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工程建设领域的风险主要有什么风险
工程建设领域的风险主要有:
1、招投标风险点
杜绝“暗箱”操作,防止招投标过程中的关系标、形式标和陪标等弄虚作假现象发生。严格审查投标单位法人资格、资质等级、质量业绩、社会信誉等,杜绝“挂羊头,卖狗肉”现象。严格执行评标专家随机抽取、信息透露公平、评标结果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2、施工单位管理风险点
1)、人员和机械设备
按投标文件对中标施工单位的人员资质进行严格检查核对,确保投标承诺人员真实到场。同时监督施工单位对材料设备采购、资金使用、机械租赁、工程分包等方面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加强以上环节的监督管理。
2)、工程变更签证
工程变更设计,须由项目业主组织原设计单位及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研究方案,在取得一致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对工程土石方、桥涵、隐蔽工程等计量支付时,按照工程进度,严格完备证明材料,要求施工、监理、跟踪审计和项目负责人签字齐全方有效,以确保资金规范运作。
3)、内部资金管理制度
严格按有关规定对建设资金建账核算,对建设资金严格按照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同时对资金的使用和批准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将资金的拨付与工程进度、质量挂钩。严格按照合同支付,不支付工程人情款。
3、监理单位风险点
监理单位作为业主委托的专业监管机构,在工程施工中有较大的权利,是施工单位拉拢的主要对象,他们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便想方设法偷工减料、虚增工程量。为了达到目的,主要手段就是想方设法拉拢、腐蚀监理人员,为其质量低劣的工程签字认可和对其虚增工程量签认。因此项目负责人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是廉政建设的重要环节。
1)、监理人员
加强对监理单位人员资质检查,杜绝监理企业使用钟点工形式的监理人员,从根本上消灭“江湖游监”。合理配备监理人员,不能片面追求监理人员的数量而忽视监理人员的质量,负责任的监理工程师1个人可以管好10km路基或路面工程,同样10个不负责任的监理工程师可能管不好1km的路基或路面工程。要在监理招投标办法中取缔最低价中标的规定,要让好的监理企业有钱赚,让优秀的监理工程师拿高薪。通过规范市场行为,吸引高素质、有经验的优秀人才到监理队伍中来。如果监理人员有高薪,再加上严格管理,他们就会有序流动,就会爱岗敬业,也会十分珍惜自己的职业。因此监理人员的合理配备和监理经费的合理支出是杜绝监理人员腐败的根本途径。
2)、监理权利
“绝对的权利,必然导致绝对的腐化”,项目业主如不加强对监理权利的监控,将为“腐败”行为的发生提供便利条件。对监理权利监控要从容易诱发腐败的“偷工减料”、“虚假变更”、“虚报工程量”等环节入手,首先对监理的材料试验、工程成品检测方面引入第三方检测,项目业对施工单位自检数据、监理单位检测数据和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数据进行综合验收核对,在三方数据基本一致情况下,予以确认。其次,对监理签字验收的工序验收单,项目负责人要进行复核,避免监理和施工单位串通作假。再次,对工程计量、工程变更进行严格控制,原则上严格按照投标书数量进行计量,所有变更业主要参与复核确认,重大变更要组织专家评审团进行现场确定。
4、项目负责人员管理风险点
对项目负责人员的管理,首先要从制度上予以严格控制,广泛开展廉政教育,杜绝工作人员“吃、拿、卡、要”现象,不允许推销材料、介绍施工队伍、承揽私活等行为,实行廉政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其次,对项目负责人的权利进行监督,所有签证要有两人以上共同确认,防止“一言堂”。
❷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生效问题
该保险合同于( 2008年4月3日零时 )生效。
❸ 建筑工程的保险在计算赔款时,若为不足额保险,则采取赔偿方式
保险赔款=损失金额×(保险金额÷出险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损失金额*投标比例
比例赔偿方式按照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来进行保险赔付,
它可以用手计算不定值保险中不足额保险的部分损失赔款,计算公式为:
赔款=损失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比例赔偿方式还可以用于计算定值保险中部分损失的损失程度,
并据此计算定值
保险的赔偿数额,
计算公式为: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损失程度=(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损余价值)/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100%
比例赔偿方式将保险目标的实际价值和保险金额联系在一起,如果确定的保险金
额低于保险目标的实际价值,则只能按照比例获得赔偿。因此,比例赔偿方式一
般用于一些随市价变动较大的动产投保或者某些企业财产保险。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❹ 什么是建筑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大致包括方面①工程所有人,即建筑工程的最后所有者。
②工程承包人,即负责承建该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可分为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分承包人是向主承包人承包部分工程的施工单位。
③技术顾问,即由所有人聘请的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和其他专业顾问,代表所有人监督工程合同执行的单位或个人。
④其他关系方,如贷款银行或债权人等。当存在多个被保险人时,一般由一方出面投保,并负责支付保费,申报保险期间风险变动情况,提出原始索赔等。
承包项目1.建筑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工程、临时工程以及工地上的物材。
2.建筑用的机器设备,包括施工用的各种机器如起重机、打桩机、铲车、推土机、汽车;各种设备如水泥搅拌设备、临时供水及供电设备、传送装置、脚手架等,均可投保。
3.工地上原有的财产物资,包括工程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房屋建筑物及其他财产物资,由于施工过程中的意外而造成的损失危险,保险人亦可承保。
4.安装工程项目,即建筑工程项目中需要进行机器设备或其他设施安装的项目,如电梯及发电、取暖、空调等机器设备的安装存在的危险予以承保。
5.损害赔偿责任,即建筑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他人损害并依法应承当的损害赔偿责任,虽是责任保险中的承保对象,亦可作为建筑工程保险项目之一加以承保。
❺ 建筑工程保险的特点有哪些
建筑工程保险的特征有:
1、承保风险的特殊性。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保险标的大部分都裸露于风险中,同时,在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始终处于动态过程,各种风险因素错综复杂,风险程度增加。
2、风险保障的综合性。建筑工程保险既承保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风险,又承保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还可以针对工程项目风险的具体情况提供运输过程中、工地外储存过程中、保证期间等各类风险。
3、被保险人的广泛性。包括业主、承包人、分承包人、技术顾问、设备供应商等其他关系方。4、费率的特殊性。建筑工程保险采用的是工期费率,而不是年度费率。
❻ 在建筑工程保险中,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属于( )。
C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适用于物质损失部分的责任免除。由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应当由设计师来承担,设计师可以通过投保相应的职业责任保险转嫁这一风险。如果需要工程保险人来承担这一风险,需另行约定。
❼ 建筑工程保险的特征是什么
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大致包括方面
①工程所有人,即建筑工程的最后所有者。
②工程承包人,即负责承建该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可分为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分承包人是向主承包人承包部分工程的施工单位。
③技术顾问,即由所有人聘请的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和其他专业顾问,代表所有人监督工程合同执行的单位或个人。
④其他关系方,如贷款银行或债权人等。当存在多个被保险人时,一般由一方出面投保,并负责支付保费,申报保险期间风险变动情况,提出原始索赔等。
承包项目
1.建筑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工程、临时工程以及工地上的物材。
2.建筑用的机器设备,包括施工用的各种机器如起重机、打桩机、铲车、推土机、汽车;各种设备如水泥搅拌设备、临时供水及供电设备、传送装置、脚手架等,均可投保。
3.工地上原有的财产物资,包括工程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房屋建筑物及其他财产物资,由于施工过程中的意外而造成的损失危险,保险人亦可承保。
4.安装工程项目,即建筑工程项目中需要进行机器设备或其他设施安装的项目,如电梯及发电、取暖、空调等机器设备的安装存在的危险予以承保。
5.损害赔偿责任,即建筑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他人损害并依法应承当的损害赔偿责任,虽是责任保险中的承保对象,亦可作为建筑工程保险项目之一加以承保。
❽ 建筑工程一切险过了保险期限,但在保证期限内发生的损害能否索赔
但需要注意的是,相较成熟工程保证保险市场发展,目前国内工程保证保险的发展程度还有着明显不足。较为显著的即是工程保证保险各项主要功能作用的发展,如有效的市场准入筛选、有效的风控管理服务、以完成工程建设本身为最终目的,这三项保障功能都仍待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1
有效的市场准入筛选,需要进一步探索发展高保额担保方式与建立完善的市场诚信体系;
2
有效的风控管理服务,需要加大对各项保险技术应用的投入,对专业化人才、技术与管理力量的积累;
3
已完成工程建设本身为最终目的,需要探索工程保证保险全新的功能应用与保险服务理念,不只局限于风险事故理赔。
同时,需要一步步建立起充分的市场认知与市场信心,将最后一项的功能作用形成工程建设风险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才能有效建立起建筑企业应对包括重大风险事故在内的各项风险保障。
建筑企业在市场发展过程中往往面临着众多复杂多变的风险因素。各类风险事故的发生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完善的工程保证保险制度,其具备的各项功能应用,令其有着成为“有效的市场化自救方式”的可能。因此,国家与保险行业应进一步推动完善工程保证保险制度,使其快速成为建筑行业发展的又一种风险保障。
❾ 给一建筑项目,买建筑工程保险,请问要注意哪些问题
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承保工程期间一切意外的物质损失和对第三者应负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按一切险承保。
具体有以下险种:以工程项目本身为保险的建筑工程一切险、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安装工程一切险、以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的生命健康为目标的意外伤害险、以第三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为目标的第三者责任险、以设计人的设计、监理错误或员工工作疏漏给业主或承包商造成的损失为目标的执业责任险等。
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几乎包含了施工时所能遇到的各种风险,无论是对于企业本身还是对于职工的安全都有重要的安全保障作用。
买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有一个焦点问题需要注意,那就是选择哪一种保险方式比较好?
目前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主要有三种购买方式:一是按照施工建筑面积计收;二是按工程合同造价计收;三是按投保人自行选择的保险期间所对应的基准保险费计收。投保人应于合同成立前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在保险费未缴清前,保险合同是不能生效的。保险公司的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基本都是大同小异。
选择购买保险方式,这要根据工地的具体情况而定,根据工程面积的大小、楼层的高低、工期的长短等情况来决定。一般来讲,工程面积越大、楼层越高、工期越长,保险费越高。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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❿ 建筑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如何防范
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六种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企业施工资质签订的合同。
(1)建筑企业按资质分类: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2)资质等级及承包范围:
①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②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其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总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上下水、暖气、电气、电讯消防工程、打桩工程、装修工程等的专业工程发包的,须经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③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劳务分包无需经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的同意。
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合同。
(1)实践中大量存在,为充实业绩,争取提高资质。司法解释欲放松,但建设部坚决否定。
(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合同有效。
行政后果:资质许可机关(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警告、责令改正、1-3万元罚款
3、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
(1)形式:挂靠、变相作为内部承包、名义上的联营等,由法官认定。
(2)建设部124号令第15条: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3)建设单位的工程款直接进入项目管理机构财务的,亦视为挂靠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4)法律后果:收缴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5)行政后果:资质许可机关(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警告、责令改正、1-3万元罚款
4、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
(1)《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上述条件做了进一步细化,必
须招标的施工项目为:①以上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以上的;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50万元以上的;④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
(2)可不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
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列项目可以不招标:①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施工单位未发生变化;②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③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施工单位未发生变化;④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5、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50、52、53、54、55、57条规定了六种投标人禁止行为
(即:“串标”、“围标”):
(1)招投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它人合法权益的,影响中标结果的(第五十条)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它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影响中标结果的(第五十二条);
(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第五十三条)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第五十四条);
(5)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标价、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第五十五条);
(6)投标人在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第五十七条)。
行政后果:资质许可机关(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警告、责令改正、1-3万元罚款
6、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1) 转包:
① 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
② 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
③ 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非法转包,实质上是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其承包
的工程变更合同主体或虽不变更合同主体,但以包代管,不参加现场管理的行为。查处转包行为,在施工过程中主要核查以下5个方面:
①核查承包合同主体是否变更或实际变更;
②现场管理人员隶属关系,与申报质量监督时是否一致;
③管理人员到位情况;
④核查工程项目的原材料是否由承包人供应;
⑤工程施工的大型机具、设备、设施是否为总承包人所有或使用。
(2)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的四种情形:
① 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相应资质的单位;
② 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它单位完成;
③ 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
④ 分包单位再分包。
(3)法律后果:
① 收缴已经取的非法所得;
② 建设单位有权与总包单位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行政后果:资质许可机关(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警告、责令改正、1-3万元罚款。
(5)劳务分包除外。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务分包人与总承包人、专业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既不是违法分包,也不是转包行为,是合法劳务分包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