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外籍员工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按照有关国家(地区)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或者作为企业内部的福利或奖励制度,直接或间接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含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雇员)向境外保险机构(包括社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支付失业保险费、退休(养老)金、储蓄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名目的境外保险费。现将上述境外保险费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十项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直接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商业人身(人寿)保险费和境外社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上述境外保险费作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的,可以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凡以支付其雇员工资、薪金的名义已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均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未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支付或负担的其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原则上也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报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② 公司为外籍员工支付的境外保险费,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第二条之规定:
企业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凡以支付其雇员工资、薪金的名义已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均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未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支付或负担的其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原则上也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报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均不得从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③ 外国人在中国是否可以交各种保险个人所得税按什么比例交
你如果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工作,那么你工作的企业是每个月都代你缴纳,为你缴纳社会保险的。
但是如果你没有工作恐怕在中国就不能交社会保险了。
商业保险应该是没有什么限制。
④ 外籍个人在境外缴纳的社会保险为什么不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广州一家私立中英文幼儿园在去年聘请了一名外籍教师,去年底幼儿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征求了外籍教师本人同意后,在社会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办理了包括养老、医疗、工伤等在内的社会保险,总金额大约占他每月工资的20%。幼儿园财务人员在处理该名外籍教师的个税扣除项目时,对境外人员缴交的社保费是否能够在计算个税时扣除?
答:如果雇佣单位为该外籍个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是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且社保支出包含在其工资薪金内的,那么其个人缴纳的社保费可在计算当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另外规定前,按照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有关政策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外籍个人,其个人缴付的社保费部分同样可在每月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作者:韦凡王凌
⑤ 外籍人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1.无住所外籍非高管的计税方法
(1)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183日(税收协定)的个人: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2)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税收协定),但不满1年的个人: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3)在境内居住满1年,但不超过5年的个人: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4)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
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提示1】外籍高管与非高管的区别主要就是高管人员取得境内支付的所得,不论其实际履行职务地点在境内或境外,均应在我国纳税。在境内居住一年之内的纳税义务与非高管不同。而且对于高管而言,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90天(183天)不超过1年和超过1年不超过5年的纳税义务相同(即对于境外所得境外支付的部分一个是不征税,一个是免税)。
【提示2】境外无住所个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不是说只对承担纳税义务的部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对所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计算出总的应纳税额,然后乘以相关系数,得出应在我国缴纳的税款。“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表示境内支付所得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表示来自境内所得应纳税额。
3.如何确定境内的外籍个人适用的计税公式
外籍人员在入境前会在我国的相关部门予以登记,包括具体事由、工作性质、在华居住时间,这样有利于征收和管理。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给予查定,即可判定出适用的计算公式。
4.企业为外籍员工支付的境外保险费扣除问题
国税发(1998)101号文件“企业为外籍雇员支付的境外保险费,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报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此项规定已废止,企业为外籍雇员支付的境外保险费需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均不得从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注会
⑥ 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缴纳社保,个税怎么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⑦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是否要交保险和个税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要看其性质和所待的天数
一般情况下市要交个税的,按4800的扣除数,具体运算分几种情况
1、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计算:
对于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直接按下列公式,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企业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公式中的税率,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税率表参见附表。
举例:某外商投资企业于2007年6月支付某外籍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50,000元人民币,个人所得税由该外商投资企业负担,试计算该外籍个人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50,000-4,800-3,375)÷(1-30%)=59750(元)
应纳税额=59750×30%-3,375=14,550(元)
2、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
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应将其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3、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税款的计算
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的税款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 =(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工薪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举例:某外籍个人某月工资薪金收入12,000元人民币,雇主负担其工资、薪金所得30%部分的应纳税款,其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2,000-4,800-375×30%)÷(1-20%×30%)=7539.89(元)
应纳税额 =7539.89×20%-375=1,132.98(元)
4、关于雇员定额负担税款、其余由雇主负担的计算
雇员定额负担税款,超出部分由雇主负担的,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雇员负担的定额税款-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如果该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按雇员的实际工资、薪金收入(即:未扣除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工资)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按其实际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⑧ 企业为外籍个人购买的保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外籍员工境外保险费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1年10月份起,在中国就业的外籍员工由用人单位和本人在中国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该部分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是可以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
公司为外籍员工购买境外保险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规定如下:
1、企业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凡以支付其雇员工资、薪金的名义已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均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未在其应纳税所得额扣除而支付或负担的其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原则上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报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3、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均不得从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⑨ 外籍员工境外保险费需要缴纳个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第二条之规定:
企业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凡以支付其雇员工资、薪金的名义已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均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未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支付或负担的其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原则上也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报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均不得从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