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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展保险责任与风险

发布时间:2021-03-27 16:18:43

风险保险有什么样的关系

风险就是要承担一定的失败几率,保险就是对要承保事物的保证,是没有风险的。

❷ 保险责任免除风险 指的是什么

就是在如果发生免除责任上的
那些事情,保险公司不陪。

❸ 保险责任和保险风险的区别

保险责任和保险风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保险责任是指人身保险金给付的责任。即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保险人承担的危险范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负的赔偿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保险金给付、施救费用、救助费用、诉讼费用等。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交付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责任范围,即成为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财产损失或人身保险事故,保险人均要负责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范围包括:损害发生在保险责任内;保险责任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以保险金额为限度。

保险风险是指尚未发生的、能使保险对象遭受损害的危险或事故,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事件等。被视为保险风险的事件具有可能性和偶然性。

❹ 保险责任和保险风险的区别

保险责任

保险风险
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保险责任是指人身保险金给付的责任。即
保险合同
中约定由保险人承担的危险范围,在
保险事故
发生时所负的赔偿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保险金给付、
施救费用
、救助费用、
诉讼费用
等。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交付保险费后,
保险合同条款
中规定的责任范围,即成为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在
保险责任范围
内发生财产损失或人身保险事故,保险人均要负责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范围包括:损害发生在保险责任内;保险责任发生在
保险期限
内;以
保险金额
为限度。
保险风险是指尚未发生的、能使保险对象遭受损害的危险或事故,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事件等。被视为保险风险的事件具有可能性和偶然性。

❺ 什么是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立安保险管家回复您: 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对于保险标的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般都在保险条款中予以列举。保险责任明确的是,哪些风险的实际发生造成了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保险人应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保险责任通常包括基本责任和特约责任。 责任免除是对保险人承担责任的限制,即指保险人不负赔偿和给付责任的范围。责任免除明确的是哪些风险事故的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与保险人的赔付责任无关,主要包括法定和约定的责任免除条件。一般分为四种类型: (1)不承保的风险,如现行企业财产基本险中,保险人对地震引起的保险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即损失免除。如正常维修、保养引起的费用及间接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不承保的标的,包括绝对不保的标的,如土地、矿藏等和可特约承保的标的,如金银、珠宝等。 (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责任免除。

❻ 去美国参加展会都需要什么保险,到哪弄这些保险

这里的保险证明是指出国保险。建议购买一份医疗保额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境外旅游保险比较好。

推荐你看看以下几款保险:

安联国际旅行保险卓悦计划 意外伤害40万元,意外医疗20万元(含牙科费用),随身财产5000元,个人财产2000元,证件遗失10000元,个人责任100万元,7天保费143元,含有紧急救援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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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之旅”阳光安盛境外旅行保险(全球行成人计划一):意外伤害15万元(航空意外双倍赔付),意外医疗20万元(安排就医、住院医疗),7天保费88元,含有紧急救援功能,并保障高风险运动。

购买境外旅游保险时要详细阅读保障范围和免赔责任,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理赔纠纷。购买保险建议去专门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网站或者可以提供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对比、保险产品查询、保险相关问题咨询、投保理赔知识介绍等多种功能的第三方保险网站购买。

❼ 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风险中的责任限于什么

根据中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中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保险人是法人,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保险人。保险人的具体形式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保险合作社、国营保险公司及专业自保公司。
保险人又叫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和法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又称“承保人”。
按照现行的法律,保险人需要依法注册成立,经营被限制在一定的地域和业务范围之内。跨区域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都会导致保险合同的效力缩水。个别地方出现的“地下保单”和“空心保单”就是保险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从事业务的现象。保险的实力有大小,经营有好坏;所以不要抱保险人不会破产的念头。
当然,大多数在市场联系业务的还不是保险人自己,而是打着保险公司旗号的各类保险代理人或保险人的营销人员。在没有查清保险人身份实力和市场信誉的情况下,不要签定保险合同。

权利与义务
《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的权利主要有:
1、对保险标的的检查、建议权。
2、投保人、被保险人违约时的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
3、经被保险人同意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权。
4、危险增加而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
5、代位赔偿请求权。
保险人
6、除合同有相反约定外,保险标的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义务
保险人的主要义务为:
1.说明告知合同内容,免责条款等的义务
2.赔偿和给予保险金的义务
3.及时签单的义务。
4.对于被保险人的任何信息和涉及保险条款相关协定内容等的保密义务。
其中承担保险赔偿(给付)的义务是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最重要、最基本的义务。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具体体现。

说明义务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有特定含义,指保险人在合同订立阶段保险人向投保人负担对合同条款进行明确陈述、解释的义务。保险交易日益消费化,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交易能力差距越来越大,他们对保险知识与产品知识的把握也越来越不平衡,保险合同成为最为典型的格式合同,如何维护交易公平是保险合同法必须面临的现代课题。在对保险交易管制逐渐放松的现实背景下,强化保险人说明义务、适当提高保险人在缔约信息收集与交流方面的注意义务水平是一种合理选择,各国保险法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越来越严格。中国《保险法》规定了严格的说明义务,保险人不仅要说明合同内容,而且必须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利用保险条款进行欺诈的现象绝非个别,人们当然会对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有相当高的期望,司法实务也倾向于扩展保险人说明义务,要求保险人对合同条款进行实质性说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就曾认为,“明确说明,是指在与投保人签保险合同之前或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之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做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立法规定与司法意见的期望无可非议,但保险市场运行实际表明,制度预期与现实之间存在着巨大反差。“保险就是骗钱”成为许多保险消费者的共同认识,中国保险业遭
保险人
遇了前所未有的诚信危机。
《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人有说明合同内容的义务;第18条规定,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必须予以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属于格式合同条款订入规则范畴。对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订入控制,主要有合理提醒规则、了解机会规则、消费者同意规则。(注:由于消费合同中格式合同条款负面影响程度比商业合同的要严重得多,所以法律对一般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控制严格得多。(苏好朋.论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则[J].载杨振山、桑德罗?斯奇巴尼.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物权和债权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570.))合理提醒规则要求经营者在订约时必须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适当的方式提醒相对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事实。格式条款对消费者愈不利,则经营者提醒消费者注意的义务也愈重。了解机会规则要求条款使用,为确保相对人有了解机会,条款使用人有提供条款的义务,有的国家还强制规定某些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一定时间,强令消费者在订立合同之前认真地进行权衡。消费者同意规则是指消费者对该条款的同意是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前提。(注:苏好朋:《论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则》,载杨振山、桑德罗?斯奇巴尼:《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物权和债权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70页。)法律规定的保险说明义务与一般规则的显著区别在于:保险人的义务是“说明”,而非“提醒”,对于免责条款还有“明确”的要求;没有使用了解机会规则,保险人必须使投保人了解条款内容,而不是仅仅给予机会;保险人必须主动说明,不需要投保人询问。这些不同,实质上是义务履行的实质判断与形式判断的区别。保险法对说明义务的界定强调实质判断,一般规则则强调形式判断。面对有关说明义务的争议,保险人应当承担已经履行的证明义务。
实质判断,就是以某个人的实际理解为基准进行判断。依据判断基准人的不同,有保险人理解标准、投保人的理解标准、“理性外行”理解标准。有理论认为,由于是以一般保险外行人为标准进行判断而能够有效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理性外行”标准代表了立法发展趋势。(注:徐卫东:《商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页。)但是从有效解决有关争议的角度看,实质性标准对于判断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有具体指导作用,但没有决定性意义,还不是一个有效标准。一方面,难以存在一个统一的实质性判断标准;一方面,要求保险人对合同每一个条款进行主动说明与解释也未免过于苛刻。要求保险人要就所有条款进行口头解释会相当困难,而把全部条款用书面表达出来并且全部进行书面解释就更加困难,因为每一种保险产品的条款及其解释都多达百页。

❽ 构成财产保险的风险责任须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1、风险的发生必须是偶然和意外的。
2、风险的发生只能使被保险人遭受实际损失
3、同类风险大量存在与分散
4、风险的发生不是由故意或违法行为造成的
5、风险造成的损失必须可以用货币来计量

❾ 旅行社责任保险与旅游意外保险有何风险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哪些义务 承运人对旅客随身携带物品和托运的

这个我只能回答你第一个问题:
旅行社责任险保障范围:
1.旅行者人身伤亡责任;
2.旅游者因治疗支出的交通、医药费赔偿责任;
3.旅游者的死亡处理和遗体遣返责任;
4.对旅游者的必要施救费用,包括必要时候的亲属慰问探访费(含合理交通、食宿),随行未成年人送返费等;
5.旅行者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的陪偿责任;
6.由于旅行社责任争议引起的诉讼费;
7.其他。
免除责任有:
1。旅行中因为自身疾病引起的损失和伤害,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2。旅游者个人过失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导致的各项费用支出,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3。旅行社安排的活动终止后,或在不参加双方约定的活动而自行活动的时间内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旅行意外保险,则是游客自行投保,主要保障旅行途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通常涵盖:意外身故、残疾责任,意外医疗费用报销,根据产品特色可能还提供,航班延误、行李遗失的保障。

❿ 保险公司的主要风险有哪些

是挺复杂的。我尝试着回答一下
现讲一下题目中的一个硬伤,阿曼应该是阿拉伯半岛上的亚洲国家,不是非洲国家。

1、答:
存在的风险因素包括:粗分一下主要有:货物运输(包括装卸、储存)途中的财产灭失风险,运输过程中货物价格波动的风险,以及外方在收货后不予付款的拒付风险。

2、答:
投保适当的保险以及加强对贸易对方的信用风险管理,是规避以上风险因素的主要手段。

3、答:
主要有《协会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一切险条款》附加《战争、罢工拓展条款》、《变色、锈蚀条款》;及《出口信用保险》。如果货物在卸货港存放的时间超过60天,则还应投保《财产一切险》附加《盗抢条款》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主要保障货物运输装卸存储途中的财产灭失风险,而出口信用保险主要保障对方拒付货款的风险。

4、答:
在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货物的保险金额一般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如实申报的货物交易价值的110%,此上浮的10%即为保障此类风险(同时还包括标的出险后由于时间延误的问题造成的其他一些费用和损失)而定,如若投保人认为此项保障程度尚有不足,可申请提高上述上浮比例,但不应超过30%,同时支付相应保费。

在出口信用保险中,保险人给与交易对象的授信额度取决于投保人与交易对象签订的贸易合同中的合同价格。如若价格发生波动,在交易实际发生前,投保人可向保险人提出增加或减少授信额度,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增减以及增减的幅度。但投保人应缴纳相应的保险费。

财产一切保险的保险金额的确定,取决于投保人根据贸易价值向保险人如是申报的价值。如果在保险期限内价格发生波动,在货权发生转移前,投保人可向保险人申请增加或减少保险金额,并缴纳相应保险费。

5、答:
无论是货物运输保险还是出口信用保险,其保险期限均属航次险类,即从所保障风险的开始作为保险期限的开始,以及所保风险的结束作为保险期限的结束。不存在未到期保险合同的问题。
而财产一切保险,投保人则应向保险人提出提前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会在原保费中扣除相应短期保费后(日比例或月比例可选其一),向投保人退还剩余保险费。

6、答:
1、具体参见《协会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条款》及《出口信用保险条款》及《财产一切险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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