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求汇率风险案例分析
1.身边的案例
我所供职的商学院最好、最受追捧的课程是为企业量身定制的top executive课程。去年九、十月份,某超大型国企旗下的人才开发学院来询问了有关定制六天课程的报价,然后向上头去要今年做这个课程的预算。最近,该国企人才开发学院拿到了这笔预算,再来与我们商学院联系,却发现课程价格已从当时预算做的280万RMB上升到了340万RMB。
除了课程本身价格(以瑞士法郎计)上涨10%以外,RMB价格涨幅的另一半来自汇率变动。该国企做预算用的汇率是当时的6.25,而目前瑞士法郎兑RMB汇率已升至超过7,升幅超过10%。该国企人才开发院院长非常希望做成这个课程,但与预算的缺口有60万之巨,令他头痛不已。
既然该国企当时已打算订我们的课程,而瑞士法郎兑RMB在2007年一路升值,如果进行一些避险(hedging)操作,就能把汇率变动带来的损失锁定在一定范围内:
借助银行提供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该国企询价时即期汇率为1瑞士法郎=6.25RMB, 假设当时6个月远期售汇汇率为1瑞士法郎=6.30RMB,该国企与银行做远期售汇交易,那么6个月后的今天,无论瑞士法郎汇率如何变动,该国企都能够按6.30的汇率兑换瑞士法郎,计算下来,成本仅上升两万多RMB。
借助货币市场工具
根据我们学院报价44.8万瑞士法郎,该国企可拆借2,796,504元人民币(=448,000/(1+0.25%/2)*6.25,0.25%为瑞士法郎6个月期存款年利率),兑换成447,440瑞士法郎,并将这笔外汇存6个月。6个月后的今天,447,440瑞士法郎连本带息变为44.8万,付给我们商学院;同时,人民币6个月期贷款年利率为6.57%,该国企需要归还的本金及利息为2,888,369元人民币(=2,796,504*(1+6.57%/2)),也就是说,成本上升仅8万多RMB。在这里,瑞士法郎与RMB存款利率之差达到6.32%(=6.57%-0.25%),如果利率之差小一些,节省的成本会更多。
借助外汇期权工具
该国企可买入6个月期看涨瑞士法郎看跌人民币期权,假设期权的协定汇率为6.30,也就是说,该国企获得了6个月后以6.30的汇率用RMB买入瑞士法郎的权利。6个月后的今天,该国企执行期权并选择实物交割,以2,822,400元人民币购得44.8万元瑞士法郎,加上期权费成本(交易额的1%-3%),仍能节省巨大的汇兑成本。
2.利用贸易融资规避汇率风险
从汇率风险防范的角度看,进口贸易融资可以通过推迟企业购汇时间,避开汇率的高点,先由银行垫付资金对外付汇,待汇率下跌时再购汇归还银行本息,从而降低购汇成本;出口贸易企业在结算货币汇率预期下跌时,可预先从银行取得贷款;办理结汇,待实际从国外收汇时再归还银行本息,从而避免汇率下跌的风险。以进口押汇为例,如某企业A于3月15日需对外付汇100万欧元,进口合同确定的欧元兑人民币汇率为993.8/100,付汇当日汇率为1007.6/100,是近期最高点。企业财务人员通过查看近1个月以来的汇率走势,以现欧元兑人民币汇率波动区间为983.2/100—1007.6/100,而且波动剧烈,因此决定办理进口押汇融资业务,先行付款,待利率回调时再买入欧元,归还银行贷款。可行性分析的结果:银行当期欧元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3.2%,月利率为2.67‰。因此一个月内只要出现一次欧元汇率下调超过2.67‰的情况,融资就有收益。从近期欧元汇率波动来看,日波动幅度最大达到2.42%,波动幅度超过1%的天数超过8天,因此融资是可行的。最终企业办理了一个月期限的全额进口押汇,利息为2,666.67欧元,到4月10日欧元汇率下调至990.8/100,企业立即买进1002666.67欧元,共支付人民币993.44万元,较直接购汇付汇节省人民币100×1007.6/100-994.96=14.16万元人民币。
3.汇率国际结算和信用证结算风险案例
国际结算案例:某公司出口服装到韩国,客人要求做D/P托收,并且指定韩国工业银行作为代收行。由于买卖双方做业务也不是第一次了,以前也通过韩国工业银行托收过,所以此次业务还是重复过去的做法。但是这次单据寄到韩国工业银行之后,却6个多月也没有收到货款,而客人其实早就把货物提走卖掉了。原来是银行私自将提货单据放给了买方。该出口商非常着急,聘请了律师专门飞到韩国,好不容易才把货款追回。后来该出口商仔细核对过去的收款纪录,发现以前历次托收虽然都收到了货款,其实每次都是银行先将单据放给了客人,客人都要滞后至少一个星期才付款。
以上案例其实是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时候指定代收行的问题。很多进出口企业在业务中,会遇到托收结算方式下,进口商指定出口商将托收单据寄到指定的代收行的情形。对于这样的情况,出口商要特别有风险意识,否则后果是很难设想的。对于出口商来说,后果是轻则代收行违反UCP522的规定,被拖延付款;重则出口商根本收不到货款。所以当企业自己作为出口商的时候要谨慎对待进口商指定代收行的要求;而当企业自己是进口商的时候,可以考虑是否自己指定代收行。
点评:跟单托收一般都适用国际商会的《跟单托收统一规则》,也就是第522号出版物,简称UCP522,或者URC522。该规则从1996年1月开始生效,其第七款:商业单据的交单(承兑交单D/A和付款交单D/P),附有商业单据的托收,必须在付款时交出的托收指示,不应包含远期付款的汇票。
如果托收包含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应列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而不是凭付款交给付款人。如果未有说明,商业单据只能是付款交单,而代收行对由于交付单据的任何延误所产生的任何后果不承担责任。
如果托收包含远期付款的汇票,而且托收指示列明应凭付款交出商业单据时,则单据只能凭该付款才能交付,而代收行对由于交单的任何延误所产生的任何结果不承担责任
根据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是D/P托收,后面跟的汇票一定是即期汇票。如果托收含有远期汇票,那么一定是D/A,而不是D/P。换句话说,如果托收声明是按照UCP522规则,那么D/P远期就是不存在的。UCP522的第七款的第三条其实就是说,假设出口方提交的单据是D/P远期,好比D/P60天,那么单据将在付款人付款之后才交给付款人(进口商)。如果因此造成了货物滞留码头之类的风险和费用,代收行将是不负责的。
过去一些银行收到远期D/P的托收单据以后,会发函要求委托方更改托收指示,比如改成D/P即期,或者D/A远期,不然他们将视作D/A远期,而且过去南美的银行会将D/P远期视做D/A。
现在的情形是:D/P一定是即期,只要是远期的,一定是D/A,全世界的银行都这么做。
信用证结算的风险我国的国际贸易商比较倾向于采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特别是出口商,觉得信用证结算最保险。其实信用证结算也有风险,而且很多国际骗子利用人们相信信用证的心理,利用信用证诈骗。
信用证本身必须是真实有效的。这是出口商接到一份信用证以后首先必须确认的问题。
开证行的资信问题信用证是什么?最简单地说,就是开证行的一个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既然信用证是一个付款承诺,那么是谁做出的付款承诺就非常重要。开证行和进口商联合诈骗的事例在一些落后的,混乱的,腐败的国家并不少见。对于信用等级不佳的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就要考虑拒绝接受或者一定要求资信很好的银行保兑。
制订合理的信用证条款,保证出口商安全收汇。
信用证既然是开证行的一个有条件的付款承诺,那么具体是什么条件当然也非常重要。出口商收到信用证之后,一定要仔细阅读信用证,了解每个条款的真实含义和用途,及时发现信用证中不合理的条款,自相矛盾的条款,似是而非的条款,做不到的条款,非单据条款,软条款……
软条款信用证问题结构或者内容不完整的信用证;有客检证条款或者其他要求买方提交某种单据的信用证;部分物权凭证直接寄给买方或者卖方根本就不掌握货权的信用证;有自相矛盾的条款或者没法做到的条款的信用证有付款保留条款的信用证。
案例:某外贸公司出口一些运动器材到美国。由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比较短,另外具体的规格型号在生产过程中也有些调整,所以出口商提交的信用证项下单据有好几个不符点。经过和进口商的磋商,进口商给出口商写了保证函,声明接受单据中的所有不符点,并且将正本的保证函寄给了出口商。那么出口商应该怎么做?
从本案分析可看出:出口商应该牢记信用证的定义———信用证是开证行的付款承诺。如果进口商直接写信给出口商,承诺接受单据中的一切不符点,那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对于出口商来说,正确的做法是:要么修改信用证,要么敦促开证行作出接受这些不符点的承诺。
对有不符点单据的处理方法:在实践中,企业经常发现从业务的一开始就非常小心谨慎,但是对于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交单的时候,仍然存在不可避免有不符点,这时候我方将怎么处理呢?
应该立即通知国外买方,告知其单据中有不符点了;如果可能要求尽快修改信用证,可以要求我方银行立即发电报给开证行,告知其单据中所有的不符点,并询问是否接受这些不符点,有不符点的单据,尽量不要改为托收方式,因为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假设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存在不符点,开证行收到这些单据后,要么是拒绝接受单据并且退单,要么就是接受不符点单据并支付货款。这一切,都必须在开证行收到单据后的合理工作日之内,而且肯定必须在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这一切。这样出口商知道对方拒收单据之后,还来得及作其他处理,比如退运或者转卖他人。如果改成托收结算方式,国外银行只有义务在7个工作日之内向进口商提示单据,如果进口商迟迟不去银行赎单,那么很可能造成额外的费用,甚至错过处理货物的时机。有不符点的单据,
不要相信客人的同意接受的保证书。信用证是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所以假设出口商提交的单据有不符点,必须让开证行认可才行,进口商的认可是没有实质意义和法律意义的。
转让信用证问题案例:某公司通过韩国的中间商出口服装到欧洲。韩国中间商提出采用D/A的结算方式。该出口商觉得D/A结算方式风险太大,不愿意接受。而后韩国中间商提出要么改成D/P结算方式,要么改成转让信用证的结算方式,韩国中间商是第一受益人,该出口商是第二受益人。该公司就选择了转让信用证的方式,觉得信用证方式的风险总要比托收小。
2. 保险案例分析
首先表明一下观点:不赞成购买两全保险,平安鸿利终身保险(分红型)
也是其中一种。还有那个富贵人生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也是一样的。
明确自己的理财目标。如果是需要保障,就买一份纯保障型的保险;如果是要求资金的回报,那就关注股票、基金等;如果是即想要保障,还想要投资回报,那就关注投资连接保险和万能寿险,此两款险种不会受到预定利率的限制。
主要理由是:
1、现在保险业的预定利率都不能高于2.5%,有很高的利息损失风险。(预定利率参考:http://www.lovebaoxian.com/ns_detail.asp?id=500286&nowmenuid=500259&previd=0)
2、保险的本质是保障,是对未来损失的一种补偿。这类的两全保险保费相对较高,保障不足。
楼主给的信息不是很全,只能勉强分析。(需要现金价值表、红利演算表、还有您的年龄)
如果要更详细的分析,可以相关的信息发给我,我做一个更详细的![email protected]
衡量保险计划的收益不能像计算基金收益那样计算。
应该是用保障倍数=(身故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红利)/保费
保单年度 保险金额 生存金 身故给付 累计交费 保障倍数
1 10000 0 1900 900 2.111111111
2 10000 0 10000 1800 5.555555556
3 10000 800 10000 2700 4
4 10000 800 10000 3600 3
5 10000 800 10000 4500 2.4
6 10000 1600 10000 5400 2.148148148
7 10000 1600 10000 6300 1.841269841
8 10000 1600 10000 7200 1.611111111
9 10000 2400 10000 8100 1.530864198
10 10000 2400 10000 9000 1.377777778
11 10000 2400 10000 9900 1.252525253
12 10000 3200 10000 10800 1.222222222
13 10000 3200 10000 11700 1.128205128
14 10000 3200 10000 12600 1.047619048
15 10000 4000 10000 13500 1.037037037
16 10000 4000 10000 14400 0.972222222
17 10000 4000 10000 15300 0.91503268
18 10000 4800 10000 16200 0.913580247
19 10000 4800 10000 17100 0.865497076
20 10000 4800 10000 18000 0.822222222
21 10000 5600 10000 18000 0.866666667
22 10000 5600 10000 18000 0.866666667
23 10000 5600 10000 18000 0.866666667
24 10000 6400 10000 18000 0.911111111
25 10000 6400 10000 18000 0.911111111
26 10000 6400 10000 18000 0.911111111
27 10000 7200 10000 18000 0.955555556
28 10000 7200 10000 18000 0.955555556
29 10000 7200 10000 18000 0.955555556
30 10000 8000 10000 18000 1
3. 保险案例分析
李某,赔意外伤残保险金1000元(属于全残范围),医疗费赔付1000元(最高赔付为保险金额)。
邓某,配意外伤残保险金500元,医疗费500元。(假设没有免赔额并且100%报销)
毛某,赔付赔付医疗费80元。
毛某的弟弟不赔。
毛某的弟弟的医疗费应该有李某的监护人赔付。
4. 保险案例分析
1.从
保险责任
来讲:公司为A办理的“一年期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中,基本上所有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做“健康告知”,或者要求被保险人必须身体健康,传染病,既往症病史等都是做为“
除外责任
”的,当然,公司投的是意外方面,也就不存在健康告知!
2.从导致A死亡的原因来看:A是因为意外摔伤导致其右手上臂肌肉破裂,当时并没有死亡,这个是“远因”,也就是“间接原因”;而事实上表明:存留在体内的
结核杆菌
,在伤口受到感染后“复活”并“扩散”,由于没有及时治愈才导致其死亡,这是“
近因
”,也就是“直接原因”。我们可知:他是疾病未治愈而死亡!
3.对“意外”的定义: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外来的非本意的、外来的、突发的情况或者事故导致其身体蒙受伤害、残废或死亡。
对“疾病”的理解:是指机体在一定的条件下,受病因
损害作用
后,因自稳调节紊乱而发生的异常生命活动过程。
4.我们很容易得出结论:保险公司没有责任赔付!
5. 请根据以下案例分析他们面临的风险,他们各自的风险态度和风险意识,并为他们做一个合适的保险规划
^_^,简单写一下都至少要花20分钟,我给你写思路,你自己补充吧,分数要给我。
家庭一:
情况分析,双职工家庭,先生是主要经济支柱,太太是次要经济支柱,孩子初二,4年后面临太学教育的开销;
静态分析,如果先生出现身故或严重疾病风险,家庭经济受影响会很大,根据他的收入,他身上的寿险和意外额度不应该太低,(5-10)年*(8-10)的保额才比较合适,即便他这一刻挂掉,他的家庭才有足够的资金解决身后费用,房贷,教育费用等,未来太太和孩子的生活也会过渡的比较平稳;如果太太出现身故,对家庭的影响没有先生大,所以寿险和意外保额适量就好;
然后做现金流分析,就是他们的平均月收入-平均开销(房贷,生活费,养车等),大概的月现金流是多少,大概2000块左右,这个是他们可以用的保费;需要注意,情况只是暂时的,5年后房贷还清,他们有额外2800块/月的保费预算;所以,现在还可以用消费型保险来降低保费支出,接近5年后或者未来收入提高时再变化保险方案;
所以,方案基本成型:
先生,至少30万重疾,60万寿险20万意外,
太太,至少30万重疾,寿险意外酌情;
孩子,消费型重疾和10万意外(未成年人);
保费控制在月1500元左右就可以了;
家庭二:
分析过程是一样的,我就不重复了;
因为他们的现金流压力较大,因此消费型保险要占主导地位;
家庭三:
单身月光族,用交缴300块左右做意外寿险和重疾,混合定期和长期保险,保额也要至少做30万重疾,意外可以多加些;
保险是客户家庭遭遇风险时的一张底牌,重要的保额,在理赔的时候,从来没有客户说钱太多了,只说当时要多买点就好了。一个优秀的规划师要从客户家庭财务安全角度出发去规划方案,不是简单的满足保费。
分数记得加。
6. 保险 案例分析题
保险公司拒赔是合理的,理由是:原告在医院治疗期间,病历申明确记载病史叙述者及可靠程度为:本人及家属,可靠。既往史:七年前因患阑尾炎手术治疗,3年前B超发现胆囊结石,患冠心病4年、高粘高脂血症3年、高血压3年、糖尿病2年,并配辅助检查及常规检查,与病情相吻合。
原告在投保单健康告知栏中,对两年内的健康检查、5年内疾病状况、目前患病或自觉症状等事项的回答均选择 "无",并在声明栏中被保险人处签名,称对本保险合同条款和费率的规定及 "投保须知"均已了解并同意遵守,且所填各项及被保险人健康告知均属事实。
后有既往病史,属带病投保,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7. 一个保险案例分析
您好,您的问题有些见解,仅供参考。
实际价值—残值—实际价值×(06%×10)=应赔金额
应赔金额×25%(免赔率)=实际赔偿金额。
8. 保险的案例分析
新的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后两年后,保险公司不能以不如实告知为理由拒赔。
现在的问题在于新保险法2009年10月1日才生效,这个案子是否可以根据新保险法进行处理,此事涉及专业法律问题,找个律师咨询下。如果适用新保险法,保险公司一定要赔付的。
9. 保险学的案例分析
如果不存在重复投保情形的话,应该全赔:
1、分股后,该船的使用性质及使用人均未变 ,标的可视为没有增加风险因素;
2、所谓的保险利益不仅仅是所有权,还应有使用权、保管权等,故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于出险时仍具有可保利益。例如租用仓库者对仓库并无所有权,但对其仍有可保利益,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相关险种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
10. 保险案例分析
前两个问题应该都是保额的累加,
第三个问题应该也是保额的累加,保险公司之间不可以追偿
第四个问题第三者首先获赔公共责任险,然后保险公司可以向承包方追偿
第五个问题如果发生在上下班途中,属于工作时间范畴内的能获得赔偿,如果是出去休闲娱乐时间责不赔偿
地六个问题好像有点负责,好像雇主责任险不包括国外,只在国内有效,意外险应该可以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