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重庆市五险一金缴纳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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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保险
单位缴费比例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8%
依据:渝府发〔2000〕48号,;渝劳社发〔2006〕3号。
2、养老保险
单位缴费比例8%,职工个人缴费比例2%
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1〕120号)文件,2001年12月5日印发,2001年12月1日起执行。
3、失业保险
单位缴费比例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1%
农民合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依据:《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4、工伤保险
单位缴费比例: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0.8%—1.5%,三类行业2%---2.5%
职工个人不缴费,依据:根据渝劳社发〔2004〕24号文件规定。
5、生育保险
单位缴费,费率为0.7%
政策依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以上5项保险缴纳比例2011年至2014年都一样的。
② 重庆五险一金个人缴费比例是多少
重庆具体的社保构成比例为:
养老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15%(2010年之前是20%),你自己缴纳8%;
医疗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9%,你自己缴纳2%外加2块钱的大病统筹(大病统筹主要管住院这块);
失业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你自己缴纳1%;
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5%,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
生育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8%,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
住房公积金: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4%,你自己缴纳4%
这样每月单位应该缴纳31.3%,个人应缴纳15%+2元,个人缴纳的部分不管怎么都是在2000元内扣的部分,单位缴纳部分为2000*31.3=626元,单位在2000元外补贴800元,比626元多,所以选取单位补贴,自己再缴纳是可以有盈余的。
具体内容参见《五险一金实务》,孙艳颖 冯秀斌编著,2011年7月。
③ 重庆市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缴费比例不是40%-100%,是60-100%,截至2018年,重庆市养老保险缴费如下:
缴费基数:在重庆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100%间,有五个档次供自选确定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选定的缴费基数的20%;
变更次年缴费基数,应于当年9月至12月申报,每年只能变更一次。
(3)重庆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扩展阅读:
个人身份参保的条件:
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1、不论有无重庆户籍;
2、不论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
个人身份参保的材料:
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原件等相关资料;
重庆户籍的在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社保局或镇街社保所办理;
非重庆户籍的按就近就便原则,在常住地区县社保局或镇街社保所办理;
参保后,通过约定的银行账户,按选定的个人参保档次,每月定时扣缴养老保险费。
④ 2019年重庆社保缴纳基数,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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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由单位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五项社保的具体缴费比例各地有所区别,但大致分别为:
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个人工资的20%和8%;
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约10%和2%;
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约2%和1%;
生育保险:单位缴纳约0.8%,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单位缴纳约2%,个人不缴费
⑤ 重庆市社保个人缴纳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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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缴纳社保比例和个人缴纳比例
医疗保险:个人承担2%,单位承担8%;
养老保险:个人为8%,单位承担12%;
失业保险:个人为1%,单位承担2%;
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1%;
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1%;
而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费用均由单位承担。
因此,社保个人承担部分仅为11%,单位需承担24%。
例如,工资为6000元每月,那么其需要交纳的保费为:
医疗保险:6000*2%=120元,单位6000*8%=480元;
养老保险:6000*8%=480元,单位6000*12%=720元;
失业保险:6000*1%=60元,单位6000*2%=120元;
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6000*1%=60元;
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6000*1%=60元。
社保缴费占工资比例第一
⑥ 重庆市企业个人社保企业应该缴纳的比例是多少
单位方式参保,以实际工资作为交纳基数。
以单位买全社保为准,计算如下所示:
1、医疗保险:个人承担2%,单位承担8%;
2、养老保险:个人为8%,单位承担20%;
3、失业保险:个人为1%,单位承担2%;
4、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1%;
5、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1%;
6、公积金:个人3.5%,单位3.5%。
(6)重庆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扩展阅读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