挥棒”作用,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
昨天下午,财务管理中心就《地市公司财务配置标准》和《地市公司财务资源配置评价办法》两个方案进行了宣导。两个方案统一了地市公司渠道以及县支公司预算政策,明确了各项财务资源在各层级的配置标准,并确定了资源配置的评价方法,对引导各地市公司优化资源配置,确保资源投放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两个方案,其本质都是立足于建立科学的利益分配机制,使各级机构的责权利对等,解决发展活力和动力的问题。其指挥棒作用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资源向基层倾斜。贯彻了全面预算的管控理念,统一了全省系统省市县三级机构的资源配置标准,在统筹管理与简政放权之间综合平衡,积极探索解决四级机构事权下放、财权不足的问题,保证各级单位责权利对等,提高四级机构经营发展的主动性,进一步激发基层的活力。二是资源重点投放。坚持资源聚焦理念,引入了竞争性的分配机制,以经营效益为导向,建立资源投入产出效益标准,最大限度地发挥财务资源的作用。三是引导树立长期经营理念。针对地市公司资源侧重于业务投入而忽视长期规划投入的现象,这个方案结合三年滚动考核,通过合理评价和有效激励,鼓励竞争力较强的单位率先发展,提高自主经营意识,引导竞争力较薄弱的单位科学调整资源投放结构,不断夯实管理基础,树立长期经营和资源统筹管理理念,构筑持续经营“体质”。
(四)切实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落实“服务广东”的要求,激发基层的活力和动力
要深入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总公司关于强化基层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落实“服务广东”的要求,提升四级机构的竞争力和战斗力。一是高度重视。全省系统要认真学习袁力总裁、万峰总裁在半年会上的重要讲话,深刻认识四级机构在公司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要把关爱基层、服务基层的理念传达给每一位员工,每一个岗位,在公司营造工作依靠基层,一切为了基层的良好氛围。二是合理配置资源。下半年,各地市公司要按照省公司财务政策的导向,加强对四级机构的资源配置。在费用资源紧张、业务发展压力大的情况下,省市公司本部要进一步厉行节约,规范开支,确保资源向一线倾斜。三是加强队伍建设。一方面,要利用省公司本部开展竞聘、双选工作为契机,选拔一批优秀员工充实到四级机构,各地市公司要把培养符合发展需要的四级机构管理人才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长抓不懈。另一方面,要善于从四级机构管理队伍中发现人才,选拔人才。要明确和完善四级机构管理人员的选拔、流动、晋升和淘汰机制,要让那些有作为的四级机构负责人,优先充实到地市公司班子中去,激发基层发展的活力和动力。今年,省公司党委先后从江门、佛山、惠州选拔了三位优秀的四级机构负责人,充实到所在的地市公司班子,进一步明确了省公司的用人导向。四是继续抓好新型营销服务部建设。对前期组建的四家新型营销服务部,省市公司要及时跟进,加强支持和指导力度,不断总结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下半年,要利用省公司本部开展人力资源改革的契机,在尊重员工意愿的基础上,有计划的组建更多的新型营销服务部,在实战中发现人才,培养人才。
(五)切实增强风险意识,大力推进依法合规经营
不管任何时候,依法合规经营都是公司的生命线。针对这个问题,昨天,裴总在会上已经进行了针对性的部署。在这里,我补充强调几点意见:一是加强教育,深化认识。合规经营、防范风险本质上还是对人的管理,必须切实做好人的工作。要加强法纪教育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引导广大干部员工和营销员不断强化法纪观念、道德观念和合规意识,筑牢依法合规经营的思想防线。我们的业务发展得再好,一旦触碰了风险防范这根高压线,一切成绩都归零。二是落实要求,加强防范。这几年,我们的各项内控制度逐步完善,关键是要抓好落实,要进一步深化监督资源整合创新,积极推进“全覆盖、高效能”的大监督模式,做好风险排查,强化问责机制,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的水平。三是加强排查,消除隐患。下半年,集团公司、总公司将开展风险专项排查行动,全省系统务必按照上级部署,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抓紧部署,迅速行动;各级机构的“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专项排查行动平稳、有序、顺利进行。四是继续做好维稳工作。重点是妥善处置老保险员历史遗留问题。前期,省公司和相关地市公司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受到了省委、省政府、总公司和监管部门的高度肯定。下半年,各级机构要继续高度重视,一方面,按照既定的原则和方案,积极处理相关问题;另一方面,要保持高度警惕,做好应急预案,防范群体性事件发生,为公司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同志们,下半年的是业务发展的关键时期,我们的使命艰巨而光荣。我们全体同仁务必认清形势,坚定信心,积极进取,全面完成开局之年的各项任务,奠定“**”发展的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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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如何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研究
摘要:目前我国分业经营的模式给“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带来诸多挑战,“一行三会”之间的监管协调愈加显得紧迫。本文通过对目前国内外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探讨,认为我国应该立足国内分业监管的客观现实,建立并完善以央行为主导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关键词:一行三会;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前言
随着《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的出台,我国的金融监管确立了“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但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渡期的结束,我国金融业面对开放的竞争环境和全新的竞争格局,金融创新加剧,金融风险也随之加大,尤其是综合经营的趋势在逐步深化,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金融监管文献综述
国内有的学者比较赞同的方案是在“一行三会”的基础之上,建立一个新的独立的协调机构。巴曙松认为,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理想状况是成立一个常设的、类似于协调委员会的机构,对“一行三会”及财政部的监管进行协调。刘燃、韦新莲认为,应在“三会”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稳定的长期协调机构,负责与人民银行对话。郭春松认为应建议成立由国务院领导挂帅,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人民银行、财政部以及发改委等部门组成的全国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负责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监管问题、重大金融风险问题进行协调处理。李论认为,在目前分业监管的模式下,应建立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将其定位为监管协调机构,解决一些综合性、全局性的,专业监管机构解决不了或解决不好的问题,发挥协调作用,并不直接参与监管。
有的学者认为在建立监管协调机制时应该明确建立牵头制度,明确监管责任和权利边界。江世银认为,应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发挥中国人民银行的主体地位和牵头组织功能。许传华建议,建立全国金融稳定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一行三会”主要负责人,高法、高检、财政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下设办公室,人民银行牵头办公室具体工作,负责货币稳定、重要监管政策协调和重大金融风险处置政策的制定及部门协调。
国内外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探索
(一)国外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现状
从国外的情况看,在有多个金融监管机构的国家,法律一般都会对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作出规定。归纳起来,加强协调合作的法律机制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是建立一个法定的协调机构,由法律直接规定协调与合作的框架和相关制度安排,由协调机构专门行使协调职能。如美国1978年的《金融机构监管和利率控制法》规定成立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协调美联储、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国家信用社管理局和储贷监理署五家联邦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建立统一的监管原则、标准和报表格式,统一各监管机构的政策和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种是由专门的法律规定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事项。如韩国1997年通过的《设立金融监管机构法》对负有金融监管职能的韩国银行、财政部、金融监管委员会(FSC)、证券与期货委员会(SFC)、存款保险公司和金融监管服务局(FSS)相互之间的职责分工、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三种是由法律对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提出原则性要求,具体的协调合作框架由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协调合作安排确定,如在监管机构之间签订谅解备忘录。如英国2000年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要求金融服务局(FSA)与国内外有关机构进行适当的合作。根据这一规定,英国金融服务局与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之间通过签订谅解备忘录等形式作了具体的监管合作安排。德国建立了由金融监管局和中央银行参加的金融市场监管论坛,协调监管局与央行之间的监管事宜,并对影响金融体系稳定的综合性监管问题提出建议,该论坛由监管局派人担任主席。澳大利亚成立了由中央银行、审慎监管局和证券投资委员会三方参加的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就金融业的发展和监管的改革、协调与合作等问题交流信息和看法,以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委员会主席由央行行长担任,秘书处设在央行;另外,央行与审慎监管局、审慎监管局与证券投资委员会还分别建立了协调委员会,由央行副行长任主席,协调双边合作的具体事宜。
从国外的经验看,虽然采用的监管模式各有不同,但大体都通过正式的制度安排逐步形成了完善的协调合作的框架。如美国通过美联储、英国通过金融服务监管局来进行金融监管的协调。[
总结这些国家的监管协调机制,主要有以下几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通过立法手段,直接规定各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框架,对它们的职能做出明确的规定,使监管的协调合作有法可依;第二个层面是通过签署监管各方的谅解备忘录,规定监管协调的实施细则和相应的制度安排;第三个层面是依法成立协调委员会或类似的机构,进行多边合作及负责具体的协调运作。
(二)国内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情况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部门间的协调机制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由“三会”联合组成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会议成员由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的主席组成,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并邀请央行等部门参加讨论和协调有关金融监管的重要事项、已出台政策的市场反应和效果评估,以及其他需要协商、通报和交流的事项。二是由银监会召集成立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负责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互通信息,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三是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该会议由人民银行牵头,23个部门为成员单位。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指导全国反洗钱工作,制定国家反洗钱的重要方针、政策,制定国家反洗钱国际合作的政策措施,协调各部门、动员全社会开展反洗钱工作。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全体会议,如有需要,经成员单位提议,可随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四是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成立于1994年,由人民银行行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目前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已扩大为28家,是我国反假货币工作的最高组织形式,主要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打击、防范假币犯罪活动工作,开展反假货币宣传、教育、管理等工作。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存在的问题
当前金融监管联席会议的机制不够健全,制度软约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第十八条规定: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召开“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会议时,可邀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或其它部委参加。“一行三会”当然可以根据各自履行职责的需要进行沟通与协商,但这种沟通与协商是平等的、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约束力,这个联席会议的效果有限,难以发挥事先预警的作用。
现行的协调机制难以适应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发展趋势。在我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的形势下,外资金融机构将大量进入。外资银行具有很强的国际性,金融交易技术复杂,不但实行混业经营,而且随着我国银行业务的逐渐开放,外资银行将重点经营那些我国较少开展的新型金融业务,如金融租赁、投资组合、保险中介及金融衍生产品。国内金融机构出于市场压力,也将加快金融创新,推出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性、投机性、高风险性、虚拟性、交叉性和复杂性等特点,这就决定了市场上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将大量增加。而在目前分业监管制度下,对这些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明显滞后于市场的发展。如由于缺乏实质性的监管协调,金融控股公司常有机会利用管制差异进行监管套利,规避管制以实现监管套利最大化。
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协调有待加强。尽管央行不负责金融监管,但它仍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责任;另外央行还将通过货币政策和流动性方面的及时反应,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因此就不可避免地遇到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协调问题。货币政策目标和银行监管目标冲突外部化,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决策的效率;货币政策传导渠道梗阻导致政策效果不佳。货币政策的传导有赖于央行对货币政策工具的使用,职能分离后,货币政策的传导因失去了银行监管职能的支持,可能导致货币政策实施效果的下降;货币政策信息与银行监管信息的互补性减弱。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建议
本文结合国际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的经验和国内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的探索,认为我国应该立足现实,放眼长远,分步骤稳步推进监管协调机制建设,强化金融监管协调,做实监管协调工作,促进整个金融体系稳定运行及健康发展。
(一)健全法制并明确监管协调机制的部门、职能、权利边界
1.建立监管协调组织体系。依据现行的人民银行和各监管机构的组织体系,可以组建一个以“一行三会”、财政部为基本框架的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以法律的形式确定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的组成部门、职责、内部分工等,明确权利与义务。建立健全金融防范金融风险处置预案,确保在非常时期各监管部门之间的目标一致、协调配合、有序监管;尽快出台金融监管协调工作方面的法律和行政规章,使金融监管协调工作真正走上正规化、法制化的轨道。
2.明确以人民银行为主体的监管协调机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立足国际国内金融发展的长远考虑,基于目前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现实,对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预留了法律空间。《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就为中国人民银行在发挥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的牵头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是中国人民银行在我国金融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中处于主导核心地位。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实施货币政策、资金清算、提供流动性支持以及发挥最后贷款人职能等方式防范系统性风险,从而有效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同时,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明显加快,金融创新力度也在加大,交叉性金融产品不断增加,与之相对应的潜在金融风险具有交叉性、传染性特征,存在演化成系统性风险的可能,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因此显得更为重要。
三是人民银行作为金融业改革发展规划和金融资源配置战略的主要承担者,决定了其在金融改革中的地位,也决定了其在协调机制中的主导作用。人民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最后贷款人,为金融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金融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为保证金融改革沿着正确轨道进行和最终的成功,也需要人民银行在金融协调机制中居于主导地位。人民银行应将金融改革、金融开放、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统筹考虑,维护金融监管政策的公平,构造有利于金融机构平等、有序竞争的金融生态环境,为金融服务消费者提供合理保护的保障体系。
(二)加强内外协调以维护金融安全
1.对内协调机制建设。一是金融监管机构自身的协调。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总体目标是适应金融全球化发展和金融创新的需要,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等综合性金融机构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协调,避免监管真空或重复监管,以促进金融稳定,维护金融安全。因此,各监管部门应该站在维护金融安全的高度去加强专业金融监管。二是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为各金融监管机构共享的金融信息平台。中国人民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的支付系统等优势资源,建立统一的金融信息平台,各金融监管机构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监管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信息进行集约化分析和处理,监管机构提出的问题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协调解决,从而实现信息共享。这样做既能够节省信息平台建设成本、信息处理成本,也能够减轻被监管机构报送信息的压力。三是建立主监管和联合行动制度。随着综合性金融集团的兴起和金融创新业务的不断涌现,对金融集团内各子机构的监管如何协调,对某一项新的综合性业务如何设计科学的监管标准和具体的监管措施,都需要一套有效的机制来进行协调。
2.对外协调机制建设。一方面是与国际金融组织的协调,另一方面是与外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随着外资银行进入及国际资本流动障碍的减少,外资银行在我国扩展迅速,对外资银行的有效监管成为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一环。由于外资银行经营的跨国特性,对其进行有效监管远不是一国监管机构所能完成的,需要母国与东道国监管机构更多的合作。巴塞尔监管委员会于2001年 5月发布《加强银行监管者之间合作声明书的基本要素》,提出了有效的监管合作必须具备四大基本要素,即信息分享、现场检查、信息保护和持续协调。
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12款规定: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证券法》第十章第179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当国外金融监管机构设置与我国相似时,我们采取上述法律规定的措施不存在问题。而当国外采取统一监管模式时,我们应采取怎样的方式加强与他们的协调和沟通就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H. 建立我国地质灾害保险机制探讨
白雪华胡小平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河北三河,101149)
摘要我国是地质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地质灾害种类多,分布广,危害大。地质灾害保险具有心理作用、补偿作用、救灾作用、缓冲作用等。我国现行的地质灾害经济补偿机制存在一些缺陷,在这种情况下,参照日本地震保险的经验,提出了建立我国地质灾害保险机制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地质灾害经济补偿保险
1地质灾害保险的必要性及作用
我国是地质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地质灾害种类多,分布广,危害大,严重制约着灾害多发地区的国民经济发展,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尽管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我国抗御和减轻灾害的机制与技术方法不断完善和进步,并在地质灾害防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在地质灾害预报的时间、空间、强度的精确度方面,由于受到技术、资金、物资等诸多因素制约还远远达不到理想的效果,即使这些对策今后达到非常完善的程度,也不可能完全消除地质灾害和地质灾害损失。正是由于地质灾害的客观存在与地质灾害损失的不可避免性,所以,在地质灾害救灾中,经济补偿对策是必不可少的。
事实上,建立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用以应付地质灾害风险损失,是促进社会生产发展所必需的。目前常见的灾害补偿方式有三种:一是国家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的总预备金;二是企业或家庭提留的应急资金;三是保险业以契约形式筹集的保险基金。这三种形式各有特点,互相补充,缺一不可。但相对来说,保险形式更为合理、可靠。因为保险基金是保险人依据损失分摊等原则,在科学测算各种危险损失概率的基础上,通过契约取得保险费建立的,它具有实力雄厚、赔偿及时、补偿充分、保障面广等特点。正因为如此,用保险形式补偿各种灾害风险损失是当今世界上普遍采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保险基金正成为国家后备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起主导作用。
地质灾害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心理作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安全需求日益突出。地质灾害保险正好可以满足这一需求,它以合理的保费向处于地质灾害危险之中的广大保户提供可靠的经济保障,解除保户的后顾之忧。
(2)补偿作用。参加地质灾害保险可在灾害发生后及时得到经济补偿,迅速恢复生产、生活,也可以使国民经济发展保持连续与稳定。
(3)救灾作用。地质灾害的范围广、损失大,所以影响也大,如果经济补偿跟不上,很容易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而及时、充分的经济补偿在安定民心、配合救灾抢险等方面具有显著作用。
(4)缓冲作用。如果地质灾害损失主要由财政负担,一旦发生较大的灾害,必然会对当年以至未来几年财政收支平衡造成影响。如果灾害损失由保险业承担一部分,不但减轻了地质灾害对财政的直接冲击,同时由于保险补偿的及时与充分,又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对财政的间接冲击。
2我国地质灾害经济补偿机制的现状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地质灾害补偿机制主要由国家财政承担。改革开放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永安财产保险公司相继设立了保险机构并开办了地质灾害保险业务。这些公司开办地质灾害保险业务的基本做法是将塌陷、崩塌、泥石流等保险责任列在财产保险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承保。迄今为止,没有哪一家公司有一个专门的地质灾害保险条款。这是需要认真研究的。
其一,承保地质灾害责任是不对等的。现行的财产综合保险条款是从火灾保险的发展而延伸过来的。伴随着世界工业革命的完成,火险责任的范围才逐步扩大。到本世纪初,世界各国的火灾保险相继扩展到承保洪水、暴风雨、塌陷、崩塌、泥石流等责任。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实施的财产强制保险条例和自愿火灾保险条款,也把洪水、暴风雨、塌陷、崩塌、泥石流等责任列为保险责任予以承保。1979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之后的财产险条款仍然沿袭了20世纪50年代的做法。这足以说明现行的条款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但有一点值得深思的就是传统的火险,其保险费率的确定是根据标的遭受火灾的危险程度确定的。甲地财产与乙地财产所处的险位不同,其费率标准也不同。火险责任扩展到地质灾害责任之后,由于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很难确定标准的险位,故其费率标准基本上还是参照传统火险的费率档次。从而形成了承保地质灾害责任的不对等性。
其二,我国地域辽阔、幅员广大,各地遭受地质灾害的概率十分悬殊。可目前的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的费率从全国范围来说都差不多,不管该地区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多大,也不管被保险人有没有这个保险需求,条款、费率基本上都是统一的,这是不合理的。
在这种情况下,要建立我国的地质灾害保险机制,不妨借鉴一些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经验。
3日本地震保险
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将居民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与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严格区分开来,前者实际上被定性为商业性与政策性相结合的混合型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共同承担保险责任;而后者则被定性为商业性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独立经营和自负盈亏。
3.1日本家庭财产地震风险的保险
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业务先由民间保险公司承保,然后再全部分给由日本各保险公司参股成立的地震再保险公司;该公司除自留一部分外,按各保险公司承保的财产保险的市场份额分给各保险公司;超出再保险公司与直接承保限额的部分由国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
目前,日本政府家庭财产的地震风险是以超额赔款再保险的方式承保的。具体做法是:750亿日元以下的损失由民营保险公司承担,750亿日元至8186亿日元的损失由民营保险公司和政府各承担50%,8186亿日元到41000亿日元的部分由政府承担95%,而民间承担5%。
日本的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是作为家庭财产保险的附加险而由民间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承保的。由于受政府财政能力和保险公司承受能力的限制,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采取限额保险方式。其保险金额限定为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的30%~50%。也就是说,已经投保了地震附加险的家庭财产即使发生了全损,作为被保险人的居民家庭从民间保险公司和政府获得的保险赔偿只相当于实际损失的一部分,而不是损失的全部。
由于不同地区和不同建筑物地震风险的大小不同,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保险费率是分地区和按建筑物的结构分别计算的。
在日本,政府的财政地震损失补偿基金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政府作为再保险人所取得的再保险费收入;二是由国家财政投入的资金。
3.2日本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
与家庭财产不同,日本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是商业性的保险。其承保主体只是民间保险公司,而政府并不作为承保主体参与其中。因此,地震发生后企业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完全由民间保险公司承担,而政府并不承担。
虽然政府对企业财产部分的地震风险不承担经济责任,但并不意味着政府不介入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其介入的途径有二:一是对保险公司经营险种的审批;二是检查和控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系数(Sovencymargin)。政府监管部门可以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系数对其风险与偿付能力的对比关系作出判断。当判断的结果为风险超过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其经营已经处于不稳健状态时,政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其地震保险乃至全部保险的经营活动加以必要的干预和限制,以保护被保险企业的利益。日本的企业财产地震保险是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火险)的附加险而由民间保险公司单独承保的。由于民间保险公司的承受能力的限制,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也采取限额承保方式。
4我国建立地质灾害保险的对策
(1)建立和集聚地质灾害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以丰补歉。
为了有效地抗御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必须建立和集聚专门用于应付地质灾害的保险基金。保险公司的地质灾害保险费收入要单独建帐,单独核算,除当年发生的地质灾害保险赔款和核定的各种费用开支外,如有结余,要逐年积累起来,并通过资金运用,实现保值增值,以增强国家和社会的后备力量,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做到专款专用,提高我国抗御地质灾害的经济实力。
(2)把居民家庭财产的地质灾害保险与企业财产的地质灾害保险严格区分开来,政府只对居民家庭财产的地质灾害风险提供保险保障。
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的财政收入水平还比较低,政府所能拿出的财政性地质灾害补偿资金更为有限。因此,我们也必须将居民家庭财产的地质灾害保险与企业财产的地质灾害保险严格区分开来,政府的财政性补偿基金只能集中用于对居民家庭因地质灾害而发生的财产损失的赔偿。这样做有利于集中使用有限的财政性补偿资金,保障居民家庭在地质灾害损失发生后的基本生活需要。这不仅体现了人本主义原则,有助于维护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稳定,而且也避免了由于保障范围过大所导致的财政负担以及由此引起的纳税人税赋的加重,尤其是避免了因有限财政性补偿资金的分散使用所带来的补偿效率的降低。
(3)尽可能降低居民家庭财产地质灾害保险的费率水平,并对不同地区和不同性质的居民家庭财产实行差别费率。
尽可能降低地质灾害保险的费率水平的依据是对多数居民家庭和政府财政两个方面的承受能力的综合考虑,而实行差别费率则是因为不同地区和不同性质的财产的地质灾害风险大小不同。尽可能降低费率有利于减轻居民家庭的保费负担,可以提高其参与地质灾害保险的热情,从而扩大保障对象的规模和覆盖面。同时,适当收取保费又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使政府参与的地质灾害保险与政府救济严格区别开来,有利于发挥保险补偿的优势。根据保险标的地质灾害风险的差异实行差别费率,可以更好地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有利于调动不同地区居民家庭投保地质灾害保险的积极性,增加地质灾害风险保费的总量,增强政府对地质灾害损失的偿付能力;同时可以在更大的地域范围分散地质灾害风险,避免因承保风险过于集中导致保险损失累积总量超过地质灾害保险基金储备规模,出现严重的地质灾害损失已经发生而政府却无力按预定责任进行赔偿的局面。
(4)对于企业财产的地质灾害风险政府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对经营企业财产地质灾害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要实施必要的管理。
由于严重的破坏性地质灾害所造成的企业财产损失可能十分巨大,受损企业的财产损失能否得到补偿以及补偿的程度如何,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否得到尽快恢复,而且也关系到国民经济能否正常运行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政府必须介入企业财产的地质灾害保险,对经营企业财产地质灾害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要实施严格的管理。这种管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保险公司企业地质灾害保险业务的审批,只有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保险企业才有权经营企业地质灾害保险业务;二是对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进行严格的监管,以便将保险企业经营地质灾害保险业务的规模限定在其实际偿付能力之内。
(5)设立独立的地质灾害保险险种。
我国尤其是目前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大多数的居民家庭收入水平较低,对保险费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较差,加之缺乏风险与保险意识,多数居民家庭没有投保财产保险。鉴于此种情况,为了扩大地质灾害保险的投保比例,使更多的居民家庭都能获得地质灾害保险保障,同时又不增加居民家庭的保险费支出负担,对居民家庭财产的地质灾害保险设立独立的险种,在既定承保限额内单独承保居民家庭财产的地质灾害风险。居民家庭可以不必投一般家庭财产保险,即可直接投保地质灾害保险。考虑到一些特别贫困的居民家庭尤其是落后地区特别贫困的居民家庭交付保险费的困难,中央政府可以从财政地质灾害保险专项基金中划出一块来用于这些家庭地质灾害保险费的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