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区分纯粹风险与机会风险
纯粹风险只会带来损失,不会带来收益的风险;而机会风险既可能带来损失,也可能获得收益的风险。很容易理解,比如说发生地震、火灾造成的损失,就是纯粹的风险,它只会给企业带来损失,不会有收益;而对于投资股票,可能造成损失,也可能会获得收益,这就是机会风险。
Ⅱ 为什么纯粹风险会给社会带来危害
纯粹风险是指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这种风险可能造成的结果只有两个,即没有损失和造成损失。
例如,自然灾害,人的生老病死等。
对纯风险的处理有回避风险、预防风险、自留风险和转移风险等四种方法。
Ⅲ 风险按性质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按照风险发生的原因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生理风险;按照风险
社会风险
Ⅳ 保险学作业
客观题部分:
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15题)
参考答案:
1.ABC 2.ABE
3.ABCD 4.ABCDE
5.ABCDE 6.ABCDE
7.ABCDE 8.ABCDE
9. BC 10.ACDE
11.ABCD 12.AD
13.ABC 14.ABD
15.DE
主观题部分:
一、简答题(每题2.5分,共2题)
1、什么是再保险?再保险与原保险相比有哪些区别?
答案要点:
再保险也叫分保,是保险人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将自己所承保的风险责任,全部或部分地向另外一个保险人再一次进行保险。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主要体现在:1)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同;2)保险标的不同;3)保险合同的性质不同,即再保险合同都具有补偿性;4)保险费支付方式不同。
2、保险代理人有哪些权利和责任?
答案要点:
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根据代理合同代理保险业务并收取佣金;这是保险代理人享有的权利。保险代理人的责任为:1)对保险人的责任,保险代理人要对其不履行职责而使得保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对被保险人的责任,保险代理人由于不严格正确地履行其责任,而使得被保险人蒙受损失,保险代理人负有赔偿责任。
二、论述题(每题5分,共2题)
1、保险公司在寿险业务中是如何避免投保人的逆选择的?
答案要点:
1) 阐述逆选择的含义;
2)阐述寿险公司在寿险业务营销中面临哪些种类的逆选择;
3)从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论述寿险公司通过寿险产品的开发、组合来避免投保人的逆选择。
2、财产保险合同与人寿保险合同有哪些基本区别?
答案要点:
1)财产保险合同与人寿保险合同的概念;
2)保险标的的区别;
3)保险期限长短的差异;
4)保险方式方面的差异;
5)保险基本原则适用方面的差异。
Ⅳ 保险纯粹风险有哪些
又称“纯粹风险”,“投机危险”的对称,是指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危险。如房屋遭受火灾、工厂发生爆炸、汽车发生碰撞事故、人的未老身故等。
这些危险的发生,其结果是使人们蒙受经济上的损失,而不会得到任何利益。只有纯粹危险具有可保性,但也并非所有的纯粹危险都具有可保性。可保的纯粹危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危险必须大量同质。
据此,保险人能比较精确地预测损失的平均频率和程度。(2)危险导致的损失必须是意外的。
如果故意制造的损失能得到赔偿,则道德危险会明显增加,保险费就会相应提高,大数法则也会失灵。
(3)危险导致的损失是可以测定的
。具体地说,危险损失的原因、时间、地点和金额具有确定性。这种确定性是通过大数法则而测定的。
(4)危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如果危险只是一个标的或几个标的所具有,那么保险人承保这一危险等于是下赌注。
(5)危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Ⅵ 求保险学作业
一,
1.ABCD
2.ABE
3.ABCD
4.ABCE
5.ABCDE
6.AC
7.ABC
8.ABCD
9.ABCD
10.A
11.ABC
12.ADE
13.A
14.ABC
15.E
二,
1.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原保险指的是被保险标的选择的是直接向一保险公司投保保障的保险合同。一般这种情况,财险居多,比如A国对(发射)一颗卫星进行投保,涉及资金的庞大,所以全部责任由B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下来。
再保险指的是保险人为了分担保险责任,经监管部门的同意,把其相应的保险责任分担出去的保险合同。比如如上所述,再由C保险公司与B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让C保险公司分出一部分业务即所谓的再保险合同。
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区别就在于再保险与原保险的保险标的没有直接责任,而是通过原保险公司间接发生关系。
2.(1)保险代理人的权利
①与保险人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权利。就保险代理关系而言,保险代理人既不从属于某个保险公司,也不受制于某个保险公司,而是与保险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的主体。
②独立开展业务活动的权利.保险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时,受代理权限范围的限制。但在不超越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为了完成任务,代理人有权自己主张和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保险代理活动,即保险代理人可以运用自己的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独立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如何同投保人洽谈业务。
③拒绝违法要求的权利。保险代理人有权拒绝违法的委托代理事项。比如某些非法定保险业务或强制保险等。
④佣金请求权。保险代理人有权就其开展的保险代理业务所付出的劳动向保险人索取佣金。
⑤诉讼权利。保险代理人有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当保险人或第三者的民事侵权行为损害到保险代理人的利益时,保险代理人有权提起诉讼.
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在不损害保险人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在与保险人共同协商的基础上,保险代理人可以单方提出解除代理合同。保险代理人若要解除代理合同,一般情况下,应提前通知保险人交充分陈述理由。
(2)保险代理人的义务
保险代理人的义务就是保险代理人必须进行某些代理活动或不得进行某些代理活动,以实现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保险代理人的具体义务如下:
①诚实和告知义务。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从事代理业务时,应遵循诚信原则和如实告知的义务。一方面,保险代理人应将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知道的公司业务情况和保险条款的内容及其含义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另一方面,保险代理人也应将被保险人所反映的自身的实际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我国规定: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代理业务中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串通被保险人欺骗保险公司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10000—50000元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上述行为的责任人员构成犯罪时,由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②如实转交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代理人受保险人委托可以在业务范围内代收保险费,代收的保险费应立即上缴保险人或按合同规定的方式上缴或转帐给保险人。保险代理人无权擅自挪用代收的保险费。保险代理人拖欠、挪用保险费的,除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外,中国人民银行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可处单位10000—50000元人民币、个人5000—10000元人民币罚款或吊销《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如果构成犯罪的,由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③履行合同的义务。保险代理人应自觉遵守并执行保险代理合同。如果在执行代理合同的过程中对某些合同内容不满意,则保险代理人可以在协商的基础上变更合同或者在合同自然终止后续约时再要求变更。保险代理人不得单方面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④维护保险人利益的义务。在保险代理过程中,保险代理人有义务维护被代理的保险人的利益。
⑤个人代理人有接受有关培训的义务。为提高自身的代理义务水平,以便积极有效地为保险人开展代理业务,个人代理人有义务接受保险人或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的必要的业务培训。
⑥接受监督的义务。保险人是保险代理业务活动最直接的指导者和监督者且要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因此,为保证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代理人在平等法律地位的前提下,有义务接受保险人对其的合同管理、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
二。
1.
.1:健康告知
.2:医疗报销类需90天的等待期
.3:健康险类:需180天等待期
等观察期:即在这一期间内如果发生保险责任内疾病,保险公司不负责理赔
另外还有核保之类的
2.
1、保险期限不一样:除了短期健康险2个公司是一样的。一般财险都是一年,寿险没有界定。
2、保险意义不一样:财险是补偿型,寿险是给付型。(在索赔时能体现出来)
3、保险利益不一样:财险需要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有经济厉害关系。寿险不同。
4、保险价值不一样:财险保险标的都是有价值的,保额不能超过标的价值,超过无效,一般只能买一份,买都份时总保额不能超过标的价值。人身保险是定额保险,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买多少份都可以。
5.费率变动不一样,人身保险是变动的危险率,各个年龄段死亡率不同,一般采用平准保费法
6.保险事故不一样,不用解释吧?
7.保险标的性质不一样,
时间太赶,加上忘了蛮多了啊,要去吃饭,粗略回答了一下,我是保险专业的,欢迎交流,
Ⅶ 什么是保险中的纯粹风险
纯粹风险是,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例如得某种疾病的风险。
相对于纯粹风险,还有一种风险是投机风险,即既有获利可能,也有损失的可能的风险。例如投资理财的风险。
Ⅷ 谈谈对保险学中风险的认识
风险问题在传统的哲学和社会学的研究中,并没有被认为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可是,在现实的社会生活和社会活动(经济活动、政治活动、军事活动、医疗活动、体育活动等)中,风险问题却是一个经常遇到的和非常重要的问题。在经济学、军事学、医学等学科的研究中,风险问题也已成为了一个引起许多学者关注的问题。这里将结合一些社会现实生活的问题和有关学科的研究成果,着重从哲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对风险问题进行一些分析和讨论。
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和从根本上看,风险现象只能是而且必定是社会现象。在描述 “ 纯粹 ” 的自然现象时,在 “ 纯粹 ” 的自然科学中, “ 风险 ” 这个概念是毫无用武之地的,换言之,在这里不需要也用不上 “ 风险 ” 这个概念。例如,我们有理由推断在许多亿年之前的地质年代里,地球上曾经有过猛烈的火山爆发,有过极其强烈的地震,但是,由于那时没有人类,我们就不能说那时的地球环境是一个高 “ 风险 ” 的地质环境。可是,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如果有人要在某个有频发地震历史的地区建造大坝,那我们就必须说这是一个有很大风险的事情了。更具体地说,任何风险都必定是而且只能是针对某个人类主体而言的风险。讨论风险问题时所针对的主体一般来说是作为个人的主体或作为集体的主体,有时也可以是某些类型的主体,甚至是全人类和人类社会。
因此,对风险泛泛而谈是没有意义的,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有可能是荒谬的。 例如,在对抗性的军事活动或体育活动中,对某一方来说是高风险的行为,对另一方来说,往往就是没有什么大风险的行动了。
从哲学的观点来看,风险现象之所以产生,是由于我们生活在一个充满不定性(不确定性)的世界上。如果我们是生活在一个没有不定性的世界上,那么,世界上就不存在风险,我们也就不会遇到风险了。这就是说,风险概念是同不定性这个概念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风险来自不定性,不定性是一个比风险更普遍、更基础、更根本的概念。
从近代保险业产生以来,特别是上世纪 60 年代以来,风险研究出现了大量的文献,涉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中的诸多学科。塞尔顿 · 科里姆斯基与多米尼克 · 古尔丁说,对风险的研究一度只局限在学术团体和保险业狭小的领域,但现在已经在公共政策需求的推动下发展起来,迅速成为一个多学科的研究领域。这些学科从各自的角度,对风险进行了定义。
统计学、精算学、保险学等学科把风险定义为一件事件造成破坏或伤害的可能性或概率。通用的公式是风险( R)=伤害的程度(H)x发生的可能性(P)。这个定义带有明显的经济学色彩,采用的是成本-收益的逻辑。
以玛丽道格拉斯和维尔达沃斯基为代表的人类学者、文化学者把风险定义为一个群体对危险的认知,它是社会结构本身具有的功能,作用是辨别群体所处环境的危险性。道格拉斯认为:知识是不断变化的社会活动的产物,并总处于建构过程中。因此,尽管风险在本质上有其客观依据,但必然是通过社会过程形成的。“风险总是社会产物”,是“集体建构物”。而由于环境的不同,“每一种社会生活形态都有自身特有的风险列表”。
社会学家卢曼的定义与道格拉斯等人的类似,也认为风险是一种认知或理解的形式,但强调风险并非一直伴随着各种文化,而是在具有崭新特征的 20世纪晚期,因为全新问题的出现而产生的。更重要的是,风险是具有时间规定性的概念。它是一种非常不同的时间限制形式(a form of time-binding),或者说是一种“意外(偶然)出现的图式”(contingency schema)。这种偶然性是由人的认知决定的,有的人认为是危险,有的则认为是风险。艾瓦尔德认为, “任何事情本身都不是风险,世界上也本无风险。但是在另一方面,任何事情都能成为风险,这端赖于人们如何分析危险,考虑事件。”因此,风险的重要性不在于风险本身,而在于风险的附着对象。
比较而言,贝克的定义似乎更具有洞察力和学理性,揭示了风险的现代性本质。 1986年以来,他发表了包括《风险社会》(1986年)、《风险时代的生态政治》(1988年)、《世界风险社会》(1999年)、《风险社会理论修正》(2000年)等在内的一系列着作和文章,对风险以及风险社会概念进行了深入而全面的论述。他从生态环境与技术的关系切入,把风险首先定义为技术对环境产生的威胁,然后不断扩大该概念的适用范围,使之与反思的现代性理论联系在一起,从而抽象为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概念,以揭示现代性对人类产生的影响。他认为风险是“一种应对现代化本身诱致和带来的灾难与不安全的系统方法。与以前的危险不同的是,风险是具有威胁性的现代化力量以及现代化造成的怀疑全球化所引发的结果。它们在政治上具有反思性。”在后来的着作中,他更明确地指出,风险是“预测和控制人类行为未来后果的现代方式”,而这些后果是“彻底(radicalized)的现代化产生的意料之外的后果。”风险已经“成为了政治动员的主要力量”,成为一种造成传统政治范畴过时的话语体系。贝克与道格拉斯、卢曼等人一样,也把风险视为一种认知,但承认其也是客观存在的,是一种辩证的统一。他说,总之,风险是一种“虚拟的现实,现实的虚拟”。上述定义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把风险看作物质特性,以第一种定义为代表;其他定义属于第二类,既把风险看作一种物质特性,也视为一种社会建构,并且把重点放在后一种含义上。这两种认识风险的路径各有优势。把风险看作物质特性,强调了风险的可计算性和可补偿性,并赋予了个人理性发挥的空间。但这种认识路径带有明显的 “经济主义”色彩和“理性至上论”倾向。随着社会发展的日益复杂化,其无法给人们认识风险提供一个更宏观、更综合的框架。比较而言,强调风险的社会建构性深化了我们对风险的认识。一方面并非所有风险都是可计算的、以及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解决的;另一方面不同文化和社会背景下,对同样的风险有不同的理解,因而也会采取不同的行动。
除了用归纳法定义“风险”外,有的学者还用列举法来定义“风险”。比如汉森归纳了风险的三种用法:( 1)通常表示某种不好的事情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我们又不能确切预知的情况。(2)表示某种糟糕事情的可能性。(3)这种用法是专业风险分析中通用的, 指一种有害事情发生几率增长时产生的负面影响程度。雷恩则认为风险定义包含三个因素:不利的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以及现实的状态。归纳法定义有助于我们对风险有一个更直观、更生动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