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险学中,风险具有客观可能性和不确定性,这两个性质怎么理解和区分
客观存在 指在一定人数人群中一定有保险事故发生 不确定性指什么时候发生 发生在谁身上不确定
『贰』 谈谈对保险学中风险的认识
风险问题在传统的哲学和社会学的研究中,并没有被认为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可是,在现实的社会生活和社会活动(经济活动、政治活动、军事活动、医疗活动、体育活动等)中,风险问题却是一个经常遇到的和非常重要的问题。在经济学、军事学、医学等学科的研究中,风险问题也已成为了一个引起许多学者关注的问题。这里将结合一些社会现实生活的问题和有关学科的研究成果,着重从哲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对风险问题进行一些分析和讨论。
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和从根本上看,风险现象只能是而且必定是社会现象。在描述 “ 纯粹 ” 的自然现象时,在 “ 纯粹 ” 的自然科学中, “ 风险 ” 这个概念是毫无用武之地的,换言之,在这里不需要也用不上 “ 风险 ” 这个概念。例如,我们有理由推断在许多亿年之前的地质年代里,地球上曾经有过猛烈的火山爆发,有过极其强烈的地震,但是,由于那时没有人类,我们就不能说那时的地球环境是一个高 “ 风险 ” 的地质环境。可是,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如果有人要在某个有频发地震历史的地区建造大坝,那我们就必须说这是一个有很大风险的事情了。更具体地说,任何风险都必定是而且只能是针对某个人类主体而言的风险。讨论风险问题时所针对的主体一般来说是作为个人的主体或作为集体的主体,有时也可以是某些类型的主体,甚至是全人类和人类社会。
因此,对风险泛泛而谈是没有意义的,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有可能是荒谬的。 例如,在对抗性的军事活动或体育活动中,对某一方来说是高风险的行为,对另一方来说,往往就是没有什么大风险的行动了。
从哲学的观点来看,风险现象之所以产生,是由于我们生活在一个充满不定性(不确定性)的世界上。如果我们是生活在一个没有不定性的世界上,那么,世界上就不存在风险,我们也就不会遇到风险了。这就是说,风险概念是同不定性这个概念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风险来自不定性,不定性是一个比风险更普遍、更基础、更根本的概念。
从近代保险业产生以来,特别是上世纪 60 年代以来,风险研究出现了大量的文献,涉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中的诸多学科。塞尔顿 · 科里姆斯基与多米尼克 · 古尔丁说,对风险的研究一度只局限在学术团体和保险业狭小的领域,但现在已经在公共政策需求的推动下发展起来,迅速成为一个多学科的研究领域。这些学科从各自的角度,对风险进行了定义。
统计学、精算学、保险学等学科把风险定义为一件事件造成破坏或伤害的可能性或概率。通用的公式是风险( R)=伤害的程度(H)x发生的可能性(P)。这个定义带有明显的经济学色彩,采用的是成本-收益的逻辑。
以玛丽道格拉斯和维尔达沃斯基为代表的人类学者、文化学者把风险定义为一个群体对危险的认知,它是社会结构本身具有的功能,作用是辨别群体所处环境的危险性。道格拉斯认为:知识是不断变化的社会活动的产物,并总处于建构过程中。因此,尽管风险在本质上有其客观依据,但必然是通过社会过程形成的。“风险总是社会产物”,是“集体建构物”。而由于环境的不同,“每一种社会生活形态都有自身特有的风险列表”。
社会学家卢曼的定义与道格拉斯等人的类似,也认为风险是一种认知或理解的形式,但强调风险并非一直伴随着各种文化,而是在具有崭新特征的 20世纪晚期,因为全新问题的出现而产生的。更重要的是,风险是具有时间规定性的概念。它是一种非常不同的时间限制形式(a form of time-binding),或者说是一种“意外(偶然)出现的图式”(contingency schema)。这种偶然性是由人的认知决定的,有的人认为是危险,有的则认为是风险。艾瓦尔德认为, “任何事情本身都不是风险,世界上也本无风险。但是在另一方面,任何事情都能成为风险,这端赖于人们如何分析危险,考虑事件。”因此,风险的重要性不在于风险本身,而在于风险的附着对象。
比较而言,贝克的定义似乎更具有洞察力和学理性,揭示了风险的现代性本质。 1986年以来,他发表了包括《风险社会》(1986年)、《风险时代的生态政治》(1988年)、《世界风险社会》(1999年)、《风险社会理论修正》(2000年)等在内的一系列着作和文章,对风险以及风险社会概念进行了深入而全面的论述。他从生态环境与技术的关系切入,把风险首先定义为技术对环境产生的威胁,然后不断扩大该概念的适用范围,使之与反思的现代性理论联系在一起,从而抽象为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概念,以揭示现代性对人类产生的影响。他认为风险是“一种应对现代化本身诱致和带来的灾难与不安全的系统方法。与以前的危险不同的是,风险是具有威胁性的现代化力量以及现代化造成的怀疑全球化所引发的结果。它们在政治上具有反思性。”在后来的着作中,他更明确地指出,风险是“预测和控制人类行为未来后果的现代方式”,而这些后果是“彻底(radicalized)的现代化产生的意料之外的后果。”风险已经“成为了政治动员的主要力量”,成为一种造成传统政治范畴过时的话语体系。贝克与道格拉斯、卢曼等人一样,也把风险视为一种认知,但承认其也是客观存在的,是一种辩证的统一。他说,总之,风险是一种“虚拟的现实,现实的虚拟”。上述定义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把风险看作物质特性,以第一种定义为代表;其他定义属于第二类,既把风险看作一种物质特性,也视为一种社会建构,并且把重点放在后一种含义上。这两种认识风险的路径各有优势。把风险看作物质特性,强调了风险的可计算性和可补偿性,并赋予了个人理性发挥的空间。但这种认识路径带有明显的 “经济主义”色彩和“理性至上论”倾向。随着社会发展的日益复杂化,其无法给人们认识风险提供一个更宏观、更综合的框架。比较而言,强调风险的社会建构性深化了我们对风险的认识。一方面并非所有风险都是可计算的、以及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解决的;另一方面不同文化和社会背景下,对同样的风险有不同的理解,因而也会采取不同的行动。
除了用归纳法定义“风险”外,有的学者还用列举法来定义“风险”。比如汉森归纳了风险的三种用法:( 1)通常表示某种不好的事情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我们又不能确切预知的情况。(2)表示某种糟糕事情的可能性。(3)这种用法是专业风险分析中通用的, 指一种有害事情发生几率增长时产生的负面影响程度。雷恩则认为风险定义包含三个因素:不利的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以及现实的状态。归纳法定义有助于我们对风险有一个更直观、更生动的认识。
『叁』 CIF价对买方的风险有哪些
由于CIF是由卖方定仓的,所以买方应该注意船只的情况,确保船只能安全装运货物。买方要注意风险转移后货物的情况,因为货物超过船弦后风险就转移到买方。卖方已完成责任把货物交付给买家。所以买家应注意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的灭失情况,如运输途中发生以外船只和货物全部沉入大海,那么买方就会有收不到货物的风险,影响到以后的生产或销售。所以买方要保留好卖家发过来的保险单和单据,以便发生货物灭失时向保险公司索赔!
我是学物流的学生,CIF还没学到`前天看了看书,可能要错。大家交流交流.
『肆』 保险学题目
保险学的题目是一个专业的问题。作为对保险知识有一定了解的人希望能给你一点儿帮助,你请出题吧。
『伍』 帮我回答保险学的几个问题(100分)
1.风险是指未来损失的不确定性。风险并非特指“不幸事件”,它不仅与损失相联系,而且与盈利相联系。如股价下跌,对于多头来讲是不幸事件,而对于空头来讲就是利好了。而保险中所说的事件则是指不幸事件。==>可保风险是指可以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可保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即危险。但也并非任何危险均可向保险公司转嫁,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所承保的危险是有条件的。(1)可保风险所指的风险不是投机的,即仅有损失机会,并无获利可能的风险。(2)可保风险所指的风险必须是偶然的,对个体而言必然的风险,保险人是不予承保的。如患有绝症的人是不能投保死亡保险的。(3)可保风险所指的风险必须是意外的,即风险的发生或风险损害后果的扩展都不是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且风险的发生是不可预知的。(4)可保风险所指的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符合保险的大数法则原理。(5)可保风险所指的风险应由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如果导致损失的可能性只局限于轻微损失的范围,就不需要通过保险来获取保障,因为在经济上是不合算的。
2.这个没大想清楚,大概写一下吧,不知道对不对
保险利益即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则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了保险标的,对投保人来说,就是肯定了转嫁风险的范围;对保险人来说,则是指明了它对哪些财产和哪些人的生命和身体承担保险责任。特定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必要内容。但是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本身。换句话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投保后并不能保障保险标的的本身不发生损失,而是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他们能够从经济上得到补偿。因此,保险合同实际上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
3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保险合同(不是公司吧)的成立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是因为:(1)保险利益可以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2)可以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3)使保4.险区别于赌博
4,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或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就是所谓的近因原则。
若造成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则该原因就为近因。
若多个原因同时致损,即原因发生无先后之分,且对损害结果的形成都有直接与实质的影响效果,则原则上他们都是损失的近因。
若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即各原因依次发生,持续不断,且具有前因后果的关系,其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
若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即各原因的发生虽有先后之分,但其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其中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起直接的、决定性作用的原因是近因。
5.(1)根据近因原则来判明保险责任,尤其要准确分清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和附加责任等。
(2)以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的可保利益或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为最高赔偿限额。
(3)对第三者导致的财产保险损失,在赔偿后应行驶代位追偿权,以维护保险人的经济利益。
(4)严格按照承保方式或约定履行赔偿业务。如对不同的业务采取比例赔偿方式、第一危险赔偿方式、限额责任赔偿方式等。
(5)对重复保险的保险财产损失,要按照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在所有承保人之间分摊损失。
(6)在陪款计算中,除剔除不属于保险财产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外,还应扣除免赔额,对有关费用还需要进行分摊。
就这些吧,问一句你要这些题的答案有什么用啊?
『陆』 在信用保险承保的风险中“买方破产”的风险属于那种风险
在信用保险承保的风险中“买方破产”的风险属于商业风险。
商业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双方中的某一方,或与之关联的某一方的原因导致的风险:比如款式过时,价格过高,质量投诉,商业机密泄露都属于商业风险。
保险是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具体的说,它是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承保对方信用的一种保险。
通常情况下,信用保险会在投保企业的欠款遭到延付的情况下,按照事先与企业约定好的赔付比例赔款给企业。引发这种拖延欠款的行为可能是政治风险(包括债务人所在国发生汇兑限制、征收、战争及暴乱等)或者商业风险(包括拖欠、拒收货物、无力偿付债务、破产等)。
『柒』 有关保险学的几个问题。
你好!我想是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的性质不同吧。人身保险只能用给付,因为人的生命价值有能用货币来计价,所以,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交费能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双方协商约定后确定的。
自有人类以来,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就时常威胁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为了寻求防灾避祸、安居乐业之道,在古代社会里就萌生了对付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保险思想和一些原始形态的保险做法。远在公元前三四千年,中国商人即将风险分散原理运用在货物运输中;历史悠久的各种仓储制度是我国古代原始保险的一个重要标志;镖局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货物运输保险的原始形式。
在各类保险中起源最早、历史最长者当数海上保险。正是海上保险的发展,带动了整个保险业的发展。共同海损分摊制度是海上保险的萌芽。海上保险是海上贸易的产生与发展的产物。当时地中海航行的商人中形成了一种习惯,即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而放弃货物所引起的损失由获益的各方共同分摊,就就是“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原则。这一原则后来为公元916的的《罗地安海商法》所吸收,并正式规定为“凡因减轻船舶载重而投弃入海的货物,如为全体利益而损失的,必须由全体分摊归还”。这就是著名的共同海损分摊原则。十五六世纪的海上保险是人身保险的萌芽。在海上保险的产生与发展过程中,一度包括人身保险。15世纪后期,欧洲的奴隶贩子把运往非洲奴隶当作货物投保海上保险,实际上是一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来船上的船长、船员也可投保。到16世纪,又发展到承保旅客被海盗绑架而支付的赎金。这些被认为是人身保险的萌芽。
人均GNP与保费密度?我知道的是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不知道有没有帮助?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保险市场潜力的常用指标有两个,即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保险密度是按照一个国家的全国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它反映了一个国家保险的普及程度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保险深度是指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它是反映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其国民经济一个的地位的一个重要指标。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捌』 保险学中的风险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风险问题在传统的哲学和社会学的研究中,并没有被认为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可是,在现实的社会生活和社会活动(经济活动、政治活动、军事活动、医疗活动、体育活动等)中,风险问题却是一个经常遇到的和非常重要的问题。在经济学、军事学、医学等学科的研究中,风险问题也已成为了一个引起许多学者关注的问题。
这里将结合一些社会现实生活的问题和有关学科的研究成果,着重从哲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对风险问题进行一些分析和讨论。
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和从根本上看,风险现象只能是而且必定是社会现象。在描述 “ 纯粹 ” 的自然现象时,在 “ 纯粹 ” 的自然科学中, “ 风险 ” 这个概念是毫无用武之地的,换言之,在这里不需要也用不上 “ 风险 ” 这个概念。例如,我们有理由推断在许多亿年之前的地质年代里,地球上曾经有过猛烈的火山爆发,有过极其强烈的地震。
但是,由于那时没有人类,我们就不能说那时的地球环境是一个高 “ 风险 ” 的地质环境。可是,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如果有人要在某个有频发地震历史的地区建造大坝,那我们就必须说这是一个有很大风险的事情了。
更具体地说,任何风险都必定是而且只能是针对某个人类主体而言的风险。讨论风险问题时所针对的主体一般来说是作为个人的主体或作为集体的主体,有时也可以是某些类型的主体,甚至是全人类和人类社会。
因此,对风险泛泛而谈是没有意义的,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有可能是荒谬的。 例如,在对抗性的军事活动或体育活动中,对某一方来说是高风险的行为,对另一方来说,往往就是没有什么大风险的行动了。
『玖』 保险考题:风险由()三个要素所构成。
A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
这个,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