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帮我回答保险学的几个问题(100分)
1.风险是指未来损失的不确定性。风险并非特指“不幸事件”,它不仅与损失相联系,而且与盈利相联系。如股价下跌,对于多头来讲是不幸事件,而对于空头来讲就是利好了。而保险中所说的事件则是指不幸事件。==>可保风险是指可以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可保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即危险。但也并非任何危险均可向保险公司转嫁,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所承保的危险是有条件的。(1)可保风险所指的风险不是投机的,即仅有损失机会,并无获利可能的风险。(2)可保风险所指的风险必须是偶然的,对个体而言必然的风险,保险人是不予承保的。如患有绝症的人是不能投保死亡保险的。(3)可保风险所指的风险必须是意外的,即风险的发生或风险损害后果的扩展都不是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且风险的发生是不可预知的。(4)可保风险所指的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符合保险的大数法则原理。(5)可保风险所指的风险应由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如果导致损失的可能性只局限于轻微损失的范围,就不需要通过保险来获取保障,因为在经济上是不合算的。
2.这个没大想清楚,大概写一下吧,不知道对不对
保险利益即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则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了保险标的,对投保人来说,就是肯定了转嫁风险的范围;对保险人来说,则是指明了它对哪些财产和哪些人的生命和身体承担保险责任。特定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必要内容。但是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本身。换句话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投保后并不能保障保险标的的本身不发生损失,而是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他们能够从经济上得到补偿。因此,保险合同实际上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
3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保险合同(不是公司吧)的成立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是因为:(1)保险利益可以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2)可以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3)使保4.险区别于赌博
4,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或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就是所谓的近因原则。
若造成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则该原因就为近因。
若多个原因同时致损,即原因发生无先后之分,且对损害结果的形成都有直接与实质的影响效果,则原则上他们都是损失的近因。
若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即各原因依次发生,持续不断,且具有前因后果的关系,其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
若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即各原因的发生虽有先后之分,但其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其中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起直接的、决定性作用的原因是近因。
5.(1)根据近因原则来判明保险责任,尤其要准确分清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和附加责任等。
(2)以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的可保利益或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为最高赔偿限额。
(3)对第三者导致的财产保险损失,在赔偿后应行驶代位追偿权,以维护保险人的经济利益。
(4)严格按照承保方式或约定履行赔偿业务。如对不同的业务采取比例赔偿方式、第一危险赔偿方式、限额责任赔偿方式等。
(5)对重复保险的保险财产损失,要按照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在所有承保人之间分摊损失。
(6)在陪款计算中,除剔除不属于保险财产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外,还应扣除免赔额,对有关费用还需要进行分摊。
就这些吧,问一句你要这些题的答案有什么用啊?
2. 可保风险的相关问题
传统可保风险的上述五个条件,既符合保险之内涵,也遵循承保原则。换言之,按现行规定的可保条件作为衡量风险可保的尺度,是正确的,无可厚非的。但是,现代保险经营的实践,对传统可保风险的条件提出质疑和挑战;为适应不断增长的保险需求,不仅在总量上,而且在结构上需要拓展保险业务,扩大保险供给,致使可保风险的内涵与外延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产生了一些新问题。对传统可保风险条件的现实冲突有必要作一些理性思考。
首先,传统可保风险条件同现代保险经营所处风险环境相冲突。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现代保险经营所处风险环境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表现为风险损失发生的频率增加,损失波及的范围扩大,损失幅度也在增加,高风险、大保额标的保险需求增加,相应地要求保险公司放宽承保条件,不仅在总量上,而且在结构上拓展保险业务,扩大保险供给。在保险实际营运中,若保险公司严格以传统可保条件的每项内容进行风险鉴别、风险的筛选,进而进行风险的承保,保险公司将失去大量的风险单位,其结果不仅可能因为风险单位大量的削弱,导致保险经营的不稳定,而且将影响保险公司的信誉,抑制或破坏了保险积极作用的充分发挥,降低保险在社会和经济中的重要地位。
其次,传统可保风险条件的理想化同实际保险营运的实践性相冲突。传统可保条件要求保险公用承保的风险单位具有大量性、同质性和独立性,而客观地分析,保险公司承保的或将要承保的风险单位根本不存在绝对的同质性,它们在保险金额、所处地点、内部结构及用途等方面都会不同程度地有差异,这就决定了它们各自可能的损失频率与损失幅度会参差不齐。再说,风险本身具有的随机性,决定了保险公司并非能够完全控制和驾驭它,即使对已承保的风险。在客观上不能完全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在时间和空间上过分集中的连锁反应造成的巨灾损失,更难规避异常剧烈、波及范围广泛的自然灾害和特大意外事故造成的一次性巨额损失。因此,可保条件中的同质性和独立性要求,是—种苛刻的条件,保险公司几乎永远办不到。因此,大量也是一个模糊和相对的概念,因公司规模等而定,大量性的具体条件只能是一种充分的条件。
再者,传统可保风险条件同现代保险经营技术的发展相冲突。一则风险及风险管理理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新型风险管理技术的普遍应用,为保险公司承保高风险、技术含量高的风险作了理论和技术准备;二则再保险及其体系的建立、健全和发达,为保险公司适当放宽承保条件作了财务安排。保险公司可将超过其自身承担能力的风险责任转嫁给再保险人,从而使自身赔付分布得以修正,减少了发生超赔的可能性,稳定了自身经营。三则保险准备金的积累和壮大,为保险公司抵御巨灾巨损作了资金准备。
3. 一切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指什么
个人认为 除了投资失利的风险 还有就是政治因素 天灾 仅代表个人观点
4. 危险、保险、风险的区别与联系。
风险是某种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以及这种危险情况发生后所造成伤害或财产损失等后果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通常可以用这种危险情况发生的概率加以描述。
风险不等于危险。(一)可保风险的概念
可保风险:是保险人可接受承保的风险。即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风险。它是风险的一种形式。
(二)可保风险的条件
1.可保风险是纯粹风险,保险人可承保的风险不是投机风险。
2.风险的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
3.风险的发生是意外的。
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风险的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
(三)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
1.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2.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
3.保险是风险处理的传统有效的措施。
4.保险经营效益要受风险管理技术的制约。
5. 可保风险的五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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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仅限于纯风险。所谓“纯风险”,是指只损失可能而无获利机会的不确定性。当然,并非所有的纯风险都是可保风险。纯风险成为可保风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损失程度较高
潜在损失不大的风险事件一旦发生,其后果完全在人们的承受限度以内,因此,对付这类风险根本无需采用物品,即使丢失或意外受损亦不会给人们带来过大的经济困难和不便。但对于那些潜在损失程度较高的风险事件,如火灾、盗窃等,一旦发生,就会给人们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对此类风险事件,保险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二)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可保风险还要求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这是因为损失发生概率很大意味着纯保费相应很高,加上附加保费,总保费与潜在损失将相差无几。如某地区自行车失窃率很高,有40%的新车会被盗,即每辆新车有40%的被盗概率,若附加营业费率为0.1,则意味着总保费将达到新车重置价格的一半。显然,这样高的保费使投保人无法承受,而保险也失去了转移风险的意义。
(三)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
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是进行保费计算的首要前提。计算保费时,保险人对客观存在的损失分布要能作出正确的判断。保险人在经营中采用的风险事故发生率只是真实概率的一个近似估计,是靠经验数据统计、计算得出的。因此,正确选取经验数据对于保险人确定保费至关重要。有些统计概率,如人口死亡率等,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像这种经验数据,保险人必须不断作出相应的调整。
(四)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
保险的职能在于转移风险、分摊损失和提供经济补偿。所以,任何一种保险险种,必然要求存在大量保险标的。这样,一方面可积累足够的保险基金,使受险单位能获得十足的保障;另一方面根据“大数法则”,可使风险发生次数及损失值在预期值周围能有一个较小的波动范围。换句话说,大量的同质保险标的会保证风险发生的次数及损失值以较高的概率集中在一个较小的波动幅度内。显然,距预测值的偏差越小,就越有利于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这里所指的“大量”,并无绝对的数值规定,它随险种的不同而不同。一般的法则是:损失概率分布的方差越大,就要求有越多的保险标的。保险人为了保证自身经营的安全性,还常采用再保险方式,在保险人之间分散风险。这样,集中起来的巨额风险在全国甚至国际范围内得以分散,被保险人受到的保障度和保险人经营的安全性都得到提高。
(五)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
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和非故意的。所谓“意外”,是指风险的发生超出了投保人的控制范围,且与投保人的任何行为无关。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也能获得赔偿,将会引起道德风险因素的大量增加,违背了保险的初衷。此外,要求损失发生具有偶然性(或称为随机性)也是“大数法则”得以应用的前提。
(六)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
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是指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测定。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且赔偿额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所以,损失的确定性和可测性尢为重要。
(七)损失不能同时发生
这是要求损失值的方差不能太大。如战争、地震、洪水等巨灾风险,发生的概率极小,由此计算的期望损失值与风险一旦发生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值将相差很大。而且,保险标的到时势必同时受损,保险分摊损失的职能也随之丧失。这类风险一般被列为不可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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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保风险
保险公司可以承保的风险为可保风险,其余的风险则是为不可保风险,动态风险、投机风险等都是不可保风险。通常认为,下列事项属于不可保的风险:
(一)人身险中:
(1)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寻衅斗殴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3)被保险人在醉酒、吸食或注射毒品后发生的意外伤害;
(二)财产险中:
(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3)核反应、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
(4)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5)保险标的本身缺失,保管不善导致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损耗、自燃、烘熔所造成的损失;
(6)保险财产遭受承保危险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7)由于行政或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8)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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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的转化
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间的区别并不是绝对的。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可保风险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如地震、洪水这类巨灾风险,在保险技术落后和保险公司财力不足、再保险市场规模较小时,保险公司根本无法承保这类风险,它的潜在损失一旦发生,就可能给保险公司带来毁灭性的打击。但随着保险公司资本日渐雄厚,保险新技术不断出现,以及再保险市场的扩大,这类原本不可保的风险已被一些保险公司列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当前,不少保险公司正积极应用金融创新促使不可保风险转化。如通过使用大数据技术,保险公司可以收集有关客户及其风险状况的大量信息,从而更好地进行风险评估与细分,为以前不可保的部分风险提供保险。
不难发现,保险企业可以通过金融创新改进可保性,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也是可以随之转化的。可以看到,随着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保险提供的保障范围将越来越大。
6. 投保人购买保险的时候,应不应该关心保险公司的风险
投保人购买保险的时候,肯定是要关心一下保险公司的风险的,而且要了解清楚这个保险公司是否适合你去投保,而且要看这个保险公司的一些具体情况要了解清楚,最好是找那种知名度或者是世界几百强的那种保险公司投保是最好的。
7. 保险五要素是什么
保险五要素的主要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及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一般来讲,可保风险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风险应当是纯粹风险。
即风险一旦发生成为现实的风险事故,只有损失的机会,而无获利的可能。
2、风险应当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3、风险应当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重大的损失是被保险人不愿承担的。如果损失很轻微,则无参加保险的必要。
4、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
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分散性。因为保险的目的,是以大多数人支付的小额保费,赔付少数人遭遇的大额损失。如果大多数的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保险人通过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所建立起的保险资金根本无法抵消损失,从而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
5、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在保险经营中,保险人必须制定出准确的保险费率,而保险费率的计算依据是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其所致保险标的损失的概率。这就要求风险具有可测性。
(7)可保风险是指投保人需要保险的风险扩展阅读:
目前可以提供大病保障的险种从性质上分,主要有三类:
1、主险
可单独购买,一般保障期限都较长,价格中等,大病保障充分,是最主要的大病险。
2、附加险
价格便宜,大病保障充分,但保险期限较短,不可单独购买,续保时要面临再次核保。因此客户的最大风险是真正风险来临时,可能无法拥有保险。
3、组合险
由若干个险种捆绑销售,价格较贵,一般都包括大病、意外、寿险等综合保障,大病保障相对不足。